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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农(动监)罚〔2022〕10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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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农(动监)罚〔2022〕10号 ).doc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农(动监)罚〔2022〕10 号 当事人: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900092128254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翔宇,联系电 话:17*******34,住所: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南路**号**栋。 当事人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指定道口向我市输入动 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从四川省遂宁市向我市输入猪脏器 76 公斤、猪分割肉 1880 公斤、猪胴体 200 公斤,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A ) 3 张 , 证 号 分 别 为 : NO.5104116094 、 NO.5104116095 、 NO.5104116093。三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无指定的动物卫生监 督站签章,当事人向我市输入动物产品未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 当事人违反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动 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 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查和消毒的,禁 止进入本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1 份; 《询问笔录》2 份;授权委托书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生 猪指定屠宰证 1 份;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 1 份;驾驶员驾驶证复 第 1 页 共 3 页 印件 1 份;驾驶员行驶证复印件 1 份;证据材料登记表 3 份;《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3 份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指定道口 向我市输入动物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重 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 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 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查和消毒的,禁止进入本市”的规定。 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 法定限期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自 己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此前无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记录,按照《重庆市规范 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对当事人处以 2000.00-6000.00 元幅度内 的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 依据《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 入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 210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重庆市铜梁区市民服务与营商环境投资促进中心缴纳罚款。逾 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第 2 页 共 3 页 起 60 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 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 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1 日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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