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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对外委托工作中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_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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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对外委托工作中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_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doc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对外委托工作中严格执行 “五个严禁”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确保“五个严禁” 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 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 法》以及《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全省法院对 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对外委托工作应当坚持中介机构公开、选择方式 公开、标的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各级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凡涉及对外委托 评估、拍卖、审计、鉴定和指定破产管理人,一律由技术室统 一对外委托。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委托。 第三条 各级法院技术室对外委托案件,应由主办人、协 办人两名承办人承办。 第四条 各级法院技术室应当编制主办人、协办人序列, 并严格按照序列分配案件。 1 第五条 各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对外委托的规定不得与《全 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 施细则》相抵触,并须报上一级法院技术室备案。 第六条 各级法院应当按照省法院统一规定的标准选择入 册中介机构,并报上一级法院技术室备案。 第七条 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法院名册核准的资质范围对外 委托中介机构。 第八条 指定破产管理人和组织拍卖应当采用轮候随机的 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鉴定案件一般采用轮候随机 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协商选择中介机构的,人民法 院技术室应严格审查,防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他人利益。 第九条 委托评估、鉴定等工作一般要组织听证,以促进 中介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消除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不必要 的怀疑。 第十条 拍卖案件应由技术室派员监拍,确保拍卖程序的 规范。工程测量、资产评估等事项应由技术室派员现场监督, 确保测量、评估数据的准确。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 执行部门派员监督。监督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随对外委托报 告一同移交审判执行部门。 2 第十一条 选择中介机构、组织听证等工作,原则上要书 面通知案件当事人,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应在卷宗中明确记 载。 第十二条 在委托拍卖工作中,拍卖实施前竞买人交纳的 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的法院帐户;成交后买受人交付的价款应 当直接划入指定的法院帐户。 第十三条 对外委托工作的承办人,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释明司法技术工作的特点。 通过发放“监督卡”等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五个严禁”规 定的内容及本院有关举报渠道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法院院长、分管院长、技术室负责人,要 加强对对外委托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但不得就具体案件 作出具体委托意见,不得为案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 坚持非职务过问案件报告制度,对于非职务过 问案件行为,要将过问者姓名、职务以及说情要求向纪检监察 部门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司法技术工作秘密,不 得将具体案件鉴定专家名单、拍卖保留价及所了解的合议庭意 见、审委会意见、上下级法院间的不同意见等情况泄露给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 3 第十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会见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不得为中介机构人员打听案情、推荐案源,不得为案件当事人 指定、介绍或推荐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 第十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向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 规收取费用或者乱拉赞助,不得向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要求 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中介机构、案件当事人 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款物,不得参加由上述单位、人员支付 费用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第二十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干涉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操 作和具体业务行为。支持中介机构依照行业规定独立、客观、 公正地完成司法委托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具有各类专业资格证书的,不 得挂靠中介机构执业,更不得从中介机构领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等便 利条件,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特定关系人 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 姊妹,不得在本院审判、执行和审理破产案件中从事审计、评 估、拍卖、鉴定等中介活动。 第二十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以 4 及兄弟姊妹,不得参与本院对外委托拍卖或者变卖涉案财产的 处置和竞买。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室承办人有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经技术室负责人批准后回避。 第二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对负责对外委托工作的承办人提 出回避申请的,技术室应当对申请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经 技术室负责人批准后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对外委托 工作的承办人应当提出建议更换机构或人员。 第二十八条 案件当事人对候选机构或其专业人员提出回 避申请的,对外委托工作的承办人要认真核实,确有回避情形 的,经技术室负责人批准后回避。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需要召集当事人参与的任何活动, 均应由技术室承办人组织。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不得私自会见当 事人或接收当事人递交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对于向法院工作人员行贿或变相行贿的入册机 构及其执业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该机构入册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评估拍卖等活动中违规操作、弄虚作 假、恶意串通、泄露秘密的入册机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 入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 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责任,带头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5 规定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执法执纪部门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法院工作部门违反本规定,追究部门主 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不经过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 审判、执行部门及其法官私自对外委托的,一律按违反“五个 严禁”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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