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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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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 山西省业务指导部 门名称 事项目录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目录编码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会 行政许可 00010400100Y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节能审查 会 行政许可 0001040020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会 行政许可 0001040030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 会 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0001040040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会 行政许可 0001040070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 会 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0008040020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创业投资机构备案 会 其他权力 141004001W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报国家的计划、资金等事项初审 会 其他权力 141004002W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价格监测预警与调查 会 其他权力 141004003W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会 其他权力 141004004W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政府定价权限 会 其他权力 141004005W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监管 会 其他权力 141004007W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招标方案核准 会 行政许可 140104005W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的检查 会 其他权力 141004008W00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会 其他权力 141004012W0Y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会 其他权力 141004012W01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会 其他权力 141004012W02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会 其他权力 141004012W03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70030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70040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70050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行政许可 0001070060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选址定点 行政许可 0001070390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渔业无线电台研制、生产、设置、进口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7041000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 建设初审 行政许可 000107043000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 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0001070440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7045001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704500Y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70460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70470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电台呼号指配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70480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设备进关核准 行政许可 0001070490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招标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140107001W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 、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40107002W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全省机电、化工、轻工、纺织工程专业高级,经济专业高 级职称评审 行政确认 140707001W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7006W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全省工程部分专业中级职称评审 行政确认 140707004W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7007W00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 准 行政许可 00010704200Y 山西省教育厅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 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 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5001000 山西省教育厅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 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 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5002000 山西省教育厅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5004000 山西省教育厅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000105005000 山西省教育厅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5006000 山西省教育厅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5008000 山西省教育厅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行政许可 000105010000 山西省教育厅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定 行政许可 000105001200 山西省教育厅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05013000 山西省教育厅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5014000 山西省教育厅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予专业审核 行政许可 000105024000 山西省教育厅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5003000 山西省教育厅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140105001W00 山西省教育厅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140105003W00 山西省教育厅 普通高中学校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140105004W00 山西省教育厅 举办初等职业学校审核 行政许可 140105005W00 山西省教育厅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000705002000 山西省教育厅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行政确认 000705003000 山西省教育厅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行政确认 000705004000 山西省教育厅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行政确认 000705006000 山西省教育厅 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基地核准 行政确认 140705001W00 山西省教育厅 全省高等学校实验系列高、中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 中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正高级、高等学校工程系列 中级职称评审 行政确认 140705002W00 山西省教育厅 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140705003W00 山西省教育厅 自考考生毕业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140705004W00 山西省教育厅 中小学教师中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职称评审 行政确认 140705005W00 山西省教育厅 中小学校长及教师职务评聘 行政确认 140705006W00 山西省教育厅 幼儿园办园等级确认 行政确认 140705007W00 山西省教育厅 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行政确认 140705008W00 山西省教育厅 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城市幼儿园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 备案) 行政确认 140705009W00 山西省教育厅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证书的确认 行政确认 140705010W00 山西省教育厅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和学生转学、升学、休学的确认 行政确认 140705011W00 山西省教育厅 特级教师评选 行政奖励 000805001000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 行政奖励 000805010000 山西省教育厅 对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优秀)教师和先进(优 秀)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05001W00 山西省教育厅 全省高校精神文明创建评比表彰 行政奖励 140805006W00 山西省教育厅 民办学校年检 其他权力 141005001W00 山西省教育厅 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其他权力 141005002W00 山西省教育厅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点)申报与动态调整初审 其他权力 141005003W00 山西省教育厅 中、小学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审批 其他权力 141005005W00 山西省教育厅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 止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5006W00 山西省教育厅 设立公办职业学校审核 其他权力 141005007W00 山西省教育厅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5008W00 山西省教育厅 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批准 其他权力 141005009W00 山西省教育厅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 其他权力 141005011W00 山西省教育厅 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审批 其他权力 141005012W00 山西省教育厅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轨制审批 其他权力 141005013W00 山西省教育厅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划(含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教育 配套)的前置审批 其他权力 141005014W00 山西省教育厅 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5015W00 山西省教育厅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初审工作 其他权力 141005016W00 山西省教育厅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小组的审批 其他权力 141005017W00 山西省教育厅 教师招聘 其他权力 141005018W00 山西省教育厅 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划片入学的服务范围 其他权力 141005019W00 山西省教育厅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5020W00 山西省教育厅 对在学校体育、艺术、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表彰 行政奖励 140805007W00 山西省教育厅 对普通高校学生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05008W00 山西省教育厅 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05009W00 山西省教育厅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优异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05010W00 山西省教育厅 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05011W00 山西省教育厅 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以及“双师型”教 师、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评选 行政奖励 140805012W00 山西省教育厅 对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05013W00 山西省科技厅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 行政确认 000706002000 山西省科技厅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行政确认 000706003000 山西省科技厅 县(市、区)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行政确认 000706005000 山西省科技厅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行政确认 000706007000 山西省科技厅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6001000 山西省科技厅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 000706001000 山西省科技厅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 000706008000 山西省科技厅 山西省科普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140706001W00 山西省科技厅 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 行政确认 140706002W00 山西省科技厅 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备案 行政确认 140706003W00 山西省科技厅 国家创新人才、团队初审 其他权力 141006001W00 山西省科技厅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 其他权力 141006002W00 山西省科技厅 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初审 其他权力 141006003W00 山西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01000 山西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行政许可 000109002000 山西省公安厅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9003000 山西省公安厅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09005000 山西省公安厅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9006000 山西省公安厅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07000 山西省公安厅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08000 山西省公安厅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09000 山西省公安厅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10000 山西省公安厅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9011000 山西省公安厅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9012000 山西省公安厅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13000 山西省公安厅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17000 山西省公安厅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 程验收 行政许可 000109022000 山西省公安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23000 山西省公安厅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30000 山西省公安厅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区域审批 行政许可 000109032000 山西省公安厅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行政许可 000109033000 山西省公安厅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09034000 山西省公安厅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09035000 山西省公安厅 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000109036000 山西省公安厅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许可 000109037000 山西省公安厅 非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 000109038000 山西省公安厅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49000 山西省公安厅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行政确认 000709001000 山西省公安厅 核发居民身份证 行政确认 000709004000 山西省公安厅 核发居住证 行政确认 000709005000 山西省公安厅 赌博机认定 行政确认 000709008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行政确认 000709021000 山西省公安厅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行政确认 000709022000 山西省公安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行政确认 000709027000 山西省公安厅 吸毒检测 行政确认 000709002000 山西省公安厅 吸毒成瘾认定 行政确认 000709003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仿真枪的认定 行政确认 000709006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管制刀具认定 行政确认 000709007000 山西省公安厅 淫秽物品鉴定 行政确认 000709009000 山西省公安厅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行政确认 000709013000 山西省公安厅 行政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 行政确认 000709016000 山西省公安厅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行政确认 000709019000 山西省公安厅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行政确认 000709020000 山西省公安厅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行政确认 000709024000 山西省公安厅 国际联网备案 行政确认 000709025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 奖励 行政奖励 000809001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09003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09004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09005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09006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09007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09008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000809010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行政奖励 000809011000 山西省公安厅 普通护照签发 行政许可 000163001000 山西省公安厅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000163002000 山西省公安厅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可 000163003000 山西省公安厅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行政许可 000163005000 山西省公安厅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3006000 山西省公安厅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行政许可 000163007000 山西省公安厅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行政许可 000163008000 山西省公安厅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行政许可 000163009000 山西省公安厅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初审 行政许可 000163010000 山西省公安厅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行政许可 000163014000 山西省公安厅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行政许可 000163015000 山西省公安厅 焰火燃放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24000 山西省公安厅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09026000 山西省公安厅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09027000 山西省公安厅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28000 山西省公安厅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31000 山西省公安厅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9039000 山西省公安厅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09029000 山西省公安厅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行政许可 000163004000 山西省公安厅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3032000 山西省公安厅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许可 000163029000 山西省公安厅 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000163039000 山西省公安厅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行政许可 000163016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行政确认 000763002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行政确认 000763005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行政确认 000763006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行政确认 000763004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宣布作废 行政确认 000763008000 山西省公安厅 对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宣布作废 行政确认 000763009000 山西省公安厅 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核准 行政确认 000763020000 山西省公安厅 外国人入境、出境查验准许 行政确认 000763021000 山西省公安厅 中国公民入境、出境查验准许 行政确认 000763022000 山西省公安厅 查询出入境记录 行政确认 000763023000 山西省公安厅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9002W00 山西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9003W00 山西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9004W00 山西省公安厅 开锁业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9010W00 山西省公安厅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9019W00 山西省公安厅 机动车修理业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9028W00 山西省公安厅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9029W00 山西省公安厅 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审核 其他权力 141009032W00 山西省公安厅 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和交通管制 其他权力 141009034W00 山西省公安厅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 其他权力 141009035W00 山西省公安厅 剧毒及危险化学品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9013W00 山西省公安厅 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9016W00 山西省公安厅 娱乐场所的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9024W00 山西省公安厅 废旧金属收购业场所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9026W00 山西省公安厅 公章刻制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9018W00 山西省公安厅 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权力 141009037W00 山西省民政厅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1005000 山西省民政厅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000111006000 山西省民政厅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000711017000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1001000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000111002000 山西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1003000 山西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000111004000 山西省民政厅 地名审批或核准 行政确认 000711018000 山西省民政厅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行政许可 000111013000 山西省民政厅 养老机构、个人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1001000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行政奖励 000811005000 山西省民政厅 慈善表彰 行政奖励 000811008000 山西省民政厅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其他权力 001011001000 山西省民政厅 慈善信托备案 其他权力 001011002000 山西省民政厅 涉外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1002000 山西省民政厅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1001000 山西省民政厅 养老机构备案 其他权力 001011003000 山西省民政厅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 、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1008000 山西省民政厅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行政给付 000511005000 山西省民政厅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1003000 山西省民政厅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1005000 山西省民政厅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1008000 山西省民政厅 老年人福利补贴 行政给付 000511011000 山西省民政厅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11001000 山西省民政厅 临时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000511002000 山西省民政厅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11004000 山西省民政厅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行政给付 000511006000 山西省民政厅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000511007000 山西省民政厅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行政给付 000511008000 山西省民政厅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000511009000 山西省民政厅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1003000 山西省民政厅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 系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1004000 山西省民政厅 撤销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1007000 山西省民政厅 特困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000711011000 山西省民政厅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000711012000 山西省民政厅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000711013000 山西省民政厅 对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11001W00 山西省民政厅 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省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11002W00 山西省民政厅 对全省先进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个人 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11003W00 山西省民政厅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省的丧葬事项审批 其他权力 141011002W00 山西省民政厅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1004W00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 其他权力 141011006W00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慈善组织) 其他权力 141011007W00 山西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慈善组织) 其他权力 141011008W00 山西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 其他权力 141011009W00 山西省民政厅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慈善组织) 其他权力 141011010W00 山西省民政厅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 其他权力 141011011W00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到期换证 其他权力 141011012W00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遗失补证 其他权力 141011013W00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有关事项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1014W00 山西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1015W00 山西省民政厅 基金会有关事项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1016W00 山西省司法厅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 销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2004000 山西省司法厅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2005000 山西省司法厅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2006000 山西省司法厅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 职业核准 行政许可 000112007000 山西省司法厅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2008000 山西省司法厅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行政许可 000112009000 山西省司法厅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2010000 山西省司法厅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2011000 山西省司法厅 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2012000 山西省司法厅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2013000 山西省司法厅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2014000 山西省司法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2015000 山西省司法厅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行政给付 000512001000 山西省司法厅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000512002000 山西省司法厅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000512003000 山西省司法厅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行政给付 000512004000 山西省司法厅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行政确认 000712001000 山西省司法厅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2001000 山西省司法厅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2002000 山西省司法厅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2003000 山西省司法厅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2004000 山西省司法厅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变更核准 行政许可 140112002W00 山西省司法厅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其他权力 141012001W00 山西省司法厅 全省公证系列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行政确认 140712001W00 山西省司法厅 全省高级律师、中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行政确认 140712002W00 山西省司法厅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2001W00 山西省财政厅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3001000 山西省财政厅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3002000 山西省财政厅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3003000 山西省财政厅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000713001000 山西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 000913001000 山西省财政厅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其他权力 001013001000 山西省财政厅 全省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行政确认 140713002W00 山西省财政厅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审批 其他权力 141013002W00 山西省财政厅 对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未依规定进行 有关事项备案,或分所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理 其他权力 141013008W00 山西省财政厅 对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13001W00 山西省财政厅 对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13002W0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200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200Y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300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300Y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 保障厅 止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400400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 保障厅 止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400400Y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600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600Y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700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700Y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800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800Y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100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100Y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1100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1100Y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保障厅 行政许可 140114001W0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500Y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500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9003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保障厅 行政许可 00011400900Y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审核公布 保障厅 行政确认 140714001W0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保障厅 行政给付 140514001W0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保障厅 行政奖励 140814001W0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全省正高级工程师、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审 保障厅 行政确认 140714002W0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 保障厅 行政确认 140714003W0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保障厅 行政奖励 140814002W0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保障厅 行政裁决 140914001W0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审批 保障厅 其他权力 141014001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 行政许可 000115041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主要表现地在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 图审核(含出版、展示、登载、进口、出口及生产附着地 图图形的产品) 行政许可 140115036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000115042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宅基地使用权 行政确认 000715001006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预告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17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异议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16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23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22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新设探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5017001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新设采矿权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5016001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新建商品房转让确认 行政确认 140715002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5010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06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05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 其他权力 001015005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5001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000915002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行政许可 000115014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其他权力 001015002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5010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转让登记 行政许可 140115022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5017004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140915005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5017002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 裁决 行政裁决 140915006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5017005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保留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5017003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设施农用地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5008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08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44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03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000915003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行政许可 001015001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21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矿产资源勘查变更 行政许可 140115021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其他权力 141015004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原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与储量登记核准) 行政确认 000715006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5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其他权力 141015005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1700Y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项目审核 行政许可 140115039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1600Y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行政许可 000115016005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建设微波站、雷达站、广 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140115037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用地使用权 行政确认 000715001005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用地审查 行政许可 140115056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行政许可 000115009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5013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000115008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18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5012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工程验线证 其他权力 141015013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工程竣工认可证 其他权力 141015014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行政确认 000715002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工程放线证 其他权力 141015012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0115010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04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补办出让手续 行政许可 140115028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 、抵押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02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还迁房转让确认 行政确认 140715004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行政许可 140115030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11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12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核 行政许可 140115003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行政许可 140115015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行政许可 140115002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行政许可 140115004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行政许可 000115001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5009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更正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15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09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5001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07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房改房、集资房转让确认 行政确认 140715003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行政确认 140715007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37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 行政裁决 000915001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5008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行政许可 140115054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5007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5012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5013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对(全省)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5003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其他权力 141015003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5006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15004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15003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15002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15005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15001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5005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1500Y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役权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13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籍测绘项目设计书审核 其他权力 141015028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抵押权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14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32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存量房转让确认 行政确认 140715005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存量房网签备案、撤销 行政确认 140715006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村庄和集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5053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占用审批 行政许可 140115025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30002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3000Y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500700Y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5007002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5009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 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5034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查封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18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测绘作业证核发 其他权力 0010150060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采煤沉陷区项目规划选址 行政许可 140115017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转让登记 行政许可 140115055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5016004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5016002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补证登记 行政许可 140115059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补证登记 行政许可 140115061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延续 行政许可 140115060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 行政裁决 140915004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5016003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不动产统一登记 行政确认 00071500100Y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注销 行政确认 140715009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行政确认 140715010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申请的审查 其他权力 141015002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15002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勘查与测绘工程专业中级、高级工程师评审 行政确认 140715013W00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140115058W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6015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6013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行政许可 000116055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6051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6007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行政确认 000716003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行政确认 000716010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140116001W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行政许可 140116002W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行政许可 140116004W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确认 行政确认 140716001W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6001W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6002W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一类放射源运输前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6003W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6004W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核发 其他权力 141016006W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6003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6005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6006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6011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辐射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6014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6016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全省环保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行政确认 140716003W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行政奖励 140816001W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行政许可 000116057000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行政确认 000716007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 准 行政许可 00011705400Y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 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行政许可 000117054002 行政许可 000117054003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甲级)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 行政许可 000117054004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 行政许可 000117054005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 行政许可 000117054006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 行政许可 000117054007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行政许可 000117054008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7007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行政许可 000117002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行政许可 000117003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行政许可 000117046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7006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其他权力 001017001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其他权力 00101700200Y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其他权力 001017002001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其他权力 001017002002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703900Y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7039002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705500Y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7055001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7055002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7056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考核 行政许可 000117008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行政许可 000117009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行政确认 000717003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7006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10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7011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29000 行政许可 000117030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7048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7049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 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000117051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000117052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行政确认 000717008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行政确认 000717010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权力 001017006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其他权力 001017007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其他权力 001017008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7012000 行政许可 000117013000 行政许可 000117014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服务审批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7015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000117016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 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17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7018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19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20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21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22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23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25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26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27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28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7047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行政确认 000717004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其他权力 001017003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其他权力 001017004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其他权力 001017005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7050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其他权力 141017001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其他权力 141017002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7003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 其他权力 141017004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 其他权力 141017005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撤销 其他权力 141017006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撤销 其他权力 141017007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屋抵押确认、注销 行政确认 140717001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新建商品房转让确认 行政确认 140717002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改房、集资房转让确认 行政确认 140717003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还迁房转让确认 行政确认 140717004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存量房转让确认 行政确认 140717005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 其他权力 141017008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000717007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000717009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其他权力 001017009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000117057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绿色建材认证 行政确认 000717002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 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7001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 励 行政奖励 000817002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7003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0008170040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 140117001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 140117002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140117003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全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 行政确认 140717006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厅属及省直单位建设工程专业初、中级技术职务评审 行政确认 140717007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其他权力 141017010W00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晋信息登记系统 行政许可 140117004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03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05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06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07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08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09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10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12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 行政许可 000118013001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 行政许可 000118013002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 行政许可 000118013006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000118014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17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21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22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车辆运营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8023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27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收费标准审核 行政许可 000118030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 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31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32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 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33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确定 行政许可 000118034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 行政许可 000118035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37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39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8040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8041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00011804500Y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46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18050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8054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000118057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000118058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行政许可 000118082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发证 行政确认 0007180160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40118001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免交核准 行政许可 140118002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客运经营者变更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8003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客运班线变更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 行政许可 140118004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新增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8005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客运班线延续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8006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船舶与水上设施法定检验 行政许可 140118007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内河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8008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跨市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8009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外商投资水路运输审批 行政许可 140118010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遗留 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 行政许可 140118011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140118012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货运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40118013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40118014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40118015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8016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8017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0118018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8019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旅游客运新增运力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8020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封闭水域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8021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安全培训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0118024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行政确认 140718001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等级认定 行政确认 140718002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全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省直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级 职称评审 行政确认 140718003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140718004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及特大内河交通事故以下事故 的责任认定 行政裁决 140918001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对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18001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8002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车辆社会化平台服务商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8003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8004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批复 其他权力 141018005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其他权力 141018006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高速公路服务区关闭的审批 其他权力 141018007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船员培训机构许可初审 其他权力 141018008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8009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 车) 其他权力 141018010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8011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农村公路招投标 其他权力 141018012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证》配发、注销 其他权力 141018013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客运经营临时客运标志牌配发 其他权力 141018014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8016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 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8017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 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8018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登记 其他权力 141018019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客货运、危货)换证补证变更转籍注销 其他权力 141018020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道路运输证(客运、危险货物、汽车租赁)审验 其他权力 141018021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140118054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140118055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140118056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140118057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其他权力 141018022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其他权力 141018023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其他权力 141018024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审核转报 行政许可 140118060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40118008W00 经营性道路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其他权力 141018025W00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9001000 山西省水利厅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02000 山西省水利厅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行政许可 000119003000 山西省水利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04000 山西省水利厅 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9005000 山西省水利厅 围垦河道审核 行政许可 140119001W00 山西省水利厅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行政许可 000119007000 山西省水利厅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08000 山西省水利厅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09000 山西省水利厅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10000 山西省水利厅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行政许可 000119011000 山西省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12000 山西省水利厅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13000 山西省水利厅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14000 山西省水利厅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15000 山西省水利厅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16000 山西省水利厅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140119002W00 山西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行政许可 000119020000 山西省水利厅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行政许可 000119022000 山西省水利厅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9028000 山西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其他权力 001019005000 山西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证的延续或变更审批 其他权力 141019001W00 山西省水利厅 取用水计划审批 其他权力 141019002W00 山西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初审 其他权力 141019003W00 山西省水利厅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其他权力 141019004W00 山西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其他权力 141019005W00 山西省水利厅 水利规划审查 其他权力 141019006W00 山西省水利厅 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行政确认 140719001W00 山西省水利厅 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 其他权力 141019007W00 山西省水利厅 邀请招标方式 其他权力 141019008W00 山西省水利厅 可不进行招标 方式 其他权力 141019009W00 山西省水利厅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其他权力 141019010W00 山西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其他权力 141019011W00 山西省水利厅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资格认定 其他权力 141019012W00 山西省水利厅 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140119003W00 山西省水利厅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方面成绩显著 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19001W00 山西省水利厅 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40819002W00 山西省水利厅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40819003W00 山西省水利厅 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禹王杯竞赛评比 行政奖励 140819004W00 山西省水利厅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19005W00 山西省水利厅 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 监察人员的表彰或奖励 行政奖励 140819006W00 山西省水利厅 水事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140919001W00 山西省水利厅 对泉域内采矿排水进行登记 其他权力 141019019W00 山西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招标备案 其他权力 141019014W00 山西省水利厅 省级防汛补助资金和应急度汛资金核拨 其他权力 141019015W00 山西省水利厅 省级抗旱减灾资金核拨 其他权力 141019016W00 山西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其他权力 141019017W00 山西省水利厅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核拨 其他权力 141019018W00 山西省水利厅 泉域水文地质勘探备案 行政许可 140119004W00 山西省水利厅 全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省直水利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 行政确认 140719002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089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01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 批 行政许可 000120147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48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202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014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025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036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0040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042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057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 考察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059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076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077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20134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20138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40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 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44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药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000120162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药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0163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46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49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53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 批 行政许可 000120154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164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67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行政许可 000120214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登记 行政许可 000120215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或捕捞名贵 水生生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216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0217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218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大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82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20186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187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行政许可 000120188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行政许可 000120183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行政许可 000120190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农业) 行政许可 000120198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211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行政许可 000120205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208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209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212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029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许可 000120031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075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0161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000120172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175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77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船舶登记 行政许可 000120181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0189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220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行政许可 000120071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000120011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73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74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 、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76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执业兽医注册 行政许可 000120207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行政许可 000120185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84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201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072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0073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0131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远洋渔业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168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行政许可 000120200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权限内肥料登记 行政许可 000120192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境外引进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在境内 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蜂 、蚕遗传资源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9300Y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境外引进畜禽、蜂遗传资源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93001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蜂遗传资 源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93002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 保护名录的畜禽、蜂遗传资源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93003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93004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93005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 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93006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99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 物、食用菌、草类、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和进出口农作 物种子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20300Y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203001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 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203002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其他权力 001020003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 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0219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56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204002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30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远洋渔业项目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66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进出口国际公 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80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96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97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26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药登记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27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出口蚕遗传资源、涉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29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43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白鱀豚等)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白鱀 豚等)的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45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肥料登记初审 行政许可 0001201910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跨省调入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同意 行政许可 140120001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蚕品种审定 行政许可 140120002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进行野外 考察审批 行政许可 140120003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0120004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0120005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0120006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行政许可 140120007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蚕种跨省引种审批 行政许可 140120008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140120009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40120010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行政确认 140720001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确定 行政确认 140720003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全省农业系列高级、省直农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 行政确认 140720004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140720005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140720006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02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03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高致病性病原微 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01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15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境外引进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在境内 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蜂 、蚕遗传资源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16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境外引进畜禽、蜂遗传资源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16W01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 物、食用菌、草类、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和进出口农作 物种子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17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 物、食用菌、烟草、中药材种质资源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17W01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确定的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18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19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蜂遗传资 源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20W00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 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初审 141020021W00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 保护名录的畜禽、蜂遗传资源初审 141020022W00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23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24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进出口国际公 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0025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对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16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17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01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02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03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对农业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04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对植物检疫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05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 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06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07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08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 及其管理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09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10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水污染防治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11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成绩显著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12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13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14W00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0015W00 山西省商务厅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1001000 山西省商务厅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000121002000 山西省商务厅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1005000 山西省商务厅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1006000 山西省商务厅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000121007000 山西省商务厅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1008000 山西省商务厅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1011000 山西省商务厅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1012000 山西省商务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行政许可 000121013000 山西省商务厅 货物出口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1015002 山西省商务厅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101500Y 山西省商务厅 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初审和服务网点核查 行政许可 000121016002 山西省商务厅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1019000 山西省商务厅 进口关税配额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1020000 山西省商务厅 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1021000 山西省商务厅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102200Y 山西省商务厅 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行政确认 000721001000 山西省商务厅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确认 行政确认 000721004000 山西省商务厅 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原产地证核发 其他权力 OO1021001000 山西省商务厅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1002W00 山西省商务厅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其他权力 141021003W00 山西省商务厅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1005W00 山西省商务厅 汽车摩托车年度出口资质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1006W00 山西省商务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1007W00 山西省商务厅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1009W00 山西省商务厅 对外援助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1010W00 山西省商务厅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1013W00 山西省商务厅 对全省商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1001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3001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23002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行政许可 000123003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000123004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除外) 行政许可 000123005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3006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3007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3008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3009000 行政许可 000123010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23011000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 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3012000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 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3013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师资格准入(含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香 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000123014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3015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000123016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3017001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301700Y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3018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3019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行政许可 000123020000 行政许可 000123021000 行政许可 000123022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 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000123023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3024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3025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000123026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3027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3028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000123029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0123001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3037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行政许可 000123038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23039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00012304200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构甲级资质认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乙级资质认 可) 行政许可 000123042002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00012304200Y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 行政许可 140123002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行政给付 000523001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行政给付 000523002002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类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行政给付 00052300200Y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行政给付 000523003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行政给付 000523004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行政给付 000523005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艾滋病防治相关人员补助、抚恤 行政给付 140523001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 行政确认 000723001000 行政确认 000723002000 行政确认 000723003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 验的批准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尸检机构认定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行政确认 000723004000 行政确认 000723006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行政确认 000723007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000723008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资格的指定 行政确认 000723009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 学技术鉴定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行政确认 000723010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行政确认 000723011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 行政确认 000723012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000723013000 行政确认 000723015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资格认定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行政确认 140723001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全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行政确认 140723002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行政确认 140723004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确认 行政确认 140723006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3001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3002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3003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3004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3005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3006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3007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 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3008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3009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3010000 行政奖励 000823011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 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病防治奖励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行政奖励 000823012000 行政奖励 000823013000 行政奖励 000823014000 行政奖励 000823015000 行政奖励 000823016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行政裁决 0009230010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审批 其他权力 141023001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审批 其他权力 141023002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审查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3003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3004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性病诊疗服务医疗机构的核验和评审 其他权力 141023005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师定期考核 其他权力 141023006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抗菌药物处方权或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授予 其他权力 141023007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审核 其他权力 141023008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登记注明 其他权力 141023009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3010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采血浆站设置执业许可的审查 其他权力 141023011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采血浆站设置执业许可的初审 其他权力 141023012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 其他权力 141023013W00 其他权力 141023014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 输注活动核准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3015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其他权力 141023016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诊所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3017W00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审批 其他权力 141023018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行政许可 00012503100Y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000125031001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000125031002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503600Y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5036004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5036005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00012503700Y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000125037011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000125037012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000125037013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000125037015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0001250390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 行政许可 00012504100Y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5041001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 行政许可 000125041002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50420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50430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50440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50450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504600Y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5046001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5046002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50030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 行政确认 00072500600Y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 证(央企总部人员) 行政确认 000725006003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其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行政确认 000725006004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5001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三类)生产、(第二类) 经营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5002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生 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 其他权力 141025003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火灾事故调查 行政确认 0007250070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504700Y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5047002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0001250490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和注册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505500Y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000125055001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5055002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及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5001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灾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 行政给付 140525001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分配、调拨、发放救灾捐赠款物 行政给付 140525002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及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5002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 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5004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煤矿违法生产的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5005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 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5006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5007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定 行政确认 140725006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和复核 行政确认 140725007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砖瓦黏土开采建设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 证的,其他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140125003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要求审批 行政许可 140125008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其他权力 141025005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接待登记举报查处 其他权力 141025006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煤矿复工复产的验收 其他权力 141025007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属地监管的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报告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5008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 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试运行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5011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5012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境内救灾捐赠物资变卖的批准 其他权力 141025013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救 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 其他权力 141025014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重大危险源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5015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变卖的批 准 其他权力 141025016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非煤矿山节后复工复产验收 其他权力 141025017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分配 其他权力 141025018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及有关单位 其他权力 141025019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5020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防震减灾规划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5021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审 批 其他权力 141025022W00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企事业单位安装地震紧急处置系统和报警装置的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5023W00 行政许可 000131003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000131004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000131005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发布登记 行政许可 000131006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行政许可 000131007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行政许可 000131008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31009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000131010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000131011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000131012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行政许可 000131013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行政许可 