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指导标准.xls
对粮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1 项目 法律法规规 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条款 裁量幅度 运行流程及救济途径 规定内容 粮食经营台站记录 不予处罚:由 不规范,并及时改 粮食行政管理 1.立案: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正的 部门责令改正 2.调查取证: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 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21 从轻处罚:责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令改正,予以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 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 警告,可以并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间不足3年的 3.审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处10万元以下 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的罚款 对违反《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粮食流通 粮食流通管 第四十五 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管理条例 理条例 条第五款 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一般处罚:责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有关行 未及时向当地粮食 以下罚款: 令改正,予以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为的处罚 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 警告,可以并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门报送粮食经营基 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 听证告知书》。 处10万元以上 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 20万元以下罚 5.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 的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 款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从重处罚:责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 令改正,予以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 账或者蓄意瞒报、 行。 警告,并处20 虚报、拒报粮食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万元以上50万 营统计数据的。 元以下罚款 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1 项目 对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石 油天 然气 管道 保护 法》 有关 行为 的处 罚 法律 法规 规章 条款及规定内容 条款 规定内容 名称 管道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 主管管道保护 工作的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 中华 逾期不改正的 人民 ,处二万元以 共和 上十万元以下 国石 的罚款;对直 油天 第50条 接负责的主管 然气 人员和其他直 管道 接责任人员给 保护 予处分: 法 (一)未依照 本法规定对管 道进行巡护、 检测和维修的 ; (二)对不符 合安全使用条 件的管道未及 时更新、改造 或者停止使用 的; (三)未依照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 分类) 裁量幅度 运行流程及救济 1.立案:通过举报、检 查等途径,发现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 有规定情形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的 门责令限期改正 否立案。 2.调查取证:管道监管 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 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逾期不改正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的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任人员给予处分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2 对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石 油天 然气 管道 保护 法》 有关 行为 的处 罚 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石油 天然气管道保 护法》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二 条或者第三十 中华 三条第一款的 人民 规定,实施危 共和 害管道安全行 国石 为的,由县级 油天 第52条 以上地方人民 然气 政府主管管道 管道 保护工作的部 保护 门责令停止违 法 法行为;情节 较重的,对单 位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个 人处二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对违 法修建的建筑 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限 期拆除;逾期 未拆除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主管 管道保护工作 1.立案:通过举报、检 查等途径,发现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有规定情形 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 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 的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否立案。 2.调查取证:管道监管 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 对违法修建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对单位处一 的建筑物、 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万元以上十 构筑物或者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万元以下的 其他设施限 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 罚款 期拆除;逾 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期未拆除的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由县级以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情节较重的 上地方人民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个人处二 政府主管管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百元以上二 道保护工作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千元以下的 的部门组织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 拆除,所需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罚款 费用由违法 3.审理:审理案件调查 行为人承担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3 对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石 油天 然气 管道 保护 法》 有关 行为 的处 罚 未经依法批准 ,进行本法第 三十三条第二 有规定情形的 款或者第三十 五条规定的施 工作业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 中华 人民政府主管 人民 管道保护工作 共和 的部门责令停 国石 油天 第53条 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 然气 处一万元以上 情节较重的 管道 五万元以下的 保护 罚款;对违法 法 修建的危害管 道安全的建筑 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限 期拆除;逾期 未拆除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主管 管道保护工作 的部门组织拆 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 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 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 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 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 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 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 1.立案:通过举报、检 查等途径,发现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 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取证:管道监管 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 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4 对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石 油天 然气 管道 保护 法》 有关 行为 的处 罚 违反本法规定 1.立案:通过举报、检 查等途径,发现违反《 ,有下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 之一的,由县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行 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主管管 有规定情形的 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部门责令改正 否立案。 道保护工作的 2.调查取证:管道监管 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 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 ;情节严重的 人民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处二百元以 共和 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 上一千元以下 国石 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油天 第54条 的罚款: 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 (一)擅自开 然气 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启、关闭管道 管道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阀门的; 保护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移动、 法 情节严重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毁损、涂改管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道标志的;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三)在埋地 ,说明处罚依据。执法 管道上方巡查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便道上行驶重 3.审理:审理案件调查 型车辆的;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四)在地面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管道线路、架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空管道线路和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管桥上行走或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者放置重物的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五)阻碍依 的方式补充调查)。 法进行的管道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 建设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1 项目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 条款及规定内容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运行流程及救济 处项目总投资额1.5‰的 1.立案: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发现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主动配合处罚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 的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 处2.5万元 对企业未依 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 第十八条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法办理核准 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 处项目总投资额3.5‰的 3.审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手续开工建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 有推诿、拖延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由核准机关 设或者未按 企业投资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 接受处罚的 照核准的建 项目核准 责令停止建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 4.告知: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设或者责令 处3.5万元 设地点、建 和备案管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 停产 设规模、建 理条例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建设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 5.