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财政教育资金保障制度》的通知.pdf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函〔2021〕64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遵义市财政教育资金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 部门: 《遵义市财政教育资金保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4 月 12 日 遵义市财政教育资金保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教育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 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教育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 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政教育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财政 转移支付补助我市,市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文件要求需县级配 套,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教育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统一预算、分级授权、 差异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财政教育资金监管职责,落实 资金支出责任,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规范管理使用资金。要 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育投入。要形成分工清晰、 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努力实 现全市财政教育资金预算足、安排准、拨付快、效益高。 (一)市教育局职责 负责教育类中央、省、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的分配及日常 监管,督促各县(市、区)落实教育支出责任。在资金使用的事 前、事中、事后实施监督。开展各项财政教育资金专项检查,以 —2— 绩效为导向督促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高校及市直学校管 好用好资金。负责督促各县(市、区)落实教师工资待遇,依法 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牵 头开展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检查。 (二)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按照国家、省级财政教育资金投入等政策优先保障教育 支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 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 只增不减。配合市教育局开展财政教育资金专项检查。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 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督促指导各县(市、区) 执行各项教师工资政策。负责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比 较调查的业务指导和政策解读。负责人社部门安排的中央、省、 市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及日常监管,开展专项资金检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履行地方教育支出和教师工资待遇保障主体责任,及时足额 将财政教育资金拨付教育部门和学校使用,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 待遇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负责加强财政教育资金 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出现截留、 克扣、挤占、挪用、欠拨财政教育资金问题。负责优化财政支出, 优先保障教育经费支出。 第三章 第五条 工作措施 市、县两级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 —3— 实财政教育资金管理责任,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要严格 执行财政教育资金监督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财政教育资 金监管工作,及时高效报送相关材料,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 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 (一)严格执行教育经费监管制度 1.县级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财政教育资金 的责任主体,要及时足额保障各类财政教育资金投入,严禁截留、 克扣、挤占、挪用、欠拨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学生资助、营养改 善计划、教育工程项目等教育资金。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定 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局汇报教育经费拨付情况,县(市、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适时开展教育经费专项督导,发现 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市级监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通过教育经费管理 信息监控平台、内部审计和群众举报等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教 育资金专项督导,形成书面报告向社会公开。对存在拖欠教师工 资补贴和挤占挪用教育经费问题的地方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 时限和要求。对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地方,市人民政 府教育督导室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 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地方,将督导结果、工作表现 和整改情况呈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成员 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严格执行教师工资发放监管制度 1.县级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义务教育教师 工资待遇的责任主体,要定期听取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情况汇报, —4— 对教师工资待遇发放到位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保证教师各项工资待遇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教育局在每季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本地教师工资待遇发放情况上报市教 育局。 2.市级监督。市教育局要建立不定期监查制度,对各县(市、 区)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做好工资待遇有关政策指 导,并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收集汇总的本地教师 工资待遇发放情况报省教育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 局要配合做好教师工资待遇发放和保障工作。 (三)严格执行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监管制度 1.县级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学生资助资金发放 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 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学生资助资金拨付情况,同时向市教育局报 告。发现资金欠拨、滞拨、截留、克扣等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 立即介入,进行督办整改,确保学生资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市级监督。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是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的监 督主体,要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贵州省教育精 准扶贫系统,通过系统平台数据和实际学生人数综合比对的方 式,实时准确掌握各级各类学生资助资金拨付和发放情况,发现 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严格执行教育专项资金信息化监管制度 1.县级上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实时将教育专项资金 到位、使用等相关情况(包括银行回单、会计凭证或支付明细账 等佐证材料)通过“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平台”录 —5— 入、上传,并在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生成数据,经县级教 育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局。 2.市级审核。市教育局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中央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平台”对相关数据及材料 进行审核,经市教育局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教育厅。 (五)严格执行教育经费内部审计制度 1.县级初审。各县(市、区)教育局每年要对教育专项资金 拨付使用管理情况、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并将 审计报告及整改结果报市教育局。 2.市级审计。从 2021 年起,市教育局连续三年在每年 3 月 前,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上年教育专项资 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教师工资发放情况等开展专项审计。从 2024 年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专项审计,抽查比例不低于 30%。 市教育局将审计结果及各县(市、区)整改情况形成总体报告按 程序报省教育厅和市人民政府。 (六)严格执行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及运用制度 1.绩效评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教育系统 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事中”纠偏纠错,建立日常监控绩效 运行机制,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 深入“事后”绩效评价,推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改进管 理和政策调整相衔接,强化绩效管理刚性约束,提升预算管理水 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原则, 教育、财政部门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6— 的方式,对教育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 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延伸等进行评价。各县(市、区)教育局应 每年开展一次本级教育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2.结果运用。市教育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半年对各县(市、区)资金管理 使用情况、发挥效益情况等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 资金分配挂钩,对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或出现问题较多且整 改不到位的地方和学校,在安排项目资金时相应扣减,对资金到 位及时、管理使用规范、效益发挥好的地方和学校,在安排项目 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谁申报、谁公开”的原则, 在本级门户网站公开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政府信 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将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 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评价得分和等级等。 第四章 第六条 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财政教育资金监管工作, 把财政教育资金日常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完善财务 管理制度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教育经费监管工作,确保 管好用好财政教育资金。 第七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 加强对各地财政教育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指导,督促整改资金 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实际情 况,不定期召开监督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年度财政教育资金监管 事宜,调度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协商解决困难问题的办 —7— 法和措施。 第八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压 紧压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制度执行有力,资金 监督到位。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财政教育资金日常管理工 作,明确专人负责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对各类财政教育资金的管理使用 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严禁虚报、谎报、瞒报,杜 绝缓报、迟报、漏报。对发现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 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第十条 附 则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按新 政策和规定执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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