000131015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31016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行政许可 000131017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 行政许可 000131018000 行政许可 000131023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 方食品)生产许可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000131024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000131025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000131026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000131027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行政许可 000131031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动产抵押登记 行政确认 000731001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权出质的设立 行政确认 000731002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行政确认 000731010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检中心认定 行政确认 000731012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1007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1008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违法直销、传销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140831001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行政裁决 0009310010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备案 行政许可 140131001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140131002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140131003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140131004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定点批发许可 行政许可 140131005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 行政许可 140131007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驰名商标认定审查 行政确认 140731001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 行政确认 140731002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资格核准 行政确认 140731003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资格核准 行政确认 140731004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查、审批的工业产品的受理 其他权力 141031002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 其他权力 141031003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其他权力 141031004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公证检验 其他权力 141031005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初审 其他权力 141031006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1010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小摊点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1011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事前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1012W00 行政奖励 140831002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行政奖励 140831003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山西省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31004W00 行政奖励 140831006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奖励 对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 励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特种设备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31007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140931001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授予山西省质量奖 行政奖励 140831008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其他权力 001031001000 行政许可 140131011W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 产许可、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000131023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国产电视剧片(电视动画片)审查 行政许可 00013200500Y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 行政许可 000132005001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行政许可 000132005002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06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0800Y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08001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08002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000132009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12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行政许可 000132014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15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000132016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17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19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20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2500Y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其他视听节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25001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25002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 电视节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26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 )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27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000132028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29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31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行政许可 000132032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行政许可 000132033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 备)订购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000132034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35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32037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38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3900Y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39001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核发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39002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 套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41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 标识识别号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42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43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44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50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2051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初审 其他权力 141032001W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 播类服务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2002W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互联网网站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的审批 其他权力 141032003W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变更)备案核准初审 其他权力 141032004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书号、条码核发 其他权力 141039016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39001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140839002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全省“山西出版奖”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39003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140839004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含出版 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报纸、期刊、连续 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的初审 行政许可 000139001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期 刊出版机构重大选题审批的初审 行政许可 000139002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03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04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05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行政许可 000139006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印刷宗教用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07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收委托复制境外音 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许可 行政许可 000139008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11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39012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13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14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15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 的初审 行政许可 000139016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 业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17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期刊、报纸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18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的初 审 行政许可 000139019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图书、期刊印刷备案核准 行政许可 000139020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备案核准 行政许可 000139021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27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 行政许可 000139030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 )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32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新闻记者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39035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9040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作品自愿登记 行政确认 000739001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 行政确认 000739002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 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9001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图书质量复检异议的裁决 行政裁决 000939001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出版许可 行政许可 000175005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冠名编纂许可 行政许可 0001750060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 其他权力 141039001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 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9002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批发企业从事网络发行业务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9003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建立发行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9004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 采编人员等变更及终止业 务活动注销登记 其他权力 141039005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期刊出版增刊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9006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报纸、期刊休刊备案核准 行政许可 140139001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新设出版单位延期出版备案核准 行政许可 140139002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 止出版经营活动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9007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 动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9009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9010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 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9011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 行政确认 140739001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报纸出版“号外”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9012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9013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9014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发行业务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9015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全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行政确认 140739002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期 权局) 刊出版机构重大选题审批的初审 其他权力 141039017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的初 权局) 审 其他权力 141039018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 权局) )初审 其他权力 141039019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 权局) 的初审 其他权力 141039020W00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含出版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 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报纸、期刊、连续 权局) 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的初审 其他权力 141039021W00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初审 权局) 其他权力 141039022W00 山西省能源局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0001000 山西省能源局 新建(含异地扩建)300万吨以下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 运设施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000160003000 山西省能源局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行政许可 140160001W00 山西省能源局 光伏发电规模年度计划下达 行政给付 000560001000 山西省能源局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能源领域) 其他权力 141060001W00 山西省能源局 对全省煤炭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60001W00 山西省能源局 对全省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60002W00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行政许可 000168001000 山西省文物局 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行政许可 000168002002 山西省文物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 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3002 山西省文物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 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3002 山西省文物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 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3003 山西省文物局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4000 山西省文物局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许可 行政许可 000168005000 山西省文物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 物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6002 山西省文物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6004 山西省文物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6003 山西省文物局 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7001 山西省文物局 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7003 山西省文物局 未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7004 山西省文物局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8000 山西省文物局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审核 行政许可 000168009002 山西省文物局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审核 行政许可 000168009003 山西省文物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 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行政许可 000168010002 山西省文物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级别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 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行政许可 000168010003 山西省文物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1002 山西省文物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1003 山西省文物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1004 山西省文物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2002 山西省文物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2003 山西省文物局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2004 山西省文物局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3000 山西省文物局 博物馆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行政许可 000168014002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乙丙级、施工资质二三级、 监理资质乙丙级)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68015002 山西省文物局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6002 山西省文物局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行政许可 000168017000 山西省文物局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 掘现场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8000 山西省文物局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9000 山西省文物局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000168021000 山西省文物局 馆藏珍贵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行政许可 00016800200Y 山西省文物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 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300Y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 缮许可 行政许可 00016800600Y 山西省文物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 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700Y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 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0900Y 山西省文物局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 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行政许可 00016801000Y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00016801100Y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200Y 山西省文物局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400Y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监理资质)证 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6801500Y 山西省文物局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801600Y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行政许可 140168000W00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 行政许可 140168001W00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行政许可 140168002W00 山西省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140168007W00 山西省文物局 全省文博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 行政确认 140768001W00 山西省文物局 对全省文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68002W00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认定争议的裁定 行政裁决 140968003W00 山西省文物局 馆藏文物档案备案 其他权力 141068006W00 山西省文物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设计方案审批 其他权力 141068007W00 山西省文物局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其他权力 141068010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070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行政许可 000164071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 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072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 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073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077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64078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079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 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64083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 目选址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000164085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090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000164092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行政许可 000164093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初审 行政许可 000164094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095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097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098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64101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000164102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行政许可 000164103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104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64107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行政许可 000164108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109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64111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113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 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114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116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64118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64120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000164121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123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 资源采伐和采集 行政许可 000164126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 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127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4143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 审核 行政许可 000164145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表彰和奖励在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移转化、林业标准化 、科学普及等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 个人 行政奖励 000864015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000964002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000964003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建立、范围调整审核 其他权力 001064014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批 其他权力 001064015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 与隶属关系审核 行政许可 140164002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市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行政许可 140164003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0164004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140164005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0164006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140164007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市级森林公园设立、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 与隶属关系审核 行政许可 140164008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 与隶属关系审核 行政许可 140164009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行政许可 14016401W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利用集体所有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开展旅游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140164011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 初审 行政许可 140164012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草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140164013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0164015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140164016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初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 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 经营相结合的) 行政许可 140164018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量限额审批 行政许可 14016402W0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 更隶属关系初审 行政许可 140164021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 行政确认 140764001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对全省林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64001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对全省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64002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绿化奖章 行政奖励 140864003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其他权力 141064001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行政给付 140564001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因保护国家、地方重点保护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造成 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 行政给付 140564002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育林基金的征收 行政征收 140464001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140164022W00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级森林公园验收 其他权力 141064016W00 行政许可 000172001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生产许可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02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行政许可 000172003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批发企业许可 行政许可 000172004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行政许可 000172006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09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10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11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12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13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14000 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 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15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专 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16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 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17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18000 行政许可 000172021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行政许可 000172023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24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25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26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000172027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注册 行政许可 000172029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2030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产药品再注册 行政许可 000172031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产药品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000172032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品种保护初审 行政许可 000172035000 审批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销售证明书”的出具 行政确认 000772001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000872001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购用审批 其他权力 001072001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其他权力 001072002000 其他权力 001072003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计划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需 用计划备案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其他权力 141072001W00 其他权力 141072002W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 其他权力 141072003W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 其他权力 141072004W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000172020000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补充事项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行政许可 140172001W00 山西省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 000154001001 山西省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000154001002 山西省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00015400100Y 山西省气象局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000154002002 山西省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00015400200Y 山西省气象局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外的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行政许可 000154003002 山西省气象局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行政许可 00015400300Y 山西省气象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行政许可 000154004000 山西省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54005000 山西省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000154006000 山西省气象局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备案 其他权力 141054001W00 山西省气象局 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审 核转报 其他权力 141054002W00 山西省气象局 外国组织、个人和境外机构在本省从事气象活动的转报 其他权力 141054003W00 其他权力 141077001W00 山西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商用密码科研成果鉴定初审 山西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初审 其他权力 141077002W00 山西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初审 其他权力 141077003W00 山西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初审 其他权力 141077004W00 山西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初审 其他权力 141077005W00 其他权力 141077006W00 山西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系统技术改造、系统搬迁初 审 山西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初审 其他权力 141077007W00 山西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定初审 其他权力 141077008W00 山西省国家安全厅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10001000 山西省体育局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3001000 山西省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 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000133002000 山西省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3003000 山西省体育局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3004000 山西省体育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3006000 山西省体育局 等级运动员 称号授予 行政确认 000733001000 山西省体育局 国家三级运动员 认定 行政确认 000733002000 山西省体育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行政确认 000733003000 山西省体育局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3001000 山西省体育局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其他权力 001033001000 山西省体育局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其他权力 001033002000 山西省体育局 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 许可 行政许可 140133001W00 山西省体育局 学校体育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批准 行政许可 140133002W00 山西省体育局 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行政确认 140733001W00 山西省体育局 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确认 140733002W00 山西省体育局 体育经营项目备案 其他权力 141033001W00 山西省体育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批准 其他权力 141033002W00 山西省体育局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枪支批准 其他权力 141033003W00 山西省体育局 体育彩票销售网络建立方案批准 其他权力 141033004W00 山西省体育局 全省性综合性运动会审核 其他权力 141033005W00 山西省体育局 审定、公布省级体育竞赛最高纪录 行政确认 140733003W00 山西省体育局 对体育比赛成绩优异的表彰 行政奖励 140833001W00 山西省体育局 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显著的表彰 行政奖励 140833002W00 山西省体育局 对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成绩显著的表彰 行政奖励 140833003W00 山西省体育局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贡献突出的表彰 行政奖励 140833004W00 山西省体育局 对健身气功工作贡献突出的表彰 行政奖励 140833005W00 山西省体育局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体育经营者的表彰 行政奖励 140833006W00 山西省体育局 对体育设施建设、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表彰 行政奖励 140833007W00 山西省体育局 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及其教练员的表彰 行政奖励 140833008W00 山西省体育局 对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训练单位、教练员、运动员 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33009W00 山西省体育局 对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显著的表彰 行政奖励 140833010W00 山西省体育局 对全省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33011W00 山西省统计局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34001000 山西省统计局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34002000 山西省统计局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1000 山西省统计局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2000 山西省统计局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3000 山西省统计局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4000 山西省统计局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5000 山西省统计局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6000 山西省统计局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000834007000 山西省统计局 对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34001W00 山西省统计局 全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行政确认 140734001W00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理局 行政许可 000155002000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理局 行政许可 000155001000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20%以上股权变更审批 理局 其他权力 141055001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 140180001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通讯警报设施拆除和搬迁审批 行政许可 140180002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报废、拆除和改造的审批 行政许可 140180003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40180004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变更、延期 行政许可 140180005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40180006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变更、延期 行政许可 140180007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40180008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变更、延期 行政许可 140180009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 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 行政许可 140180010W0Y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 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项目建议书审批 行政许可 140180010W01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 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可行性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140180010W02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 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140180010W03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 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施工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140180010W04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许可 140180011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备案 行政许可 140180012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140180013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40899001W00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对全省人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99002W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01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02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行政给付 000524003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行政给付 000524004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05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07000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 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08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09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10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11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12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 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13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14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15000 行政给付 000524017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给付 000524018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行政给付 000524019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 付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20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21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行政给付 000524023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行政确认 000724001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行政确认 000724003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行政确认 000724004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烈士评定 行政确认 000724006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行政确认 000724007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000724008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行政确认 000724009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优抚安置先进表彰 行政奖励 000824002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烈士褒扬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40040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况需易地安置的审批 其他权力 141024001W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行政给付 140524001W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140524002W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140524003W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残疾军人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具发放 其他权力 141024002W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残疾证件换发、补发 行政确认 140724001W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恢复伤残抚恤待遇 行政确认 140724002W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止或取消抚恤待遇 行政确认 140724003W00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140524004W00 山西省保密局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 认定 行政许可 000176001000 山西省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000176002000 山西省保密局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76003000 山西省保密局 对无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自身也无定密权或超越 自身定密权限的单位产生的拟定密事项进行定密 行政确认 000776001000 山西省保密局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及有争议事项 (含工程)进行确定 行政确认 000776002000 山西省保密局 保密奖励 行政奖励 000876001000 山西省电影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140199007W00 山西省电影局 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 其他权力 141099003W00 山西省电影局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备案 其他权力 141099004W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行政许可 000122001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2002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导游证核发 行政许可 000122003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000122004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05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 查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08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09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10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11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12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13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 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14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15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 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 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16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 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 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17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 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18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 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19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20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2100Y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 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22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23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 批 行政许可 000122024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31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 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22030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出具工 作证明 行政确认 000722001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动漫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 000722002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000722003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000722004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000722005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单位)命名 行政确认 000722007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出境游名单审核 行政确认 000722008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000722009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入境团队旅游邀请函 行政确认 000722010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旅游规划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确认 000722011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 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2001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2002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行政奖励 000822003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000822004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对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 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表彰 行政奖励 0008220050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 行政许可 140122001W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全省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艺 术(表演、音乐、美术、编导舞台技术)专业高级,省直 艺术专业中级职称评审 行政确认 140722001W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全市图书资料专业初级,群众文化专业初级,艺术(表演 、音乐、美术、编导、舞台技术)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 行政确认 140722002W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认定 行政确认 140722003W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对全省文化强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140822001W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审核 其他权力 141022002W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文化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 更、注销审查 其他权力 141022003W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2004W00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其他权力 141022005W00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1001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1002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1003 山西省宗教局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100Y 山西省宗教局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2000 山西省宗教局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3000 山西省宗教局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 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4000 山西省宗教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5000 山西省宗教局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6000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院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7001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院校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7002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院校合并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7003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院校分设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7004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院校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7005 山西省宗教局 设立宗教院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700Y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8001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8002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8003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800Y 山西省宗教局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09000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10001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10002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10003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1000Y 山西省宗教局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11000 山西省宗教局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13000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14000 山西省宗教局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15000 山西省宗教局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16000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 捐赠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17000 山西省宗教局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 十万元)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1020000 山西省侨务办公室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行政许可 000144001000 山西省侨务办公室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行政确认 000744001000 山西省侨务办公室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行政确认 000744002000 山西省侨务办公室 华侨身份证明 其他权力 001044001000 山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清真食品的名称、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上的字样、 图像、图案备案 其他权力 141008001W00 行政许可 140108001W00 山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变更民族成份初审 山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变更民族成份审批 行政许可 140108002W00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 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 局 行政确认 140799001W00 山西省网信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000146001000 山西省国防科工局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第二类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000161001000 山西省国防科工局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000161002000 山西省国防科工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7007000 山西省国防科工局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行政许可 000107009000 山西省国防科工局 硝酸铵出口审批 其他权力 141061001W00 山西省编办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000179001000 山西省地震局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 定 行政许可 000125035000 山西省地震局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行政许可 140125001W00 山西省地震局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行政确认 140725001W00 山西省地震局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定 行政确认 140725002W00 山西省地震局 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 行政确认 140725003W00 山西省地震局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的备案 其他权力 001025002000 山西省地震局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的批准 其他权力 141025001W00 山西省档案局 携带、运输、邮寄三级档案、未定级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 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 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5001000 山西省档案局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5002000 山西省档案局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行政许可 000175004000 山西省档案局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 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140875001W00 山西省档案局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其他权力 001075001000 山西省档案局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其他权力 141075001W00 山西省档案局 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其他权力 001075003000 山西省档案局 对部门档案馆设置的审核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设置 的审批 其他权力 141075002W00 山西省档案局 对外国人或者境外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审批 其他权力 141075003W00 山西省档案局 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其他权力 141075004W00 山西省档案局 对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审查 其他权力 141075005W00 山西省粮食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000159001000 山西省粮食局 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行政奖励 0008590010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 行政确认 140732001W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全省广播影视系统播音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 行政确认 140732002W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全省广播影视系统新闻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审 行政确认 140732003W00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 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0132001W00 服务事项“四级四同”目录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 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 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 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 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 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 》(国办发〔2008〕102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 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 十二、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 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部门备案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 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 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 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 环节。 行使层级 国家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备注 【部门规章】《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 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 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 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39项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 府能源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条:当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 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 备案。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 第三条: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 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第五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 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 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给予表彰和奖励。 【部门规章】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 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 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 【部门规章】 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 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 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 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部门规章】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 第28号) 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 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部门规章】 【法律】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 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部门规章】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条:各级 【法律】 【政府规章】 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21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负责。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 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 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 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 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成本 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 。 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 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制定的价格。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九条:定价机关 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 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 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 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第十二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 【部门规章】 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 并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 《中央定价目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 行,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七条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 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 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 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 )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 监督部门。 为,适用本规则。 【部门规章】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 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 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第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投 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政府投资条例》(国 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第十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 〕1392号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一至第六条 市级 县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 〕1392号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市级 县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 知》中办发〔200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 〕1392号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 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 (五)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 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 度;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档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 第十九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 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 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 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档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 第二十一条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 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第 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 十九条: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 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查验销售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 许可证书并留存复印件。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查验购买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保存购买、储存、销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别向所在地 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十一条: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前6个月的销售记录。 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第三十一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 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二条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 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 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 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规范性文件】《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第二十二条研制、生产渔业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 效发射试验时,须按设置渔业无线电台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省级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 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 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 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省级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 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 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 化部令第48号)第九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 、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第十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 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有生产监控化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四)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五)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六)五年内无违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第十一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 ;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表》的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意见和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 ;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 省级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 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 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 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 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 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第五十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进行体育比赛、 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 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 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 通关手续。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 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 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 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 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 除外。 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 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 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各 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技 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 也可以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备注1 鉴于投 部门批准。 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 的通知》: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经济专业 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 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 、直属机构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 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 ,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 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对项目履行核准、备案 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各 管理职责。 前款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设区的市、县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有 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六条《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 《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 各 按照下列权限实行备案管理:(一)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 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技术 域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设区的市备案的 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也 项目以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三)设区的市所辖 可以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 区的项目,备案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四)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 门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 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 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国家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 省级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 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 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 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法律】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 【部门规章】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六条 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 【法律】 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部门规章】 省级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项 目第5项 省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 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 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部门规章】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教育部令第11号)第五条:教材的编写、 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行政法规】 。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二十三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 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 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 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 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 ,应当有试用期。 【行政法规】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 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 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 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 【法律】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 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 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 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 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 【地方性法规】 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七条: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 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 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 设立职业学校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 (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 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 人民政府审批; 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 (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 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 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 (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 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 行政部门审批; 列基本条件: 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 (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有合格的教师; 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五)技工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劳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动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 (六)高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 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按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 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按照《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 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 有关规定办理。 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 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 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 设立职业学校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 人民政府审批; (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部门规章】 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教育部令第16号)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 (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语 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五)技工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劳 【行政法规】 动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 (六)高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按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考部分课程。 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按照《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 【部门规章】 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行政法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 手续。 【规范性文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市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 十九条。 市级 县级 【政府规章】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135号)第十一条:各级教师进 修院校和其他教师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普通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 院校应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 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承认其继续教育成绩。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 行) 【规范性文件】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 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号)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010]39号) 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 【规范性文件】 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的通知》(职改[1986]第111号)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 【规范性文件】 府应加强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普通高等学校应承担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任务。为职业学校培养的教师,必须到职业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其任教服务期 不少于五年。 【行政法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八条:省自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职业学校任教。 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 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省考委的职责是: ,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全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 定主考学校; 实施专业骨干教师培训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重要内容和主干项目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学习资料;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现就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问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题提出如下意见: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 省级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 奖惩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第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 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 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 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 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 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 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六点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 【规范性文件】《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 师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职改[1986]第111号)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 【规范性文件】《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2号)第十七条、第十 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 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政府规章】《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 民政府令第31号)第十六条:建立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按教育行政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以前举办的幼儿园,凡未登记注册的,应按规定补办登 记注册手续。 非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幼儿园,园长更换应报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市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 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教基[2014]13号 )第三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办法》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 构证明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及居民委 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 【部门规章】《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 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 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 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 个月内办结。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 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第十二条:省(部)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 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 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 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 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 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育行政部门。 【政府规章】 【法律】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省政府令第131号)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 、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 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果奖。 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 》的通知(晋教基〔2014〕13号)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 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 【部门规章】 十二年一贯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 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 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 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 、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 【规范性文件】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 晋评组发[2014]2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 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 布审计结果。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 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予以规范,加强对中小学 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校长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普通师范院校、教育学院 【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教师进修学校等机构发挥各自优势,以不同形式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 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 【法律】 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 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5月26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 《关于委托省学位委员会进行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 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部门规章】 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0]18号)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教育部令第4号)第三条:申办中介服务 【规范性文件】 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0]49号)第十三条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省级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 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9月28日山西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宏 、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学 校及其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设立职业学校, 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单位申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三)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 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 门审批;(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 审批机关备案。 部门申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五)技工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 批;(六)高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按管理职责分工分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 ,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 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 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 案并公示。 【规范性文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发改价格〔2005〕309号) 第四条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市级 市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 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谁。学校设立评审小组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范性文件】《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 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 ,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义务教育法释义》第三章。 、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第6条(附件)》 。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 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 ,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 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分 布状况和变动趋势,科学预测,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适时制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划,并组织实施。学校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府性基金的征收或者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 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 【部门规章】《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 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 【部门规章】《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 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 、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补充实行公开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 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市 、 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 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的通知(晋教基〔2014〕13号)第九条第三款 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 第二十条第三款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 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 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 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 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部门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6年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省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条 省级 【部门规章】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0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5年省政府令135号) 第十五条 省级 【部门规章】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2012年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 省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六条 省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七条 省级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附件1第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 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 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标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自免税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 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省级 【规范性文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指 导。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晋科高发区〔2015〕163号 )第三条山西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第七条山西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 化器的认定工作 省级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各级政府要进一加 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开展产业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和 集成创新。” 市级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 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 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 的原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 号。 省级 【规范性文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 员会令第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 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九条:实验 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第十二 条: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规范性文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 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第八条:省 〕063号)第三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 、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合 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 件,发放许可证。 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三)免税的审 【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 批程序: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 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第五条 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晋动管〔1999〕2号)第四条。 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晋科发〔2002〕 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 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8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7]512 ,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 【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11号)二、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 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国务院其他行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第一条组织与实施(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 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 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 工作。 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 认定科普基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 场所;(二)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三)有明确 【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 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四)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的时间每 行) 全文 。 年不少于30天。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 【规范性文件】《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5号)第十二条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 (全文) 研究院、所成立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审 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备 定研究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工作。高级研究人员的任职条件一般由各省、自 案。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依法免征营业税以及享受其他税收 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一级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或由各省、自治区 优惠。 、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授权确定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全文。 高级职务的评审。中级以下研究人员的任职条件评审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第20条。 省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 学技术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科技素质和科学决策能力,行政首长要总管 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的 职能作用。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全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 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 员的作用。 【规范性文件】《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 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0〕10号)第七十五 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53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 号) 全文。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 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附件第19项 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 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 【规范性文件】《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 〕061号)第十九条 申请新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就所在城市的科技实力,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 业基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基本投资环境和对外开放条件,以及开发区发展现状和前 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景等,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并附当地人民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规划和 【规范性文件】 计划。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第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开发区设立升级扩区和退出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7〕32号 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 )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区申请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 科技部。 申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 【规范性文件】 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 按照国家级高新区有关条件和指标要求进行审核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意见;具备升 发基〔2012〕716号)第十一条 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 【规范性文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 级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 门审核推荐,并报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 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 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接科技部。 批准建设。 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 2017〕7号) (十九)规范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管理。发展较好的省级开发区可按规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 定程序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 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规范性文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省级 市级 【规范性文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 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 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 市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 予以修改)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 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 予以修改)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 定。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 予以修改)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 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 ,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 ,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省级 市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 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 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 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 予以修改)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 ,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 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 注射枪。第八条:….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 证件。 第十一条:...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 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 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 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 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 予以修改)第六条: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 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 输、使用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规范性文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 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 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 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 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 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 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 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 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 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 全许可。” 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 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 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 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省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 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 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 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 施审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 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 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 提前向社会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 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 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 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 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 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 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 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 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 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 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 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主席令第 44号)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 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十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 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四条:“境外非政府 组织代表机构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由登 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 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 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县级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 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 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 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 人员进行。 