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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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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YFBG2023001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云科〔2023〕2 号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国家、 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云浮市科技计 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3 年 2 月 6 日 -1- 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提升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 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全市科技发展战略 和科技创新规划,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成果转化以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设立应用基 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等 类别,可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项目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为主,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 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项目经 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按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 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不超过 100 万元的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重点项目可依据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 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2-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 规定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 第三方服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评审专家等。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职能实际,对 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以及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 协调管理。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专项预算、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提出财政科技经费预算 安排建议;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云浮市科技计 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审批任务书变更申请,对项目关键节点和阶段性成果 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结题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 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负责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遴选、绩效和信用评价,进 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服务机构,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特 -3- 定环节提供专业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 平和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各项服 务业务;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服务过 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三)自觉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 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职能的市 直部门、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职 责是: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 工作; (二)审查任务书,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 (三)按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项目和经费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 书规定的任务; (四)按相关规定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结题 等申请; (五)接受市科技局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监督 检查、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4-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作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 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与市科 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任务书;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负责组 织项目实施与管理,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配合相 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和统 计调查等; (三)按规定履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提 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 项目顺利实施;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 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无法继续实施的项 目按规定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 任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按计划进度组织项目实施,按相关规定履行人财物管 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经 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 -5- 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规定做好项目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实施 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 科研伦理道德。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是指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或 咨询活动的专家。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 评价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保守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和商 业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验收)项 目的有关信息; (三)项目评审期间,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 员接触。 专家利用评审权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 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对参与项目管理或实施 的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广东省科研诚信管 理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工 作部署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入库储备项目。 -6-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 战略,编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向社会 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 织形式等。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二)符合申报指南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七条 承担项目 3 项以上未完成的负责人或企业法人单 位,不得承担或申报新的项目;同一年度,企业法人单位最多可 申报项目 3 项,项目负责人最多可承担项目 3 项,超项的不予受 理。 第十八条 所有项目通过云浮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 (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 如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等; -7- (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材料真实 性、限项情况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科研诚信情况进行资格或形式 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 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现场抽查核查、市科技 局党组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报市政府 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专 家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进 行。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在市科技局的监督下,按照随机、 回避、轮换、保密等原则在广东省科技咨询专家库抽取。 专家对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 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专家评审 可采用评分制评审或投票制评审。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 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进行立项。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对申报项目的审 核情况,审议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方案,并进行社会公 示、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再报市政府审批。获准立项的项目 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市财政局下达立项资金文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 1 个 -8- 月内,依据项目申报书内容与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目 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具体工作由市 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办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项目执行的 起始时间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 的截止申报时间或申报书提交阳光政务平台时间为准),不得迟 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申报指南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执行 周期一般为 1 至 3 年。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项目承 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任务书 变更申请: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 目内容(包括主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创新点、考核指标)、 项目总预算等重大变更事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 科技局审核,由市科技局批复同意后可调整。涉及项目承担单位 变更的,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 并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签字盖章协议。项目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允许变更其中的一项;同一项目 重大变更原则上不超过 2 次。 (二)其他一般变更事项,如项目技术路线调整、一般研发 人员变更、项目经费科目调剂等,在不降低研究目标和确保任务 -9- 书执行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整,调整后一个月内报 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 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 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 交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的 总体实施、经费使用及绩效目标等进行监督评估。市科技局对项 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 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 监控通报;市审计局按规定对项目开展相关审计监督。 (二)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由市科 技局核准后报请市财政局并协同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对弄虚作 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 除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外,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 度的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 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 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 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回避。 - 10 - (二)与评审(验收)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及评审 (验收)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不宜 被抽取为评审(验收)专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应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咨询专家的 作用。为确保公平、效率优先和支持发展,市科技局根据各项咨 询业务和管理事务服务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以及合理的业务成本 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咨询专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具体的支付标 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 在任务书执行期满后 3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需要延期的,应于 项目执行期结束 3 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生效。 项目延期最多申请 2 次,每次不超过 1 年。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经各级项目 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后,市科技局将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 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 管部门三方签订的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其完成的总 体情况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 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 11 - (二)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三)财政经费拨款不超过 50 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 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拨款 50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四)相关成果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 等)。 专家评审过程中,可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任务书规 定,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把 项目任务之外的成果纳入验收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一)材料验收:财政经费拨款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以 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材料验收 专家组由 3 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 (二)现场验收:财政经费拨款超过 50 万元的项目,应安 排现场验收(或通过视频材料、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组织专 家听取汇报、审核材料、开展质询、现场考察。现场验收专家组 由 5 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 第三十四条 在市科技局的监督下,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随 机、回避、轮换、保密等原则在广东省科技咨询专家库抽取验收 专家,组建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组员 至少包含 1 名财务专家。每位专家须签署验收承诺书。 - 12 -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种: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 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 和任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 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 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 第三十六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 知半年内,整改完善项目实施工作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 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市科技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 通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计划 项目。 第三十七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验收的项目应在阳光 政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 位、验收结论等,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 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 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领域 和类别,可适当调整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评价标准,并另行制定 - 13 - 发布具体的工作指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6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2 月 5 日。《云浮市科技 计划项目管 理办 法》(云科 〔2018〕10 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 14 - 2023 年 2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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