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6).doc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环罚字[2022]006 号 签发人: 张作亮拉煤运输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文水县凤城镇土堂村 车主姓名:张作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 及采纳情况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对你运输车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运输车辆拉运煤炭约 13 吨, 车辆未完全苫盖。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 2022 年 2 月 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文环罚告字[2022]006 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 听证权利。截止到 2022 年 2 月 16 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 提出听证要求,依据法律规定,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大写)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账户收款人全称: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开 银 户 行 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 行 号:30817303913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 态环境局或者向文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文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 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 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文杰 电话:0358-3012255 地 邮政编码: 032100 址:文水县狄青大街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202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