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生态环境局最新自由裁量权(2021年2月启用.docx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适 用于唐山市生态环境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裁量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除有法定的加重或减轻处 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额度。 (二)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并向当 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意见。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综合裁量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 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后果等情节 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四条 裁量方式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 要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要素的百分值。 1 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 措施及效果。 第五条 罚款金额的计算 生态环境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 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最后得 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 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三)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四)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 场检查的; (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责令限期整改期间环境违法的; (六)其它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对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 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增加的百 分值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 30%。从重处罚后处罚的金额应 以最高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 究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减少的 百分值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的 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 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 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 批 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 恢复原状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的,调试运行三个月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三)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 3 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 6 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 积极推进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四)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 常运行,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 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五)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 于 0.1 倍,或者 pH 值大于等于 5 且小于等于 10 的或者噪声超标 在 1 分贝以内,首次出现,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六)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 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七)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1 吨,经现场检查 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八)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 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 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 3 年内未突发环境事 件的,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 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十一)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 2 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4 后果的情形。 执法人员必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严格履行立案调查程序,对符合免予处罚条 件的案件,应经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环境违法行为在两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年期限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状 态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环境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程度主要从以下几 个方面判定: (一)环境违法行为是否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 (二)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引起不良社会反响造成群众举报投 诉; (三)环境违法行为是否造成舆论影响; (四)污染物排放去向是否为一、二类功能区或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或Ⅰ、Ⅱ、Ⅲ类水体; (五)企业的规模大小、经济承受度; (六)是否造成土壤、植被、水体、景观等生态环境污染或 破坏; (七)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情形。 第十条 裁量使用要求 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类 似的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5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 用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 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 规定执行。 实施了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 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 实施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 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为 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 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 要素提供有关定量证据,提出初步裁量建议。其中,对“整改情 况” 裁量要素,应当在提交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材料前或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及时开展复查。案件审查部门 应当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提出最终裁量建议,经集体讨论 确定最终罚款金额。 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 案卷中附具理由。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不同规定 的,在适用法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完全一 致的,均可适用;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细化规定的,适用下位法。 6 (二)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新法优先旧法。 第十二条 处罚告知 在告知当事人环境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 时,应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处罚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异议情况进 行核查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 罚。 第十三条 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裁 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 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裁量标准所指的“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 足 ”“超过”不包含本数。 本裁量标准中未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序号 182“唐山 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综合 裁 量。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裁量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山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唐环办发〔2018〕151 号)同时废止。 7 目 录 环评类【序号 1 - 9 】..........................................................9 大气类【序号 10 - 48】........................................................22 水 类【序号 49 - 69】........................................................74 土壤类【序号 70 - 87】......................................................111 固废类【序号 88 -126】......................................................131 海洋类【序号 127-128】 .....................................................178 辐射类【序号 129-154】 .....................................................180 其他类【序号 155-167】 .....................................................209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序号 168-181】 .............224 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序号 182】........................................................................................238 8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 违法行为 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 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 建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 设单 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 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 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 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处罚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 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 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 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 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 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 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9 百分值 违法行为类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建设生产情况 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15%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6%-30%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 1%-10%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的 11%-20%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1%-3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及时停止建设的 0% 拒不停止建设的 1%-1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30% 3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整改 1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 20% 注:本裁量规则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由总百分值确定) ,但罚款金额不能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 1%。 总百分值 罚款金额 百分值≤2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2%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4%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5% 20%<百分值≤40% 40%<百分值≤60% 60%<百分值≤80% 80%<百分值 ≤100% 10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要素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 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 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 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 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 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分。 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 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 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 部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 处分。 具体条件 程度 百分值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40% 20%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下的 1%-10%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 3 个月 以下的 11%-20% 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的 21%-4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11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与生态破坏 2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及时停止建设的 0% 拒不停止建设的 1%-1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注:本裁量规则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由总百分值确定) ,但罚款金额不能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 1%。 总百分值 罚款金额 百分值≤2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2%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4%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5% 20%<百分值≤40% 40%<百分值≤60% 60%<百分值≤80% 80%<百分值 ≤100% 12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 违法行为 3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 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第三十一条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 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发生法定变动情形的,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审核。 