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零 一 零 年 度 進 一 步 貿 易 開 放 措 施 的 摘 要.doc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二零一零年度進一步開放措施 引言 特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在《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安 排 》 )下 , 進 一 步 加 強 兩 地 經 貿 合 作 和 交 流 , 詳情見下文。 背景 2.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訂《 安 排 》的 主 體 部 分 ,並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簽 署 六 份 附 件 。其 後 雙 方 根 據 《 安 排 》第 三 條 ,通 過 不 斷 擴 大 相 互 之 間 的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增 加 和 充 實《 安 排 》的 內 容 ,先 後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二 零 零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九 日 簽 訂 六 份《 安 排》補充協議。 《〈安排〉補充協議七》 3. 在 過 去 數 月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與 特 區 政 府 ,再 次 就 內 地 在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對 香 港 擴 大 開 放 及 促 進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展 開 磋 商 。經 過 多 次 討 論 ,雙 方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在 香 港 簽 署《 〈 安 排 〉補 充協議七》。 4.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七 》 涵 蓋 19 個 領 域 , 共 有 35 項 市 場 開 放 和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措 施 ,包 括 涉 及 1 4 個 服 務 領 域 的 2 7 項 開 放 措 施,其中八項屬「先行先試」措施。 5. 協 議 文 本 可 參 閱 工 業 貿 易 署 有 關 《 安 排 》 的 網 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 下 文 第 6 至 15 段 撮 述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七 》 的 主 要 內 容 。 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 6. 在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七 》 下 , 內 地 14 個 服 務 領 域 的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會 作 進 一 步 放 寬 ,這 些 領 域 包 括 建 築 、醫 療 、技 術 檢 驗 分 析與貨物檢驗、專業設計、視聽、分銷、銀行、證券、社會服務、 旅 遊 、文 娛 、航 空 運 輸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和 個 體 工 商 戶 。當 中「 技 術 檢 驗 分 析 與 貨 物 檢 驗 」及「 專 業 設 計 」是 新 增 的 服 務 領 域 。 換 句 話 說 , 在 《 安 排 》 下 的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將 會 由 42 個 領 域 增 至 44 個。 7. 在《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七 》中 的 主 要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撮 述 如 下: A. 醫 療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重慶市、廣東 省、福建省、海南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醫院,及在廣東省 設立獨資、合資、合作療養院;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 東 省 設 立 合 資 、 合 作 醫 院 的 投 資 總 額 不 作 要 求 ;在 上 海 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設立的合資、合 作醫院的內地與香港雙方的投資比例不作限制。又允許 12 類 香 港 法 定 註 冊 醫 療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醫 生 、 中 醫 、 牙 醫 、藥 劑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醫 務 化 驗 師 、 職 業 治 療 師 、 視 光 師 、放 射 技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和 脊 醫 ) 到 內 地 短 期 執 業 。 B. 旅遊 — 允許在北京市和上海市設立的香港獨資或合 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具有北京市和上海市正式戶籍 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 C. 銀 行 — 香 港 銀 行 在 內 地 設 立 代 表 處 一 年 以 上 (以 往 須 兩 年 以 上 )便 可 申 請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或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 香港銀行的內地營業性機構在內地開業兩年以上,且提 出 申 請 前 一 年 有 盈 利(以 往 須 提 出 申 請 前 兩 年 連 續 盈 利), 2 可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資銀 行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 D. 證 券 — 深化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及產品開發的合作, 適 時 在 內 地 推 出 港 股 組 合 ETF ( 交 易 型 開 放 式 指 數 基 金)。 E. 