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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实施差别化用电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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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实施差别化用电政策的通知.docx

宿政办发〔2021〕53 号 市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差别化用电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 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7〕143 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 合评价结果应用,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 价格规〔2018〕943 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 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价综〔2018〕110 号)精神, —1— 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95 号)基 础上,现就实施差别化用电政策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差别化电价政策施行的企业范围为工业企 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为 D 类(落后整治类)企业。当年综 合评价为 D 类的企业作为次年差别化电价政策施行范围。 (二)实施时间及电价加价标准。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对评为 D 类的企业用电量在市场交易电价或者供电公司代理购 电价格基础上实行加价。首年被评为 D 类的企业,每千瓦时加 价 0.05 元;连续两年被评为 D 类的企业,每千瓦时加价 0.08 元; 连续三年被评为 D 类的企业,每千瓦时加价 0.1 元。 (三)加价电费的管理。差别化电价政策加收的电费按照“集 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和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由市财政统 一管理,用于支持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差别化有序用电政策 在电力供需失衡需启动有序用电方案时,严格控制 D 类企 业用电,原则上纳入首轮响应需求,不晚于 III 级响应。 三、有关要求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 11 月底前向市供电公司提供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当年综合评价为 D 类的企业名单。 (二)市供电公司每年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的 D 类 —2— 企业名单,按用电量和每千瓦时加价标准对企业进行加价收费。 加收的电费在扣除应缴税金及附加后,按月全款划至市财政局, 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提供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加收 电费汇总金额。 (三)市财政局做好对上缴财政的加收电费管理使用。 (四)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 10 月底前将当年综合评价为 D 类的企 业名单上报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加强差别化电价政策对企业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预警预判,制定必要的应对预案,确保差别化电 价政策有序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工业 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 释,并协调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3—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 2021 年 12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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