第七十一条 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 查 1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20% 程度 与生态破坏 程度 百分值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下的 1%-10%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11%-20% 21%-40% 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的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不配合检查的 配合检查的 查处后及时备案的 仍未及时备案的 1%-10% 0% 0% 1%-1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13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 违法行为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 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 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 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 处罚依据 基 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 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 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 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 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 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构成 比例 20% 对环境影响 程度 程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基础资料 内容不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资料内容 弄虚作假 百分值 1%-10% 11%-20%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11%-20% 违法行为程度 30%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 1%-10%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的 11%-20%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1%-30% 14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完成整改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30%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3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15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5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 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 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 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 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 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 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的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元以下的罚款。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违法行为类型 20%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程度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20% 是否完成整改 3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1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1%-20%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 1%-5%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的 6%-10%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1%-2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逾期不改正的 1%-3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16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6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 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 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未同 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 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构成 比例 40%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20% 响或生态破坏 程度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 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 策措施的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 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 策措施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不配合检查的 配合检查的 百分值 1%-20% 21%-40% 5% 10% 15% 20% 0% 1%-5% 6%-10% 1%-10%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17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7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 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 报告。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 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 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关闭。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违法行为类型 20% 违法行为程度 30% 程度 百分值 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1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1%-20% 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 1%-10% 收、验收不合格的 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1%-20% 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 21%-30% 持续时间(以 日均值数据计) 20%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下的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 下的 1%-5% 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的 11%-20% 18 6%-1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整改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完成整改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10% 20%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19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8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 收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 环 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30%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及时整改 3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2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15%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6%-30% 经责令公开,3 日内公开的 1%-10% 经责令公开,3 日后 5 日内公开的 11%-20% 经责令公开,逾期不公开的 21%-30% 不配合检查的 1%-2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20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9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第三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 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 评 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违法行为类型 20% 对环境影响 程度 收取金额 违法频次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一年内违法次数 30% 20% 是否配合执法检 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1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1%-20% 收取费用 10 万以内的 1%-10% 收取费用 10 万以上 30 万以下的 11%-20% 收取费用 30 万以上的 21%-3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21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10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 违法行为 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 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 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裁量要素 要素 具体条件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拒绝检查情形 对环境影响 程度 50% 弄虚作假情形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进行 整改 1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 20% 响或生态破坏 程度 百分值 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内 迟滞超过半小时 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 围堵、留滞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 暴力抗法 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的 提供关键性假信息的 伪造现场或证据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未整改未接受监督的 1%-10% 11%-20% 21%-30% 31%-40% 41%-50% 1%-10% 11%-30% 31%-50% 整改并接受监督的 5% 10% 15% 20% 1%-10%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22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11 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 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 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处罚依据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 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要素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 行 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续处罚: 构成 具体条件 程度 百分值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30% 违法行为形式 20%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的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的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的 经收集处理的 未经收集处理的 23 1%-10% 11%-20% 21%-30% 1%-10% 11%-20%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 20% 10%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24 0%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12 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 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 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处罚依据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 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要素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 行 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 续处罚: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构成 具体条件 程度 百分值 污染物的;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20%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的 1%-5%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的 6%-10%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的 11%-20% 25 违法危害程度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20% 20%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污染物超标一倍以内的 1%-5% 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6%-10% 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的 11%-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26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13 违法行为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 场 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 处罚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 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三)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5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程度 百分值 餐饮油烟(经营) 1%-10% 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工地扬尘/ 11%-20% 机械、汽车维修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 21%-30% 气/医疗/实验室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 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 31%-40% 废气、烟尘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篡改、伪造监 41%-50% 测数据的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7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配合调查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 10% 10% 2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28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14 违法行为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设 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处罚依据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 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测设备的; 要素 5.《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 , 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令停工停产整治: 构成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 具体条件 程度 百分值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不影响自动检测设施、设备正常使 1%-20% 用的 导致自动检测设施、设备不能正常 21%-40% 使用的 29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30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15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 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 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 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 处罚依据 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具体条件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20% 响或生态破坏 程度 百分值 已经开展自行监测但未按规定保 1%-20% 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 21%-40%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31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16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 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 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 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治: ;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 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处罚依据 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 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5.