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设内容等进 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 行建设行为 处项目总投资额4.5‰的 内容。 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 的处罚 拒绝、抗拒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 第五十六条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罚的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处4.5万元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主动配合处罚 的 2 对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 项目核准文 件行为的处 罚 处项目总投资额1.5‰的 1.立案: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发现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罚款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企业投资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 由核准机关 尚未开工建 有推诿、拖延 处项目总投资额3.5‰的 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项目核准 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 第十八条 撤销核准文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设的 接受处罚的 罚款 和备案管 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件 3.审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理条例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贿赂等不正 拒绝、抗拒处 处项目总投资额4.5‰的 。 当手段取得 罚的 罚款 4.告知: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项目核准文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件 5.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已经开工建 内容。 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投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 设的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 项目核准 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 第五十六条 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和备案管 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理办法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 第十九条 和备案管 理条例 3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 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 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依法备 案项目信息 且经责令逾 期不改正行 为的处罚 企业投资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 项目核准 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 第五十七条 和备案管 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 理办法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按期改 正的 不予处罚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 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 有推诿、拖 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 由备案机关责 延,逾期不 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 令限期改正 改正的, 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 虚假信息的 处2.5万元罚款 拒不配合的 ,逾期不改 正的 处4.5万元罚款 1.立案: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发现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 企业投资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 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 项目核准 第二十条 和备案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 理条例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对投资建设 产业政策禁 止投资建设 项目行为的 处罚 主动按期改 正的 有推诿、拖 延,逾期不 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 拒不配合的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 或者责令停产 ,逾期不改 止投资建设项目的 并恢复原状 正的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 企业投资 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 项目核准 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 第五十八条 和备案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 理办法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 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 定的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6‰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6万元的罚款 1.立案:通过举报、巡查及其他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发现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任人员处8万元的罚款 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9‰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4.告知: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任人员处9万元的罚款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依法给予处分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照其规定 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1 2 项目 对不按照法律 规定招标、不 按照规定在指 定媒介发布招 标公告或在不 同媒介发布的 同一公告内容 不一致的进行 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而不 招标的,将必 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招 标的处罚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 例》 《辽宁省 招投标管 理办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 例》 条款及规定内容 条款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第51 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 例》第63 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第51 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 例》第63 条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处罚层 级分类) 裁量幅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1)依法应当公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 开招标的项目不按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照规定在指定媒介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或者招标公告 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 (2)在不同媒介 责令改正,可以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标人之间竞争,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的同一招标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目的资格预审公告 以下的罚款。 年12月20日公布)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 或者招标公告内容 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 不一致,影响潜在 十一条规定处罚:(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 投标人申请资格预 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2)在不同媒介发 审或者投标 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 标的,依照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1)对必须进行 责令限期改正,可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 招标的项目而不招 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标的 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 (2)将必须进行 之十以下的罚款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对全部或者部分国 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方式规避招标的 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 (3)依法必须进 有资金的项目,可 以暂停项目执行或 投标人之间竞争,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招标的项目不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照规定发布资格预 者暂停资金拨付。 年12月20日公布)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 审公告或者招标公 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 告,构成规避招标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十一条规定处罚:(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 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2)在不同媒介发 (4)其他任何方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式规避招标的 予处分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 标的,依照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运行流程及救济 1、执法人员及办 案部门提出处罚 意见,经过法制 部门审查后,报 主管领导批准后 ,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 2、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后,并当 场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 陈述、申请行政 复议、诉讼的权 利 1、执法人员及办 案部门提出处罚 意见,经过法制 部门审查后,报 主管领导批准后 ,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 2、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后,并当 场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 陈述、申请行政 复议、诉讼的权 利 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项目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处罚层 级分类) 裁量幅度 运行流程及救济 招标代理机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3 3.对泄露应当 保密的与招标 投标活动有关 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 的,或者与招 民共和国 标人、投标人 招标投标 串通损害国家 法》 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 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 第50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 (1)对泄露应当 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保密的与招标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 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资料的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2)与招标人、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 家利益、社会公共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暂停 直至取消招标代理 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执法人员及办 案部门提出处罚 意见,经过法制 部门审查后,报 主管领导批准后 ,做出行政处罚 决定。 2、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后,并当 场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 陈述、申请行政 复议、诉讼的权 利 附件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监察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 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 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 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 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 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 2.