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近期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做好近期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商务局: 按照《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 2020 年第 1 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废止《成品油市 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经商务部令 2015 年第 2 号、商务部令 2019 年第 1 号修订)。为有序做好我 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经营许可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 67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 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20〕13 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 “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 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 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2020〕89 号) 等文件要求,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 1 / 14 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 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 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 规开展经营,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从事成品 油零售经营活动,仍需取得盟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 行政许可。各盟市商务部门要做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保证 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连续性。 二、加快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各盟市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 项的决定》(国发〔2020〕13 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 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 〔2019〕659 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 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 〔2020〕89 号)、《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SB/T10390)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抓紧制定出台 本地区成品油管理办法,对成品油管理事项进行地方立法, 明确审批条件、程序和罚则等相关事宜。 三、规范履行审批职责 2 / 14 为保障成品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管好市场、服务企业。 在本地区成品油管理办法出台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 如下程序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政许可以及相关规划、审批、 年检、监管等业务: (一) 编制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加油站(点)规划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重要依 据,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全盟/市成品油零售体 系发展规划。做好与城乡建设、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要深 入研究当地收入、人口增长、汽车保有量、城镇化发展水平 等变化趋势,兼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 统筹考虑当地成品油市场消费需求及企业发展需要,按照优 化存量、按需增量原则,将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规划布点, 纳入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发布实施前报自治区商 务厅备案。强化规划实施和动态管理,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 估,适应经济和交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对规划布点进行调 整。进一步健全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消费者需要、 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 (二)规范市场准入 1.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和流通管理负总责,严把市场准入关。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 3 / 14 经营资格企业,应向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商 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初步审核 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由盟市商务主管 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各级商务部门 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成品油 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 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加油站建设应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 划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等相关国 家规范标准对布点设置间距规定要求。 (2)成品油零售网点设计、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 家标准,依法通过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应急、 消防、商务、气象、市场监管(质检)等部门验收。 (3)申请主体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3.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4 / 14 (1)企业申请文件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盟市级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规划确认 文件; (4)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生态环境、消防、气象及市 场监管(质检)等部门依法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及其配套 设施的许可文件、产权证明文件或验收合格文件; (5)应急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4. 申请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含新建、迁建)的企 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场监管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 (3)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5 / 14 (4)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或规划用地确认文件; (5)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6)拟建加油网点现状分布位置示意图; (7)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5. 企业新建、迁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等设施,应符合所在 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企业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 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成 品油零售网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 2 年,原则上可 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 2 年。成品油经营企业改(扩)建 成品油零售网点等设施应报盟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改 (扩)建设施应在工程结束并经建设、消防、气象、经济、 环境、计量、商务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6.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 营企业的新建成品油零售网点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 单位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对零售网点进行规划确认后,方可 组织投标、拍卖活动。 6 / 14 7.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 企业需要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在到期 1 个月 前,按照管理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仍具备 经营条件的企业准予换领新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依 规予以撤销、注销。 8. 企业遗失经营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注册地主要媒体声 明作废后,按照管理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领。已变更、 注销、吊销或到期换证的经营资格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 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9. 成品油零售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资格证书事项的,向县 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盟市级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 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息登记表、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涉及成品油零售网点迁移的经营地址 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以及审核机关要求的 其他文件。 以租赁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应将成品油经营资 格证书变更到经营者名下,在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 7 / 14 承租方应持企业营业执照及消防、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依 法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网点许可文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办理成 品油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 止时间;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及时将原油、成品油经 营资格证书变更到新经营者名下。 以特许经营等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应持双方签 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办理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在证书上 标注“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时间。 10.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所在地盟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在救灾及灾后重建等特定领域临时性使用撬装式加油 装置,并在批复时限到期后撤除。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撬装式 加油装置对外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11.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后,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告知申请人 所需补正的内容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逾期不告知或不退回 的,视为受理。 负责初审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审核,初 审合格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盟市审批部门。 8 / 14 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对申请企业成品油零售网点的 设立条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并于 20 日内完成审核。对 符合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 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 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12.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3)存在无证经营原油、成品油行为的; (4)擅自新建、迁建和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的; (5)申请主体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完善退出机制 1. 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 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 6 个月以上或终止经营的, 应当到所在地盟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停歇业手续或经营 资格注销手续,停歇业一般不应超过 12 个月。对因自然灾 9 / 14 害、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停歇业或无法正常 经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企业所在盟市商务主管部门 同意,可延长停歇业时间。 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年度 定期检查,对无故不参加年度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且限期整 改不到位的企业,发证机关可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 书。 四、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各盟市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 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行 政服务,创新管理手段,推进“互联网+监管”,持续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建立“黑名单”曝光和通报机制, 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应建立健全成品油 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对少数 企业或个人在政策过渡期间违法违规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 售业务的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列入商务领域信用“黑名 单”,确保我区成品油流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一)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 成品油流通企业健全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帐制度, 建立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 10 / 14 档案;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相 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 消防、反恐、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和质量计量等专业培训; 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等统计信息。 (二)强化安全管理。扎实推进成品油流通领域安全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落实成品油流通领域贮存、 经营等环节相关安全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双 重预防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重点隐患和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坚决遏制成品 油流通领域较大以上事故,切实加强成品油流通安全管理。 (三)完善信用管理。各盟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 全企业信用记录、“黑名单”、部门通报、举报投诉处理等 制度,对失信主体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惩戒和 社会监督作用,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 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在年度定期检查和“双随 机一公开”不定期检查中推进信用分组分类监管,依据企业 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 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四)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11 / 14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属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统一 指导下,持续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车用尿素 供应、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和成品油质量升级等环境污 染防治工作。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 通知》(2020 年 3 月 4 日)确定的职责,认真履行商务主管 部门各项环保责任。 (五)加强日常管理。各级商务部门应继续做好成品油 流通管理工作。对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检 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对涉及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规划建设、反恐防范、消防气象、应急管理、水域监 管、质量计量、市场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报相关部门, 提请其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各盟市要加强属地管理,完 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职监管;要加强部 门间协作交流,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放 管服”改革后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 12 / 14 2020 年 10 月 15 日 抄送:商务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 13 / 14 厅、交通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气象局,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内蒙古石油 分公司。 14 / 14

关于做好近期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