《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工停产整治: 32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40% 20%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已安装且联网,但未 未按照规定 1%-10% 通过验收 安装、联网、 11%—20% 验收自动监 已安装但未联网 控设备 未安装 21%—40% 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1%-4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33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17 违法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 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 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 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 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有 关 部门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 , 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监测规范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处罚依据 并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5.《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34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篡改、伪造数据的; 6.《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工停产整治: (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40% 20% 程度 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自动监 测数据的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动监测数 据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 20% 百分值 1%-20% 21%-40% 5% 10% 15% 20%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35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18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 物排放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处罚依据 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具体条件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建设项目调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 1%-10% 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 已投入生产,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 11%-20% 染排放口的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未按规 21%-40% 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36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19 违法行为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煤 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 油 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倍以下的罚款。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程度 百分值 煤质或石油焦超标 0.5 倍以内的 1%-20% 煤质或石油焦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 21%-30% 以下的 煤质或石油焦超标 1 倍以上的 31%-40%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37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20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 违法行为 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 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 据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 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 处罚依据 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 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 料 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 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 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构成 比例 40% 程度 百分值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 1%-20% 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 供热锅炉,未投入使用的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 21%-40% 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 供热锅炉,投入使用的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11%-3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 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38 1%-40% 5% 10% 15% 2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完成整改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39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21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 违法行为 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 措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 , 空 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 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 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 气排放措施的; 处罚依据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 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 气排放措施的; 要素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 行 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 续处罚: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三)未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建设、安装、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 放污染物的; 构成 具体条件 程度 比例 40 百分值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 及已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但污 1%-10% 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治理效果的 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11%-20%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21%-30% 施的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31%-40% 施的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41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22 违法行为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 立 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 处罚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 台账的; 要素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四)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 构成 具体条件 程度 百分值 台账的;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40% 20% 10% 配合调查取 是否配合执法 10% 检查 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 20%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 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但 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不配合检查的 配合检查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42 1%-20% 21%-40% 5% 10% 15% 20% 0% 1%-5% 6%-10% 1%-10% 0% 1%-20% 0%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23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 违法行为 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 处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 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 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 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处罚依据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 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 时收集处理的;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 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 时收集处理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40% 程度 百分值 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 1%-10% 维护、维修,但未造成泄漏的 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 维护、维修,造成泄漏但及时收集 11%-20% 处理的 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 维护、维修,造成泄漏且未及时收 21%-40% 集处理的 43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不配合检查的 配合检查的 0% 1%-5% 6%-10% 1%-10%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44 5% 10% 15% 20%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24 违法行为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 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 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 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 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 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处罚依据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40% 20% 程度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 车、气罐车等,已安装但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 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45 百分值 1%-20% 21%-40% 5% 10% 15%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46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25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 违法行为 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 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 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 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 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 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4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 少污染物排放的 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 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应密闭未密闭且应采取集中收集 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 少污染物排放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不配合检查的 配合检查的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47 百分值 1%-20% 1%-20% 21%-40% 5% 10% 15% 20% 0% 1%-5% 6%-10% 1%-10% 0% 1%-20% 0%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26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 违法行为 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 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 当 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 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 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 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处罚依据 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 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 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要素 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 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构成 具体条件 程度 百分值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 1%-10% 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 11%-20% 染处理的 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的 48 21%-40%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20%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49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27 违法行为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 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 移动机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 动 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 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检 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程度 百分值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 1%-10% 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但未流入市 场的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 11%-20% 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流入市场 50 辆以下的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 21%-40% 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流入市场 50 辆以上的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50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28 违法行为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 处罚依据 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 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 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 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 企 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 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 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 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40%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销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 放检验合格产品的发动机、污染控 制装置数量在 50 辆以内的 销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 放检验合格产品的发动机、污染控 制装置数量在 50 辆以上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不配合检查的 配合检查的 百分值 1%-20% 21%-40 % 5% 10% 15% 20% 0% 1%-5% 6%-10% 1%-10%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51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29 违法行为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 处罚依据 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 。 