县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 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县级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四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 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级 县级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六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 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 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 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 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 【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 机构进行。 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 第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 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 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 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 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 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 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 见,并且签名。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 人员进行。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 :“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 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九)研制、生产、销 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 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二条鉴 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 定机关: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 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 发、双人保管制度。 药的鉴定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术防范设施。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 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验。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 【规范性文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 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 6.1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见附录A)。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6.2技术防范系统 6.2.1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大型焰火燃放作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GB5034GA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 单位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 方可投入使用。” 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 6.1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 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见附录A)。 6.3.1经考核合格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省级公安 机关发给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 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 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规范性文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规定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 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 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 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 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 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 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 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 员,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 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规范性文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安财产 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 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令第135号)第二 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 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主动性、创造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 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 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 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 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 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 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 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 注。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 予以修改)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 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 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 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 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 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 效。 )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 ;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 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 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 离境。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 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 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 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 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 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 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第三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 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人居留证件。 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 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 ,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 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 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 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 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 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 资格。”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 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 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 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 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 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省级 市级 县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 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市级 县级 国务院决定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 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 申请。 县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 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 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 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 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 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 取港澳同胞回乡证。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监理、运营和信息使用等活动, 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申请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 审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 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 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 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 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 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 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91号修 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订)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外国 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 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 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 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 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 ,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 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七条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 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 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 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改 )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 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 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 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 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 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 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 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注销的;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 的护照作废。 告后仍未申报的; 第十六条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发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 布,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改) 返回: 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 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不准出境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公境[2011]3224号),“边防检查站、地(市)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 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 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近5年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二十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十三条 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 (一)未持有旅行证件的; 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三)拒绝交验旅行证件的;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 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 取得保 [1986]178号) 的情况。 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 第十九条内地公民往来香港、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须向对外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口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 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出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 (一)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冒用他人往来港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八条 自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 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 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 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拒绝交验证件的。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 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条 设 定处理。 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县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条 省级 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 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 【部门规章】《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之日起5日内,到所属县(区、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登记备案。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 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 【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5.2.3.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 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 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 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 的检查。 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 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 ; 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晋公通字 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2011]48号)第十五条获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省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 。申请备案时应填写《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登记备案表》(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 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 材料: 用爆炸物品流向。 市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 交通信号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 告。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 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 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 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 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 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 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 第四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 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 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 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 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案。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 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县级 县级 县级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 及时提供。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 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部门规章】《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公安部)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 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 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第25号)二十三、 印章制发机 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 二十四、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 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 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未设置临时停 二十六、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 车泊位的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 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 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 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 明理由。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 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 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 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 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 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 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 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 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 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 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 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 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 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 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 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 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 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社 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 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 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 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 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 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 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 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 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 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 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 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 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 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 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 市级 县级 国家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 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 彰”。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29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 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 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 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 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 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省级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 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 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 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 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 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 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 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市级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 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 【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 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 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 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县级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 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 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 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 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 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 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县级 县级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章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 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 1.【65】国内字224号<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凡 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 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第7条“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 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 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 居民。 2.民发【1980】第28号《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 问题的批复》:凡是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 ,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 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 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835号) 价格临时补 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 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 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 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 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 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 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 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 关。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 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 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 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县级 县级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将城乡 “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 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 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 县级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 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 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县级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 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 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县级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 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目录的通知》(晋评组[2014]2号) 省级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政府规章】《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228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政府规章】《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6年省政府令第193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 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省级 【部门规章】《国家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3月30日 民事发 [1993]2号) 第五条 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 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 、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 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规范性文件】 会议通过)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20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 号) 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 【规范性文件】 、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 《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民字〔1988〕8号) 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 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 理办法》(国台发〔1996〕10号 ) 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 省级 省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 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 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山西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的 第二款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 通知》(晋政发〔2017 〕53号) 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山西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的 通知》(晋政发〔2017 〕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 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二款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 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山西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的 通知》(晋政发〔2017 〕53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 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 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条 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款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 的年检。 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山西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的 。 通知》(晋政发〔2017 〕53号) 《山西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的 通知》(晋政发〔2017 〕53号)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 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 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基金会年度检查,是指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 第六条 表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 第三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 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 《山西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的 第六条 通知》(晋政发〔2017 〕53号)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 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条 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 第六条 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 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 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 第三条 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 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 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 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 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 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 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 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 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 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基金会管理条例》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 第十四条 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 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6项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 部门。 省级 省级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 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 ,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 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省级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 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 ,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 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 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 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 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2日司 法部令第115号)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2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 。 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 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 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 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 员中公开选拔。” 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 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 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 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 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 书。 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 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31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 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 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省级 省级 国家 省级 省级 省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 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 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七条:司法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 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 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 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 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 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登记手续……。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 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 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 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 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 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 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 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 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 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 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 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省级 市级 县级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 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 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 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作予以协助。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 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 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 予表彰奖励。 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 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 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 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 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 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法律援助条例》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有自己的名称; 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 (二)有固定的场所; 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 设置方案的要求。 【行政法规】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 【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 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 【规范性文件】 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关于成立山西省公证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晋职改字【1988】44号)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7号) 附件1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 行)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对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山西省高级律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请示>的 批复》(晋职改字【1988】2号)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有 【部门规章】 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7号) 附件1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 ,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 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 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 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5项:境外 后办理注销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 以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 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 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 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 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 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 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我省在国务院下放基础上,按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修订)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3号):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部令第86号) 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 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 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 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并定期予以公布。 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部门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 【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 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 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 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十条 会计人员通过考试或者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 预算管理。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安排,不列赤字。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部门规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 (二)分所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备案手续的 。 《关于评选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 于评选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0号)第六条《山 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 项目目录的通知》:《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 [2014]2号)《关于评选全省暨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关于 评选全省暨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5]316号 ) 省级 省级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关于做好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 工作的通知》(晋财会[2012]6号)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 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 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 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 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 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 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 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 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 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 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 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 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 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 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 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 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 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 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 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 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 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 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 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 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 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 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 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 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 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 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 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 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 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 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务院关于 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 ,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 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务院关于 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 ,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 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 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 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 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 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 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 的监督检查。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 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 业技能鉴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 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 业技能鉴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省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 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 证件的外国人……。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9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94.台港澳人员 在内地就业许可。 省级 市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 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 留证件的外国人……。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 9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94.台港澳人员 在内地就业许可。 省级 市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 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 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劳动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 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 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 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 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 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 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 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 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 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行政法规】 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2项 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 ;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15年根据 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 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修订); 4.《企业年金基金管 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劳社部发〔2004〕32号); 5.《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 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6.《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 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7.《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的有关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行政法规】 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3号); 8.《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2项 》(人社部发〔2013〕24号)。 ;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15年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 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修订); 4.《企业年金基金管 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劳社部发〔2004〕32号); 5.《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 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6.《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 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7.《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的有关问 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3号); 8.《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国务院【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 》(人社部发〔2013〕24号)。 发布施行) 2.原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 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 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 恤金; 1.《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 2.《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 【行政法规】 急救。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 【规范性文件】 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原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 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 【行政法规】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 【规范性文件】 支付。 原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 4.《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部门规章】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7号) 第二条 大奖和能手评选表彰是国家对全国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设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大奖和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 理工作。 大奖和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全国范围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人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 定。 【规范性文件】 《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 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部门规章】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 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1.【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 行) 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六十六号,2002年8月29日予以修 改)第二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第十三条: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 绘师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师的注 册审查工作。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号令)第十六条: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 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 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 ;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 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参加。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十一条:在国家级古生物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 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六条:……一般保护 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县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 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 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 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 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 范围。”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 (一)登记申请书; 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 。 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区、直辖市制定。 (一)登记申请书;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修正)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许可证。 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 (五)其他必要材料。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 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 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 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镇总 体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 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 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 、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 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 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 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 管部门备案。” 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 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 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 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 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还牧、还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 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 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土地复垦条例》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 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复垦技术。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 质量评估报告 彰。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 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 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 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 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 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 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登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3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 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 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 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省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 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 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 理机关裁决。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4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 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登记。”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 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省级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号文 县级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修正)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 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 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 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 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 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 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 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 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 报请审查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 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 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 县级 市级 县级 镇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 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 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4 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 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 关 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 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有符合煤矿安 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源和各类矿产 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 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 (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二条:在中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 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 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 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 (三)《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国土资 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556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源和各类矿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油气矿产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厅函〔 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 2017〕1832号)。 (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二条:在中 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 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 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 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 (三)《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国土资 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 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556号 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油气矿产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厅函〔 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 2017〕1832号)。 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 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级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 登记。”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5号)第四条“勘查下列矿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 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 还牧、还湖。 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省政府令第58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要求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国土资源 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及有关资料。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 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 、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 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 准。 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 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 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长不得超过50年。 范围。”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一次性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 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 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六百公顷以下一百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 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 批准;一百公顷以下二十公顷以上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二十公 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 顷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开发土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 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 范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 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五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 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 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 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 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 基本农田; 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 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 经有关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 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用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 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办理: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 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事 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 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 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 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省级 市级 县级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 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 规划许可内容。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 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 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 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不符合规划条件 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 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 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 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 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市级 县级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 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 规划许可内容。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 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 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56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11.17.39.43条;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改变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设置雕塑、户外广告等,应当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规划许可证。 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 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 市级 县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 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 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 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 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 、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 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 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 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 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 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 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 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 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 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第十条 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第十一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股本)额的确定 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 ,均应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结果为依据。 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授权经营审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的会审制度,经本部门有关机构会审后,方可签署批准意见。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第十六条 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有批准权的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第二条 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范围和程序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适用范围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报批程序: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或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县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 。 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 (五)其他必要材料。 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 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 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 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 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 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省级 市级 县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 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 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三十四条“测绘成果属于国 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 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九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 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 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下一阶段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 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0号) 三(二)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达标建设。达标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 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48号) 三、评选标准、依据和程序:按照国土资源部2012年第23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 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附件1)、《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地质资料汇 交、保管、利用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第十二条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0内,依照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验收。验收 合格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 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汇交。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 《地址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 人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转送国土资源部。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暱暱ť 《地址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6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暱暱ť 《地址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5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暱暱ť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地址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暱暱ť 《地址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 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 理办法》(2005年5月国务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 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址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暱暱ť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县级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管理测绘 工作的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市、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 绘、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 测绘。 第十四条 承担地籍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设计书提交当地测绘行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和土地权属资料。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地籍测绘规划。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 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 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障部令第8号)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房地产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建设的通知》(建房办函 县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 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六十六号,2002年8月29日予以修 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五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 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 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 定》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四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 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 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部门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 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审 批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 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 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 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 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 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范围。”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 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 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 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 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 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 范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八)条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十四) 省级 市级 县级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 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 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 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 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 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 范围。” 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 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 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 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 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8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3条。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一条: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 保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 展工作的先决条件。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 行政法规规定。 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8条。 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 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 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行政法规】 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 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 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 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 、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 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规范性文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20条。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14〕34号) 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规范性文件】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 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计划申请 》(晋评组发〔2014〕2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8修订) 第十一条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 【行政法规】 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基础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航 【部门规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 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 《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规范性文件】 人社部发〔2019〕16号)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总参、民航局参作〔2013〕737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航空摄影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国字〔2008〕16号)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四条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第四条 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 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 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 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 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 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 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 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 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 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 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 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 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 写危险废物转移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 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评价; 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 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 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 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18号)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 。 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 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 活动。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证明文 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修订)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9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49号)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 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 31号) 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 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 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 使用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 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 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 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第十九审查小 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8号)第四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环境保护部认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环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取得高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职称并从事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辐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可以免于辐射安全培训。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 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 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条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 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 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 编 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 要保密的除外。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 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 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 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 区的建设项目; 2.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 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 3.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 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 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 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第12条:环境保护部门所 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 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环境保护部门所 属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114号)第3条:持证 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 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 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 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 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 。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 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 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 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 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 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国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 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 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 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 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 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 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 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市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 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四条:国家 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省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 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 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 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商同级 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省级 【行政法规】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晋职改字〔1991〕6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职字〔2009〕11号) 【法律】 《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成效显著的重点城市给予奖励的意见》(晋政函[2007]149号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管部门应当对在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修订) 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205号)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 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 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 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 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 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 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 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 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 、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 、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 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 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 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 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 省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 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 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 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 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 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 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 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 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 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 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 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 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 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 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 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 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 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 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 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 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2016 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 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 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可以 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 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 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 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 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 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 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2016 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资质 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 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 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 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 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 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 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 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 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 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令,2015年5月4日予以 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 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 改)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6〕275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不再实行资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 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 改)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 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 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 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 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 改)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 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 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 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 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一 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 改)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 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 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 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 勘察、设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 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 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 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改)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五条:省、自治区、 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 勘察、设计活动。 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 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 改)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 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2016年9月13日予以 修改)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 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 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 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七 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 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 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 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 受理。" 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 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注册造价工 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 义执业。”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 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 职业注册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 改)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施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 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 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 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 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 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第三条国 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 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 (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 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 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 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 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市级 县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对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市级 县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 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 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 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五条: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 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 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市级 县级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 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 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 设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具体审查工 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 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部。” 。”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 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对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 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 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 案机关)备案。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5号)第五条第5款: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第五款:形成工程质量监督 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 [2014]4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 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九 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长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 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 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 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 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 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 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 、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 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 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省级 市级 县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 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 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省级 市级 县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 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 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批准。 市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 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省级 市级 县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 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 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 )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市级 县级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 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 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 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 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 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 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 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 准,方可建设。 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 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 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 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 审批’1项”。 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 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 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 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 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 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 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 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 县级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级 县级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 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 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 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 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 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 第二十五条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 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 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 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 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 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 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 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 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省级 市级 县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 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 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省级 市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 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部门规章】 市级 县级 【部门规章】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8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 【法律】 [2016]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 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128号)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 第(十三)条 程测量技术规范。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4.4条 【部门规章】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法律】 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 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 【规范性文件】 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 [2015] 45号)第七章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晋政办发 [2019]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8号)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 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 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 【法律】 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 障部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 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规范性文件】 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 【地方法规】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规范性文件】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六章6.2条 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房地产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建设的通知》(建房办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128号) (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6]582号) 第四条 (三)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山西省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新建商品房、存量房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 网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部门规章】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 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五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 ,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 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 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 【部门规章】 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 《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 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128号) 【规范性文件】 【法律】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 【地方法规】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条例》 【部门规章】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 【地方法规】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条例》 【部门规章】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 【地方法规】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条例》 【部门规章】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 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 【地方法规】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条例》 【部门规章】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 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法律】 (二)互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三)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四)继承、受遗赠; 【部门规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建住房[2006]244号)第十一条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01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十七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 【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 列材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建办房[2015]45号)第8.6条第8.7条 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 (一)登记申请书; 《关于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 (五)其他必要材料。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 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 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 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 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 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规范性文件】 、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 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 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 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 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 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 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 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 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013]1号)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 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质检、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 化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 市场。