建築 — 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 構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 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並對有關合 夥企業中香港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香港 合夥人在內地居留時間不設限制。又允許通過互認取得 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及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 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註冊執業。 F. 航空運輸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 合 資 、合 作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企 業 銷 售 國 內 航 線 的 機 票 。 又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或擁有控制性股權形式, 在內地經營航空器維修和保養業務。 G. 分銷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分銷企業 銷售香港出版的圖書。 H. 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 — 在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 制 度 ( CCC) 領 域 , 允 許 經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認 可 機 構 ( 香 港認可處)認可的具備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相關產 品檢測能力的香港檢測機構,以香港本地加工的(即產 品 加 工 場 所 在 香 港 境 內 )C C C 目 錄 內 的 部 分 產 品 為 試 點 , 與 內 地 指 定 機 構 開 展 合 作 , 承 擔 CCC認 證 檢 測 任 務 。 I. 視 聽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合 資 或 合作企業,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務。 J. 專業設計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 3 提供專業設計服務。 8. 除 了 惠 及 較 具 規 模 的 企 業 , 《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七 》也 包 括惠及個人及小商戶的措施,例如讓註冊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到 內地短期執業;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土地估價師資格 考試;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到內地設立個體工商 戶提供婚姻、漫畫圖書租賃、寵物診所等服務。 9. 《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七 》下 的 各 項 市 場 開 放 措 施 會 由 二 零 一 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10. 根 據《 安 排 》附 件 4 第 五 條 ,凡 屬《 安 排 》涵 蓋 的 服 務 領 域 , 香港對有關的內地服務及內地服務提供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這 項 承 諾 也 適 用 於《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七 》涉 及 的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措 施的領域。 增強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合作 11. 在 增 強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方 面 ,內 地 和 香 港 在《 〈 安 排 〉補 充 協議七》下,除加強檢測認證的合作外,還加入文化、環保、創新 科技產業合作,以及教育合作。 12. 在 文 化 、環 保 產 業 合 作 方 面 ,《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七 》主 要 透 過 雙 方 相 關 機 構 和 業 界 加 強 交 流 、溝 通 ,以 及 在 考 察 、展 會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促 進 兩 地 產 業 共 同 發 展 。在 創 新 科 技 產 業 合 作 範 疇 ,雙 方 亦 同 意 逐 步 把 香 港 科 研 機 構 和 企 業 納 入 國 家 創 新 體 系 ,鼓 勵 香 港 科 研 人 員 和 機 構 參 與 國 家 科 技 計 劃;並 加 強 兩 地 在 高 新 技 術 研 發 和 應用、基礎科學研究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13. 在 教 育 合 作 方 面 ,雙 方 同 意 加 強 兩 地 的 交 流 與 溝 通 及 教 育 信 息 的 交 流;加 強 在 培 訓 、 考 察 等 方 面 的 合 作;支 持 內 地 教 育 機 構 與 香 港 高 等 院 校 在 內 地 合 作 辦 學 ,合 作 建 設 研 究 設 施 ,培 養 本 科 或 以 上高層次人才等。 14. 另 外 ,在 檢 測 和 認 證 合 作 方 面 ,雙 方 同 意 加 強 主 管 機 構 的 合 4 作 ,內 地 亦 會 協 助 香 港 檢 測 實 驗 所 成 為 以 國 家 為 成 員 的 認 證 檢 測 國 際多邊互認體系所接受的檢測實驗所。 15. 我 們 期 望 透 過 確 立 上 述 的 合 作 機 制 ,促 進 雙 方 在 上 述 產 業 或 服務領域的長遠合作,共同拓展商機和發展的空間。 總結 16. 計 至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七 》, 雙 方 在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已 公 布 近 280 項 開 放 措 施 。 17. 《 〈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七 》下 的 措 施 有 助 加 快 推 動 香 港 服 務 業 拓 展 內 地 市 場 ,以 及 促 進 兩 地 服 務 業 融 合 和 專 業 交 流 。此 外 ,大 部 份 措 施 涵 蓋 香 港 四 大 支 柱 行 業 及 六 項 優 勢 產 業 ,有 助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貿 易 、物 流 、高 增 值 服 務 中 心 的 地 位 ,更 為 兩 地 共 同 發 展 教 育 、醫 療 、檢 測 和 認 證 、環 保 、創 新 科 技 和 文 化 產 業 奠 下 基 礎 。 