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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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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 人民政府令第 380 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 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234 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 令第 275 号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 〔2018〕6 号)相关要求,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已 列入 2020 年度武汉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及房屋征收计划、江汉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江汉区人民 政府决定对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 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房 屋征收工作,现将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第一项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1 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 二、征收范围 北至自治街,南至民主一街,西至前进一路,东至前进二 路,详见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 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户数 1212 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 8.04 万平方米。 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 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 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 凭证为准。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认定 2 本项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 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 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 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九、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本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 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 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参加;协商方式采取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 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 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 在 7 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 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 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7 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不成,采取投 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 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 三分之二;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半数以上选 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经投票无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3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 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十、评估时点与评估结果复核、鉴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评估确定,评 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 估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 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 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 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 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4 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项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 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补 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总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与房屋 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总额。 货币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货币补偿按期签约奖励 费+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1)房屋价值补偿费 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 评估综合单价。 (2)货币补偿按期签约奖励费 凡在签约期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 5 收房屋价值 5%的标准给予奖励。 (3)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 补偿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20%给予补助。 (4)其他补偿(补助)费 ①搬迁补偿费: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按 1000 元/户标准给予搬迁补偿费。 ②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 房屋证载面积计算,个人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 按照60平方米计算。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公有房 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③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涉及水表、电表、电 话、有线、宽带、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迁移费按照 3000 元 /户包干,超出 3000 元的据实结算。管道煤气报装费按 3000 元/ 户给予补偿。 ④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 200-5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实际装修 超过 500 元/平方米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 ⑤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6 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全部未经登 记建筑与构筑物的或无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每户给予 30000 元奖励。 ⑥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征收个人住宅 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 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 2012 年 12 月 3 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 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 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评估 价格差额的 50%。 ⑦困难补助费: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残疾、重症等 存在生活困难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家庭,由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低保家庭、烈士家庭补助 20000 元/户; 残疾人、失独家庭补助 20000 元/户; 重症病人家庭补助 20000 元/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 7 可累加计算,但每户不超过 60000 元。 ⑧小户型困难补助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 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标准补助:建筑面积 在 40 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0%给予补助;建 筑面积超过 40 平方米的,每增加 1 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 0.5%。 2、货币指标房源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可选择本项目提供的以下房源,原则上 一户限选一套。 恒达盘龙湾商品房:建设单位为武汉恒达房屋开发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位于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道 48 号,房屋建筑 面积约 86—119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 准)。该处房源为毛坯现房,房屋均价为 5597 元/平方米,由被 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结算。 该处房源仅供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 40 平方米以下(含 40 平方米)且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 承租人选择。实际居住情况由项目所在地社区据实予以认定。 龙湖春江郦城商品房:建设单位为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 司,位于硚口区古田二路和长丰大道交汇处,房屋建筑面积约 8 在 88—140 平方米之间(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 准)。该处房源为毛坯现房,房屋均价为 16925 元/平方米,由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结算。结算 价高于 15000 元/平方米的差价部分根据选定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专项补助。 远洋心汉口有方商品房:建设单位为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 司,位于常超街与银墱路交汇处,房屋建筑面积约在 42—82 平 方米之间(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该处房 源为带装修现房,房屋均价为 18707 元/平方米,装修价为 1800 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 格结算。根据选定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 人 3000 元/平方米的专项补助。 万科汉口传奇 K6 商品房:建设单位为武汉联投万科房地 产有限公司,位于发展大道与新华路交汇处,房屋建筑面积约 在 91—120 平方米之间(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 准)。该处房源为带装修现房,房屋均价为 18647 元/平方米, 装修价为 3000 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 房一价表的价格结算。根据选定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或 公有房屋承租人 3000 元/平方米的专项补助。 广电兰亭荣荟商品房:建设单位为武汉广电海格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位于古田四路与长丰大道交汇处,房屋建筑面积 约在 89—123 平方米之间(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 9 为准)。该处房源为带装修现房,房屋均价为 15073 元/平方米, 装修价为 2500 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 房一价表的价格结算。根据选定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或 公有房屋承租人 2500 元/平方米的专项补助。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与房屋 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 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 值的差价。 1、产权调换补偿总额 产权调换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产权调换按期签约奖 励费+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产权调换价差补助 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1)房屋价值补偿费 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 评估综合单价。 (2)产权调换按期签约奖励费 凡在签约期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 收房屋价值 1%的标准给予奖励。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 对于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 面积公摊系数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9 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 10 调换为 18 层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 建筑面积的 10%;9 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 18 层及以上 建筑,建筑面积补助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12%。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单价×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或 12%)。 (4)产权调换价差补助费 对个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公有 房屋承租人,若其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单价(不含装修价)高 于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的,给予产权调换价差补助费。 