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 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 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市级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级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或者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 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 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 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 ,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 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 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 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第四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 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 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 1、《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 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 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第 五条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职 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批准。 2、《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 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 推荐的人员进行评议审定,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 、审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主要职责:科学的评价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审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1、《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 第五条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2、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 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 推荐的人员进行评议审定,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 、审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主要职责 科学的评价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 从事房屋建筑 定任职条件,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六条 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 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 《 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 全省经省人社厅授权组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中,第147个明确 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评委会名称“山西省建设厅中级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 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 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工程所 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 ,应当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 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 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 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 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 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 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 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 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 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 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 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 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 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道口。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 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 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 标志。 省级 市级 县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 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省级 市级 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承担公路建设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资质证书”;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八条“交通运 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承担公路建设 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 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 资质证书”; 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 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八条“交通运 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承担公路建设 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 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 资质证书”; 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 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八条“交通运 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 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 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 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 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号)第71项: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八条‘省、自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 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 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 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 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 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 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 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 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 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 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 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 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 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 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 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 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 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县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五条:(一)政府还贷公 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 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 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 施。 省级 市级 县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 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 ,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 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 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 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 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 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 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 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 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 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 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79号)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 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 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 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 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 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 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 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省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 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 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 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 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 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 或者拖带安全”。 省级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五十四条“已依照本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 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 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市级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 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 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 申请后,应当依法合适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水 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 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 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 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 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 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 、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 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016〕65号)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 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卷、组织考试等考核工作,以及核发、变更、注 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销等证书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 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 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 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 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第八条规定的 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 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 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 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 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 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 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 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 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 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 、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第十五条: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 。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一 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条规定的除外: (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 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 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 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 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 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 理的部门批准。 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 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 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 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 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 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 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九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 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 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 构,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 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 《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 《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 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 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 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 内负责恢复通航。 市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一: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 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 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 通部门制定。 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 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 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 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 列条件: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 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知识考试合格。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 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 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件不得转让。 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线路经营者应按规定设立固定的起始车 场和沿途停靠站点,公布线路编号、起始、路经和终点站名,首末车发车和车距时间。 线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停运或撤销已经运营的线路。确需变更、停运或撤销的,由经 营者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应于变更、停运、撤销之日的十日前发布 公告和在站点告示乘客。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112项;《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令第63号)第十、十四条。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 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 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 件的相关材料: 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 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 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船运输经营,应当取得企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九条:道路运输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 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 (一)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 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劳动合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 (三)总运力达到二十四客位以上; 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 、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四)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等国家规定的险种; 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五)有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设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 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九条:道路运输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单船载客超过十二人的客船运输经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申请单船载客十 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 ,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 二人以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航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 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申请书;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船员、水上摩托艇驾驶人员应当经有资质的培训 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 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机构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依法取得有效证书,方可驾驶签注范围内的船舶或者水上摩托 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 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艇。 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 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船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 禁止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组织机构设置、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 ,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 (七)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证明文件; 市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市级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见正文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 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 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 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 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 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第六条第二款:检测机构等级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 标准由部质量监督机构另行制定。第七条: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 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 【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见正文 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 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见正文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 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 故当事人。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 见正文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 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二公里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 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 会公告。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进行作业时,养护作业车辆 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 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高速 ,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公路养护人员和养护作业车辆,并服从现场交通警察、工作人员指挥。 (一)营业执照;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见正文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见正文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 ,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见正文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 ,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见正文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 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 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 管部门负责审批。 省级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 供连续服务;确需关闭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省级 《船员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 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五条:《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 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地点、有效期、培训规模及其他有关事 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 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省级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 交通运输部2018.5.14.印发) 市级 县级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 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 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 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地方性规章】《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2012年3月24日起施行)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 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82号令2017年3月1日起施 行)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 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 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 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 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 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县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第36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 施行)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 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 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市级 县级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第36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 施行) 第五十二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市级 县级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52号令 自2016年4月2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 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 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52号令 2016年4月21日施行)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 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一)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二)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三)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四)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或者使用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五)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部令2016年82号令 自2017年3月1日 起施行)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 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第63号)第九条:拟从事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 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 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市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 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市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 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市级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市级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四条 、第五条、第九条 省级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四条 、第五条、第九条 省级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市级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 理的部门批准。\n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 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n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 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n《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为保 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 1.《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8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 暂停新增运力许可。\n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2.《道路危险货物运 ,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 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第2号)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项。 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省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 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 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 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 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 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 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 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 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 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 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 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 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 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 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自 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 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 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 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 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 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 工建设。 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 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 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 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 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 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 准。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 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 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修订)第十五条:在国家基本水 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修订)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 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 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修订)第十四条:国家重要水文 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他一般 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 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 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第 五条 公共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洪避险要求:蓄滞洪区内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 和商店、影院、医院等公共设施,均应选择较高地形,并要有集体避洪安全设施,如利用 厂房、仓库、学校、影院的屋顶或集体住宅平台等。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 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措施的,不予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批准。 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 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 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 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 管理和抢险工作。 省级 市级 县级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修订 )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省级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 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 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 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 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 否延续的决定。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 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 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 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 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 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 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2.《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 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经核准 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公开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 明,接受社会监督。 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 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 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 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 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 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 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 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 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 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 、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 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治理,由国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 方可修改。 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 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 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 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 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 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授权 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 2.《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 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 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对水利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对规划的必要性、规划基础 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总体思路、规划目标、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安排、实施效果等提出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 。未通过审查的规划,不得进入后续的审批程序。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 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 3.《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 (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 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 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 审定部门)。 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 (三)除第(一)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 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上述规定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 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 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部门审批; (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 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 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 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 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 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 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它特殊项目。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 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省级 市级 县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 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 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 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 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 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省级 市级 县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0号)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 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 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修订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在泉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设单位须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该泉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泉域水环境 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第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影响的评价报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立项。 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 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节约用水成 绩显著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做出显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86号)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上解使用管理的规定》(晋 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水资发(1996)18号、晋财综字(1996)78号)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第六条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征费计划且按规定比例按时上解的地(市)、县(市、区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由上一级水资源管理部门从本级留成中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计划上解数的2%和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计划上解数的8%分别计算,奖金必须用于征费工作先进集体和征费一线人员。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 《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水财务 ,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2010]710号)第二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以及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单位与组织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 成绩显著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 奖励;水资源管理培训、科技交流与合作。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禹王杯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8]59号)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496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水利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 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 核。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 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 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 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采矿排水应按技术规程进行,水行政主管部 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排水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具 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级 市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招 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条 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 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 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必要的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 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 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 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一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四十条 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 。 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 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 各泉域按下列分工管理:跨设区的市的泉域由省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 跨县(市、区)的泉域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泉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配合管理;其他的泉域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泉域,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行水文地质勘探,须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探许可证,并到 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探结束后,除须留作长期监测和科学实验的钻孔外,其他钻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 号)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 孔应限期封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水行政主管部门 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泉域内地质勘探进行监督。 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晋人职通字〔2001〕45号)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在相应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指导、监督、参与下,由评委会所在单位或部门组 织,相应评审委员会实施。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 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 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方法由国务 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十一 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 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号,2018年4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 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 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 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 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 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 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 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 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 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 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 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白鱀豚、长江江豚等9种(类 2日予以修订)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机 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 关定位农业部。 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 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 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白鱀豚、长江江豚等9种(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机 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 关定位农业部。 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 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 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 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 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 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 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省级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省级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 号,2018年4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 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666号、第676号修改)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 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 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31项: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 管理部门。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 六条: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 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 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 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点保护农 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 业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 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 第41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 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 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发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 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 ,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 第27项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 门。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 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 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8项: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第79 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 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三条:草 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 照本法执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第74项:草种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 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 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 生动物保护工作。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 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 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 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 以修改)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 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 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 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 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 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 2日予以修订)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 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 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 渔业部发布)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 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 2日予以修订)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 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 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 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 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 2日予以修订)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 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 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 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2016年 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 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第18项: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处理决定:取消审批后, 改为备案。 省级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 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 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 三十五条: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部门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 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 ,2013年1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 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2项: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 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四条: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 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 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专 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 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 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 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省级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304号,2011年 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 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 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 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 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 予许可的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 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 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 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 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 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日予以修改)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四 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 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 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新选育或 理由。 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1000张或者1000把蚕种以内)中试 【规范性文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 的,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 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省级 省级 县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 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 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 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 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 捕捞限额制度。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 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 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 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畜禽新品种、配套 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 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 ,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 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 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 的,方可进入。 【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向无 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 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 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 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 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 县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 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 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 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 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 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 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 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 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县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 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 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 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 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 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 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 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 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 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 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 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 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 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 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 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 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 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 ,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 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 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 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 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 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 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 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省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 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 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航行。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 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 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 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 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 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 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 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 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6月19日))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 实行分级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 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 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 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证; 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 (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 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 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予以修改)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 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 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 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 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 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 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 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县级 省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 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 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 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 机关同意。 县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 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 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 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 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 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 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部门规章】《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 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 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 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 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 管部门。 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 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 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 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 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5 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 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 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 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 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 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县级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 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 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 购许可证。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 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 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 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 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 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三条: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 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 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 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从事 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 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 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 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 【部门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7号) 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督查。省级人民政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农业 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 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六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 监督管理。 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 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 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 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 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 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 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十六条:向境外输 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行政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 国务院令第533号)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 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牧兽医 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 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8月28日 【部门规章】5.《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代蚕 国务院令第533号)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 品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 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 省级 省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 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向境外输 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国务院令第533 号)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 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在中 ,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 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向境外输 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8月28日 国务院令第533号)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在中 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 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从境外引 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 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向境外输 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在中 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 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向境外输 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 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 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 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 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 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 许可。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1997年第14号)第六条:进出口生 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 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 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 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 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 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许可。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1997年第14号)第六条:进出口生 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一条:国 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 3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 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法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 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 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 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 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 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 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 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省级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5项: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实施机关 :农业部。 【部门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6号)第 二十九条: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批准。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 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 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8月28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三条:到中 国务院令第533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 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 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 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 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 十五条: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 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部门规章】《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7号)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 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第一款: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 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 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 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 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 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 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可证。 ,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第二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 【部门规章】《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第二 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条 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 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 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第六条 进出口生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 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 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 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 ,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部门规章】《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第四条:国家对部 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 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 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 记具体工作。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 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高农药标准品。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 改)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从境外引 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十六 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 ;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 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 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种以 :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 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 捉证。 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在二十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引进蚕遗传资源, 应当办理检疫手续,并在引进后三十日内向农业部备案。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7号,2017年1月1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审批。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 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 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 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 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 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 改)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 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 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 行许可制度。 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 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 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 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第十条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 第二款: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 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 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 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 复检。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部门规章】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第十一条:新选育的蚕品种在 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 、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农业部和蚕茧产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分 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蚕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蚕品种的审 定。 省级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 根据2017 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 进行修正)第十七条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 号进行修正)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 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 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 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经其批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法规】 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 根据2017 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 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部门规章】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第十一条:申请 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采集审批表,由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 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 国务院令第645号进行修正)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 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 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 县级 【部门规章】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第十二条:通过 国家级审定的蚕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 蚕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相 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进饲养。 省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 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 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 办理进出口手续。 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 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 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 。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 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 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 【法律】 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 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 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 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主要农作物 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五条:农业部设立国家 省级 省级 省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 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 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 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 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 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 〔2010〕37号);《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晋人职通字〔2001〕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 45号);《关于成立山西省高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晋职改字〔1987〕18 济补偿。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号) 门制定。 【部门规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 【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八条 教学人员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 确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训工作三年以上; 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 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 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 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 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 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省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 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 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省级 省级 省级 县级 省级 【部门规章】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 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省级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 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4月4 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 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 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 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2008年8月28日国务院令第533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 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 省级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一条:国 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 3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 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一条:国 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 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 3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 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十三 条 第一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任务。 【部门规章】《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 第64号公布)第十条 申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在中 ,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 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向境外输 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第九条:禁止除 杂交一代蚕品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在中 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 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 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向境外输 准。 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国务院令第533 号)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 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 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向境外输 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 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在 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引进蚕遗 传资源,应当办理检疫手续,并在引进后三十日内向农业部备案。 对外合作研究利用 蚕遗传资源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审批。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 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向境外输 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8月28日 国务院令第533号)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 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 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从境外引 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 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第二 条 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 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 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第六条 进出口生产 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 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 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 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省级 省级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省级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省级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 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 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 第八条第二款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 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第十七条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 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修订) (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 (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疫条例》成绩显著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植物检疫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对植物检疫对象的控制、消灭方面 做出显著成绩的,或与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 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 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 ,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 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0号)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 【行政法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 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 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九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 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奖励: (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三条县级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 (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员,给予奖励。 (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 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部门规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对限 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 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 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1月8 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 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决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 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 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9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 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下放省级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 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 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 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 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 制。 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 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 明理由。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 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 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 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 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关于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06年7月27日商务部、 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 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国 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 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条第一款: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 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 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 理。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 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 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 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 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 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 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 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 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 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二款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口或者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 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 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 准。”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国家基 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 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 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 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 属于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 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 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 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 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 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 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 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 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 ;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 (五 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二款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 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 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0号)第三条:“国家对核出口实 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经营管理。第五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 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第六条:“核出口由国 第一款: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 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 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第十条:“国家原子能机构应 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第十一条第一款国 物的进出口贸易。 当自收到核出口申请表及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 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通知申请人;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区分情况,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出口核材料的,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 转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复审或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复审;(二 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六 )出口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转送商务部复审或者商务部会同国 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 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复审……”;第十二条:“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 可证管理。 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 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三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 实行严格管制……”;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 12号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 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级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 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省级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第三条: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 、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 许可管理工作。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临时授权上述部门负责《管理商品目录》所 列纺织品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六 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 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 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 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 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 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商务部令第5号)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 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 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 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 、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 门备案。 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 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第二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 (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 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 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纺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号)第三条 商务部负 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下负责受 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 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 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 号〕)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 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 、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 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 责签发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 证件。经营者在出口《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 省级 省级 省级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商务部令第3号)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 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 ,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 ,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 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照下 列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 务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 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 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等三部委令第7号)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 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 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 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进口单位的申请材料 后,向商务部提交。商务部审核申请材料,并在2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 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关手续。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进行援外项目实 施企业资格认定。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直接 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进行援外项目实 施企业资格认定。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直接 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 评组发[2014]2号 附件2 《批准设立的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政府系统)》 第18项 山西省商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 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 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 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 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 ,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 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条单 )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 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 部门。 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 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制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条 令)第五条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 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 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 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 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 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一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 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 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 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 、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 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第八条 ……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 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 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条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三十 六条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 级公安机关备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 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 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203项: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18 项: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202项: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实施机关:卫生部。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17 项: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5号)第六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 经卫生部批准。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 月27日修正)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 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 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 月27日修正)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 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 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 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 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二、审定专家工作组将通过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 核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经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 委员会报我部同意后,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 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规定》,对准予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并将准予 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 第25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2003年11月 28日、2016年1月19日修正)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 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 62 号)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 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第三条 台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 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 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务院决定下 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护士执业注册》下放后审批部门为“护士执业医疗机 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 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3年12月7日、 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 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 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 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十 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 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 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十三条 发布中医 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正)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 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 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 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 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 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 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 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 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正)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 国家对供 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 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 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 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 申请。 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 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 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 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 国家对供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 取得卫生许可证。……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 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 可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 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 证。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 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0]104号)卫生部:……(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 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 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 7月29日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 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 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销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八条生产、销售 第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 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 许可)。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第十一条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 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 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第九条 ……对批准的 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 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 请办理。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 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 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 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术审查意见。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第九条 ……对批准的 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 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 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 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 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4月 4日修订)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县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 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 病病原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 生物扩散。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 1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报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 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 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八 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 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4日修订)第三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 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 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 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 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 、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 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 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 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商国务 请办理。