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11号(公开版).pdf.pdf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行工业用地“ 标准地” 改革的通知 川办发〔2021〕11 号 各市( 州) 、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 单位: 为进一步 深 化 “ 放 管 服” 改 革,促 进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提 高 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工 业用地“ 标准地” 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以及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对 四 川 工 作 系 列 重 要 指 示 精 神,坚 持 深 化 — 1 — “ 放管服” 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树立 “ 亩 均 论 英 雄” 的 发 展 导 向,创新工 业 企 业 用 地 保 障 和 项 目 监 管 方 式,探 索 推 行 工 业 用 地 “ 标准地” ,积 极 构 建 工 业 项 目 公 开 透 明 的 新 型 招 商 模 式、全 程 监 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助推经济高质量 发展。 ( 二) 基本原则。 提升效率、减轻负担。 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明确土 地使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 企业负担。 因地制宜、积极探索。 立 足 实 际,大 胆 探 索,构 建 符 合 本 地 特 点的工业用地“ 标准地” 模式。 节约集约、提高效益。 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 “ 亩 均论英雄” 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 集约用地水平。 依法依规、全 程 监 管。 强 化 “ 标 准 地 ” 事 中 事 后 监 管,建 立 完 善奖惩制度,营造“ 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的社会氛围。 ( 三) 目 标 任 务。 按 照 “ 事 前 定 标 准、 事 中 作 承 诺、 事 后 强 监 管” 的要求推 进 工 业 用 地 “ 标 准 地” 改 革。 2021 年 6 月 底 前,有 条 件的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园) 区及省 级新区、中国( 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 以下统一简称园区) 先行实 施新增工业用地 “ 标准地” 供应;2022 年,园区新增 工 业 用 地 30% 以上采取“ 标准地” 供应;2023 年,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 标 — 2 — 准地” 供应。 二、明确用地标准 ( 四) 开 展 区 域 评 估。 在 符 合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由 市 ( 州) 、县( 市、区) 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根据各地实 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 实行区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以及 制定产业准入要求的重要依据。 ( 五) 健全指标体系。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 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市( 州) 、县( 市、区) 人民政 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基础和区位 地理条件 等,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业 用 地 “ 标 准 地 ” 控 制 性 指 标 体 系,于 2021 年 10 月 底 前 向 社 会 公 布。 指 标 体 系 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 ( 容积率等) 3 项 指 标 为 主 干 指 标,并 可 结合本地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选择工业用地 “ 标 准地” 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 新、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 指标体系应根据经济发展 等 实 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 鼓励分行业、分区域对指标体系 进 行 细化分类。 三、强化管理服务 ( 六) 按标准供 应 土 地。 各 地 要 将 工 业 用 地 “ 标 准 地” 相 关 指 标要求、项目建 设 投 资 协 议 文 本、适 用 “ 告 知 承 诺 制” 的 审 批 事 项 和企业信 用 承 诺 书 等 内 容 纳 入 “ 标 准 地 ” 供 应 文 件, 向 社 会 发 布 — 3 — “ 标准地” 供应公告,组织土 地 供 应。 用 地 企 业 竞 得 “ 标 准 地” 后, 应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并与属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签订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 有 条件的地方,鼓励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供应。 ( 七) 优化审批服务。 落实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推进 建立工业用地“ 标准地” 报建审批“ 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 材料网上流 转、窗 口 统 一 出 件” 的 “ 一 窗 受 理” 服 务 模 式。 依 托 投 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在 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 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 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 建 设 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标 准地” 项目,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 以直接作出 审 批 决 定。 带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供 应 的 “ 标 准 地” 项 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 八) 按标准组织核验。 项目竣工后,市( 州) 、县( 市、区) 人民 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对 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及有关事项进行联合验 收。 项 目投产运营阶段,市( 州) 、县( 市、区) 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应 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开展达产复核。 对竣 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工业企业,协议或合同约定有整改期 — 4 — 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未约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 到 相 关约定要求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 九) 强化协同监 管。 按 照 “ 谁 主 管、谁 负 责” 原 则,建 立 完 善 工业用地“ 标准地”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 达产复核全流程协同监管,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承诺事项和相关 规定建设、投产和运营。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未 按规定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 相应责任;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按照投资建设协议有 关约定进行惩戒;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相应市场 主体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 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川) 和信用中国 ( 四川) ” 进行公示,对严重失 信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保障措施 ( 十) 加强组织领导。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切实加强 统筹,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改革工作合力。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负 责指导产业准入、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 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指标体系 建设、土地供应方案编制、按标准出让土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 定、登记发证等工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部门负责推动审批改革 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工作;经济合作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建设协议、按 “ 标准 地” 招商引资等工作;生态环境、应急、水利、科技、税务、统计、地震 — 5 — 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指导开展区域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政策等相 关工作。 各部门之间要实行信息共享,为推进工业用地“ 标准地” 改革提供有利条件。 各市( 州) 、县( 市、区) 人民政府要加强对“ 标 准地” 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制定配套措 施,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 十一) 强化改 革 协 同。 推 进 工 业 用 地 “ 标 准 地” 改 革 要 与 多 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以及容缺审批、承诺告知等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 效率,做到“ 拿地即可开工” 。 推进“ 标准地” 与“ 亩均论英雄” 改革 联动,实施单位 “ 产 出 效 益” 持 续 激 励,推 动 工 业 项 目 全 生 命 周 期 闭环管理。 ( 十二) 注 重 指 导 宣 传。 自 然 资 源 厅 及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标准地” 改革的日常督促指导,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 标准地” 改革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先 进经验、典型做法,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推 进“ 标准地” 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通知自 2021 年 4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3 月 4 日 — 6 —

川办发11号(公开版).pdf.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