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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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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光电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暂行规 定(试行)》的通知 所转字„2017‟1 号 所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奖励在我所科技成果转 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科研人员与各部门从事科技成果 转化的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 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国科学院科 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指导意见‣、 •光电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 等相关规定,结合光电所实际情况,制订•光电所科技成果 转化奖励暂行规定(试行)‣ 。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光电技术研究所 2017 年 7 月 19 日 光电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奖励在我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 献的相关科研人员与各部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印发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国科 学院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 导意见‣、•光电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结合光电所实际情况,拟定本暂行规定,试行期 1 年。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 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三条 “净收益”指扣除科技成果前期运维费用及转化过程费用(如评估费、 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费、技术交易市场佣金、为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我方 义务需产生的费用等)后结余经费。 第四条 我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 其他可行的转移转化方式。 第二章 奖励方式及比例 第五条 专利转让与许可。 (一)概念。本暂行规定所称“专利”,是指科研人员在执行研究所工作任 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已授权专利或已申请专利权 的科技成果。 (二)奖励比例。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净收益,按照“团队:部门:所里=5:2:3” 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团队中核心成员奖励不得低于团队所获奖励的 50%。 (三)奖励分配方案制定。由团队牵头人根据成果完成人(团队成员)的实 际贡献会同有关人员协商拟定,方案应包括获奖人员名单、相应奖励额度、获奖 人员权利及义务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由完成人牵头 人认定)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原则上不应低于团队所获得奖励总额的 50%。 给予部门的奖励,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纳入本部门统筹支配。 (四)奖励条件及时间。完成转移转化合同中约定的我所团队承担的阶段性 义务(应取得合作方的书面确认)、在研究所完成备案手续后,许可费或转让费 到款的当年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以当年到款额为基数计算。 第六条 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主要分为以下方式: (一)个人或技术团队离岗创业,利用现有知识产权自行转化。 1. 离岗创业的前置条件。有核心成员或团队牵头成立市场化公司;本人愿 按不低于总股本的 5%或 10 万元现金出资;已找到意向投资方。 2. 奖励或收益分配方式。研究所将无形资产入股金额的 70%奖励给团队。 研究所无形资产所占股权中,60%的分红收益归研究所继续用作科技成 果转化或统筹调配,40%的分红收益归成果完成部门,用于后续科研工 作。 (二)研究所(或所全资资产管理公司)与外界联合转化项目,以现金或无 形资产作价入股,增资或与产业界联合发起成立新公司。 1. 奖励或收益分配方式。研究所将无形资产入股金额的 70%奖励给团队。 研究所无形资产所占股权中,60%的分红收益归研究所继续用作科技成 果转化或统筹调配,40%的分红收益归成果完成部门,用于后续科研工 作。 2. 原则上要求获奖励的技术团队同时按照所获奖励比例(10%-20%)以现 金方式出资购买该公司股份,具体比例可协议约定。 (三)由研究所主导,一个或多个团队为主整体转制成立公司。 1. 研究所(平台公司)以无形资产注资(或部分现金投入),奖励后持股 比例不低于该公司总股权的 50%。 2. 研究所将无形资产出资占股的 50%的股权奖励给团队,在公司连续工作 3 年后可获得股权的所有权利。 3. 原则上预留股权池作为对未来核心团队的奖励。 奖励时间:以上三种方式,在研究所将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时进行奖励。 第七条 其他转化方式主要包括: (一)技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开发 研究。分为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二)技术咨询: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论证、预测、调查、分析和评价等,提 供意见和分析报告。 (三)技术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安装调试服务、检测服务、供应服务、技 术文献服务、培训服务等。 奖励方式:以上三类,按•光电所经费管理与激励政策暂行规定‣ (所字„2015‟ 5 号)执行。 第三章 奖励对象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对象为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过程中做出实际贡 献的人员。 第九条 研究所正职领导(所长、党委书记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领导人员, 下同)是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 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第十条 研究所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在担任现职前因 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 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 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 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 1 年后解除限制。 第十一条 研究所领导班子除正职(同第九条)外的其他成员,所长助理、内 设党政部门领导人员等中层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 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 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研究所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获得现金奖励、股 权激励的,由成果转化处在研究所公示科技成果(含知识产权)名称、 简介、转化方式、交易价格和领导人员所获奖励比例等,公示时间为 15 日。 第十三条 携阶段性科技成果到研究所任职的,该科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的奖 励分配方式,以入所时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并需提供相关凭证依据。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奖励实施 奖励由成果完成部门团队牵头人或单位负责人依据参与研发或转移 转化人员的贡献大小拟订分配方案,填写•光电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 励审批表‣(见附表)。涉及多个团队或部门时,先由各牵头人或部门 负责人协商决定奖励方案。获得或放弃奖励的人员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光电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审批表‣经成果转化主管所领导批 准后,团队牵头人或部门负责人应提交获奖励人员银行账户、开户行信 息,成果转化处将相关资料、凭证和批件转交财务处发放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经所务会审批后下发,由科技成果转化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光电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审批表 编号: 货币单位:万元(人民币) 成果(专利)名称 专利号 成果完成人(团队) 成果转化目标单位 转移转化方式 成 果 贡 完 献 成 者 人 ) ( 主 要 □ 转让 □ 独占许可 □ 普通许可 □ 作价入股 □ 货币净收益 转化收益 □ 股权 % □ 排他许可 □ 其它 万元 (无形资产作价 万元) 姓 名 比 例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 额 股权比例 成 参 果 与 完 人 成 人 员 ( ) 其 他 姓 名 比 例 金 额 股权比例 部 门 金额(万元) 光 电 所 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 (全部)获得奖励人员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领导意见: 成果转化处意见: 分管所领导意见: 说明:1.若完成人为多人,且不在同一团队或部门,以第一发明人所在团队或部门意见为准;2.净收益为扣除运营成本和 税费的直接收益;3.现金奖励比例以净收益为基数,股权奖励比例为占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4.所获奖励个人所得税由获 奖人按照国家政策缴纳;5.表格中可插入行或列以添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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