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番)法罚〔2021〕3号 田仁智.docx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番)法罚〔2021〕3号 当事人:田仁智 身份证号:433127198112XXXXXX 登记地址:湖南省永顺县两岔乡团结村烟竹组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2021 年 7 月 10 日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 2020 年 11 月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东线大道南建成一个服 装加工生产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面积约 1000 平方米,设 有 12 条印花生产线;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登记,你是该项目的经营者。该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印 花→成品,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生产废水、机械噪声、工艺废气 等污染物,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 照片等证据证实。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本局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广州市生态环 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番环罚听告【2021】130 号)无人 签收及后邮寄送达(法人户籍地址显示本人签收)。当事人逾期 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但提交了申辩材料,经研究,当事人需要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 定,本局现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一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肆拾伍万元整。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 183 号金和大厦 2 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 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 号,电话:020-87533928、 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 府函〔2021〕99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 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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