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土比扯沙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四川省金堂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金狱建字第 144 号 罪犯土比扯沙,男,1986 年 6 月 16 日出生,彝族,小学文 化,农民,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二监区服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作出 (2015) 乌中刑初字第 15 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土比扯沙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 产人民币 2 万元。刑期自 2015 年 6 月 6 日起至 2030 年 6 月 5 日 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交付执行。刑罚执 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 2021 年 7 月 12 日作出(2019)川 01 刑更 3384 号、(2021)川 01 刑更 2263 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 2029 年 3 月 5 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保持 了积极的改造态度和良好的服刑心态,通过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 根源,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家庭以及个人 带来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了通过服刑改造早获新生的决心。认 罪悔改表现评定得分为 96 分。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能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 十条严禁行为规定》,并以之约束自己。通过积极的服刑改造, 不断深化服刑改造意识,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始终做 到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认真履行服刑义务。本考核期内,该犯 虽少有违规行为,但在民警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该犯虽患有疾病, 但仍能以正确的心态面对自已的改造,在病犯中起到了坚强抗病 魔,积极奔新生的、良好的带头作用。2023 年 1 月 16 日被评为 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为顺利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在学习中,遵守课堂纪律,在考试中取 得良好成绩。在“三课”学习之余,坚持学习自然科学、生态学 等理论知识,拓展自身知识内涵,提高自身综合能力。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电子线圈加工绕线劳动岗位上,能完成监区民警 安排的任务。能根据劳动实际,努力学习劳动技术,不断提高自 身劳动技能。劳动中服从干警安排,始终保持着积极的劳动态度, 不怕苦、不怕累,能把劳动作为改造生活的重要一环。在 2021 年 1 月因欠产被扣分处理 1 次,此后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生产 任务。为监区监管改造秩序的正常、安全和稳定做出了贡献。 五、财产刑履刑情况。 另查明,罪犯土比扯沙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没收个人财产 2 万元,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罪犯土比扯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真诚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本考核 期内,共获得表扬 5 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土比扯沙减去有期徒 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3 月 31 日 附:罪犯土比扯沙减刑材料 2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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