进 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 照 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 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构成 比例 40% 20% 程度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 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 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 未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 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 控制技术信息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完成整改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百分值 1%-20% 21%-40% 5% 10% 15% 20%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52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30 违法行为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 扬尘的物料的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 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 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 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20%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密闭不严的 1%-20% 露天堆放的 21%-4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53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31 违法行为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 处罚依据 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 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 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 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具体条件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 1%-20% 佳的 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 21%-40%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54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32 违法行为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 染。 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40% 20%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已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 佳的 1%-20% 完全未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的 21%-4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55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33 违法行为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 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20%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已采取防燃措施,效果不佳的 1%-20% 完全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21%-4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56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34 违法行为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 ,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九条 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主干道及辅助道路应当铺装或者硬化,采用湿式机械化清扫 方式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露天堆场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 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车)、装船(车)作业,应当降低落料 高度,采取湿式作业,保证喷淋喷雾设施有效覆盖起尘范围; (四)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 (五)翻车机房、卸车坑道、码头面、转运站应当设置水力冲洗设 备或者真空清扫设施,保持地面整洁; (六)在出口设置运输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处罚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勘探、采矿及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应当配备粉尘收集等降尘 设施; (二)开采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开采区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 网的运输通道,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排岩优先采取外围排岩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防 、 尘措施; (四)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覆盖防尘网 绿化、复垦等防尘措施; (五)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 定落实生态修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六)矿产资源加工应当采用防尘、除尘措施; (七)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作业区应当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 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 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 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5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 源 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40% 20%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 佳的 1%-20% 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 21%-4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58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35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违法行为 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 处罚依据 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企 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 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六)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 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 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40% 20%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1%-20% 未建设预警体系或对排放口和周边 环境定期监测、排查安全隐患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21%-40 %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5% 10% 15% 20% 0% 不配合检查的 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59 1%-20% 0%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36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 违法行为 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 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 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排污企业性质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20% 20% 20%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未完全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的 1%-10% 完全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11%-20% 一般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 1%-10% 11%-20% 5% 10% 15%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60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37 违法行为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 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 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 处罚依据 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20%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 20% 程度 百分值 没有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1%-20% 完全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21%-4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61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38 违法行为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 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 按 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 处罚依据 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 动 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 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10% 百分值 1%-20% 防治设施,但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 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 21%-40% 防治设施的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20% 62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39 违法行为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 人 处罚依据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 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 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60% 20% 10% 10% 程度 百分值 造成一般大气污染事故的 1%-20% 造成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 21%-30%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的 31%-40% 造成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 41%-6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63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40 违法行为 重点用车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注册车辆年度排放检验不合格比例 超过百分之十的 1.《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处罚依据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 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程度 60% 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数超过注册 车辆 10%-20% 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数超过注册 车辆 20%-30% 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数超过注册 车辆 30%-40%,情节较重的 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数超过注册 车辆 40%及以上,情节严重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完成整改 2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10% 百分值 1%-10% 11%-20% 21%-40% 41%-60%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10%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11%-2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1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0% 64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41 违法行为 重点用车单位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收到罚款处 罚五次以上的 1.《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处罚依据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 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是否完成整改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60% 2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10% 程度 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 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 5-8 次 的 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 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 8 次以 上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百分值 1%-30% 31%-60%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10%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11%-2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1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0% 65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42 违法行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的 1.《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处罚依据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40% 20% 2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10% 程度 存在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 值等部分内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 开的 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 内容均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百分值 1%-20% 21%-40% 5% 10% 15% 20%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10%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11%-2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1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0% 66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43 违法行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 处罚依据 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 1.