《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 者能耗限额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 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 三、从事节能咨询、设计、 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 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 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 四、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 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 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 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费制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 四、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 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 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 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费制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 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 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五、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 2.《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 况报告 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 利用状况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 实、能源利用效率低,且拒 绝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 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 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 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 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 七、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 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 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 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 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 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 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 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或者拒绝节能监察检查的,由县级以 八、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 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 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 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 九、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 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由节能行政主 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 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开展能源审计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 施强制审计。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 九、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 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由节能行政主 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 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开展能源审计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 施强制审计。 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情形 适用处罚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 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也未在整改期限结束前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至少15天提出延期整改申请并获得批准, 且没收设备不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生产线整 体停产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 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用能设备,也未在整改期限结束前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至少15天提出延期整改申请并获得批准, 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且没收设备可导致行政相对人生产线整体 停产的 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3万 超过规定能耗限额幅度<10%的 元罚款。 10%≤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 准或者超过规定能耗限额<30%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4万 元罚款。 30%≤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 准或者超过规定能耗限额<70%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5万 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管理 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 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超过规定能耗限额≥70%的 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违法所得<3万元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3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5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未收取能源费用相当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未收取能源费用相当的五万元以上二 供能源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1、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 2、节能措施不落实的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 3、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 4、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能源审计的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 1、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2、未按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3、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采取非暴力行为,人为制造障碍和困难, 或采取吵闹、漫骂、无理取闹等方法,使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够顺利进行,且是初 犯的 采取非暴力行为,人为制造障碍和困难, 或采取吵闹、漫骂、无理取闹等方法,使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 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够顺利进行,且属于 万元罚款。 再犯的 实施殴打执法人员、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 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计划 的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的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的 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适用处罚 备。 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补充说明 1.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2.一般先要求行政相对人按照国家公布的淘汰目录对 用能设备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和淘汰计划报市节能 监察中心,并责令行政相对人停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 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并予以拆除报废。 3.对行政相对人整体生产线属于落后产能的,则应当 提出关闭的建议。 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3万 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4万 1.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本条所称“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 是国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定制定的各行业需强制执 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5万 行的标准。 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管理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并处以5万元罚款。 并处以8万元罚款。 1.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本条所称“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节能服务的机构提 供虚假信息的获利额。 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的,处以未收取能源费用相当的五万元以上二 1.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2.一般要求行政相对人加强能源统计计量管理,对能 源消费实行计量统计,并按消耗量收取合理的费用。 的,处以未收取能源费用相当的五万元以上二 的,处一万元罚款。 的,处五万元罚款。 1.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2.一般要求行政相对人加强能源统计计量管理,对能 源消费实行计量统计,并按消耗量收取合理的费用。 1.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2.被纳入广州是重点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月 15日前在广州市节能信息平台报送上一月度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应当于当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20日 ,次年的1月15日前分别将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 、四季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广东省节能管理信 息平台,于次年的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 况报告报送广东省节能管理信息平台。 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1.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2.1、2、3、4可并处,但总罚款额度以30万元为上限 。 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1.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2.1、2、3可并处,但总罚款额度以3万元为上限。 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1.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2.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GB/T17166)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 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编制节能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所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应报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 1、2、3可并处。 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强制审计。 1.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2.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GB/T17166)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 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编制节能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所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应报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 1、2、3可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