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 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第四条 国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 家按照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第九条 大型医用 )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 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 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 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置许可证。 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 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 部门。 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 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 同制定。……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 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 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第 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 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 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发布。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0日 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 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 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省级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 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 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改)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 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修改)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省级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 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 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 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 、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 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 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 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 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 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 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 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 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 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 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 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 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 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 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 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 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 ,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 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 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 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 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 担 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 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 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 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 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 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省级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 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 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省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 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 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 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 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 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 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 、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 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 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 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规章2002年8月1日发 布)第七条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八条卫 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 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 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2009年8月27日、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 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母婴保 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 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第三十四条母婴 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 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 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 最终鉴定结论。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 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 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 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 ,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 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 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 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保健 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 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 月27日修正)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令)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 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 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 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确定。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第九条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考区护士 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三 )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五)负责处理、 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 号)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 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陕西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办法》(陕中医发〔2010〕12号,2010年 4月26日印发):出师考核由省中医管理局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管理局颁 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 月27日修正)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 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第三条考核 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 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 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 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四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度全省卫生系 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省级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度全省卫生系 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拟在2018年下半年印发) 市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 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 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60号) 月27日修正)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 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 ,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2号)第三 第十七条 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 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 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 第二十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应当加盖预防接种 确有专长考核)。 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 异常反应鉴定专用章。医学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送达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 予表彰或者奖励: 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 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省级 市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 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 工作。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 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六条 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第十二条第二 款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 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 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7号) 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 病防治行动计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 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 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 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六条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 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 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 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 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 当给予表彰、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 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 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2009年8月27日、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 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 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 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 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 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第四条国家级表彰活 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省级 市级 县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 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 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 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 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省级 市级 县级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 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七条 开展艾滋病检测工 作的实验室要经过技术和条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 工作。 省级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 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七条 开展艾滋病检测工 作的实验室要经过技术和条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 工作。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二十九条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 〔2014〕36号)第十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 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两部分(格式见附件3)。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 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 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 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内向产品责任单位出具备案凭证(备案凭证见附件5),并对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加 政部门备案。 盖骑缝章。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 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 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同时到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一类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前,生产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在 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只作关键项目。其中,消毒(灭菌)剂检验项目为有效成分含量 、pH值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 度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 省级 省级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 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二)具备性病诊断治疗、 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三)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 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 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 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 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 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和评审时,应当将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 病诊治情况列入校验和评审内容。 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 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84条)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 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 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 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 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 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 2015〕40号) 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十八)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 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 到位、投入到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 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第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 第五条 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 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发〔2015〕7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四、对于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且经过原卫生部第 〉的通知》(厅字〔2016〕13号)(四) 严格兑现奖惩。对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好、 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 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出 政部门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 现滑坡的地区和部门,约谈其 主要负责人;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 案。拟新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 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年 ,应当按照我委此前下发的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经自我对照评估符合所规定 内取消评先评优资 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受到处分 条件的,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备案。 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对工资待遇作出处理。 九、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研究取 省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 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修改) 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 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 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 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修改)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2016年修改) 第六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 第七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 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 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 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 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二)拟设单采血浆站 案。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 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务、功能、组织结构等;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修改) 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 第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修改)第八条 经 筑设计平面图;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 处理方案;(三)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四)拟设单采血浆 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 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 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设 名单及资格证书;(六)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二)拟设单采血浆站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务、功能、组织结构等;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 。 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第84号令)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 筑设计平面图;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 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 处理方案;(三)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四)拟设单采血浆 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 名单及资格证书;(六)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 市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 〔2017〕43号):一、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各级卫生计生部 门做好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 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 ,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6号)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 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第 三部分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一、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 请书”(见附件6)。 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 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 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见附件7)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 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 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8) 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 。 核、发布。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 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 原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 活动。 病防治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 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卫妇社〔2013〕17号)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 ,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 第九条 凡申请设立托幼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招生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 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 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办公室提出卫生评价申请,取得符合《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 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 范》的卫生评价报告方可设立。 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 第十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维持治疗工作的审批,组织维持治疗机构的专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六条 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业人员培训,并对维持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施行)第三条 县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 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 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 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实施行政处罚。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施行)第三条 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 的颁发和管理。 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自2004 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 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 实施行政处罚。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条。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 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8日公布, 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26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自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六条 非煤矿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 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 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条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 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 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概述;(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 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已经 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八)从业人员 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 教育培训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 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 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 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 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 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九条。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 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 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 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 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 的期限内。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 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 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 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 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 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起施行。)第三十条矿山建设、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 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 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家主席令〔1992〕第65号,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 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矿山建设工 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修订)第六条 对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 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 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生产经 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 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 可上岗作业。 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生产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的期限内。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第二十三条“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可 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生产 作。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 方可上岗作业。 称考核发证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培发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 ﹝2018〕277号“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从2018年6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 10日起由煤矿所在地的各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仍由山西正华实业集团负责”。 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 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 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布。 第三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 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 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 核、发证、复审工作。 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 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明理由。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公安机关通报。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规范性文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 申请生 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 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规范性文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九条 申请经 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 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 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 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 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 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 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 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 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 ,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 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 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 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 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 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 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 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 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 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 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 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 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 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 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 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 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 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 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 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 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 、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 花爆竹经营活动。 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五条 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 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 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 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重点帮扶。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 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 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 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生产经 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要的技术支持。 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监督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 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2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月29日第80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 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2012年1月1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9日第80号令修正)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2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 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 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月29日第80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县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 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 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 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 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 【规范性文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 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 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 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 、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五十一条 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 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 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四条:消防 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 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 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 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四条 消 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 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 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五条 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 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 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 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 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 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四条:消防 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 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 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 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四条 消 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 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 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 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 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四条 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 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 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 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 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 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 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 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26号) 四、奖项设置 (一)安全生产模范市政府、先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单 位。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 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 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26号)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1月1日安监总财〔2018〕19号)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三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七条 省级 《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 市级 县级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第一条(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 、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 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1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省级 市级 县级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 十二条规定 2、原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 许可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17号)第一条规定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4条行政法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保护条例》第12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18条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 市级 【法律】:《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市级 县级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99号)。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 政办发〔2014〕26号)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 建验收基本条件的通知(晋煤安发〔2016〕98号) 市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发 [2008]30号)第十条评估报告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备案。 市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第二十一条 市级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章《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 若干规定》(晋政办发电〔2010〕105号)第十一条《关于做好201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工作的意见》(晋安监发〔2014〕65号)第四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市级 第四十二条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 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 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 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省级 市级 县级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 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 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 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 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中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 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 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 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 改)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 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 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 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 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 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 件: 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 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 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8日予以修改)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第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 二十二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登记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 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 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 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 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 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方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4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 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5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 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 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 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 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县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 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 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 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 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 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 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检测工作。”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今第549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 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力容卷、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 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特 412号)(2004年7月1日施行)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 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 和人员资格认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 理部门登记。” 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 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 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 维修活动。 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 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 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 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 5号)(国发【201415号) 全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 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 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外商在中国销 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 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 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 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 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 门另行制定。 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高风险的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 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 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 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 公布。” 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 、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 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 号)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 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 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 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 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九条:国家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 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十九条:保健 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 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 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 省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 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 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 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 2016年4月29日修订)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 记机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390号令,2016年国务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666号令)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理规定》(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 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 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 ,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二)为考核技术 国家标准局《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国标发〔1985〕138号)第八条:“国家标准局 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四)工厂生产 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类别设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 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 督检验任务。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由国家标准局会同有关部门从现有的检 销售的产品;(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七)以整机全数出口 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定,并发给证书和印章”。 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七、夯实质量发展基 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础: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质检总局《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科〔2011〕 471号):“三、筹建程序(一)申报受理。1.统一申报渠道。国家质检中心由所在地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申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7年23号公告)第六条:申 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 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 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 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部门规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 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 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 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备注: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出台。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 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 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省级 市级 县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部门规章】《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 三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 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省级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 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 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 部门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 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第十四条 食 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 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 得阻止或者限制。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 盐。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 《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用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第三款 任何个人和未取得食用盐批发许可证的单 《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食用盐实行定点加工制度。任何个人和非定 位,都不得从事食用盐批发业务。第十三条 盐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规 点企业都不得加工食用盐。 加工食用盐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定的渠道购进食用盐,并按照批发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从事批发业务,保持合理库存, 保证供应。 盐业批发企业不得批发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 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 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 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 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 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 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 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 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 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 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注册计量 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九条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 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 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 三条 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 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 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 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国家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 级考评员的申请,并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和注册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 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 省级考评员的申请,并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和注册工作。 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计量标 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特殊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技 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计量标准考评员实行备案制度。计量 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二级考评 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管理。 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 《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由本人向所在单 产许可证。 位提出申请,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组 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申请计量标 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质检总 准二级考评员,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局。第二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但应当由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 决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见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2012年第181号公告)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 付使用。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 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 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 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 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 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 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 一条第二款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 度。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 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 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 验证书,作为国家财政支付存储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上 款所称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毛绒 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十二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推行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上款所称茧 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丝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茧丝质量、数量进 ,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并监督茧丝质量公证检验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 。 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推行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本 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 办法所称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麻 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 类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实施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品 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 种、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国 产品保护。 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 家质检总局制定,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监制。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备案证、备案卡有效期二年。办理许可、备案不得收 取费用。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 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监制。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备案证、备案卡有效期二年。办理许可、备案不得收 取费用。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县级 县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举办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在举办10日前,到举办地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参照《山西省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 十二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创新贡 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17〕166号) 省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 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制 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有关信息纳入统计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专利战略实施、专利 申请、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奖励、专利维权援助、专利服务等事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 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激励机制,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产 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 晋评组发[2014]2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晋政办发〔2016〕108号)第三条 省人民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第十 政府设立山西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本省经济社 九条第二十二条 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 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奖励。 【行政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 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8号)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列公民、组织: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 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 济效益的;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 ,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民法院起诉。 《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5〕14号)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 第二条 贡献的;“山西省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 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励。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第十五条:国家科学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 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协调处理和查处的专利案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和查处本行 (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政区域内的专利案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受上一级专利行政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 部门委托,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案件。 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 (四)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 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 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 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推荐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可以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 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 第十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 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 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 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 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 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 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 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国产电视剧片审 查”中的子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 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 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国产电视剧片审 查”中的子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 《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 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国产电视剧片审 查”中的子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 。 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卫星电视广播地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八条: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 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 备案公示制度。第十四条: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制作机构变更 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 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 关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 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 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务院广 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 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 三)剧目公示打印文本;(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五)图像、声音、字幕 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 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 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 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 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 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 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省级 市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 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 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 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 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 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6项:“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省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 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 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 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审批。 市级 县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 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 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 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 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 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 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 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 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 ,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 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 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 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省级 市级 县级 国家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 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条:国家对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 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卫星电视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2015年8月28 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第八条:设 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民政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 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 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 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 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 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 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 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 听节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 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 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 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听节目”。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 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批准。”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 省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 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 局。 省级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 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 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 行……”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306项: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 局、国务院新闻办。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二十三条:“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 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四十四号)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 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 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枧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 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七条:对设在京外的驻华 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办事机构,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其开展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广播电视无线传 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 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 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将“小 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 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 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 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 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 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依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总局26号令)第三章执业 注册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 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313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广 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国 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0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 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 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七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 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 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 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 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 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七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 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 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 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 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 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省级 省级 省级 国家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671号)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十条:申请《许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 412号)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 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电总局。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八条:申请从事专网 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 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 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 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 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 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 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5 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 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 ,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电视广播(适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三)调频同步广播; 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 (五)多工广播; 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 (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的。 【部门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 42号)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 第三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 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 第十一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 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 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 省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 部令第56号) 第十条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 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 ,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 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 56号)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互联网网站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为域名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广发[2010]6号) 一、互联网网站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为域名,填写《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为域名 审批表》(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本一并上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经逐级审核后 ,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部门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广电总局令第63号) 二、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站、频率和频道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原则 第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只能由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站使用。 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 三、网站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不得转让,网站法人、设立主体和IP地址变更时, 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应报省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 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 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续。第二十六条 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 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出出版〔2009 〕33号)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 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技〔2000〕40号) 第七条 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 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五十八条 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 第九条 北京地区中央级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在各省、自治区 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直辖市的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申办条码。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第十四条 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 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省级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 晋评组发[2014]2号) 附件2第32项 省级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 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 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 ,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 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省级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 《复制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 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 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4项: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实 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671号)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 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升级人民政 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 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 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 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省级 市级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 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 一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省级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 二十六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 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 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省级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 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 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省级 市级 县级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 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 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 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本规定所称电 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 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省级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 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省级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 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八 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 申请文件,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 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省级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 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 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 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 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 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 变更登记。 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 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 具体管理办法为《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 批手续。 省级 省级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 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 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 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 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 销售。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 省级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 物的管理办法、订户定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 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境内大中专院校 、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 (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用于收 藏和阅读参考,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受赠单位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 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核,由各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省级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 六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 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 容审查。”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 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328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333项:新闻记者证核发。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部门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 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2号)第一条规定:加工 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贸易项下进出口只读类光盘的,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 供样品备案。经批准后,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 批准证”。 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 附件3下放第24项“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 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政主管部门。 国家 省级 【规章】《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省级 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省级 【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公 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财政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新出联〔2000〕1号)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 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级“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举 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第三条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 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 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 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省级 市级 县级 【规章】《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 位。 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 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省级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 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 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 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 、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级 市级 县级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 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省级 市级 县级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 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不得出版非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 制品;但是,可以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 ,并参照音像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 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 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 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 省级 县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 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 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 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与监督管理。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网络交易平台 出具备案回执。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 、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发生变更,驻地方机构应当在变更后9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325项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厅字〔 2012〕3号) 一、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前,须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备案程序和具体要求为: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说明拟出增刊的出版时间、期数、页码、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 定价、印数、印刷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 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年。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 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 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 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省级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 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 【行政法规】《印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 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 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省级 市级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 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十四条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 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30日内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由 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20日内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提交备案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备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 案机关进行备案后变更或者注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 省级 【部门规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 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第三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 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 第二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 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以下简称合作制作音像制品),但应由音像出版单位在制 作完成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 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 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 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 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 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 发〔1986〕27号)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 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 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 〕14号)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 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 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办理备案手续。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 图书出版实行重大选题 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 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 大选题,不得出版。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51 号第七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央单位订户 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 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 省级 省级 省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 版总署。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第二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 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 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 出版总署审批。 省级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2001 年 10 月 25日第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第十二 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 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 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省级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4号令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 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 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十条 其他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 第5号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 ,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 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 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理”。 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二、能源 ……进 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 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 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 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 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 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国家 市级 县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 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建设 规模安排项目,对于超规模配置的项目,须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各 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 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 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 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 实行备案管理。 〕31号)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 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 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本区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 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划并按年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年度建设规模、建设任务、结构和布局, 协调好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常规能源发电的关系。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以有关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布局,结合电力市场编制可 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年度实施方案,指导电网企业研究配套电网建设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 方案。把充分利用存量与优化增量相结合,各年度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的基础上, 晋评组发[2014]2号) 附件2第23项 有序组织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 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2.《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节能工作成绩显著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 (晋评组发[2014]2号)项目名称:山西省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 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 八条: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 许可。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 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 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 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 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 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 号) (下放设区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 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 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 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 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 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 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 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 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 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 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 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 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 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 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 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 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 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 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省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 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 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 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 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 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 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 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 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 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 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 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 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 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 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 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 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 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 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 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 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 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 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 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 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 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 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省级 博物馆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 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 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 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 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证书的单位承担。”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另行执行。”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 、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 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 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 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 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 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 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 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 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参观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考古发掘现场所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1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发掘现场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 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二条:“修复、复 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 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 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 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 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 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 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 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 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 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 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 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 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 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 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 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 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 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省级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 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 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 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的,不得开工建设。”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464项:“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 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 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 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 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 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 、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8日修订)第十三条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 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 公布。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 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 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 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 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 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 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 市级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 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 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二)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 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 《关于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省级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 晋评组[2014]2号) 省级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 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 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 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级 市级 县级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 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 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 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三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 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市级 《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0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 案。 省级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 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 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 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 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 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 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 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 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 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 、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 ,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 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 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 ,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 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进入 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 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 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 证。《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 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采集审批表,由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 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 省级 县级 省级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 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县级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 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 、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省级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级风景 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 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 件第21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下 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 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自然保 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 政府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 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 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 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 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 、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7月1日)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 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 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 记。