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函〔2016〕106 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 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 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荔湾、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增城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 委、财政局、交委、商务委、口岸办,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广州市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 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口岸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11 日 广州市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 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5〕16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 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免除查验没 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 〔2016〕10 号,以下简称《六部委免除费用工作通知》),以 及《广东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人 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 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粤财工 〔2016〕70 号,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免除费用工作通知》, 附件 1)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口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通关、服务支持外贸发展的决策部 署,全面组织实施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试点(以下简称免除费用试点),以有利于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有利于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为原则,推进国务院相关惠企政 策落到实处。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 — 2 — 型升级中的撬动作用;支持鼓励外贸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健 全“守法诚信受益,违法违规惩戒”机制;推动口岸通关便利化 改革,支持外贸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是明确范围。严格按照《六部委免除费用工作通知》规定 的范围和时间要求,在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海运、内河口岸全面 组织实施。二是规范数据统计报送。建立安全高效、简便易行的 查验结果数据统计、报送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三是严 格资金管理。建立完善财政资金支付、使用、管理监督制度,确 保资金按要求落实到位,发挥撬动和引导作用。 二、试点时间和实施范围 (一)试点时间。 从 2016 年 4 月 1 日起。 (二)实施口岸及进出口货物范围。 口岸范围:全市所有海运口岸、内河口岸(附件 2)。 进出口货物范围:集装箱(重箱)货物。 (三)免除费用范围。 免除费用的范围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的、与 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具体为: 1.吊装费。即外贸企业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等货 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 指定查验场地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 3 — 2.移位费。即将海关确定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海关监管 场所短距离运输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并按照海关查验指令要 求,将相关货物掏出箱体,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3.仓储费。即对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货物,已运至指定地 点并开始查验后,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在 1 天内不能完成查 验作业,且在口岸免费堆存期之外所产生的仓储费用。 对集装箱空箱货物和固体废物货物查验发生的相关费用,不 列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提供便利化查验优惠服务、不 发生向第三方支付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不纳入免除费用范 围。 对于因外贸企业未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到场陪 同查验,以及在海关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 仓储相关费用,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四)查验没有问题的范围。 限定于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情形。 (五)查验有问题加大处罚的范围。 对货物渠道通关环节查获的案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查 验、审单等通关环节发现的案件,应当根据海关有关规定,按照 相应处罚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对于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应 根据海关总署规定的认定条件,严格审查,从严掌握,不得放宽 从轻、减轻的适用条件。 — 4 — 三、实施办法 (一)查验结果确认方法。 对查验没有问题的,由海关负责确认,并在查验工作完成后, 在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予以标识。其中, 对二次(或多次)查验等不能在电子放行信息予以标识的特殊情 况,海关部门应出具纸本放行单证(一式 3 联,附件 3),由海 关、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报关企业(或直接报关的外贸企业等) 各 1 联留存。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要及时核对“广东海关查验数据 交互平台”相关查验数据,如发现数据错、漏等不准确问题或有 异议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联系海关部门核对,海关部门应及时 研究回复相关单位反映的问题,并根据核对情况相应更改、补充 放行信息。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海关部门提出 异议的,原则上以海关部门放行信息为准。 每月免除费用统计工作应严格以“广东海关查验数据交互平 台”的电子放行信息及海关部门出具的纸本放行单证为依据,并 按规定时间节点上报。 (二)免除费用操作方式。 