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行复〔2020〕498号.pdf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云府行复〔2020〕498号 申请人:严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机场路棠景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游乃满,局长。 申请人严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对 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告知,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向本 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 出的不立案告知。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2020 年 9 月 2 日,申请人购买了广州某商务有限公司(以 —1— 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售卖的“新会陈皮”;收货后发 现该产品涉嫌冒用国家地理性标志,且存在发霉变质等质量问题。 2020 年 9 月 20 日,申请人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 上述问题。2020 年 10 月 19 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称其到广 州市白云区 X 街 X 街 X 巷 X 号 X 栋 X 楼 X 号检查后发现被举 报人未在该地址经营,由于难以找到被举报人核查有关情况,被 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拟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 人经查询,未发现被举报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处罚的记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涉嫌虚假答复,且其以被举报人异地经营为 由拒绝立案查处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维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 不到保障,该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责 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广州某商 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会陈皮,被申请人于 2020年9月22日收到并依法受理。 2020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对广州市白云区X街X街X巷X号X 栋X楼X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广州某商务有限公司 在上述注册地址经营。物业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被举报人已 不在该地经营。 鉴于广州某商务有限公司实地查无,而且该公司未办理住所 —2— 变更登记事项,难以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2020年10月19日,被 申请人将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通过全国12315系统告知申 请人,同时告知拟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结果。 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申请将广州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将广州某商务有限公 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 示。 2020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关于商请督促拼多多平台经营者实施有关措施的函》,将该 线索移送给拼多多平台经营者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已依法履行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 律法规准确 1.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举报线索符合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于2020年 10月19日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 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 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 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3— 2.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广州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 址经营;另经查询,该广州某商务有限公司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由于未能找到被举报人,被申请人难以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反映情 况,因此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0年11月19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 另外,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督促拼多多平台经营者实施有关措施的函》 , 将违法线索进行移送。 3.被申请人及时回复申请人,程序正当。 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就申请人举报线索决定不予立 案,于同日回复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 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告知举报人。 ”的规定。 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举报广州某商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因实地查无, 无法联系被举报人,被申请人无法就该举报事项进一步核查,故 将广州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处理情况录入全 国12315平台,已依法履行了告知职责。且被申请人已商请上海 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拼多多平台经营者对被举报人的 店铺采取有关措施,因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无 —4— 不妥。 2.《市场监管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 办法所称的举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 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 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 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 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 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 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 人认为,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出该举报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 举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被申请人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 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其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 共利益,而非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 人举报事项立案与否,不影响申请人实际权益,申请人据此提出 行政复议,不具备申请人资格,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0年9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 广州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涉嫌未标识生产 日期、冒用国家地理性标志且存在发霉变质等质量问题的食品。 —5— 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举报线索的核查期限,于 2020年10月19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X街X街X 巷X号X栋X楼X号进行检查,并作了《现场笔录》,主要内容为: 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址经营;该址的物业管理公司称被举报人已 搬离,且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向被申请人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某创客工场为广州市某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被举报人已不在广州市白云区X街X 街X巷X号X栋X楼X号经营。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 复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被 申请人前往广州市白云区X街X街X巷X号X栋X楼X号进行检查,检 查中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登记注册地址经营;由于难以找到被举 报人核查有关情况,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并拟将被举报人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0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同日,被申请人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广州 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主要内容为:群众 举报称被举报人涉嫌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 经查,被举报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其登记注册电话亦无法 与其取得联系;因拼多多所属企业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上 海市长宁区,现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处理。 以上事实有全国 12315 平台举报详情单截图、广州市市场监 —6— 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现场笔录》 《证据复制(提取)单》 《证 明》 《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审批表》、邮件查询结果截图、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 报处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的举报进 行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 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 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 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 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 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举报线索的核查期限,于2020年10 月19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同日决定对申请人的 —7— 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的决定及原因,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 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 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 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申请人举报的作 用在于提供相关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权。本案中,被 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将被举报人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查处职责,保障了申 请人的举报权。此外,被申请人已依法将调查处理结果及理由告 知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 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8—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严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1 月 15 日 —9—

云府行复〔2020〕498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