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中歐班列“長安號”產業鏈相關企業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中欧班列“长安号” 产业链相关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 省分局关于金融支持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暨中国(陕西)自由 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西银发〔2020〕152号) ,便利中欧 班列“长安号”产业链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缓解企 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规范业务办理,防范操作风险,结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 〔2013〕 19号)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 的通知》 (银发〔2017〕9号) 、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 (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欧班列 “长安号” 产业链相关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中欧班列“长安号”产业链相关企业(以下简称 试点企业) ,可以在不超过等值200万美元外债额度(以下简称便利化 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一)注册在陕西省境内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 平台除外) ,与中欧班列“长安号”业务发展紧密相关的生产类、运 输类、贸易类以及服务类企业; (二)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选 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 (三)近二年无外汇违规行为的企业; 1 (四)企业不得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控类企业;若企业在“贸 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其分类管理结果应为A类企业标准。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及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结 合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相关要求,对本辖区申请企业试 点资格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 第四条 试点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逐笔办理外债 签约登记业务,试点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除申请书、合同中文译本外,其余材料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存 所在地外汇局): (一)申请书(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外债便利化 额度、借贷双方基本情况、借款合同要点、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 及预计还款资金来源等) ; (二)营业执照、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 业版) 》 ; (三)外债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 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四)因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 还需提供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 (五)开展中欧班列“长安号”相关业务说明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企业与中欧班列“长安号”物流服务公司及其协议企业签订的货 物运输协议、结算单据、收付汇相关单证等真实性材料) 。 第五条 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试点企业凭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 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办理外债账 户开立、外债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手续。 2 第六条 试点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按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用途 使用,原则上应用于中欧班列“长安号”相关业务,若超出经营范围 用于股权投资,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后,方可结 汇用于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且应在外 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试点企业向离岸银行借用的商业贷款视同外债管理。发 生提款和还本付息业务时,试点企业应在提款/还本付息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 /还本付息备案。 第八条 试点企业应将所涉相关外债合同、结汇及资金使用等相关 材料保存五年备查。 第九条 银行根据试点企业的申请,按规定为试点企业开立、关闭 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汇、购汇、偿还等手续,并留存相关 材料五年备查。 第十条 银行应制定或完善资本项目外债管理内控制度, 依法合规 为试点企业办理业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每半年向所在地外汇局报 送试点业务实施情况报告,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重大事项、异常 情况和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二年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 所在地外汇局 可将其外债便利化额度调减为零。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对外债便利化额度政 策试点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监测,加强事后监管,适时开展非现场及 现场核查,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3 第十三条 银行及试点企业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及外汇管理相关 规定开展试点业务,情节轻微的,所在地外汇局对相关主体进行约见 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试点资格; 涉嫌严重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引用文件如有更新,在文件实施之日起 自动按新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解释。 4 月 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