18.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以 來 , 內 地 和 香 港 共 公 布 41 項 廣 東 省 「 先 行 先 試 」 措 施 (包 括 《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七 》 內 的 有 關 措 施 )。 這 些 先 行 措 施 為 有 關 服 務 領 域 開 放 起 示 範 作 用 ,對 探 討 粵 港 兩 地 服 務 業 合 作 、融 合 有 積 極 作 用 ,並 切 實 地 回 應 了《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改 革 發 展 規 劃 綱 要 》提 出 加 深 粵 港 服 務 業 合 作 的 政 策 方 向 ,以 及《 粵 港 合 作 框架協議》推動建設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定位。 《安排》的經濟效益 19. 自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實 施《 安 排 》以 來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實 施 情 況 , 包 括 收 集 有 關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 「 個 人 遊 」計 劃 等 數 據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及 評 估 其 對 香 港 經 濟 的 影 響 。特 區 政 府 剛 就《 安 排 》下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和「 個 人 遊 」計 劃 對 香 港 經 濟 的 影 響 完 成 最 新 的 評 估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在 二 零 零 七 至 零 九 年 期 間 ,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的 措 施 以 及「 個 人 遊 」計 劃 ,繼 續 為 香 港 企 業 和 整 體 經濟帶來裨益。 5 20. 在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九 年 期 間 ,設 於 香 港 的 服 務 企 業 由 於《 安 排 》 從 涉 及 內 地 業 務 而 獲 得 的 額 外 業 務 收 益 ,累 計 約 港 幣 616 億 元 。二 零 零 七 至 零 九 年 期 間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藉《 安 排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企 業 , 獲 得 累 計 約 港 幣 1,985 億 元 的 業 務 收 益 。 同 期 , 設 於 香 港 的 服 務 企 業 由 於 《 安 排 》 亦 獲 得 約 港 幣 551 億 元 的 額 外 業 務 收 益 。 21. 「 個 人 遊 」計 劃 是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最 先 在《 安 排 》下 推 出 的 旅 遊 合 作 措 施 , 迄 今 已 推 展 至 49 個 內 地 城 市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底 , 根 據 「 個 人 遊 」 計 劃 訪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超 過 4,900 萬 人 次 。 「 個 人 遊 」旅 客 數 目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4 2 6 萬 人 次 ,急 升 至 二 零 零 九 的 1 , 0 5 9 萬 人 次 ,平 均 每 年 增 長 高 達 20%。受 惠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深 圳 戶 籍 居 民 可 持「 一 簽 多 行 」簽 注 訪 港 的 措 施 ,去 年 根 據「 個 人 遊 」 計 劃 訪 港 的 旅 客 共 帶 來 港 幣 2 6 4 億 元 的 額 外 消 費 ,較 二 零 零 八 年 增 加 接 近 40%。在 二 零 零 四 至 零 九 年 期 間 ,「 個 人 遊 」訪 港 旅 客 共 帶 來 累 計 超 過 港 幣 848 億 元 的 額 外 消 費 。 22.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底 ,由 於 在《 安 排 》下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措 施 和 實 施 「 個 人 遊 」 計 劃 , 在 香 港 共 創 造 54,700 個 職 位 , 在 內 地 創 造 的 職 位 則 有 40,600 個 。 23. 《 安 排 》亦 對 吸 引 內 地 和 外 來 投 資 起 了 正 面 作 用 。根 據 投 資 推 廣 署 的 資 料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由 該 署 協 助 在 香 港 開 設 或 擴 展 業 務 的 265 家 外 地 公 司 當 中 , 70 家 公 司 (或 26%)表 示 《 安 排 》 是 其 考 慮 投 資 的 因 素 之 一 。此 外 ,自 內 地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簡 化 內 地 企 業 來 港 投 資 的 申 請 手 續 後 ,內 地 與 香 港 之 間 的 商 務 和 投 資 進 一 步 增 加 。根 據國家商務部的資料,從二零零四年九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期 間 , 共 有 2,602 家 內 地 企 業 獲 准 來 港 投 資 , 投 資 的 總 額 超 過 244 億 美元。 24. 我 們 要 指 出 ,隨 着《 安 排 》的 深 化 落 實 ,其 經 濟 效 益 與 整 體 宏 觀 經 濟 環 境 的 關 係 愈 趨 密 切 ,愈 來 愈 難 把 相 關 效 益 獨 立 抽 離 作 量 化研究。另外,《安排》的落實年期越長,被訪者對《安排》成效 的 印 像 有 可 能 隨 着 時 間 而 變 得 模 糊 ,因 此 以 意 見 調 查 來 量 化《 安 排 》 對經濟影響的實際作用亦會隨時間過去而減低。 6 查詢 25. 如就有關《安排》方面的查詢,可透過以下聯絡方法向工 業貿易署的有關組別查詢: 事 項 一般查詢 查詢原產地規則、原產地 聯 絡 方 法 電話 2398 5667 傳真 3525 0988 電郵 cepa@tid.gov.hk 電話 3403 6432 傳真 2787 6048 電郵 cepaco@tid.gov.hk 電話 2398 5676 傳真 2398 9973 電郵 ma_registry@tid.gov.hk 電話 3403 6428 傳真 3525 0988 電郵 hkss@tid.gov.hk 證書及工廠登記 《 安 排 》貨 物 貿 易 的 一 般 查 詢 查詢《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