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德州市民族宗教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doc
德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作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拟作出的决定,进 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 职人员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违法行为,拟处罚款或者 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三)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局行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事 项。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 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案件,执法经办科室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法制审核报告; —1— (二)情况说明; (三)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七)政策法规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 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牵头联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由政策法规科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送审的材料后, 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认定的事实、证据; (四)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视情节 作出审核意见: —2—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 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 误、 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 理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3 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政策法规科、执法经办科室各留存 一份,存档一份。 第九条 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组织召开论证会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期限。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 第十条 执法经办科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科 报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附件 1 德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型 重大执法决定内容 1 行政许可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重大行 政许可决定 2 行政许可 全市性民族宗教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前审核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重大行 政许可决定 3 行政许可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重大行 政许可决定 4 行政许可 5 行政许可 开展学习时间在 3 个月以上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重大行 政许可决定 6 行政许可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重大行 政许可决定 7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 全市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 捐赠审批 端主义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4— 设定依据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重大行 政许可决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 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 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 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 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六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 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 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 9 行政处罚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 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寺观教堂负有责任情节严重的处罚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 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 书。” 10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 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5—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 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 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 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 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 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 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 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 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 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 11 行政处罚 12 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 14 行政处罚 15 行政处罚 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 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 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 对违规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处罚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税规定, 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 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六十八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 对违规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处罚 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 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 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房屋、建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六十九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 动地点、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 —6— 16 行政处罚 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 法确定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 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七十条: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 17 行政处罚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 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 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7—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 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 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 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 行政处罚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 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 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 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 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 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 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 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 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 组织、支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修订)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 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一)单位管理人员中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二)厨 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等由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或进 —8— 行监督;(三)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 工和销售场地等必须专用;(四)禽畜类的屠宰必须符合回族等 少数民族的习俗;(五)加工清真食品的禽畜类原料,必须从清 真屠宰场或清真柜台、摊点采购。 ”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 食品的清真标识不得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 人。”第九条:“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 不得悬挂、张贴清真标识。 ”第十条:“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带 有清真标识的包装。 ”第十一条:“非清真食品摊位应当与清真 食品摊位分开经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 别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02 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 24 行政处罚 对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等手段营造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效果的图像、影像的处罚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等手 段营造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由县级以上宗 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 其他 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9— 附件 2 关于请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进行法制审核的报告(模板)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科: 因……(事由),拟作出……的决定。根据《德州市民族宗 教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该决定属 于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现将有关材料送你科进行法制审核, 请提出有关审核意见。 附件:1.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 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2.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3.相关的证据资料 (执法经办科室) 年 — 10 — 月 日 附件 3 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模板) ……科: 经对你科经办的……进行法制审核,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法权限方面; 二、执法人员资格方面、亮证执法等方面; 三、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 四、行政裁量权适用方面; 五、程序方面; 六、文书规范方面;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方面。 综上,……(同意/纠正/移送的具体意见)。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科 年 — 11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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