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doc
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 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 〔2019〕12 号)有关建立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以下 简称省级监测系统)的部署安排,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 为进行信息化监测,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架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 平台、部交互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传输,对接省级道路运政管 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建 立与税务、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规范网络货运 市场,提升网络货运管理水平。 省级监测系统总体架构如图 1 所示。 1 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 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省管 级理 道信 路息 运系 政统 数据交换 信息服务 运行监测 行业监管 基础数据 业务数据 主题数据 数据交换平台 网络 主机 存储 备份 安全 系统软件 应用服务 数据中心 全公 共 国监 道管 路与 货服 运务 车平 辆台 基础设施 税 务 、 保 险 等 部 门 信 息 系 统 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 图 1 省级监测系统总体架构图 各省份应根据建设条件和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的统一 规划,按照资源集约的原则,合理确定系统布局方案。省级 监测系统应合理配置相应的网络系统、主机系统、存储系统、 备份系统、安全系统及系统软件等基础资源,并集中存储数 据。 省级监测系统数据库建设涉及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 2 运车辆、从业人员等基础数据库,电子运单、资金流水单、 驾驶员位置信息等业务数据库,以及统计分析等主题数据库。 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 集。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数据交换接口,实现部省间、 与其他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 省级监测系统功能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交换、信息服 务、运行监测、行业监管等。各省份可结合本省实际业务需 求和交通运输信息化的统一规划, 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基础上, 完善扩展相关服务功能,提升网络货运信息化水平。 二、系统功能 该系统需要建设的功能包括数据交换、信息服务、运行 监测、行业监管等模块,功能结构如图 2 所示。 3 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数据交换 信息服务 运行监测 行业监管 网络货运经营者数据接入 基本信息查询 综合考核统计排名 企业接入 运单接入 企业信息查询 资金流水单接入 车辆信息查询 车辆基本信息接入 驾驶员信息查询 驾驶员基本信息接入 向部交互系统上传数据 运单上传 整合运力数量统计 联调测试 接入认证 完成运单数量统计 企业监管 业务信息查询 总货运量规模统计 申诉信息上传 运单信息查询 总货运周转量统计 报警信息提示 资金流水单查询 企业运费总额统计 报警信息跟踪处理 资金流水单上传 异常信息查询 车辆基本信息上传 接入异常查询 驾驶员基本信息上传 资质异常查询 驾驶员位置信息上传 车辆入网异常查询 相关平台数据交换 业务规模统计 运输轨迹异常查询 省级运政系统 运单与资金流水单 匹配异常查询 全国货运平台 运单重复异常查询 税务保险部门信息系统 图 2 省级监测系统功能框架图 (一)数据交换。 1.网络货运经营者数据接入。 为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运单、资金流水单、车辆及驾驶 员基本信息、驾驶员位置信息接入接口服务。网络货运经营 者根据《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 (以下简称《接 入指南》)要求,实时上传运单、资金流水单、车辆及驾驶 员基本信息、驾驶员位置信息至省级监测系统。 2.向部交互系统上传数据。 4 省级监测系统接收到网络货运经营者上传的运单数据 后,根据《接入指南》要求,及时上传运单、资金流水单、 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驾驶员位置信息至部交互系统。 3.第三方平台对接。 省级监测系统建立接口,实现与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 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税务保险信 息系统的对接。 (二)信息服务。 省级监测系统通过此模块为网络货运经营者和行业主 管部门提供信息查询的功能。 1.基础信息查询。 包括网络货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查询。 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牌照号、车牌颜色、车辆道路运输 证号、车辆及能源类型、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等。 驾驶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从业人 员资格证号、机动车驾驶证号等。 2.业务信息查询。 包括运单、资金流水单信息查询。 3.异常信息查询。 包括网络货运经营者上传的相关单据接入异常、资质异 5 常、车辆入网异常、运输轨迹异常、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匹配 异常、运单重复等的查询。 (三)运行监测。 1.综合考核统计排名。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进行综合考核统 计排名。 2.业务规模统计。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货运经营者整合运力数量、完成运单 数量、完成总货运量及周转量、运费总额等业务数据统计。 (四)行业监管。 1.联调测试。 省级监测系统应与网络货运申请者信息平台实现对接, 并进行联调测试。 2.接入认证。 省级监测系统需对网络货运申请者提交的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进行认证,分配接入账号。 3.报警信息提示。 省级监测系统根据监测数据设置科学合理的监测结果 异常阈值,当网络货运经营者监测异常率超过阈值时,系统 自动报警,并在经营者登录省级监测系统时自动提示。 4.申诉信息上传。 6 网络货运经营者出现资质异常的,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 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或 123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移动客 户端提出申诉,省级监测系统在资质异常出现后的 30 天内 对资质异常信息再次比对,更新相关异常统计数据。 5.报警信息跟踪处理。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对产生报警信 息的网络货运经营者进行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网络货运 经营者应及时将整改结果上传至省级监测系统。 三、基础条件 (一)通信网络。 省级监测系统应尽可能依托既有通信网络,在充分利用 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开发建设,避免传输链路和网络设备的重 复配置。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相关国密加密算法将数据信 息上传至省级监测系统;各省级监测系统应通过专线或互联 网方式以国密加密算法将相关数据信息上传至部交互系统。 (二)软硬件平台。 省级监测系统主机及存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应充分利 用既有服务器、存储设备等资源,在统筹相关工程应用需求 的基础上集约化建设,在满足系统应用的前提下,鼓励采用 虚拟化、云计算等新技术及成熟的国产软件。 7 (三)安全系统。 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建议省级监测系 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委 托有关专业机构对省级监测系统进行安全测评,及时完善安 全保护措施。省级监测系统在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及发布过 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企 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四、系统建设与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省级监测系统的建设单位,总 体负责省级监测系统建设进度、质量、运行管理和资金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省交通运输信息化框架体 系的总体要求,建立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和数据采集与管理制 度,加强与其他信息系统技术架构的统筹协调,共建共享统 一支撑省级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的技术和保障体系,防止不 同工程间技术体系分化,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技术标准统一、 建设方案经济可行。同时,要建立省级监测系统与相关信息 系统的共享交换机制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省级 监测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