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枣政办发〔2018〕22号.pdf

Weanhear.(软弱的心脏)14 页 237.321 KB下载文档
枣政办发〔2018〕22号.pdf枣政办发〔2018〕22号.pdf枣政办发〔2018〕22号.pdf枣政办发〔2018〕22号.pdf枣政办发〔2018〕22号.pdf枣政办发〔2018〕22号.pdf
当前文档共14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枣政办发〔2018〕22号.pdf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枣政办发〔2018〕22 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枣庄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枣庄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 造工作,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依据《山东省城镇人口密 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发 〔2018〕9 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绿色发展、 创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企业主体、社会联动, 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驱动,统筹规划、综合施策,科 学实施、分步推进,扎实有序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搬迁改造,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到 2025 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 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 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以下统称搬迁改造) 。其中,中 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 2018 年年底前全部启动 搬迁改造,2020 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 2020 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 年年底前完成。通过实施危险 —2— 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现以下目标: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安 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升,化工产业 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更 加协调。 二、工作步骤 (一)评价摸底(2018 年 9 月底前) 。各区(市)政府、枣庄 高新区管委会结合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行动,充分 利用评级评价成果,严格按照搬迁改造企业统计标准(见附件) , 确定本辖区内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 业名单,向社会公告。 (二)制定方案(2018 年 10 月底前) 。各区(市)政府、枣 庄高新区管委会在对化工园区重新认定的基础上,依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等,制定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 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 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实 施前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实施(2018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0 月底) 。各区(市) 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调度,充分发挥引 导和推动作用,落实支持保障政策,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 —3— 资本参与,分步分类、扎实有序推进搬迁改造工作。 (四)中期评估(2021 年年底前) 。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 式,逐级开展方案执行情况中期评估,全面掌握搬迁改造工作进 展,评估工作成效,发现问题不足,优化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制 定推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五)检查验收(2025 年年底前) 。组织开展搬迁改造工作验 收,对部门依法履职、企业技术改造、新建项目安全环保管理、 废弃生产装置拆除、残留污染物清理、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检查, 对搬迁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 委会要按照省、市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行动计划的总体 部署,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评级评价标准,采取第三方 机构评价的方式,逐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评级评价,对 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而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列入搬 迁改造名单。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 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 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对 现有明显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要不等不靠, (各区<市>政府、枣 立即着手制定工作方案,启动搬迁改造工作。 —4— 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市环保局、市安 监局配合) (二)科学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 区管委会要对搬迁改造企业逐一登记造册,详细掌握企业资产规 模、产品产能、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科学测算搬迁改造所需经 费、土地、技术等需求,指导企业制定周密细致的搬迁改造方案, 明确进度安排、资金筹措、职工安置、承接园区等具体落实措施, 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 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就业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 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 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 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 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按规定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 不得借机扩大产能。 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 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 (三)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加强项目审批、选址、 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 行规定》 ,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 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 —5— 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 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 业,根据企业申请,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及时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 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 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 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 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 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 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 境质量标准。 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渔业局、市规 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 (四)加快推动进区入园。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 办法》规定,扎实做好化工园区审核上报工作,全面评估和论证 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 承接产业类型,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安全、环保等基础设 施,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需求。鼓励区(市)制定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禁限控”目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进入化工 园区,不在园区的逐步关停淘汰,严禁在化工园区以外新建、扩 建化工生产项目(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不入园的 —6— 项目除外) 。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化工专项行 动办公室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配合) (五)妥善化解风险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有序、依法 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 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稳定就业岗位,确保不发生规模 性失业风险。对搬迁改造产生的失业人员,要建档立卡,通过开 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 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失业人员,提 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 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统筹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妥善处置企 业债务问题,防止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认真做好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 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 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金 融办配合) (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严格 执行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将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市场竞争力。强 —7— 化安全、环保、节能、质量倒逼机制,引导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 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水平, 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 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 大力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增效” ,推动化工产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业动能转换、转型升级。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 监局配合)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加大省级资金争取力度,市级采 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项目予以支持,对提前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 鼓励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研究设立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适当资 金补助。对符合搬迁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 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 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 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 —8— 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完 善金融服务。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时将搬迁改造项目投融 资需求信息在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发布,加强银企对接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 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 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加大对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政策的宣传推广力 度,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拓 宽搬迁改造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 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 设施建设,合理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负责)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 模和时序,各级政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 地适当倾斜。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 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 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承 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 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 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所在地政府收回,所在地 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 —9— 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支出;属工业 用地的,可由所在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 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税务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 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将其作为全市化工 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区(市)政府、枣庄 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市经济和信 息化委、市安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 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统筹做好项目审批、安全环保管理、职工分流安置、 社会风险化解等工作,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 保障搬迁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10— (三)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 的及时督促整改。把搬迁改造工作作为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 级专项行动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取消评先树 优资格;对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 任。 附件: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统计标准 —11— 附件 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统计标准 一、城镇人口密集区 参照国家统计局《2016 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中 3 位城乡分类代码进行鉴别,原则上主城区(111) 、城乡结合 区(112) 、镇中心区(121) 、镇乡结合区(122) 、特殊区域(123) 均属城镇人口密集区(专业化工园区、集中区除外) 。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40 号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6)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 风险标准(试行) 》 (国家安监总局 2014 年第 13 号公告)等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中有关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12— —13—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枣庄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4— 2018 年 9 月 3 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