产权调换价差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单价-被征收房屋评 估综合单价)×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 (5)其他补偿(补助)费 ①搬迁补偿费: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按 1000元/户标准给予搬迁补偿费。 ②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 房屋证载面积计算,个人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 按照60平方米计算。过渡期限以补偿协议的约定时间为准。超 过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 使用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③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涉及水表、电表、电 11 话、有线、宽带、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迁移费按照 3000 元 /户包干,超出 3000 元的据实结算。管道煤气报装费按 3000 元/ 户给予补偿。 ④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 200-5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实际装修 超过 500 元/平方米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 ⑤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全部未经登 记建筑与构筑物的或无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每户给予 30000 元奖励。 ⑥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征收个人住宅 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 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 2012 年 12 月 3 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 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 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评估 价格差额的 50%。 ⑦困难补助费: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残疾、重症等 12 存在生活困难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家庭,由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低保家庭、烈士家庭补助 20000 元/户; 残疾人、失独家庭补助 20000 元/户; 重症病人家庭补助 20000 元/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 可累加计算,但每户不超过 60000 元。 2、产权调换房源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可选择本项目提供的以下房源进行产权调换,原则上一户限选 一套。 中城悦城商品房:建设单位为中城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位于发展大道与常青路交汇处,房屋建筑面积约在 82—104 平方米之间(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该处 房源为带装修现房,房屋均价为 18594 元/平方米, 装修价为 3000 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 格结算。根据选定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 人 3000 元/平方米的专项补助。 远洋心汉口有方商品房:建设单位为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 司,位于常超街与银墱路交汇处,房屋建筑面积约在 42—82 平 13 方米之间(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该处房 源为带装修现房,房屋均价为 18707 元/平方米,装修价为 1800 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 格结算。根据选定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 人 3000 元/平方米的专项补助。 (三)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 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 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房屋价值 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 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四)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 40 平方米(涉及到房 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 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 40 平方米给予 征收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 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 房屋承租人。 14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 征收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 房屋证载用途进行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 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 人支付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 属于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附属 设施迁移补偿费、设备补偿费、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 等其他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 人。 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按期签约奖励费 +其他补偿费。 1、房屋价值补偿费 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 评估综合单价。 2、按期签约奖励费 凡在签约期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 征收房屋价值 5%的标准给予奖励。 3、其他补偿费 (1)搬迁补偿费 根据非住宅房屋现状、经营规模、搬迁需求等实际情况, 按 200- 10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 15 迁补偿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费超过本标准 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 补偿。 (2)装修补偿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 200-500 元/平方米标准 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实际装修超过 500 元/平 方米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 修补偿费。 (3)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水表、电表、电话、有线、宽带、 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迁移费按照 3000 元/户包干,超出 3000 元的据实结算。管道煤气报装费按 3000 元/户给予补偿。被征收 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费超过本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 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 后予以补偿。 (4)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全部未经 16 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或无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每户给予 30000 元奖励。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 5%给予补 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 收房屋价值 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 据房屋被征收前 3 年的效益情况、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 停业期限等因素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 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 6 个月计算。 (6)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 费,按照本方案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相关标准执行。 (二)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以货币方式补偿,租赁关系 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70%的补偿、被征 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 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修补偿费。 三、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房屋价值的确定和相关奖 励事项详见补偿方案第三项。 17 第三项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有关事项 一、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在预签约期限内,预签约比例达到 85%的,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并公告后,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约比例未达到 85%的,终止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 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预评估 房屋价值确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 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正式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 结算补偿费用。 三、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 (一)按期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协议生效后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 的,另行给予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 按期搬迁奖励费标准为: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5%计算;选择 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计算。 (二)按期预签约奖励费和整体签约进度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协议生效后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 18 的,给予按期预签约奖励费和整体签约进度奖励费,与房屋征 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按期预签约奖励费和整体签约进度奖励 费标准为: 1、按期预签约奖励费 在启动预签约之日起第 1—60 天内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 励 5 万元;在启动预签约之日起第 61—120 天内签约的,每户 一次性奖励 4 万元;在启动预签约之日起第 121—180 天内签约 的,每户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2、整体签约进度奖励费 项目整体签约率在启动预签约之日起第 1—60 天内达到 85%的,每户一次性奖励 3 万元;项目整体签约率在启动预签 约之日起第 61—120 天内达到 85%的,每户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项目整体签约率在启动预签约之日起第 121—180 天内达到 85% 的,每户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三)自购房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且不选择本项目提供房源的,协议生效后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 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后,每户给予 2 万元自购房奖励 费,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 第四项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的有关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 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 19 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另行给予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房屋征收 补偿费用一并发放。按期搬迁奖励费标准为: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5%计算;选择 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计算。 第五项 其 它 一、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 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设 有抵押权的房屋,补偿办法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 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 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 征收部门报请江汉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80 号)、《武汉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 234 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275 号修订)有关规定,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 20 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被征收人、公有 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汉区人民政府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按 照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进行解释。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5 月 22 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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