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 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 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 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放行。”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 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 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省级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 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管理机构统一 管理。未经林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 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 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 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 修改)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 区、直辖市任命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 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学科制度。人工繁育国家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 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 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 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省级 省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 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 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 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 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 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 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 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 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 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 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 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 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 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 证。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 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 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 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 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 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 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 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 ,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运输 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 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 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 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 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 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 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 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 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 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 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 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从 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 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 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 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 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七条: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 ,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附件3第28项:“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 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省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出 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 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 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 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 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 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 以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植物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 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 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九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 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2009 年8月27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 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 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 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 设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条设立省、市、县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向所 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省级森林公园,还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 府同意;设立市级森林公园,还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的 ,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省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九条省、市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 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县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应当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驯养繁殖许可证,并遵守驯养繁殖的有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发放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山西省野生动物经营 利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林护〔2001〕196号)第三条第二款 涉及省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的,报市(地)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市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利用非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 营许可证。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市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野生 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县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利用非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 营许可证。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县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条:设立省、市、县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向 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的 ,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条:设立省、市、县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向 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更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界范围与隶属关系的 ,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九条:县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应当报市林 业主管部门批准。 市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鼓励支持发展 森林旅游业。发展森林旅游应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开发,保护为主,共同受益的原则。利 用国有森林资源发展旅游,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规划设计,并按管理权限报省林 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集体所有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发展旅游 ,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 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 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 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 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部门规章】《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公布)第六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附件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 第74项:草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 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 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 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 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 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部门规章】《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 (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申请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请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所在 【行政法规】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 第十条 申请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所在地省、自 行) 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职字[2014]31号) 县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提质增效再上新台阶 的意见》(晋政发[2014]5号)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附件2第16项 省级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 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 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 第九条:对义务植树,各单位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并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应 当定期组织评比,成绩优异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 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 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规范性文件】《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全绿办[2009]9号)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附件2第17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森林资 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条第六款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七条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 第四款、第十九条 第一款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全文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条。 省级 《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第三十条。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 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省级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 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 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 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 改)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第 十条:……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 改)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 改)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 改)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 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省级 【规范性文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 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省级 【规范性文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 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省级 【规范性文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 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省级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 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 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省级 市级 县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十六条: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六条: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特殊地理 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 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 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 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省级 省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五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得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 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七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 省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三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 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 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 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 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省级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25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 二十三条: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 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 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 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 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 明其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 证放行。第十二条: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 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 :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 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 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 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 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34号)中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 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 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 改)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 规、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药品批准文号的再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建议改为: 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产品注册证》的再注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 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 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其中,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改 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事项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第九条: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 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 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中药生产经营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签 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家中药生 产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 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 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 ) 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 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 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医务人员为 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 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 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 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 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 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 办〔2011〕505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 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二十八条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 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 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 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部门规章】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 第三十条 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 【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药品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 明书等的补充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 省级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填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 省级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 六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填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省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 )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23 号)第五条 毒性药 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 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防 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 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 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 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 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378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 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 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油库、气 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 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 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中 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力、 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 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市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中 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力、 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 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 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 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 。 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 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 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 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修订)第十七条: “……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 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 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 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市级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 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成立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 省级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 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 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 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并 承担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 省级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合作从事气象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 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 号)第132项:“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初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九条:“申请设立涉外气象 探测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 应当在项目实施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六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密码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 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商用密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鉴定。 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 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 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省级 省级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八条 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生产的商 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 密码产品。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条~七十条《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5号) 第十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生产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在研制出产品样品后向国 家密码管理局申请产品品种和型号。 申请产品品种和型号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一)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申请书;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九条 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 (二)技术工作总结报告; 机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 (三)安全性设计报告; 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七十条《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商用密码 (四)用户手册; 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 (五)测试说明。 商用密码产品所采用的密码算法应当是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算法。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十三条 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 第十四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和型号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 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 标明产品型号。 售境外的密码产品。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七十条 《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国家密码管 理局公告第8号)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确因业务需要,必须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与境外进行互联互通的 ,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可以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第十三条 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应当事先填写《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登 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6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记表》,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 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境外生产的 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七十条《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 密码产品登记表》进行审查并报国家密码管理局。 6号)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产品销往境外的,按照密码产品出口管理规定办理。 对《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登记表》进行审核。准予使用的,发给《使用境外生产的密 码产品准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 《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有效期3年。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 第十条 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地址、密码产品用途发生变更 理办法》(2009年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17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 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办理《使用 用密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 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更换手续。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的,应当自终止使用之日起30日内 第三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书面告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并交回《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 第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 品准用证》。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并予以公布;未通过安全性审查或者互联互通测试的,不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的密码产品需要从境外进口的,应当申请办理《密码产 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品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对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进行系统搬迁的 密码产品入境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海 ,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国家密码管理局,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运行。必要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九条 计算机信 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 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信息系统中的密码及密码设备的测评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 承担,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密码进行评测和监控。 《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 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国密局发〔2007〕11号)第十一条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 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电子政务 用密码测评工作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测评机构承担。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密局发〔2009〕7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电 子认证服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 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开展认证服务能力评估,发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 构目录》。 第二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省部密码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1.《国家安全法》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 内,组织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能力评估。通过评估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出具通过能 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 力评估的证明文件,并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列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目录》;未 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 通过评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解国家安全风险”;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66项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 施机关为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 予以修改)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省级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 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 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 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 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 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 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 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 政部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 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 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 政部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 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 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 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 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省级 市级 县级 《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 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 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 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 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 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 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 。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款:从事其他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 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备案。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 第十三条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改建学校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性 质和用途,不得减少其原有面积。 学校体育设施确需改变性质和用途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同 意,并按照先建后迁的原则建设符合教学标准的体育设施。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三款 制定相关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经 营者进行审查;第四款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 证。 第十七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 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市级 县级 市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三款 制定相关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标准,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经 营者进行审查;第四款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 证。 第十七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 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县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具体 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从事其他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 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备案。 县级 【部门规章】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 应当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 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 省级 【部门规章】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枪支,应当报经省级以上体育行 政部门批准后,连同《民用枪支持枪证》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所在地省级公 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 【部门规章】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 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 机构;(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三)制定本行政区 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 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售机 【法律】 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届第55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款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 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规章】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举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以及全省农民体 育运动会、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等体育运动会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届第55号)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 确认。 【政府规章】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计划; (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和实施情况;(三)承办本行政区域 综合性运动会;(四)制订裁判员培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审批、选派裁判员; 【政府规章】 (五)审定体育竞赛场地、设施和器材;(六)审定、公布体育竞赛最高纪录;(七)对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 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进行审批;(八)表彰、奖励体育竞赛组织工作突出或比赛成绩优异 的组织和个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款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 条件的组织实施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省级 【部门规章】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省级 【部门规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三十六条 省级 【部门规章】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级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 第八条 省级 【政府规章】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5号) 第四十八 条 省级 【政府规章】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5号) 第四十九 条 省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89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月6日国家体育 运动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体群字〔2013〕153号) 第二十六条 省级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 》(晋评组发[2014]2号) 省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 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 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 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 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 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十条第一款: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 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 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 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 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 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 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 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 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对在统 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 修改)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 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目录的通知》附件2《批准设立的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政府系统)》第29项 山西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省级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组成的统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试办),负责研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相关 政策和评价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实施工作。 各地区高级统计 师资格评价工作,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 省级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 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 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部分“小额贷款公司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 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 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关于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第二部分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 批和监管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城市新建 、扩建民用建筑时,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由建设方 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确因地质、施工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方须按应建面积将修建 防空地下室所需的费用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就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交足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费用的建设方,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义务视 为已经履行。 建设方所交的修建防空地下室费用,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 挪作他用。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 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 告。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人民防 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战备需要建设、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 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使其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禁止擅自搬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搬迁的,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不得 门批准;确需拆除的,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交纳补建费。 擅自拆除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或改造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者予以补建或按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交纳 补建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 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 【规范性文件】国家四部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3]国家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 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 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 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国家人防办417号)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 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 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 条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办公地址的; 市级 (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第十七: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 412号)第499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第500项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5项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 质认定实施机关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第116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质认定实施机关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 条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 《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5]7号)将“人民 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变更办公地址的;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 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十八条:资 (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第十七条: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 《中华人民国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 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 料: ,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 《山西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 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十九条:监理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 设立的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国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 监理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 ,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 《山西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 条 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 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 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 。 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第十八条: 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八)工程竣工后,及时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 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新建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 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 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 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 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中华人民国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 ,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山西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 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 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国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 ,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 《山西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 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 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 。 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八)工程竣工后,及时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国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 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新建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 ,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 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 《山西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 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 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 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 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 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 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八)工程竣工后,及时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 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新建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 [部门规章]《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 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 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 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 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 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 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 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 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 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 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 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 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 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 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八)工程竣工后,及时 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 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 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新建 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 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 济目标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护设施的建 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 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 设进行监督检查。 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 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 重要经济目标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按防空袭方案制定战时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 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 ,并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 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 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 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建设项目所在地为市辖区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 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 (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 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 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 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 ,给予奖励。 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并定期向社 会公布。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 晋评组发[2014]2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 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 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 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 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 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 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 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 110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 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 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 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 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县级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 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县级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门发给。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 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 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 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 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 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县级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 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 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 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均生活水平的;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 、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 金领取证》。 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二条 现役 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3.《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 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 待的规定执行。 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 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 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 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县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县级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 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 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 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 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 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 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 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 (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 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 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 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 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 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 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女。” 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 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 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 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县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 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 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 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 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省级 市级 县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 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省级 市级 县级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 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 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县级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 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省级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 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 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 役的残疾军人;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 作人员; 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 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 以及其他人员; 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 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 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 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 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 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 人事务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 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 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 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 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 ,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 。” 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 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 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 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 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 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 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 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 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 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 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 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 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 )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 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 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 》、《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 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 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 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 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 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六条各级 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一款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 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 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66号) (一)因战致残的; 从批准之日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 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县级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 、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省级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 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 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 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省级 市级 县级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 县级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 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县级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 改)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2日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 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武 水平的; 器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 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改)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六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 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 国务院规定。 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2日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 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省( 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武 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器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 改)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由国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 国务院规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2月2日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 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 业务。 改)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第二十六条:省、 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 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 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 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 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 出审批决定。 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 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 、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公布)第二十条机关、单位 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2010年4月29日予以修 改)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 符合保密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 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 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确定。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 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 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确定为绝密 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 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 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 《涉密工程确定和保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能否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八) 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项中有关规定确定涉密工程不明确的,应当提请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 机关作出解释。经有权机关解释可以确定为涉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确 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定工作。对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列举情形,但建设单位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 ,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当在申请立项或者工程规划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出拟定意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拟定的涉密工程,报国家保密性 【规范性文件】《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广发〔2008〕62号 质管理部门确定;(二)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涉密工程,书面征求上级机关、单位或者 )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拟定为绝密级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拟定为机密级、 第三条 申请成立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营范围在市(地)辖区的,由本市(地)级 秘密级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广电总 第十三条:立项审批、规划等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工程是否属于涉密工程或者属于何种密级 局电影局备案;经营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并作出决定。立项 影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经营范围跨省区的 审批、规划等部门对建设单位重新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确 ,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审批。 定为绝密级的工程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 【行政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的工程,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 工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 理部门做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 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 、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 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市级 县级 《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 2014〕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任务分工表;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 备生产和销售,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 576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 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 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 证明文件。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 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 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 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市级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9项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 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 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40项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下放至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 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 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 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 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7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 批(实施机关:文化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 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 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省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 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 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 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 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 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县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 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县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 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 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 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 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 并说明理由。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 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 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 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 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并说明理由。 ,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 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 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 并说明理由。 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 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 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县级 省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 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 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 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 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 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并说明理由。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 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 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 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 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 并说明理由。 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6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 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9项:“美 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 十五条第二款: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 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 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 十五条第一款: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 十五条第一款: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此项。 县级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 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 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 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 [2012]1916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 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规范性文件】《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 2014〕78号) 第五条第二点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 90日的,文化主管部门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省级 省级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 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 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 (二)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 (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办公室报告;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 (五)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 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 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 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 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 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省级 市级 县级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产发〔 2014〕13号)第二十五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 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省级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 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 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 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 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 添人员 【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 》(旅管理发〔2002〕79号) 三、《名单表》的审核工作由省级旅游局或经授权的地级以上城市旅游局负责,审验专用 旅行社条例 印章和签字人签字须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被授权旅游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旅游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 外发〔2016〕6号)各省(区、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负责为本省( 区、市)旅行社组织的外国来华旅游团组审发团体签证用“旅游邀请函”。 【规章】《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4号)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规 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并报全国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备案。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 根据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规划设计单 位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认定和复核;根 据资质等级认定需要,对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的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各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丙级资质单位的认定和复核;负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 责向全国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并协助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对本地区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进行成果 评价。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 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 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 在农村、工矿企业进行演出以及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演出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 体、演员,应当给予表彰,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宣传。 省级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行政法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版(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条:非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 国务院发布施行) 【规范性文件】《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6号) 省级 【规范性文件】《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文化部<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行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职务 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60号)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 国务院发布施行) 【规范 性文件】《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6号) 【规范性文件】《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转发文化部<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实行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职务 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60号) 市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 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 ,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 保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 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省级 市级 县级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 晋评组发[2014]2号) 省级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 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 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 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设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 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 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 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九条:以从 。 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 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 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 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 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的程序办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 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 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省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 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 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 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的程序办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 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 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12号)附件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的程序办理。”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第64项:“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369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实施机 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 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 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 印证。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的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 的,视为同意印刷。第三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 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 视为同意印刷。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 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门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二条第 一款:“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 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二条第 一款:“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 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二条第 一款:“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 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省级 市级 县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二条第 一款:“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 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二条第 一款:“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 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二条第 一款:“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 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省级 省级 省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 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 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县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 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 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县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 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 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县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 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 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县级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368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实施机关 :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省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 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 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 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 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 申请注销登记:……。” 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 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 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 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 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 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 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 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 申请注销登记:……。” 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 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 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 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 ,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 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审批。” 市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 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县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 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省级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级 市级 县级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 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 摊派。《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定居国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 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 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 发〔2013〕18号)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 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 摊派。 部门审批。” 市级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 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 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省级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省级 市级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清真食品的名称、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包 装上不得出现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将清真食品的名称、标识、标签、说明书和 包装上的字样、图像、图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 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用于包装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 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 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 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 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 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 县级 县级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 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 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 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 【法律】 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 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第二十九 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 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 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 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三条(加大中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2 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 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等 展) 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规范性文件】 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 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第一条第(二)款(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 服务水平。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3月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21号)第八 50万元;对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同年度既获得省级又获得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公告 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的,奖励100万元),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认定期内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 可连续奖励,鼓励支持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深化拓展服务活动、提升 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 运营维护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运用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小 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 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3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总装备部令第13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号)第八条:国防计 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 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 工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 生产、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为三级,接受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 出审查意见。 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单位计量技术业务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三级国 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下放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 7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 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 7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等材料,省级民用爆炸物品 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省级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 7月29日予以修订)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 主管部门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工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令第21号)第二十条 硝酸铵 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 品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省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 修改)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 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 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 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 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17日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国 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一条: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抗震设防要求。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十日 内依据下列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地震小区 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 设防要求;(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或者地震小区划图 分界线的,应当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 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 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要求。 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 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 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 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 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 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 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 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 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 ,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 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门或者机构备案。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全国地震监测台网 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 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 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 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 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 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 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 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 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 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 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 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 》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 修正)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 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 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 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 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 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 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 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第三款: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 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 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正)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发 布)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 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 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 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 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 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 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 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档案的验收; 修正)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 ,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 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 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 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确定具体范围。 2.《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关于修改《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局是同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 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履行下列职责:...... 于修改《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四)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 设置国家专门档案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验收。 设置部门档案馆,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应当提出申请,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 于修改《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外国人或者境外组织凭接待单位介绍信,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 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 8号发布)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 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 行。 2.《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10月11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八条:机关 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后施行。机关内部机构或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经重新审查同意后施行。 省级 市级 县级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发布)第 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省级 市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 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 决定并公示。 