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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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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征 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各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镇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区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安 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 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安委会办公室对 2014 年印发的《滨 海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滨 海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 ,现征求意见。请 于 8 月 8 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区安委办。 附件: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 年 8 月 5 日 (联系人:张祯;联系电话:65353062;传真:65353079) 附件: 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 ,根据《地 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 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 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滨海新区党政领 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若干措施》和《滨海新区关于落实安全生 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的决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 )分为 三类:一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 )主任、常 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见各开发区、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镇、中央 及天津市驻滨海新区企业、区属国有集团公司以及其它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二是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见各开发 区、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镇、中央及天津市驻滨海新区企业、区 属国有集团公司以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三是区安委 会成员单位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约见各开 发区、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镇、中央及天津市驻滨海新区企业、 区属国有集团公司以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就安全生 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区安委会负责的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区安 委会办公室负责的约谈,由区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承办;区安委 会成员单位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的约谈,由 各部门承办。 第四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 不到位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 的,在市级及以上会议或文件被点名批评的,由区安委会主任、 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各开发区、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镇、中 央及天津市驻滨海新区企业、区属国有集团公司以及其它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 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各开发区、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镇、中央 及天津市驻滨海新区企业、区属国有集团公司以及其它生产经营 单位分管负责人,或者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约谈各开发区、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镇、 中央及天津市驻滨海新区企业、区属国有集团公司以及其它生产 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 (一)一月内发生 2 起的; (二)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 到一般事故标准的; (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 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数 较多、发生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 患整改不力、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推动不力、在区级会议或文 件被点名批评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 约谈各开发区、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镇、中央及天津市驻滨海新 区企业、区属国有集团公司以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 或者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 责人约谈各开发区、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镇、中央及天津市驻滨 海新区企业、区属国有集团公司以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 人。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区安委会负责的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 报区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的约谈,由区应急管理局内设机 构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 启动约谈程序; (三)区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 的约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启 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 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 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当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要求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安委 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 员等。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 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 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 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四条 整改措施落实及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方案、整改措施落 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 安委会提出对被约谈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的建议, 交区纪委(监委)办理。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的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 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应当视情向社会公开 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镇可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 《关于印发滨海 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滨安生〔2014〕 11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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