附件3.诊所备案回执(试行).docx
附件 3 诊所备案回执(试行) 诊所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所有制形式: 经营性质: 医疗机构代码: 诊疗科目: 牙 椅 数: 该诊所备案事项齐全,予以备案 备案机关(盖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回执仅证明该诊所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诊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方式、牙椅、诊疗科目等备案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持本回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3、备案人应在收到原备案机关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持本回执到原备案机关换取正 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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