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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行复〔2021〕26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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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佛府行复〔2021〕26 号 申请人:黎建伟。 申请人:黎彦廷。 申请人:黎彦君。 申请人:黎彦余。 申请人:严有珍。 申请人:黎明伟。 申请人:黎昌伟。 申请人:黎容芳。 申请人:黎炬华。 申请人:梁贞女。 申请人:黎某 1。 申请人:黎玉玲。 申请人:何意文。 — 1 — 申请人:黎海成。 申请人:黎健婷。 申请人:黎柏华。 申请人:黎某 2。 申请人:严燕芬。 申请人:董翠霞。 申请人:王爱容。 申请人:黎永滔,香港永久性居民。 申请人:黎伟强,香港永久性居民。 申请人:黎永就,香港永久性居民。 申请人:赵焕琴,香港永久性居民。 申请人:黎延平。 申请人:何淑怡。 申请人:黎某 3。 法定代理人:何某,本案申请人之一,为其母亲。 申请人代表:黎建伟。 申请人代表:黎海成。 申请人代表:黎延平。 申请人代表:何意文。 申请人代表:梁贞女。 被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 2 号。 — 2 — 法定代表人:杨小晶,局长。 申请人黎建伟、黎海成、黎延平、何意文、梁贞女等 27 人 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的行为违法,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收到申请材料,于同年 2 月 2 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村人,在本村拥有 合法土地,后得知其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申请人为了核实征收㘵 心村内集体土地的合法性,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通过邮政 EMS 方式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 体内容为:上述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经申请 人查询,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签收, 但其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至今未予以书面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 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 3 —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 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从签收申 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后,至今已超过 20 个工作日,但对此 一直未予答复,也未通知申请请人答复期限予以延长。佛山市自 然资源局三水分局未对申请人申请信息进行公开的行为已然违 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同时,经查证,2019 年 1 月 15 日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通 过《佛山市机构改革方案》,被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在各区 设置分局,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系,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 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的行为已然违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依法支 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 月 6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书》(佛自然资三依公开(2021)1 号)(以下简称 1 号 《答复书》),所作 1 号《答复书》主体适格。 — 4 —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土地征收合法性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属 于原国土部门的职能处理范围,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应由原三水区国土局负责受理及答复申请 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依据佛发〔2019〕1 号文件的规定,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 规划局的职能划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在区设 分局,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原三水区国土局不再保留,原 三水区国土局的职能划入被申请人的职能范围,因此被申请人对 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 1 号《答复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 月 6 日作出 1 号《答复书》,已 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收到申请人邮寄递交的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共 7 份,其中 1 份为重复申请。经被申请人核查, 未能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 月 6 日依法作出 1 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不 存在,并于 2021 年 1 月 8 日按照申请人递交申请时的邮件信息 进行邮寄送达,申请人已于 2021 年 1 月 9 日签收。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20 个工作目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 — 5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人进行答复,作出答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被 申请人作出的 1 号《答复书》合法有效,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法 定职责。 参考《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三 款:“对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 并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多人同时就同一事项提出 的申请,被申请人作出合并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在 法定时间内依法依程序按照申请人邮寄申请时所留存的地址将 1 号《答复书》邮寄送达,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 1 号《答复书》,答复主体适 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恳请佛山市人 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0 年 12 月 10 日,被申请人收到包括黎建伟、黎海成、 黎延平、何意文、梁贞女在内的多人以 EMS 邮寄方式提交的《信 息公开申请表》共七份,“申请人名称”均为“黎建伟、黎海成、 黎延平、何意文、梁贞女等 33 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均相 同。其中有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重复,“申请公开信息 内容描述”的内容均为:申请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村 — 6 — 的土地因 1992 年以后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原**村已经解散,为 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申请人房屋所在 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对 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3、申 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其余五份 《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关于“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的内容分 别为:申请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村的土地因 1992 年 以后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原**村已经解散,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 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 关文件及申报材料;上述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用地预 审文件;上述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征地批文及 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 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 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 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 费用筹集办法等】。上述申请包括了申请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时 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同时提交 《推选代表人函》,上面记载:推选黎建伟、黎海成、黎延平、 何意文、梁贞女为维权代表人。维权代表人的行为视为全体成员 的行为,并自愿接受代表人依据本函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全部法律 — 7 — 后果。推选人包括:黎健婷、黎炬华、董翠霞、黎柏华、黎某 2、 严燕芬、黎延平、王爱容、严有珍、黎容芳、黎玉玲、黎永滔、 何淑怡、黎明伟、黎昌伟、黎彦君、黎彦廷、黎彦余、黎建伟、 何意文、黎海成、梁贞女。上述 22 人的名字上均加盖手指印。 另,何淑怡、黎彦余、严有珍、梁贞女、黎海成、黎建伟、黎容 芳、董翠霞签名各重复一次,黎永滔签名重复三次。五名维权代 表人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黎彦余、黎昌伟、黎彦君、黎彦 廷、严有珍、黎容芳、黎明伟、黎玉玲、黎炬华、黎某 1、王爱 容、董翠霞、黎健婷、黎柏华、黎某 2、严燕芬 16 人附身份证 复印件,何某附身份证及其女儿黎某 3 的户口簿复印件,黎永滔、 黎永就、赵焕琴、黎伟强四人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黎某 1、黎某 2 为未成年人,并未附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申请人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 料,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经查,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 月 6 日作出佛自然资三依公开 〔2021〕1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 书》),确认该机关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收到 7 份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其中 1 份为重复申请,并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答复。 2021 年 1 月 8 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按申请人申请时的 邮件信息通过 EMS 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给申请人的代表人之一 — 8 — 黎建伟,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邮单查询情况及签收情况显示,该 《答复书》已于 2021 年 1 月 9 日由黎建伟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七份《信息公开申请表》 及查询结果、《推选代表人函》、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 簿复印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答复书》及邮寄凭 证、查询结果等证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 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 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佛发 〔2019〕1 号《关于印发<佛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的职能划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 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 (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 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 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信息公开条例》第 — 9 — 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 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 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 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 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土地征收合法性事 宜,被申请人作为佛山市级政府部门,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 信息申请,有权作出案涉《答复书》。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 职责。 《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 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申 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中存在下列情况,可按下列方式处理:(一)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请的,经部公开办同意后, 主办单位可以不作重复答复,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二)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三)对 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 — 10 — 并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分别发送申请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收到包括黎建伟、 黎海成、黎延平、何意文、梁贞女在内的多人以 EMS 邮寄方式提 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共七份。经审核,其中 1 份为重复申请, 被申请人于 2021 年 1 月 6 日依法作出《答复书》。2021 年 1 月 8 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按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 表》上的联系地址及电话通过 EMS 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给申请人 的代表人之一黎建伟,该地址及电话信息同时也是申请人邮寄 《信息公开申请表》时的邮件地址及信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 邮单查询情况及签收情况显示,该《答复书》已于 2021 年 1 月 9 日由黎建伟本人签收。而本府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收到申请人 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于 2021 年 2 月 2 日予以受理。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在本府受理本行政复议案件前已对申请 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进行了答复,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 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本府 依法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11 —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以本府为被告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3 月 30 日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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