市级 县级 【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确定评比达 标表彰项目的函》,周期5年 省级 【行政法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 行)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 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 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省级 【行政法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 行)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 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 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省级 【行政法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 行)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 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 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省级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 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家广播电视总 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 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 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审批权将下放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 市级 县级 山西省业务指导部门 名称 事项目录名称 事项类型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 动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 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 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教育厅 对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 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批准 行政许可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 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 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 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 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教育厅 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初审 行政许可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 合示范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级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核 拨 其他权力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对从事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单 位的评估 其他权力 山西省商务厅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 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商务厅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事项备 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商务厅 机电产品国际招评标文件备 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商务厅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 则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 保证能力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能源局 煤矿(含洗选煤厂)单项工 程质量认证 行政确认 山西省能源局 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鉴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 目录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 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能源局 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奖励初审(能源领域) 其他权力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利用国有森林资源开展旅游 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 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林场面积和地界变更审 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水利厅 取用水计划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林场面积和地界变更审 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水利厅 取用水计划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 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 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 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 、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 目套数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商务厅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司法厅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司法厅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 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山西省档案局 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 查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能源局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资 金等事项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能源局 全省矿山工程专业高级、省 直矿山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 审 行政确认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 准 行政许可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 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 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民政厅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民政厅 地名审批或核准 行政确认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行政给付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 付 行政给付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 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残疾军人假肢、代步三轮车 等辅具发放 其他权力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残疾证件换发、补发 行政确认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恢复伤残抚恤待遇 行政确认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止或取消抚恤待遇 行政确认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 二、三类)生产、(第二类 )经营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教育厅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 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 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 ) 期刊出版机构重大选题审批 的初审 其他权力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的 ) 初审 其他权力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 ) 品)初审 其他权力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 ) 批的初审 其他权力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 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含出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 ) 电子出版物或报纸、期刊、 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 )审批的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初审 ) 其他权力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初审 ) 行政许可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灾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资金发放 行政给付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分配、调拨、发放救灾捐赠 款物 行政给付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考核兑现及安全生产先进集 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 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 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煤矿违法生产的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 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 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和破坏 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 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和复 核 行政确认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砖瓦黏土开采建设项目、县 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 可证的,其他非金属矿山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地震监测 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要求审 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接待登记 举报查处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煤矿复工复产的验收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属地监管的煤矿重大危险源 辨识评估报告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 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 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 品生产的除外)试运行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 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备 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境内救灾捐赠物资变卖的批 准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 灾捐赠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 分配、使用情况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重大危险源备案/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 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变卖的 批准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非煤矿山节后复工复产验收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分配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 专职消防队及有关单位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防震减灾规划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 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企事业单位安装地震紧急处 置系统和报警装置的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森林防灭火先进单位、先 进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退役士兵因特殊情况需易地 安置的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经营性道路货运车辆年度审 验 其他权力 山西省财政厅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重大 转让事项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财政厅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财政厅 对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 处理 其他权力 山西省财政厅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 其他权力 山西省财政厅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 其他权力 山西省财政厅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项目评 估核准和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涉案财产认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对公路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 测 其他权力 山西省教育厅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 处理 其他权力 山西省教育厅 民办学校动用风险保证金批 准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乡 镇行政区划地名调整及乡镇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和跨 地级市地名的命名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 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省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厅 行政确认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 厅 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其他权力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就业补助资金审核 厅 其他权力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管辖争 议确认 行政确认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固体废物属性与危险废物鉴 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引起纠纷的处理、对侵犯商 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 的调解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水利厅 水事纠纷调解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司法厅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其他权力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行政确认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核拨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 奖励资金核拨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省级(国家级)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支 持资金的核拨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 网发布平台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 造奖励资金核拨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的 核拨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建立听取意见、建议和反馈 专门渠道 其他权力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对二级及以上施工单位专职 质量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专 职工程质量检查员的考核 其他权力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 意见 行政确认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行政确认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行政确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不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慈 善组织)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 告(慈善组织)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 告(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慈善 组织)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不具 有慈善组织属性)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到期 换证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遗失 补证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有关事项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 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基金会有关事项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补证登记 行政许可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补证登记 行政许可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 批复延续 行政许可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转让登记 行政许可 山西省商务厅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商务厅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 定 行政许可 山西省商务厅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 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入 晋信息登记系统 行政许可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 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 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 植物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 认定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 认定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水利厅 围垦河道审核 行政许可 山西省水利厅 邀请招标方式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水利厅 可不进行招标 方式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水利厅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水利厅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资格认定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 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水利厅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 和调整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水利厅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 准 行政许可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境外引进畜禽、蜂遗传资 源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 、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 作物、食用菌、烟草、中药 材种质资源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住建厅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 山西省住建厅 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 山西省住建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 审 行政许可 山西省住建厅 全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 师评审 行政确认 山西省住建厅 厅属及省直单位建设工程专 业初、中级技术职务评审 行政确认 山西省住建厅 对二级及以上施工单位专职 质量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专 职工程质量检查员的考核 其他权力 山西省住建厅 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证 书核发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 装、监理、运营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跨省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对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考核兑现及安全生产先进集 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矿井重大 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核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确 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 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开锁业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剧毒及危险化学品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公章刻制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娱乐场所的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废旧金属收购业场所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机动车修理业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审核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 通行和交通管制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 理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权力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民用航 空摄影和遥感申请的审查 其他权力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先进集 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质勘查与测绘工程专业中 级、高级工程师评审 行政确认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蚕种跨省引种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 格认定 行政许可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 合作研究利用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境外引进畜禽、蜂、蚕遗 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在境 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 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 、蜂、蚕遗传资源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 、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 作物、食用菌、草类、烟草 、中药材种质资源和进出口 农作物种子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保护区和基因库确定的初 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 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初 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 源保护名录的畜禽、蜂遗传 资源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 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 源保护名录的蚕遗传资源初 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合 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 源保护名录的畜禽、蜂遗传 资源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 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 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 植物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林草厅 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林草厅 省级森林公园验收 其他权力 山西省体育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 运动枪支批准 其他权力 山西省体育局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 运动枪支批准 其他权力 山西省体育局 体育彩票销售网络建立方案 批准 其他权力 山西省体育局 全省性综合性运动会审核 其他权力 山西省体育局 审定、公布省级体育竞赛最 高纪录 行政确认 山西省体育局 对体育比赛成绩优异的表彰 行政奖励 山西省体育局 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表彰 行政奖励 山西省体育局 对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成绩显 著的表彰 行政奖励 山西省体育局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贡献 突出的表彰 行政奖励 山西省体育局 对健身气功工作贡献突出的 表彰 行政奖励 山西省体育局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体育经营 者的表彰 行政奖励 山西省体育局 对体育设施建设、管理作出 突出贡献的表彰 行政奖励 山西省体育局 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及 其教练员的表彰 行政奖励 山西省体育局 对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的训练单位、教练员、运动 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体育局 对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 绩显著的表彰 行政奖励 山西省体育局 对全省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教育厅 对在学校体育、艺术、卫生 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表彰 行政奖励 山西省教育厅 对普通高校学生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教育厅 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贡献突 出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教育厅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优异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教育厅 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成绩 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教育厅 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 进个人表彰以及“双师型” 教师、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 人评选 行政奖励 山西省教育厅 对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 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 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教育厅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 处理 其他权力 山西省人防办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 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人防办 对全省人防系统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人防办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管辖争 议确认 行政确认 山西省民政厅 对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民政厅 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省级 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民政厅 对全省先进社会组织、社会 组织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个 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民政厅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乡 镇行政区划地名调整及乡镇 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和跨 地级市地名的命名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 在本省的丧葬事项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民政厅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其他权力 山西省商务厅 对全省商务工作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工程系列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 行政确认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全省广播影视系统播音系列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 行政确认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全省广播影视系统新闻系列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 行政确认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的 核拨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核拨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省级(国家级)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支 持资金的核拨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 奖励资金核拨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 造奖励资金核拨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 网发布平台 其他权力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建立听取意见、建议和反馈 专门渠道 其他权力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书号、条码核发 其他权力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 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 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全省“山西出版奖”的表 彰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新闻出版局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 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教育厅 普通高中学校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教育厅 教师招聘 其他权力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其他权力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行政给付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因保护国家、地方重点保护 及“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造 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 他财产损失的补偿 行政给付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育林基金的征收 行政征收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 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有林场面积和地界变更审 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委宣传部 新闻记者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山西省委宣传部 电影发行单位(非跨省)设 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 、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委宣传部 电影发行及外商投资放映单 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 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委宣传部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 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委宣传部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核准 行政许可 山西省委宣传部 摄制电影片的审核 行政许可 山西省委宣传部 设立电影院线公司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委宣传部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初审 行政许可 山西省委宣传部 外商投资电影放映单位电影 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其他权力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20%以 上股权变更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水利厅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 整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内河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跨市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 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全省环保工程系列中初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行政确认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 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行政奖励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厅 行政奖励 山西省财政厅 对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奖 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财政厅 对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奖 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商务厅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商务厅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 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商务厅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 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 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修缮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文物局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 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 发掘现场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文物局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 掘现场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文物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 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 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行政确认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 行政许可 山西省商务厅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认证 行政许可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认证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 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 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 申报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涉案财产认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 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 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创业投资机构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报国家的计划、资金等事 项初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监测预警与调查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定价权限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 项目监管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 标的检查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涉案财产认定 公共服务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督 查 其他权力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转让登记 行政许可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 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网约车平台涉及信息网络安 全的线上能力认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 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 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 的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公安厅 交通事故侦破协助奖 行政奖励 山西省公安厅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及工 程竣工验收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 装、监理、运营初审、变更 、补办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及工 程竣工验收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对二、三级技防系统监督管 理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刻制公章、公章丢失补制核 准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 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储存剧毒化学品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就地封存、销毁、处置烟花 爆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情况备 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公章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受理审 查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对印刷业信息变更、注销的 登记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治保重点单位机构、人员备 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娱乐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 移、改变名称情况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开锁业经营者、技术人员信 息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伤亡人 员的优待、抚恤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匕首佩带证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 施的设计审核、验收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 停车规定的处理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责令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 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恢复原状。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对在道路两侧、隔离带或者 横跨道路设置广告、悬挂标 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 通的处理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责令收费站开通全部通道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驾驶人科目二考 试内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 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 轨电车、有轨电车驾驶人科 目三考试内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省内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剧毒及危险化学品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民用爆炸物品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娱乐场所的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废旧金属收购业场所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公安厅 公章刻制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核准 (核报国务院)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 (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 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其他权力 山西省地震局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 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 确定 行政许可 山西省地震局 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的确定 行政许可 山西省地震局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 止的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地震局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 终止的批准 其他权力 山西省地震局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 止 其他权力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 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 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项 目建议书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 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 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可 行性报告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 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 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初 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人防 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 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施 工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保安员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 品购买备案证明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 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 案证明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 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 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户口迁移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 噪声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非婚生子女随父、随母出生 申报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 报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收养申报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部队复员、退伍、转业、自 主择业军人落户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开除军籍或除名落户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内 地、大陆)定居、外国人加 入或恢复中国籍申报户口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含租赁 )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合法稳定就业迁入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人才迁入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直系亲属投靠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毕业生迁入生源地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部队军官、离退休干部家属 随军 随迁落户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佛教道教出家人员户口迁入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学校录取迁出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准迁迁出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转学、退学迁出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毕业迁出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死亡注销户口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宣告死亡注销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出国(境)定居注销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参军入伍注销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公民因出国、出境(在国外 、境外定居的除外)被注销 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 恢复户口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现要求恢 复户口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立(分)户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集体户设立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姓名变更更正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性别变更更正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民族变更更正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出生日期更正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公民婚姻状况变更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公民文化程度、兵役状况及 服务处所和职业变更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户主变更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租赁房屋登记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申领居住证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户口簿签补发、换发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边境通行证办理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居民身份证异地换、补领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行政确认 山西省公安厅 跨设区的市的集会、游行、 示威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省级 ) 行政许可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优秀公安局、优秀公 安基层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 评选表彰 行政奖励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认定 行政确认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有功人 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举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律法规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 举报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盐资源开发利用审批 行政许可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文本备案 其他权力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包装物监制 其他权力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 其他权力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突出贡献奖 行政奖励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山西省专利奖”获奖项 目的奖励 行政奖励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授予山西省质量奖 行政奖励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 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 力建设专项资金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认定初 审 其他行政权力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奖励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 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 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 品设施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 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 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生产许可、婴幼儿配方食品 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备 案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目录编码 000164080000 000164081000 000105025000 000117031000 000122031000 140105002W00 140707002W00 141007008W00 141016005W00 141021011W00 141021012W00 141021004W00 141021008W00 140731005W00 141031009W00 140760001W00 140760002W00 141060002W00 141060003W00 141060004W00 140164001W00 141064002W00 141064003W00 141019002W00 141064003W00 141019002W00 000120219000 000132041000 000121008000 140164017W00 140164014W00 000112010000 000112011000 140524004W00 00010400100Y 001075003000 000763065000 141031007W00 141060005W00 140760003W00 140707003W00 141004012W0Y 141004012W01 141004012W02 141004012W03 001031001000 000104002000 140172001W00 000107015000 000109025000 000120206000 140132001W00 000132002000 000111012000 000711018000 140524001W00 140524002W00 140524003W00 141024002W00 140724001W00 140724002W00 140724003W00 141025002W00 141025001W00 000105003000 141039017W00 141039018W00 141039019W00 141039020W00 141039021W00 141039022W00 140139003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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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1011W00 141011012W00 141011013W00 141011014W00 141011015W00 141011016W00 140115059W00 140115061W00 140115060W00 140115055W00 000121006000 000121007000 000121011000 140117004W00 000125037011 000125037012 141020025W00 141018023W00 141018024W00 140119001W00 141019008W00 141019009W00 141019010W00 141019012W00 141019011W00 000119015000 000119007000 141020016W01 141020017W01 140117001W00 140117002W00 140117003W00 140717006W00 140717007W00 141017009W00 141017010W00 140109001W00 140109002W00 140825001W00 141025004W00 140725004W00 140725005W00 141063002W00 141063003W00 141063004W00 141063010W00 141063013W00 141063016W00 141063018W00 141063019W00 141063024W00 141063026W00 141063028W00 141063029W00 141063032W00 141063034W00 141063035W00 141063037W00 141015002W00 140815002W00 140715013W00 140120008W00 140120009W00 140120010W00 141020015W00 141020016W00 141020017W00 141020018W00 141020019W00 141020020W00 141020021W00 141020022W00 141020023W00 141020024W00 141020025W00 140164022W00 141064016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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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13002W00 140813002W00 000121008000 000121009001 000121009002 00016800600Y 000168018000 000168019000 00016800700Y 000716007000 140123002W00 141021001W00 000172007000 000172008000 00010400100Y 000104002000 000104003000 000104004000 000104007000 140704001W00 000804002000 141004001W00 141004002W00 141004003W00 141004004W00 141004005W00 141004006W00 141004007W00 141004008W00 140104004000 140115022W00 000731014000 000163013000 000163027000 000709026000 000809002000 000809009000 141063001W00 141063005W00 141063006W00 141063007W00 141063008W00 141063009W00 141063011W00 141063012W00 141063014W00 141063015W00 141063017W00 141063020W00 141063021W00 141063022W00 141063023W00 141063025W00 141063027W00 141063030W00 141063031W00 141063033W00 141063036W00 141063038W00 141063039W00 141063040W00 141063041W00 141063042W00 141063043W00 000163034000 141063013W00 141063016W00 141063024W00 141063026W00 141063018W00 000104001013 000104001019 140104001W00 140104002W00 140104003W00 140104004W00 140104004W00 141004009W00 141004010W00 141004011W00 000125035000 140125001W00 001025002000 141025010W00 00102500100Y 140180010W01 140180010W02 140180010W03 140180010W04 000109004000 000109014000 000109015000 000109016000 000109018000 000109019000 000109020000 000109021000 000109040000 000109051000 000709018000 000163030000 000163033000 000763024000 000763025000 000763026000 000763027000 000763028000 000763029000 000763030000 000763031000 000763032000 000763033000 000763034000 000763035000 000763036000 000763037000 000763038000 000763039000 000763040000 000763041000 000763042000 000763043000 000763044000 000763045000 000763046000 000763047000 000763048000 000763049000 000763050000 000763051000 000763052000 000763053000 000763054000 000763055000 000763056000 000763057000 000763058000 000763059000 000763060000 000763061000 000763062000 000763063000 000763064000 000163028000 000163031000 000809012000 000731013000 000731014000 000831002000 000831010000 140131006W00 141031001W00 141031008W00 141031013W00 140831005W00 140831004W00 140831008W00 140131008W00 140131009W00 140131010W00 141007001W00 141007002W00 141007004W00 141007005W00 141007003W00 141007009W00 140131008W00 140131009W00 140131010W00 140131011W00 000131023000 141016004W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 改)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 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 有关手续。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 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 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 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 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行政法规】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民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 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 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草原 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二十 ,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 延长的理由。 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 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 加此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1、《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信 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实验区和示范企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增加信息化投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 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二)有常用的辐射监测设 备;(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践场地与设施;(四)有核物理、辐射 防护、核技术应用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教师。 拟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五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两名具有注 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 第3号)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 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第九条 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 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 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0号 )第四条 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备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中心城市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 构)负责。 第八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港澳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港 澳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港澳服务 提供者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办理变更备 案手续: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1号) 第四条第 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 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 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 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具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划制定程序规定(试行)》(2014年商务部令第7号) 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六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规定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公示并备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第二款 第十五条 第二款 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 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生产企业计 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 合格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360号令) 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7号)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4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 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 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 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 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3.《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 准。 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符合 规定。 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 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附件:《高效节能 5.《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实施细则 条件: 要求,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下述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第八条 ,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 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 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加快 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编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继续发布国家重点节能技术 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 及推广机制。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 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 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 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 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 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 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 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 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节能低碳技术组 2.《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 财政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示范项目。 并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鼓励支持 发展森林旅游业。发展森林旅游应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开发,保护为主,共同受益 的原则。利用国有森林资源发展旅游,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规划设计,并 按管理权限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集体所有的防护 林、特种用途林发展旅游,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九条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面积 和地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其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 后,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林权证,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前应当通知毗 邻单位或个人。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九条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面积 和地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其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 后,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林权证,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前应当通知毗 邻单位或个人。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条 取水审 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 年度取水计划。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 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2.《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 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 建议。经核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九条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面积 计划指标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和地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其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 后,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林权证,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前应当通知毗 邻单位或个人。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条 取水审 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 年度取水计划。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 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2.《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 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建议。经核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 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 计划指标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 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 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 境保护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 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 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 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 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第46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 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 2013年12月31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 日农业部令第5号 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3号 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第1号修 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正)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 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附件第79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 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 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 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确定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 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 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 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 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 。” 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 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 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 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 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 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 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 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 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 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 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 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项目。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 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 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 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 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 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 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 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公安部令第146号) 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 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 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 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 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单位应 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 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 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展改革委。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在下投资计划 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 的同时一并批复。 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 ,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 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第 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资质的审查、评定按国家和本省 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政府投 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 改投资〔2005〕1392号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一至第六 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 改投资〔2005〕1392号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 改投资〔2005〕13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 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 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 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 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 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23 号)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 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 经营和配方业务。 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 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 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 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 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 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72号): 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附件1第18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 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 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 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 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国家广播电 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审批权将下放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 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 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 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件;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 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 批手续。 。 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 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 、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到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 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 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 第九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 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 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 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 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9〕166号) 从批准之日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 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 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 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 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 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 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 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部令第1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 条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 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 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 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 ,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 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 伍。 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 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 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 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条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 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 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 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 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 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期刊社的重大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 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 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 图书出版实行重 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 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51 号第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 七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 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 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 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 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 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 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 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 328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实施机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 关:新闻出版总署。 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第二十四条 电子出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 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2001 年 10 月 25日第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第 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 、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 行资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4号令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 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十条 其他单位设立图书出 令 第5号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 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 出版总署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 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 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 制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 总局审批。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 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 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 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 通知》(晋政办发[2013]26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 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制定。 【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1月1日安监总财〔2018〕 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三条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七条 《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 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第一条(六)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 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 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1 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十二条规定 2、原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 生产许可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17号)第一条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4条行政法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 测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18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 【法律】:《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99号)。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 见(晋政办发〔2014〕26号)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 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 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的通知(晋煤安发〔2016〕98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第十条评估报告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 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35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 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章《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电〔2010〕105号)第十一条《关于做好2014年非煤矿 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晋安监发〔2014〕65号)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二条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 《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 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 表彰和奖励。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第一款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 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1.《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8号)第二十一条 县 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2.《道路 (一)因战致残的;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第2号)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部门规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财政部令第54号) 第八条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录;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部门规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财政部令第54号) 第八条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录;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人力资源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 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 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 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 门。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 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 教〔2012〕242号) 第二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 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 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 实行预算管理。 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部门规章】《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财政部令第 47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 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金融类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 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 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部门规章】 《价格认定规定》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 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 处设置超限检测装置,派驻路政执法人员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号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超限运输车 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辆实施执法检查。 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九条 价格认定机构 省界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 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四条(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 《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第二十一 其派出机构、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办案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对涉案价格 条 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和认定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机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的 【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第二十一 条 【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十三条 第十四 条 【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十五条 第十六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十五条 条 本省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应 当存入审批机关确定的银行,并设立专户,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 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 险保证金。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制定。 【行政法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 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 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 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政府规章】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86号) 第九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 称的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 (一)涉及本省与其他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本 省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与有关省、自治区民政部门协商一致,经本省与有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二)涉及两个地、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地、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 并协商一致,经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 (三)涉及两个县(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民政部门提出 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 意见并协商一致,经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四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第五条 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 【部门规章】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002年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 【规范性文件】 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2018年4月24日农办质〔2018〕15号公布)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制修订及相关规范制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定等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工作。 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 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 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进行 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监督管理。 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 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失实的;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 级牌匾的; 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 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 的; 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迁移、注销等情况。 【部门规章】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人社部令第31号)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 监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 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 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 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 动行政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 《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府对规定行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发生管辖争议时,属于同级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防空 业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二)在创业初期参加创业培训的,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他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实现灵活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四 )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五)其他扶持政策。 【规范性文件】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出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 体废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 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 【部门规章】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121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 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 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 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 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 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 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 部门申请鉴定。 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 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 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修改) 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 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 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 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 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60号)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 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修改)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四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 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 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 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 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 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 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一)受种者死亡 第四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 、严重残疾的;(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 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法律】 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 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 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 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需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法律】 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应当加盖预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 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用章。医学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 第一条: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 业模式等创新。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 应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范围。 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 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 【规范性文件】 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 【法律】 第一条: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重点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省级创业沙 》(晋政办发[2017]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龙、路演活动、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对初创微型企 第四条: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 业给予奖励或无偿资助,提供第一笔政府性扶持资金;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 、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 款的项目,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0万元得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 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鼓励各类基金对优秀项目或企业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进行定向、跟投支持。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 】37号) 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国家支持利用闲 第十八条: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 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 ”企业和“独角兽”企业。 场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规范性文件】 (中办发〔2019〕24号) 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第五部分第三条(三)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第三条(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安排 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 【法律】 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 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 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 【规范性文件】 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 。 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13号) 【法律】 第七条:实施中小微企业人才素质提升星火工程(简称“3个1”)。创新人才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训方式和内容,每年选拔一批中小微企业优秀经营者、领军企业家到国内外高等院校 进行系统进修培训,每年选拔一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经营者进行创业能力、投资能力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 、经营能力提升培训,每年选拔一批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工匠型技能人才、财务融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 资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人才进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 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2、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 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法律】 重视培育企业家队伍。继续做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提升中小企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 业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宽容失败的有效保护机制,为企业家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 、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 善人才待遇政策保障和分类评价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 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 设。 企政策,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提升中小微企业管理水平。鼓励中小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提升企业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 管理水平。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 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 【法律】 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鼓励小微企业壮大规模。提高对“小升规”企业的奖励额度,从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 年起,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工业企 2018〕37号) 业,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大力推动 先享受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将生产经营困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列为各级 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 企业股份制改造。设立省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组建专家服务队,做好上 人民政府的重点帮扶对象。 反馈,督促改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 市(挂牌)民营企业培育工作。力争每年100户中小微民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 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意见》(晋政办发 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100户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对当年入库中小企业完 〔2018〕89号) 成股份制改造的,由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 (八)加大奖励力度。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 ,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 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 融资贵的意见》(晋政发[2018]41号) ,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 第十三条:加强小微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每年推动100户 3. 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 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 小微企业进入股改程序,力争2020年全省股份制改造企业达到1200家; 18.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按照宜大则大、宜精则精的原则,构建“个转企、小升 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 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梯次培育机制。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对首次上规入统的 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以未成 ;连续3年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 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第二十九条非法出版物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 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违禁出版物的 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档案资料管理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鉴定书由两名以上鉴定人签名,经机关负 、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 责人审核后签发,加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版物鉴定专用章。鉴定中遇有复杂、疑 职,并在证书有效期延期前接受相关培训。 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 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 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破坏性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9号)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 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国土资源 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第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 ,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行为,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 定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 述鉴定的,使用本规定;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设区 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统一 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自然资 源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 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 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一条第二 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 (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 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 。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 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 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理的情况。 第二款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 《山西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 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培训的通知》(晋政发〔2017 〕53号) 《山西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 培训的通知》(晋政发〔2017 〕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 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二款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 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山西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 培训的通知》(晋政发〔2017 〕53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 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 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的情况。 。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 第二款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 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理机关的年检。 《山西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 培训的通知》(晋政发〔2017 〕53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 年检。 第三十六条 《山西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 培训的通知》(晋政发〔2017 〕53号) 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 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基金会年度检查,是指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基金会、境外基金 第六条 会代表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 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 《山西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年检和政府指定 第六条 培训的通知》(晋政发〔2017 〕53号)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 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三条 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 第六条 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 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 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 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 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 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 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 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 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 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 第三条 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 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 第一条 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 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 诺书》(附件1)。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 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 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附件2)。《社会组织党 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 〕14号)(三十四) 《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第六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 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 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 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 矿权转让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 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 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 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 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国家对报 废汽车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 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 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 口活动…… 《关于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06年7月27日商务 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 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 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 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资质证书 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 、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 信息后,应当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 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送信息。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建设项 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 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 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 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 查结果负责。 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八条。第十八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 备要求;(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 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 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和可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 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 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 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 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 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 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 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 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 条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 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条 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 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 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 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 )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 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 条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 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 改)第四十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三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条 依法 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 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 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它特殊项 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下列 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 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 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 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 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其它特殊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三条 当招 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 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 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 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 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0号)第五条 水利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 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第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 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 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修订)第十四条:国家重要 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 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 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 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 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 ,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 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 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活动。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 取得二 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 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 案。 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 一级注 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第四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 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 部门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 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 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 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 术、技术称号。 第五条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 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 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2、《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 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 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 职责要求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评议审定,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主要职责:科学的评价被 种学术、技术称号。 第五条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 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审定任职条件,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六条 各地区和 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技术职 2、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 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 ,也可以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 职责要求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评议审定,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 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主要职责 科学的评价被推 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 3、《山西省人事厅<关于组建山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库的 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审定任职条件,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六条 各地区和部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程质量检查 报告)的批复>》: 明确评委会名称为“山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 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档案资料管理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专业、建材工程专业和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 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 、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 审工作。 件 《全省经省人社厅授权组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中,第 职,并在证书有效期延期前接受相关培训。 147个明确评委会名称“山西省建设厅中级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 从事房 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 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城 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 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第二条 第八条 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 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 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 换发持枪证件。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 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2014年修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 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 第十六条 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 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 通知》(晋政办发[2013]26号) 四、奖项设置 (一)安全生产模范市政府、先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突出 贡献单位。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 订)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 第二十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 订) 第三十七条 《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 发﹝2008﹞30号) 第十条 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煤矿办矿主体 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 煤矿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标准。 【规范性文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 ﹝2017﹞5号)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 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 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 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织考核定级。 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 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十三 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 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 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 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 效。 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 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服务。 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八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二十 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 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条 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 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本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条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 【部门规章】《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 [2010]43号)第七条 关于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备案问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许可证; 执照之日起5日内,到所属县(区、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登记备案。 题。《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 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因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 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 而跨市(地、州、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保安服务情况向当地市(地、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的备案; 州、盟)公安机关备案,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备案,并纳入监管。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关于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备案范围问题。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行招用的直接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和秩序维护等安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 全防范工作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人员,应当纳入公安机关备案范 (一)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 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围。 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备案。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 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 产民用爆炸物品。 【部门规章】《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公安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 关备案。 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 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 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 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第25号)二 十三、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 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 【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5.2.3.1 营业性爆破作 位刻制。 