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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晋随福豆芽加工店未依法取得食品加工小作坊证从事豆芽加工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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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晋随福豆芽加工店未依法取得食品加工小作坊证从事豆芽加工案.doc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北市监处[2020]32 号 姓名(名 个人 称) 行政处罚当 注册号 事人基本情 名称 西宁市城北区晋随福豆芽加工店 注册号 92630105******YY3C 况 单位 法定代表 张喜梅 人(负责 人名) 违法行为类型 西宁市城北区晋随福豆芽加工店未 依法取得食品加工小作坊证从事豆 芽加工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 3500 元(叁仟伍 佰元); 2、罚款 6500 元(陆仟伍佰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日期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 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宁北市监处[2020]32号 被处罚单位(人): 西宁市城北区晋随福豆芽加工店 地 址(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292号; 联系电话:152****14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喜梅;性别:女 年龄:56职务: 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2019 年 10 月 28 日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对辖区内三其村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喜梅所经营的西宁 市城北区晋随福豆芽加工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 证》从事豆芽生产加工经营,其行为违反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1 份, 2.询问笔录 1 份,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4.《营业执照》1 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坊许可证》 (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器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 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3500 元整(叁仟伍佰元) ;2.罚款 6500 元(陆仟伍佰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 将罚款缴至农行西宁市城北支行(帐户: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帐号:28100001049200048)若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书面申请 可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 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人民政府或者向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章) 2020 年 7 月 2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 (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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