对查验没有问题的,以海关部门标识的放行信息(电子放行 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为核定标准,现场免除外贸企业因查验产 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特殊情况下,因海关查验工作需 要,可能产生二次(或多次)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且经海 关部门确认查验没有问题的,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 5 — (三)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统计。 1.海关查验情况统计。口岸所在地海关负责将上一个月各 自实施查验的情况,每月按要求汇总制作并报送《XX 海关查验 情况统计表》(附件 4),内容包括口岸名称、经营服务单位名 称、实施查验集装箱数量、查验方式、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数 量、免除费用的进出口企业数量等。 2.口岸经营服务单位配合海关查验和涉及免除费用情况统 计。由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负责将上一个月配合海关实施查验的情 况,每月按要求汇总制作并报送《XX(公司名称)口岸查验配 套服务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附件 5),内容包括口岸名称、 配合查验集装箱数量、查验方式、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数量、 免除费用、免除费用的进出口企业数量等。 3.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有关区政府)口 岸管理部门(或有关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下同),负责辖区 内及市口岸办指定的相关口岸(以下简称辖区内口岸)海关查验 和免除费用情况统计。有关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根据海关提供 的查验情况统计表、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提供的查验配套服务及免 除费用情况统计表,每月按要求综合汇总、编制并报送《XX 区 口岸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附件 6),内容包括口 岸名称、经营服务单位名称、实施查验集装箱数量、查验方式、 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数量、免除费用、免除费用的进出口企业 数量等。 — 6 — 上述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统计规定,是执行免除查验没有问 题外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改革政策的依据,也是检查、督促、 完善政策执行情况的依据。 (四)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统计数据报送。 1.海关部门和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于每月 5 日(节假日顺 延,下同)前以单位名义(加盖单位公章),分别将《XX 海关 查验情况统计表》、《XX(公司名称)口岸查验配套服务及免 除费用情况统计表》报送有关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 2.有关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每月 10 日前将《XX 区口岸 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费用核算情况抄送本级 财政部门审核。 3.有关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于每月 15 日前将 共同审核后的《XX 区口岸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分 别报送市口岸办、财政局。 四、资金管理 (一)确定免除费用标准。 综合考虑本地区经营服务单位设施设备与人工费用投入,以 及本地区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针对本地 区、相关口岸类型及查验方式,在充分论证、科学测算基础上, 确定免除费用的具体标准。免除费用标准要科学合理,不得高于 试点前实际收费水平,并应剔出不合理收费。对在前期试点工作 中形成的科学有效的经验做法,应继续完善实行。 — 7 — (二)免除费用资金支付。 市口岸办根据上级部门通知要求,依据口岸免除查验费用等 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中央财政预拨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 后将中央财政预拨资金下拨至有关区政府财政部门。有关区政府 口岸管理部门,以海关部门提供的查验情况统计数据为基础,对 照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每月定期核对相关数据并 核算应由中央财政资金承担的费用,及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有 关区政府财政部门核实后应及时支付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并将 有关拨款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口岸办。 (三)加强对免除费用资金的监管。 财政部将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年底根据试 点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对中央财政下达的免除费用资金,市、 有关区政府财政和口岸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支 付、科学管理。有关区政府口岸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府办公 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 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21 号)规定,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明确口岸查验配套服务项目。 五、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期间免除 费用试点工作尚未明确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或 规范的问题,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家、省相关部门的通知要求 另行发文明确。 — 8 — (二)南沙口岸免除费用试点工作要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南沙口岸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 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70 号) 和本通知组织实施。其中,属本通知明确的试点范围内产生的资 金,由中央财政资金负担;属《南沙口岸免除费用试点方案》新 增加的试点范围产生的资金,按照《南沙口岸免除费用试点方案》 有关规定落实。 (三)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违反《六部委免除费用工作通知》、 《省有关部门免除费用工作通知》规定要求,免除费用标准高于 试点前实际收费水平,或者 2016 年 4 月 1 日后仍然收取报关企 业应免除费用的,有关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及时协调沟通、督 促整改,对于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仍拒不纠正的,应按要求上报有 关情况和处理意见。 (四)为优化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海关部门和口 岸经营服务单位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统筹负责免除费用工作。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区政府要按照《六部委免除费用 工作通知》、《省有关部门免除费用工作通知》和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区实际修改完善免除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前报市财局、口岸办备案。有关区政府口岸管 理部门请于 7 月底前将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11 月 20 日前将全 面试点工作做法、成效、经验和改进意见等情况书面报市口岸办 — 9 — 汇总。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口岸办牵头负责试点工作的综合协 调并建立检查督促工作机制,实施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提出预 拨免除费用资金分配方案,协助市财政局年底对免除费用资金进 行结算。市财政局负责预拨资金至有关区政府财政部门,年底根 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指导有关区政府财政部门开展对 免除费用资金的审核、支付、结算等工作。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牵头负责海关查验相关数据的统计、审核和提供,落实对有问题 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等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加强进出 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等相关工作。市交委、商务委及广州 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和《六部委免除费用工作通 知》、《省有关部门免除费用工作通知》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 实。有关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对免除费用资金进行初审,有 关区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口岸管理部门免除费用资金审核数据,核 实后及时支付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 (三)紧密团结配合。市、有关区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口 岸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部门、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要建立衔接紧 密、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落实。 (四)及时报送情况。有关区政府财政、口岸管理部门要会 同相关单位,及时将每月推进落实情况,包括试点口岸数量、免 除费用金额、惠及企业数量及上月已划拨资金数额等,及时报送 — 10 — 市口岸办。请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 报送有关情况。 (五)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 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 发〔2015〕16 号)关于“坚决取缔进出口环节违规设立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 外贸企业负担”的部署,依法整治强制服务、乱收费行为,建立 公开、透明、合理的服务收费机制,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机制。配 合海关部门开展查验工作的海运、内河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不得 在配合开展查验工作中增加与查验无关、外贸企业无实际需求的 经营性服务项目和收费,同时要不断提高装卸、储运技术设备的 科技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作业效能。 (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合作 和协调配合,加强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大通关”建 设,以及顺势查验等改革,优化监管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提高 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提高查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减轻外贸企业的通关成本。 (七)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大对全面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 让广大外贸进出口企业全面了解并从中受惠,努力形成推进改 革、支持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 11 — 附件:1.转发财政部 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 商务部关于免除查验没 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 的通知(粤财工〔2016〕70 号) 2.广州市符合试点条件的海运、内河口岸名单 3.海关纸本放行单证(模板) 4.XX 海关查验情况统计表 5.XX(公司名称)口岸查验配套服务及免除费用情 况统计表 6.XX 区口岸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 — 12 — 附件 1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26 — — 27 — — 28 — 附件 2 广州市符合试点条件的海运、内河口岸名单 口岸现 序 号 监管现场名称 场查验 监管场 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场所经营服务单位名称 所属口岸 海关监管 主管部门 机构 所类型 1 滘心码头 广东长通仓库码头有限公司 2 新风码头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新风港务分公司 3 芳村码头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港务分公司 4 外贸仓码头 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 5 永业码头 广州永业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6 嘉利码头 广州市嘉利仓码有限公司 黄埔区 7 广裕码头 广州广裕仓码有限公司 口岸办 8 老港大码头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 9 新沙作业区 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 10 穗港码头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口岸发展有限公司 11 东江仓码头 广东中外运东江仓码有限公司 12 东江口码头 广州东江口码头有限公司 开发区 13 广保通码头 广州保税区广保通码头储运有限公司 口岸办 14 广州集装箱码头 海运、内 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15 全通秀丽码头 河口岸 广州全通秀丽码头有限公司 16 莲花港 广州市番禺莲花山番港货运有限公司 白云区 口岸办 黄埔海关 番禺区 口岸办 花都区 17 花都码头 广州市花都巴江货运有限公司 18 口岸码头 广州东部便捷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19 西洲码头 广州西洲码头有限公司 20 东洲湾码头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 21 南沙新港(二期) 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22 南沙新港(三期)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集装箱码头分公司 23 集中查验中心 广州港物流有限公司 南沙区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发货运码头有限 口岸办 24 东发码头 25 南伟码头 广州海关 广州海关 口岸办 增城区 口岸办 黄埔海关 广州海关 公司 广州南沙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 29 — 附件 3 — 30 — 海关纸本放行单证(模板) 编号: XX(监管场所名称): 海关对 货物查验情况如下: 科室名称 报关单号 提运单号 序号 柜号 20 尺 40 尺 查验项目及查验次数 人工查验 过磅 备注 机检 1 2 3 4 合计 查验有问题/没有问题 签章(经办/科长) 备注 填制说明: 1. “查验有问题/没有问题”栏内需完整录入“查验有问题”或“查验没有问题”,不得随意涂改。