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文库(kunmingchi.com)你想要的内容这里独有!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docx

heart。梦出发4 页 16.086 KB下载文档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docx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docx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docx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docx
当前文档共4页 下载后继续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docx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规范中国人民银 行昆明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昆明中心支行)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 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 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 开实施细则》(昆银发[2007]116 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昆明中心支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 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昆 明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向昆明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提交《中 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 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 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由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可以到昆明中心支行政务 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形式。 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 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 公民向昆明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 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 供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将填写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 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直接向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八条 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 登记。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程序: (一)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 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部门, 主办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主办部门就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向保密工作部门会签,涉及法律 问题的,同时会签法律事务部门,会签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意 见; (四)对于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主办部门应及时报行领导审批后反馈给 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 告知书》(见附 2),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昆明中心支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方式和途 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昆明中心支行公开或者该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 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 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第 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 分处理的,昆明中心支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 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昆明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 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昆明中心支行更正。昆明中心支行无权 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昆明中心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 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昆明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和公开理由书 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条 昆明中心支行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 应当场予以答复。 昆明中心支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昆明中心支行征求第三方意 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昆明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 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 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昆明中心支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 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上加盖昆明中心支行办公室 印章。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 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 3),当 场送达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若不能当场送达,应在收到《中 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 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并传真或邮寄至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 室。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形成的有关政务事 项或信息,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向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昆明中心支行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昆明中心支行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经权利人 同意或者昆明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昆明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昆明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 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昆明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二十一条 昆明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除检索、复制、 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昆明中心支行不得通过其他组 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昆明中心支行收取检索、复制、 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 昆明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 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昆明中心支行应当 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