《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 和历史检验视频;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 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要素 要素 具体条件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2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10% 程度 百分值 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不完善,未按 照规定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 历史检验视频的(纸质档保存6 年、 1%-20% 电子档保存 10 年、监控视频保存 12 个月以上) 未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 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 21%-40% 频的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10%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11%-2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1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0% 67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44 违法行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 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 用 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 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处罚依据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 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 , 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 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要素 要素 具体条件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2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10% 程度 百分值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的 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 1%-20% 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不全的 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 21%-40%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10%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11%-2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1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68 0%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45 违法行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 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 1.《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 境、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处罚依据 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 假排放检验报告;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 一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构成 比例 6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1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程度 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 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3 辆以下的 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 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3 辆及以上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百分值 1%-30% 31%-60% 5% 10% 15% 2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1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0% 69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46 违法行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 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 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 境、 处罚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 假排放检验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检 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4.《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裁量要素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 判定标准 假排 构成 要素 具体条件 程度 百分值 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 比例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 1%-20% 假报告 1 次的,为情节一般 对环境影响 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 违法行为类型 60% 21%-40% 程度 假报告 2 次的,为情节较重 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 41%-60% 假报告 3 次及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70 配合调查取 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1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0% 71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47 违法行为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 业务的 1.《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 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 处罚依据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 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判定标准 构成 比例 5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程度 百分值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下的 1%-10%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 下的 11%-30% 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上的 31%-5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0% 72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 序号 48 违法行为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 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 2.《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 使 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 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具体条件 违法行为类型 构成 比例 5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程度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 2 辆以内的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 2 辆以上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百分值 1%-25% 26%-50% 5% 10% 15% 2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0% 73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 序号 49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 违法行为 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 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 护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 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 拒 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 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拒绝检查情形 对环境影响 程度 50% 弄虚作假情形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程度 百分值 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内 迟滞超过半小时 1%-10% 11%-20% 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 围堵、留滞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 暴力抗法 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的 提供关键性假信息的 伪造现场或证据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21%-30% 31%-40% 41%-50% 1%-10% 11%-30% 31%-50% 74 5% 10% 15% 2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 20%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75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 序号 50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 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 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的;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的;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 已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记录的 1%-10%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行为类型 20% 排污口级别 20%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20% 10%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 行监测的 一般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11%-20% 1%-10% 11%-20% 5% 10% 15% 20%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76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 20%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77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 序号 51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 违法行为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 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 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 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构成 要素 具体条件 程度 百分值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 比例 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已安装且联网,但未 1%-10% 未按照规定 通过验收 安装、联网、 对环境影响 11%—20% 验收自动监 已安装但未联网 行为类型 40% 程度 控设备 未安装 21%—40% 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78 1%-40%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 20% 1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5% 10% 15% 2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1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20% 79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 序号 52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 违法行为 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 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 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 境风险。 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判定标准 裁量要素 要素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违法频次 整改情况 具体条件 行为类型 一年内违法次数 是否完成整改 构成 比例 40% 20% 10% 程度 百分值 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1%-20%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21%-40% 5% 10% 15% 20%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80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程度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20% 81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 序号 53 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 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 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 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处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 取 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要素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 部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业、关闭: 构成 具体条件 程度 百分值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比例 对环境影响 程度 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类型 30% 是否经过收集 处理 20% 是否超标 10%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的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的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的 经收集处理 未经收集处理 水污染物不超标的 水污染物超标的 82 1%-10% 11%-20% 21%-30% 1%-10% 11%-20% 0% 1%-1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整改情况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 20%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83 唐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 序号 54 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水污染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 标 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处罚依据 要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 部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构成 具体条件 程度 百分值 比例 超过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20% 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类型 20% 违法频次 一年内违法次数 20% 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对环境影响 程度 超标一倍以内的 1%-5% 超标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6%-10% 超标两倍以上的 11%-20%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的 1%-5%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的 6%-10%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的 11%-20% 5%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5% 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 1%-5% 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6%-10% 84 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 是否造成社会影 程度 响或生态破坏 2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0% 注:污染物超标以超标幅度最高的因子为准。 1.当 10≤pH<10.5,或 4.5

遵化市生态环境局最新自由裁量权(2021年2月启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