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附件:田东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cess9 页 36.476 KB下载文档
附件:田东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x附件:田东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x附件:田东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x附件:田东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x附件:田东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x附件:田东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x
当前文档共9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附件:田东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x

附件 田东县县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中共田东县委办公室、田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田东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 (东办通〔2021〕36 号)要求,为建立完善林长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 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按照《百色市县级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要 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田东县对县级副林长的考核。 第三条 对县级副林长开展的考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由 县林长办公室在县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县级副林长的考核指 标由县林长办公室在县林长的领导下制定,考核评价县可协调市 林长办公室委托市级考核组对县级林长考核评价时一并进行。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 点的原则,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注重实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30 分)和目标考核(70 分),总分 100 分。 第六条 工作考核主要对县副林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主 - 1 - 要包括:林长制运行情况、林长制配套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林 长履职情况、林长办公室履职情况、林长制成员单位履职情况、 林长制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等。具体由田东县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 工作重点分年度确定考核内容。 第七条 目标考核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35 分)。 1.森林覆盖率(4 分)。县森林覆盖率不低于市级下达的年 度目标值。 2.森林蓄积量(3 分)。县森林蓄积量不低于市级下达的年度 目标值。 3.草原综合植被盖度(3 分) 。县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不低于自 治区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值。 4.林草资源保护管理(6 分) 。加强林草资源保护管理,辖区 范围内破坏天然林、公益林、商品林及其它涉林涉草违法违规行 为得到及时处理,相关涉林涉草刑事案件报案、犯罪线索通报得 到及时处理,破坏林草资源案件不发少发。 5.自然保护地、重要林地湿地保护(5 分) 。加强自然保护地、 重要湿地保护管理,县辖区范围内破坏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和 特种用途林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6.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5 分)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 林草生物安全工作,县辖区内未发生国家或自治区督查督办的破 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林草生物安全案件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 理、林草生物安全管理负面舆情。 - 2 - 7.林草灾害防控(7 分)。林草灾害防控治理能力稳步提升, 县辖区范围内森林火灾受害率和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自治 区下达百色市的年度目标值,清明节前后火点数量同比明显下降, 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任务。 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年度资金兑付(2 分) 。县完成年度 公益林管护任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兑付率达 90,%以 上。 (二)个性指标(35 分)。 个性指标是指列入县副林长个人年度任务清单的重点工作、 重大生态工程、涉林难点问题,由县林长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工 作实际确定。 第八条 年度内在林长制工作中,有以下情况的(以通报、 指示等文件时间为准) ,在林长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 (一)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 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 或受到国务院表彰、推广的,每次加 3 分。 (二)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 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 2 分;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 局副职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 1 分;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 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 3 - 直属单位)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 2 分。 (三)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 展取得成效,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召开的全国 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 每次加 1 分;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获 司局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 0.5 分。本项加分最多不 超过 2 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四)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 得成效,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 言,或获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 0.8 分;在自 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作典型发 言,或获厅局级以上领导点名表扬的,每次加 0.4 分。本项加分 最多不超过 2 分。以正式印发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五)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 得成效,获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次 加 1.5 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 0.8 分;网络发布的,每 次加 0.3 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 3 分。 (六)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 得成效,获自治区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每 次加 1 分;广播、电视报道的,每次加 0.4 分;网络发布的,每 次加 0.2 分;获市级主流媒体报刊刊载或电视报道的每次加 0.2 - 4 - 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 2 分。 (七)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 得成效,获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直属单位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3 分;获自治区自然资源 厅、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2 分。本项加分最多不 超过 1 分。 (八)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 得成效,获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2 分; 获自治区《林长制工作简报》采纳的,每次加 0.2 分;获市《林 长制工作简报》采纳的,每次加 0.1 分,此项加分最多不超过 2 分。 (九)承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考核并顺利通过考评的 每项工作每次加 2 分,承接自治区林长制考核并顺利通过考评的 每项工作每次加 1 分。 (十)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印发的《林长制激励 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申报全国性林长制激励并获得奖 励的,每次加 3 分。 (十一)县林长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年度提出倡导 性任务,完成任务的予以加分,不完成不扣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第九条 年度区域内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事件造成负面 影响,有以下情况的(以通报、批示、督办等文件时间为准), - 5 - 在考核评价总得分中扣分: (一)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督办的,每次扣 3 分;被自治 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 示督办的,每次扣 2 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 2 分;被自治区 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职领导批示 督办的,每次扣 1 分。 (二)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 草原局通报批评、约谈或挂牌督办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 1 分; 完成整改的,每次扣 0.5 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通报批评、约 谈或挂牌督办未完成整改的,每次扣 0.5 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 0.25 分。 (三)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 1 分, 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批评 的,每次扣 1 分;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局级领导 点名批评的,每次扣 0.5 分。在全区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 的,每次扣 0.8 分;被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 0.8 分;被厅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 0.4 分。以正式印发 的讲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 (四)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 2 分;被自治区主要 媒体曝光的,每次扣 1 分,被百色市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 0.5 分。 - 6 - (五)对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或市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 时办结的,每次扣 0.5 分。 (六)被检察机关立行政公益诉讼案并起诉的,每件案件扣 0.5 分;落实检察建议不力的,每件案件扣 0.2 分。 (七)承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长制考核出现问题 被扣分的,给予承接单位相应双倍扣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分计。扣分不设上限。 第三章 第十条 考评实施 县林长办公室通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 核组分别对县副林长、乡镇林长同时开展考核评估,或委托市林 长办对县林长、县副林长同时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工作每年 开展 1 次。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实施程序 (一)自查自评。县副林长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评于当 年 12 月 10 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县林长办公室。 自治区、市级统一组织监测考核的考核指标,以自治区和市级核 定的数据为准,县级无需提交该项考核指标佐证材料。 (二)考核评估。县级考核组根据考核要求,结合佐证材料和 日常监测情况等开展评估,并按要求开展专项抽查、实地核查。 评估工作一般在次年1月5日前完成。 (三)结果复核。县林长办公室将考核评估结果反馈县副林 - 7 - 长,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县林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组 织完成复核。 (四)结果审定。县林长办公室将年度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 县林长审定。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4 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5 分)、良好(90~95 分,含 90 分)、合格(80~90 分,含 80 分)、不合格(<80 分)。 第十三条 年度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副林长当年考核不 得评为优秀: (一)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或约谈的。 (二)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一次性死亡 3 人以上较大森 林火灾的。 (三)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特别重大森林有害生物 灾害的。 (四)考核评价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由县林长办公室在全市进行通报,抄送 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和县审计局,作为县级党 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 要内容及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 8 - 第十五条 在每年召开的全县林长制工作会议上,安排考核 评价得分前两名的县级副林长作经验介绍,安排考核评价得分后 一名且总分低于 88 分的县级副林长作表态发言。 第十六条 县林长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参照上 级督查激励措施相关规定,依据考核结果,在项目安排、资金分 配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安排等方面对县给予激励。 第五章 第十七条 附 则 各乡镇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乡镇林长、副 林长的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9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