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 二十四、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 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六、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 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 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 查力度。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机动车 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 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 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 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 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 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二款 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 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应当在三十日 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前向社会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 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 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 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 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 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 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 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 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 第四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得公安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 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 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 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 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 【行政法规】 当。《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 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 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 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 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规范性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14〕34号) 第十二条 第十七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条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规范性文件】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计划申请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2008修订) 第十一条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加 强对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基础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全省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 遥感资料和进行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 实施。 【行政法规】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部门规章】《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 【规范性文件】 《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 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部门规章】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第十二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蚕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 过省级审定的蚕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 行政区域内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地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进饲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 ,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 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 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 、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 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 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 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 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 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 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2008年8月28日国务院令第533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者对外合作研究利用 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畜牧兽 ,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 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 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 十三条 第一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 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部门规章】《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 部令第64号公布)第十条 申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 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 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 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 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 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蚕种管理 办法》(2006年6月15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种以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 的蚕遗传资源出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 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 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 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 准。 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国务院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 第533号)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 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 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 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 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 代蚕品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 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 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报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引进蚕遗传资源,应当办理检疫手续,并在引进后三十日 内向农业部备案。 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畜禽遗 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 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 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 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 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8月 28日国务院令第533号)第二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 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 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 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 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 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 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 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 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子。第六条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 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 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 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条。 《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 的,应当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 【部门规章】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枪支,应当报经省级以上体 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连同《民用枪支持枪证》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所 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 【部门规章】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 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 育彩票销售机构;(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 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 【法律】 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届第55号)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由福利彩票销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款 地方综合性运 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方案,分别报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 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建立。 【政府规章】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举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以及全省农 民体育运动会、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等体育运动会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届第55号)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 部门确认。 【政府规章】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行政区域体育 竞赛计划;(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和实施情况;(三 )承办本行政区域综合性运动会;(四)制订裁判员培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 【政府规章】 理、审批、选派裁判员;(五)审定体育竞赛场地、设施和器材;(六)审定、公 《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 第五条 布体育竞赛最高纪录;(七)对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进行审批;(八)表彰、奖励 体育竞赛组织工作突出或比赛成绩优异的组织和个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二款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 理。 【行政法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 委员会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令第6号) 第二十 二条 【部门规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体育设施条例》 第八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5号) 第四 十八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5号) 第 四十九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89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月6日国 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体群字〔2013〕153号) 第二十六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 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 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部门规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6年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五十条 第五十 一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条 【部门规章】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0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5年省政府令135号) 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2012年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六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七条 【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第二十一 条 【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十三条 第十四 条 【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十五条 第十六 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 个人,给予奖励。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 知》(晋评组发[2014]2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 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发生管辖争议时,属于同级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其他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 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2014]2号)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 奖励。 【政府规章】《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228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政府规章】《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6年省政府令第193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 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行政法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 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 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 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政府规章】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86号) 第九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 称的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办理: 【部门规章】《国家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3月30日 民事 (一)涉及本省与其他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本 发[1993]2号) 省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并与有关省、自治区民政部门协商一致,经本省与有关 第五条 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 (二)涉及两个地、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地、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 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 并协商一致,经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 (三)涉及两个县(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民政部门提出 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 意见并协商一致,经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 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 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20号) 【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 《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民字〔1988〕8号) 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 【规范性文件】 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 四次会议通过) 善后处理办法》(国台发〔1996〕10号 )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 (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 第四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得捐赠人同意。 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 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 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 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 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第五条 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 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 【规范性文件】 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 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 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知》晋评组发[2014]2号 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 附件2 《批准设立的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政府系统)》 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失实的; 第18项 第十二条山西省商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 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 级牌匾的; 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行政法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 布施行)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 ,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 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 的; 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 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 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 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法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 布施行)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 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 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行政法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 布施行)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 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 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 、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 设。 【规范性文件】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 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 第五条、鼓励小微企业壮大规模。提高对“小升规”企业的奖励额度,从2017 【法律】 年起,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工业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业,省级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 先享受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将生产经营困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列为各级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 人民政府的重点帮扶对象。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 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意见》(晋政办发 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2018〕89号) 【规范性文件】 (八)加大奖励力度。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 【法律】 ,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 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 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 第一条: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 18.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按照宜大则大、宜精则精的原则,构建“个转企、小升 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范围。 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梯次培育机制。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对首次上规入统的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 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 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国家支持利用闲 ;连续3年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 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 【法律】 第一条: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重点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省级创业沙 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龙、路演活动、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对初创微型企 【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 业给予奖励或无偿资助,提供第一笔政府性扶持资金;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 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业模式等创新。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 款的项目,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 鼓励各类基金对优秀项目或企业设立创投引导基金,进行定向、跟投支持。 第三条(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 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 【规范性文件】 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 【法律】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 》(晋政办发[2017]113号) 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 第四条: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新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条: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 、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公告的国家级小微 30万元得一次性奖励,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小巨人”企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安排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 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对同年度既获得省级又获得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公告的,奖励100万元 】37号) 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认定期内可连续奖 第十八条: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 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 励,鼓励支持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深化拓展服务活动、提升运营 ”企业和“独角兽”企业。 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 维护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运用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中办发〔2019〕24号) 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第五部分第三条(三)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规范性文件】 法>的通知》 ,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 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 【法律】 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 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13号) 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 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六条:提升中小微企业管理水平。鼓励中小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提升企业 。 管理水平。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 【法律】 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 2018〕37号)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大力推动 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 企业股份制改造。设立省上市(挂牌)民营企业资源库,组建专家服务队,做好上 反馈,督促改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 市(挂牌)民营企业培育工作。力争每年100户中小微民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 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100户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晋兴板”挂牌。对当年入库中小企业完 成股份制改造的,由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 第二十六条 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 融资贵的意见》(晋政发[2018]41号) 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加强小微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每年推动100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出出版 小微企业进入股改程序,力争2020年全省股份制改造企业达到1200家; 〔2009〕33号)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 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技〔2000〕40号 ) 第七条 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五十八条 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 版局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北京地区中央级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申办条码。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第十四条 对在图书质量 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 知》(晋评组发[2014]2号) 附件2第32项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 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 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补充实行公开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 施,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森 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条第六款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 第四款、第十九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全文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九条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面积 和地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其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 后,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林权证,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前应当通知毗 邻单位或个人。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九条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面积 和地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其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 后,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林权证,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前应当通知毗 邻单位或个人。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令第412号)附件第333项:新闻记者证核发。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部门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 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 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 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 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 请……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 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 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电影 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 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地方 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 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 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 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 定。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广电总局令第52号)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 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 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第五 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 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 (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 的审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 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 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 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电影管理条例;印发《关于 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 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 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电影剧本( 通知 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持有 《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 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 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 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15条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 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中 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申请立 项并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 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 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 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部分“小额贷 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 》,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 第七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变更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的程序办 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理。 《关于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第二 部分:“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变更、审批和监管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修订)第十四条:国家重要 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 构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 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 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 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 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 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 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 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 【行政法规】 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 【规范性文件】 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晋职改字〔1991〕6号)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 【规范性文件】 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职字〔2009〕11号) 【法律】 《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成效显著的重点城市给予奖励的意见》(晋政函 [2007]149号)《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8年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修订) 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 【部门规章】 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 【规范性文件】 部令第7号) 第二条 大奖和能手评选表彰是国家对全国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奖励 《关于公布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205号 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大奖和能手评选表 ) 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大奖和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 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全国范围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人数由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确定。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 【规范性文件】 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关于做好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 推荐工作的通知》(晋财会[2012]6号)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高级技师享受政府津贴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7〕39号)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 《三晋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7〕38号) 第五条 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7〕13号) 推荐工作的通知》(晋财会[2012]6号)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 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 、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 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 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 零售经营许可。 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 、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第五条:申请从事成 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二十一条:成品油批发、仓 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 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 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 、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第三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第五条:申请从事成 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 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 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 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 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二十一条:成品油批发、仓 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 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 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 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 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 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 务部令第24号)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 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第三 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 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 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第十九 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 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 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 》事项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 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 应当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第二十五条:原油经营企业歇 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 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外国公民、外国组 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原油经营企业 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 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 的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18个月的,由商务 务部令第24号)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 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 部撤销其原油经营许可,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 个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 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第173项:未获得许 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第十九 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 可,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零售 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所在地的省、自 》事项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 应当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第二十五条:原油经营企业歇 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 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1项:境外机构和团体 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原油经营企业 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考古发掘现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 的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18个月的,由商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部撤销其原油经营许可,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境外机 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第173项:未获得许 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可,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零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 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 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 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 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 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 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 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 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及时申报。、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 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 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改) 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 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 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修改)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2005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二条 凡经国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 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 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构制剂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四条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 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 ;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 予以修改)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 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 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予以修改)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 附件1第14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 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 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 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 (一)第112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下放设区的市级人 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 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 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规定。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 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 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 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 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 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 项目。 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 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 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十二、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 【部门规章】《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 主管部门备案 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 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 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39项: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下放 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 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 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 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 号)第三条: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 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第五条:国务院或者省、 【法律】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同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 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 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部门规章】 《价格认定规定》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 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号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 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九条 价格认定机构 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部门规章】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及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其派出机构、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办案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对涉案价格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 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和认定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机 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 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机构。 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的 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 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5 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 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号) 第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明或 第十条 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送时,应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 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 第二条 国家计委及地方各极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 并报送。 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 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 【部门规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 员会令第28号) 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 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 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法律】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部门规章】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四条、 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 【部门规章】 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九条第十二 条 【法律】 【政府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21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 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 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 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 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 测工作。 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 【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第四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 第三条 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 作。 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中央定价目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部门规章】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部门规章】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第二十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 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规章】 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令)第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 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 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补 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助和贴息的重要依据。 【法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 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 第七条第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 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 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 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 【地方性法规】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规范性文件】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 《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 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 、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 角度进行核准。 革部门。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核准和备 案两种方式。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十一、外商投资”、“ 十二、境外投资”之规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 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部门规章】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法律】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 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部门规章】 《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第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接受纪检监察机关、 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提出机关)的协助申请,对涉案价格不明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从事涉案财物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 、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 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具体承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 【规范性文件】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 1.《价格认定规定》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 例》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派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 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人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省人民政府重点工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省人民政 2.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统一赃物 府规定。 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 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送时,应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 。 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二条 国家计委及地方各极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 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 3.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 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 第五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 件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 机关。 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42号令)第六条“凡居 。 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管理区 通行证》。实施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指定的公安派出 所。4.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 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 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 院令第412号)第57项:“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5.《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 第一条 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是受执法机关委托进行扣 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明确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由各级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明确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保留,县级 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只设一个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 鉴证机构。各级政府价格部门为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2016年第60号)规定:首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 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 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 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 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 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肇 事逃逸案件侦破奖励制度,对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员及时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通过可行性 论证。公共区域的设计方案由公安机关组织论证;其他场所和部位的设计方案由建 设单位组织论证。技防系统竣工后,应当先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经检验后,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组织竣工验收 。 1.【行政法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2号)第九条 地市级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 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十条 设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 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公安 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第十八条 《资质证》年检、变更和补办: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通过可行性 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距年检开始时未满半 论证。公共区域的设计方案由公安机关组织论证;其他场所和部位的设计方案由建设 年的不需年检。 (2)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初 单位组织论证。 审。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后,签署年检意见,报省厅技防办核准。 技防系统竣工后,应当先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后,建设单 变更: 《资质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到市级公安机 位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组织竣工验收。 关技防办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补办: 《资质证》丢失、损毁等需补办的,应登报公告后,到原申请单位申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实施细则》 补办。 第二十九条 技防系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 和我省实际情况,技防系统分为一级技防系统、二级技防系统、三级技防系统。一 级技防系统是指一级风险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技防系统;二级技防系统是指二级 风险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技防系统;三级技防系统是指三级风险或 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系统。 (二)一级技防系统由省厅技防办监督管理,二级、三级技防系统由市级公安机关 技防办监督管理,其他技防系统由县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 下列事项: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 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 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 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 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 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 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 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 、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部门规章】《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公安部)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 、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 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 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 24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 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 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 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 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 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 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 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的有关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 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 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 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 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 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条第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 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 公安分局备案。 【部门规章】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 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治[2007]17号) 第三点中“公安机关要对开锁单位经营者和开锁技术人员建档立库,掌握详细 信息,纳入微机管理。”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3】153号)第六条 开锁业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日内,到所属县(区、市)公安分局(分 局)治安部门登记备案。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 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 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 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 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 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 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 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 条新建、改建、扩 建道路时,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 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七条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两侧、隔离带或者横跨道路设置广告、悬挂标语,应当符 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责令拆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八十一条 收费站未开通与交通流量相适应的收费通道,造成交通阻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开通全部通道,并由交通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 ,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 损失之日起开始。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八十六 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 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 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2016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三十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四)轮式自 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 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 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2016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 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 【法律】 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 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 划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 批准后施行。 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 场。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运动员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外出训练比赛办理有关手续的复函》(1998 年9月24日公治[1998]868号)鉴于射击运动员外出训练比赛比较频繁,往返申领枪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支运输许可证件困难较大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提出的运动员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外 出训练比赛时办理枪支携运许可证件的意见,即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携运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 枪支的,向枪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枪支携运许可证件;跨省 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自治区、直辖市)携运枪支的,向枪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枪支携 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 运许可证件。主办单位应事先将携运枪支向训练比赛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通 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 报,枪支运抵后三日内,由主办单位向原通报的公安机关备案。枪支在携运过程中 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 ,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军队所属射击运动单位运动员携枪外出训练比赛需向地方公安机关申领枪支携运许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 可证件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关备案。 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 ,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 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 12号) 第二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 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 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 药携运许可证》。 督检查力度。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部门规章】《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公安部)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 、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 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 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 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第25号 )二十三、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 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 章单位刻制。 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 二十四、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102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 二十六、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 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 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 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 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 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 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 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 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 〕102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 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备注1:鉴于投资 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 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 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 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 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 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 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 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 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 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 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 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 ) 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 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 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 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 委核报 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需在开工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 角度进行核准。 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 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 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 当量值,下 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 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 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 3、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十二、外商投资”、“十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 定。 三、境外投资”之规定。:“十二、外商投资”、“十三、境外投资”之规定。 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一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十一、外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 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本级 商投资” 和“十二、境外投资”有关规定。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 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 角度进行核准。 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 门负责。 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核准和备 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 目,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案两种方式。 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十二、外商投资”、“十 、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 三、境外投资”之规定。:“十二、外商投资”、“十三、境外投资”之规定。 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十一、外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 商投资” 和“十二、境外投资”有关规定。 关。 第三十七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 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部门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 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 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17日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第二 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 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 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一条: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地震工作 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职责权限,在十日内依据下列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已经完成地震小 区划工作的,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 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 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或者地震小区划图分界线的,应当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 定抗震设防要求;(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 (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专用地震监测 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 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全国地震监测 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 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 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第十九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 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 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国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山西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 条、《人防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国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山西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 条、《人防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国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山西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 条、《人防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国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山西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七 条、《人防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 ,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 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 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 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 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 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 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 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 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 ,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 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 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 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 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 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 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 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 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 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 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 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 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 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 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 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 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1.【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 号)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 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根据《大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 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 。 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 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 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 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 法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 (三)《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 发〔2019〕33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 发〔2019〕33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7〕28号) (三)《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四)《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 发〔2019〕33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 案的通知》 (三)《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 (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 (一)《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 (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实施细 则的通知》(晋政办法〔2019〕3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 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 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 许可。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1992年公安部令第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 准的营业性射击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 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 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 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 2.《公安部关于运动员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外出训练比赛办理有关手续的复函》( 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 1998年9月24日公治[1998]868号);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 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 【地方性法规】 12号)第二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14〕34号)、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四条 本省集会、游 、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 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 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 ;游行、示威路线在地(市)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的,主管机关 药携运许可证》。 为地(市)公安处(局);跨地(市)的,主管机关为省公安厅。 第五条 在本省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除法律规定不需要申请的以外, 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1、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第八条建立 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普及质量知识”。 2、教育部《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教基一函[2011]6 号):“省级质检、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从本地区省级 质量教育基地中,确定申报国家级质量教育基地的推荐名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 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 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第三条、加大打击力 度,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八)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 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 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部门规章】《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政部;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环境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财行(2001)175号) 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 第四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 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 的; 《盐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第一款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 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 的;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营业执照。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2、 《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第九条 开发利用盐资源,应当经省盐业行政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国土资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开滥采盐资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 源。 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 《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第五条第三款 第五条第三款 合同示 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范文本不适用本行业、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应当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 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 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 ,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食用盐应当包装销售。 食用盐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 包装物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食用盐包装物上应当标明食用盐的种 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类、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保管使用方法、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碘盐还应当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 加贴碘盐证明商标。 禁止擅自生产、销售食用盐包装物和碘盐证明商标。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 禁止批发和零售散装食用盐。 级分别按货值4—5%,2—3%,1一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 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 门专项核拨。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 意见》: 第四条 第二款 第四项 健全质量发展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奖励 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规章】《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工商总局令第 79号)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六条 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 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 规定的从其规定。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被申 请人同意调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 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被申 请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调解,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强专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工作协调机制和 考核制度,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有关信息纳入统计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专利战略实施 、专利申请、专利转化运用、专利奖励、专利维权援助、专利服务等事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 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激励机制,对在本行政区 域内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 《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5〕14号) 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条 “山西省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 【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晋政办发〔2016〕108号)第三条 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 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 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 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 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 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 (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 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 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 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 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 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第 十八条 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公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空调、冰箱等量大面广 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乙烯、粗钢、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 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 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适时将能效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 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国家标准。 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 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 标准委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 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 ”制度的主要内容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入围采用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 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 社会公示等方式。 申请企业将入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 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局,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 2、《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 局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 同级财政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示范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8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申请进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的《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 请表》或者《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进口合同原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 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能效之星”产品评价的通知 》:二、实施程序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材料要求 组织生产企业进行申报,并按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以正式公文 的形式将书面申报材料(A4纸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 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 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 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 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 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 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 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 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 、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行使层级 操作 备注 县级 国家目录取消 2021/4/1 县级 国家目录取消 3/30/2021 省级 市级 县级 国家目录取消 3/30/2021 市级 县级 国家目录取消 3/30/2021 县级 行使层级变更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国家目录行使层级由 “省级”变更为“县 级” 目录调整时间 3/4/2021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市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4/2021 县级 行使层级变更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县级 省级 行使层级变更 目录名称变更 国家目录行使层级由 “省级、市级、县级 ”变更为“县级” 3/4/2021 3/3/2021 国家目录行使层级由 “省级、市级、县级 ”变更为“县级” 目录名称由“出口国 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 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 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 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 审”改为“出口国家 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 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 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 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 审批” 3/3/2021 2/26/2021 国家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使层级变更 国家目录行使层级由 “省级、市级、县级 ”变更为“国家、省 级、市级、县级” 2/26/2021 市级 行使层级变更 国家目录行使层级由 “市级、县级”变更 为“市级” 2/26/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2/26/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2/26/2021 行使层级变更 国家目录行使层级由 “省级、市级”变更 为“国家、省级” 1/26/2021 省级 行使层级变更 国家目录行使层级由 “省级、市级”变更 为“省级” 1/26/2021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国家 省级 1/21/2021 名称变更 目录名称由“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核准”变 更为“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 12/31/2020 省级 国家目录名称变更 国家目录名称由“确 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 存价值的档案的具体 范围”变更为“对中 央和国家机关文件材 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 限表的审查” 12/28/2020 县级 国家目录取消 12/24/2020 省级 国家新增目录,取消 省级目录 12/24/2020 国家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省级 取消 按照《山西省政府部 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依 据“放管服效”改革 精神,现申请取消“ 全省矿山工程专业高 级省直矿山工程专业 中级职称评审”行政 按照《山西省政府部 审批事项,并从《山 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西省政务服务“四级 办法》有关规定,依 四同”目录》中删除 据“放管服效”改革 。 精神,现申请取消“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 划、资金等事项初审 根据《山西省政府部 ”行政审批事项,并 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从省能源局政务服务 办法》(晋政发 “四级四同”清单中 [2016]35号), 删除。 现申 报取消“新型墙体材 料生产企业认定”行 政确认事项。 12/23/2020 12/23/2020 12/21/2020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2/17/2020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2/17/2020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2/17/2020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2/17/2020 省级 国家目录新增 12/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国家目录名称由“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变更为“节能 审查” 12/15/2020 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12/15/2020 省级 取消 12/14/2020 县级 取消 12/14/2020 县级 取消 12/14/2020 省级、市级、县 级 省级目录新增 省级 取消 省级 市级 县级 取消 国家 省级 市级 县级 新增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 号)和国家广播电视 总局《关于向设区的 市、县级地方新闻单 位核发〈信息网络传 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电发〔2020〕61号 ),“设区的市、县 级地方新闻单位的《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 目许可证》核发”审 批权将下放至省级广 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事项类型变更(取消 。 行政许可目录,新增 行政确认目录) 事项类型变更(取消 行政许可目录,新增 行政确认目录) 12/10/2020 12/9/2020 12/8/2020 12/8/2020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2/7/2020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2/7/2020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2/7/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2/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2/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2/7/2020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2/7/2020 县级 目录名称由“第三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经营备案”变更为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第二、三类) 生产、(第二类)经 营备案” 11/18/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名称由“生产经 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变更 为“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备案” 11/18/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国家目录名称由“民 办学校的设立、分立 、合并变更、终止审 批”变更为“实施中 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 育、学前教育、自学 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 教育的学校设立、变 更和终止审批” 11/17/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7/2020 省级 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11/10/2020 县级 新增目录 11/5/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市级、县 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市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非申请类事项 11/2/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名称由“计量强 制器具检定”变更为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10/30/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0/2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0/2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0/2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0/2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0/2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0/2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0/2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0/2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0/2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0/2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0/23/2020 省级 目录名称由“矿产资 源探矿权许可(补证 )”调整为“探矿权 补证登记” 9/29/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名称由“矿产资 源采矿许可(补证) ”调整为“采矿权补 证登记” 9/29/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名称由“矿产资 源采矿许可(划定矿 区范围批复延续)” 调整为“开采矿产资 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延续” 9/29/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名称由“采矿权 转让审批”调整为“ 采矿权转让登记” 9/29/2020 省级 名称由“拍卖企业及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注销审批”调整为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9/24/2020 省级 名称由“报废汽车回 收(拆解)企业资格 认定”调整为“报废 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 认定” 9/24/2020 省级 名称由“易制毒化学 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 进出口许可”调整为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 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 出口许可” 9/2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9/18/2020 省级 市级 行使层级由“省、市 、县”变更为“省、 市” 9/3/2020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目录名称由“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变更为“其他危 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行使层级 由“省、市、县”变 事项目录名称由“出 更为“省、市” 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 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 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 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 物初审”变更为“出 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 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 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 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 省级目录新增 审” 8/3/2020 7/26/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7/26/2020 省级 行使层级由省级、县 级变更为省级 7/14/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使层级由省级变更 为省级、市级、县级 7/14/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使层级由省级变更 为省级、市级、县级 7/14/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使层级由省级变更 为省级、市级、县级 7/14/2020 省级 行使层级由省级、市 级、县级变更为省级 7/14/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使层级由省级、市 级、县级变更为省级 7/14/2020 省级 目录名称“国家基本 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 审批”变更为“(国 家)基本水文测站设 立和调整审批” 7/14/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使层级由省级、市 级变更为省级、市级 、县级 7/1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1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1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12/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12/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12/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12/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12/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12/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12/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12/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12/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20208/6/11 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20208/6/11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20208/6/11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20208/6/11 市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02W00 6/10/2020 市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03W00 6/10/2020 市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04W00 6/10/2020 市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10W00 6/10/2020 县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13W00 6/10/2020 县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16W00 6/10/2020 县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18W00 6/10/2020 县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19W00 6/10/2020 县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24W00 6/10/2020 县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26W00 6/10/2020 县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28W00 6/10/2020 县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29W00 6/10/2020 县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32W00 6/10/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34W00 6/10/2020 县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35W00 6/10/2020 县级 目录编码变更为 141009037W00 6/10/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5/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5/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市级、县 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市级 省级目录新增 6/4/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3/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2/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2/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6/2/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29/2020 市级 县级 行使层级由省市改为 市县 5/29/2020 市级 县级 行使层级由省市县改 为市县 5/29/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5/21/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5/21/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5/21/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5/21/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5/21/2020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5/21/2020 国家 行使层级由省、市调 整为国家 5/21/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5/21/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目录取消 5/21/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5/21/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5/21/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5/21/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5/21/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5/21/2020 省级 目录取消 5/21/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7/2020 省级 新增省级目录 5/6/2020 省级 名称变更 (国家)基本水文测 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4/30/2020 市级(省级) 下放 4/29/2020 市级(省级、市 级) 下放 4/29/2020 省级 新增 4/28/2020 省级 新增 4/28/2020 省级 新增 4/15/2020 省级 新增 省级 取消 目录编码和目录类别 变更,原来为 140713001W00行政确 认 4/15/2020 4/15/2020 市级 县级 省级 行使层级变更,省级 下放至市级 2/26/2020 取消 2/26/2020 省级 2/26/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2/12/2020 省级 2/12/2020 省级 2/12/2020 省级 市级 2/12/2020 县级 2/12/2020 省级 2/4/2020 省级 2/4/2020 省级 2/4/2020 省级 2/4/2020 省级 市级 县级 12/29/2019 12/29/2019 省级 省级 省级 1、《国务院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 变更(140104003000 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 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角度进行核准。 2、《境外投资项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第五条 国家根 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 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 和备案管理。 3、国务院关于发布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16年本)“十 一、外商投资”、“ 十二、境外投资”之 规定。 12/29/2019 12/29/2019 12/29/2019 省级 12/29/2019 省级 市级 县级 12/29/2019 省级 12/29/2019 省级 12/29/2019 省级 市级 县级 变更 价格监测预警 12/29/2019 省级 市级 县级 变更 省级 变更为 省级、 市级、县级 12/29/2019 省级 市级 县级 变更 省级 变更为 省级、 市级、县级 12/29/2019 省级 市级 县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12/29/2019 变更 省级 省级 变更为 省级、 市级、县级 12/29/2019 12/29/2019 新增 12/29/2019 新增 12/29/2019 新增 12/29/2019 12/29/2019 市级 市级变更为省级 12/23/2019 省级 从目录中删除 12/23/2019 省级^市级^县级 12/4/2019 国家^省级^市级 ^县级 12/4/2019 省级 12/4/2019 国家^省级^市级 ^县级^ 12/4/2019 省级^市级^县级 12/4/2019 省级^市级 12/4/2019 市级 12/4/2019 市级 12/4/2019 市级 12/4/2019 市级 12/4/2019 市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省级 12/4/2019 省级 12/4/2019 市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县级 12/4/2019 国家^省级^市级 ^县级^ 12/4/2019 国家^省级^市级 ^县级^ 12/4/2019 省级^ 12/4/2019 省级^ 12/4/2019 省级^ 省级^ 变更 12/4/2019 12/4/2019 省级^ 新增 12/4/2019 省级^ 12/4/2019 省级^ 12/4/2019 省级^ 12/4/2019 国家^省级 11/22/2019 市级^县级^ 11/22/2019 省级^ 11/22/2019 省级^ 11/22/2019 省级 11/22/2019 市级 11/22/2019 市级 11/22/2019 市级 11/22/2019 市级 11/22/2019 市级 11/22/2019 县级 11/22/2019 市级^县级 11/22/2019 县级 11/22/2019 市级 11/22/2019 市级 11/22/2019 县级 11/22/2019 县级 11/22/2019 市级^县级 11/22/2019 市级 11/22/2019 市级^县级 11/22/2019 市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市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县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国家级 行使层级为国家级 11/22/2019 省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省级、市级、县 级 国家目录已取消 11/22/2019 省级 目录取消 10/25/2019 省级 目录取消 10/25/2019 省级 目录取消 10/25/2019 省级^市级^县级 ^ 目录取消 10/25/2019 省级 目录取消 10/25/2019 省级^市级 目录取消 10/25/2019 省级 目录取消 10/25/2019 省级^市级^县级 ^ 目录取消 10/25/2019 省级 目录取消 10/25/2019 省级^ 名称、内容、行使层 级更新 10/25/2019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10/25/2019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3/5/2021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3/5/2021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3/5/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8/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8/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8/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8/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8/2021 省级 事项类型由“行政许 可”变更为“其他行 政权力” 3/8/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9/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9/2021 省级 省级目录取消 3/9/2021 省级 省级目录新增 3/9/2021 目录名称由“食品( 省级^市级^县级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变更为“食品生产 ^ 许可” 3/9/2021 行使层级由“省、市 、”变更为“市” 3/10/2021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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