对于二次或多次查验的,需在 栏内一次录入全部查验结果情况。 2. “签章”栏应由经办关员、带班科长签名并盖章确认。 3. 对于二次或多次查验,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具体情况。 4. 一式 3 联,由海关、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报送企业各存 1 联。 5. 海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化完善凭单栏目。 附件 4 XX 海关查验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货物)数量 序号 口岸查验监 管场所名称 配合提供查验服务的 企业名称 实施查 验集装 箱数量 (自然 箱) 人工查验 (产生短距离吊运、托 运,拆箱及装箱等配套 服务) 20 尺 40 尺 集装箱 集装箱 过磅、机检 20 尺 集装箱 40 尺 集装箱 查验仓储超期 20 尺 集装箱 免除费 用的进 出口企 业数量 40 尺 集装箱 1 2 3 4 5 6 ... 合计 制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 31 — 注释:1. 集装箱规格仅划分为 20 尺和 40 尺两种类型,其中 20 尺包含 40 尺以下,40 尺包含 40 尺及以上。 2. 人工查验指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进出口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指定查验 场地,并按照海关查验指令要求,将相关货物掏出箱体(包括全掏、半掏)与及掏箱查验后重新将货物装回集装箱的查验行为。 3. 过磅、机检是指海关将确定需要实施过磅、机检查验的进出口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 托运至地磅、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位置实施过磅、机检作业的查验行为。 4. 查验仓储超期是指海关对确定需要查验的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并开始查验后,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在 1 天内不能完成查 验作业,导致集装箱在口岸免费堆存期限内不能及时放行产生仓储费用的情况。 附件 5 XX(公司名称)口岸查验配套服务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 — 32 — 统计期限: 填报单位: 口岸 查验 监管 场所 名称 序 号 实施 查验 集装 箱数 量(自 然箱) 查验没问题集装箱(重箱)数量及费用 吊装费 (包括吊运、托运费用) 20 尺 集装 箱 费用 金额 (元) 40 尺 集装 箱 费用 金额 (元) 移位费 (包括短距离运输、拆箱、装箱 费用) 20 尺 费用 40 尺 费用 集装 金额 集装 金额 (元) (元) 箱 箱 仓储费 20 尺 集装 箱 费用 金额 (元) 40 尺 集装 箱 费用 金额 免除费 费用 用的进 合计 出口企 (元) 业数量 (元) 1 2 3 4 5 6 7 ... 合计 制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注释:1. 集装箱规格仅划分为 20 尺和 40 尺两种类型,其中 20 尺包含 40 尺以下,40 尺包含 40 尺及以上。 2. 吊装费。外贸企业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含人工查验、过磅、机检,二次〔或多次〕查验,下同)的进出口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 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生产的费用。 3. 移位费。将海关确定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运输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并按照海关查验指令要求,将相关货 物掏出箱体,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4. 仓储费。对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并开始查验后,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在 1 天内不能完成查验作业,且 在口岸免费堆存期之外所产生的仓储费用。 附件 6 XX 区口岸查验情况及免除费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期限: 查验没问题集装箱(重箱)数量及费用 序 号 口岸 查验 监管 场所 名称 配合 实施 提供 移位费 吊装费 查验 查验 (包括短距离运输、拆箱、 集装 (包括吊运、托运费用) 服务 箱数 装箱费用) 的企 量 (自 业名 然箱) 称 20 尺 费用 40 尺 费用 20 尺 费用 40 尺 费用 20 尺 集装 金额 集装 金额 集装 金额 集装 金额 集装 (元) (元) (元) (元) 箱 箱 箱 箱 箱 免除 费用 费用 的进 合计 出口 (元) 企业 数量 仓储费 40 尺 集装 (元) 箱 费用 金额 上月 已划 拨资 金数 额 (XX 月) 费用 金额 (元) 1 2 3 4 5 6 .. 合计 制表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 33 — 注释:1. 集装箱规格仅划分为 20 尺和 40 尺两种类型,其中 20 尺包含 40 尺以下,40 尺包含 40 尺及以上。 2. 吊装费。外贸企业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含人工查验、过磅、机检,二次〔或多次〕查验,下同)的进出口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 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生产的费用。 3. 移位费。将海关确定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运输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并按照海关查验指令要求,将相关货 物掏出箱体,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4. 仓储费。对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并开始查验后,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在 1 天内不能完成查验作业,且 在口岸免费堆存期之外所产生的仓储费用。 5. 上月已划拨资金数额由有关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有关区政府口岸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省口岸办。

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