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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保发(2019)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 4 部门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1)(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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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保发(2019)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 4 部门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1)(1)(1).pdf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医 疗 保 障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医保发〔2019〕28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 4 部门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 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广西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广西壮族自 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医 疗 保 障 局 财 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 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 年 7 月 19 日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 号)精神,做 好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 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 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 并实施。 (二)工作目标。2019 年 12 月底前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的各项工作,202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 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 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 应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 — 3 — 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统筹地区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 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 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各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 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统一基金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 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 遇支出项目,各市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实际结余并入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 理模式,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金的可 持续运行。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 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 安全运行。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对符合条 — 4 — 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 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协议内容中增加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 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规范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 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 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 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 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系统。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 办管理,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 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 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 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情况。 (六)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 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 — 5 — 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 受生育津贴。 (七)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市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 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 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 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 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 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 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 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 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 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有序推进相 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 切配合,落实责任,共同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自治区医 疗保障部门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完善医疗 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完善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指导开展经 办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市财政和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基金账务处理,加强对医疗保险 基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广西税务部门按 — 6 — 现行规定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的相关 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中涉 及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以及医疗机构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有关 政策执行的监督工作。各市要相应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 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力 有序推进。 (三)加强政策宣传。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不 断提高有关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市要坚持正确的 舆论导向,准确解读有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意 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 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 高管理效率,为平稳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医疗保障局。 抄送: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8 — 2019 年 7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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