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docx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包括:1、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 让核准;2、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核准;3、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 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核准;4、股份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 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核准;5、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核准;6、非上 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核准。中 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 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请 进行审核。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全国 行 股转 政 公司 出具 2 1 受 4 3 审 反 自律 实 反 馈 监管 意见 落 意 理 核 馈 见 5 许 可 6 归 结 论 意 见 档 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 1、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申请人按照《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以下简称《公 众公司办法》)等规则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 2、受理。申请人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 令第 138 号)和《公众公司办法》等规则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依法接收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申 请文件,并按程序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 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 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 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 受理决定。 3、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根 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 量等确定审核人员,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4、反馈。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 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应当撰写反馈意见。 5、落实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回复 意见。在准备回复材料的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部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需要当面 沟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 场所与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会谈。 6、行政许可结论意见。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材料和回复 意见审核完毕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撰写审核报告,履行相 应的签批程序后,送办公厅印制批复文件。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后安排后续工作。 7、归档。在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部将及时完成申请材料原件重新分类存档备查工作。 三、特殊情形 股票未公开转让的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转让或发行导致证 券持有人超过 200 人,或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审核流程图如 下: 行 政 落 1 受 2 审 反 3 实 反 馈 意 理 核 馈 见 4 许 可 5 归 结 论 意 见 档

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