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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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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现将《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原因 2021 年 9 月 27 日,《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第 302 号)颁布施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2004 年 5 月 30 日发布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2021 年制定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 29、30、31 项,由省局实施的 3 个行政处罚事项处罚依据均为《安徽省 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应当删除。同时,需要增加《安徽 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 准。 二、修订依据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02 号) 三、修订的内容 (一)删除 2021 年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 29、30、31 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进行调整。 1.第 29 项:入库的省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 准,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 实不符的处罚。 2. 第 30 项:承储企业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虚报、瞒 报储备粮的数量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 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 备粮陈化、霉变,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 营,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3. 第 31 项: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 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 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处罚。 (二)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 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增细化后的行政处 罚项目 10 条。 1.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2 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 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给 予处分。 2.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项: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数量。 3. 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第三项: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4.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项:以地方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5.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五项:将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 用地方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 商业经营。 6.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六项:在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地方政 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7.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七项:购买限定用途的地方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 照规定用途处置。 8.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八项: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9. 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第十二项: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 (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由拥有粮权 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 10. 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第二项: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 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 差价,骗取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 补贴。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地方政府储备贷款 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 款。 (三)其他行政处罚项目上位设定依据没有修订的,本 次没有修改。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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