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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龙兴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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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龙兴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 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1 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实 施 依 据 对损坏村庄和集 镇的房屋、公共设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 施或乱堆粪便、垃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 圾、柴草,破坏村 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容 镇 貌 和 环 境 卫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生的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非法 占用土地建住宅 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 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 号)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日常巡查监管, 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施主体 龙兴镇 人民政府 龙兴镇 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类型 3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对单位和个人损 坏或者擅自移动 有钉螺地带警示 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3 号,2019 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 由乡 (镇) 龙兴镇 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人民政府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农村居民未经 批准或者违反规 划的规定建住宅 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 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 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 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龙兴镇 人民政府 4 行政处罚 5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 年 1 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 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 对 未 经 批 准 损 坏 村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 龙兴镇 行政处罚 道 及 村 道 设 施 的 行 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 人民政府 政处罚 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 实 施 依 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4 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 龙兴镇 人民政府 6 行政强制 7 对在乡、村庄规划 区内未依法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 或者未按照乡村建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行政强制 设规划许可证的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 定进行建设的,逾 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期不改正的强制拆 除 龙兴镇 人民政府 8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 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 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 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 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龙兴镇 人民政府 行政强制 胁情况紧急时的强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行避灾疏散 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实施主体 序 号 9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10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年修订) 组织饲养动物的单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 龙兴镇 位和个人做好强制 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人民政府 免疫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 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 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力设施保护区内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 建的建筑物、构筑 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 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堆放物品危及电力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 设施安全的强制拆 或者砍伐。 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 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龙兴镇 人民政府 序 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 年 6 月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1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 年修订) 植物的制止、铲除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 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 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 龙兴镇 人民政府 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12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 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 营店和小摊点的生 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 行政检查 产经营活动的现场 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 巡查 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 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龙兴镇 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 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 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 13 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 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龙兴镇 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 年省政府令第 267 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 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14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 年 5 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 龙兴镇 行政检查 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 用火的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 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 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 15 行政检查 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 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 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全生产状况的监督 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 年 龙兴镇 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 293 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 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 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 年 3 月施行)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 龙兴镇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 行政检查 产品生产的检查 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 人民政府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17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2017 年修订) 指导、监督、检查宗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行政检查 教活动场所 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 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龙兴镇 人民政府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9 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18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渡口渡运 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 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 龙兴镇 人民政府 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 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19 20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 年省政府 对本辖区内煤、铁、 令第 223 号) 行政检查 焦炭等重点货运源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 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4 号) 对地质灾害险情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 的检查 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 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龙兴镇 人民政府 龙兴镇 人民政府 备注:新绛县龙兴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 年版)共 20 项,其中:行政处罚 5 项、行政强制 6 项、 行政检查 9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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