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民政局权责清单.xls
附件4 岑溪市民政局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1 1 1 1 县级 县级 县级 社会团体 行政 成立、变 许可 更、注销 登记 社会团体 行政 成立、变 许可 更、注销 登记 社会团体 行政 成立、变 许可 更、注销 登记 社会团体 行政 成立、变 县级 许可 更、注销 登记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成立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 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 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 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 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 1.社会 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团体名 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 称预先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 核准 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 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 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 “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名称可能存在歧义,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不 予核准名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 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 应的责任: 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可的; 。 政部门 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2-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社会 核同意的; 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送达并信息公开。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5.监管责任:建立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加强行政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批的检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登 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申请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 动。 2.社会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 团体成 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立登记 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 ,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 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 代表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成立社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 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 有固定的住所;(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作人员;(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 应的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 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可的; 政部门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3.【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登记管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 核同意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信息公开。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监管责任:建立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加强行政审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批的检查;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4-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社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5.【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登 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社会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应的责任: 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更备案。 3.社会 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社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团体变 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 可的; 政部门 。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更登记 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4-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 核同意的; 、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 4-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信息公开。 、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5.监管责任:建立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加强行政审 5.【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通过、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 批的检查;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社 4.社会 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团体注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 销登记 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 、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 应的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 3.同2 可的; 政部门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核同意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 4-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公开。 、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监管责任:建立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加强行政审 5.【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通过、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 批的检查。 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内容的;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2 民办非企 业单位成 行政 立、变更 县级 许可 、注销登 记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材料进行审查。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 2-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1.民办 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 应的责任: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非企业 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2-3.【规范性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 单位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 可的; 政部门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权,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称预先 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核同意的; 【规范性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 核准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发〔1999〕129号)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信息公开。 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监管责任:建立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加强行政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权,保护其称权。经登记管理机 批的检查;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规范性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 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权,保护其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名称受法律保护。 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2 2 2 3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民办非企 业单位成 行政 立、变更 县级 许可 、注销登 记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 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3-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应的责任: 2.民办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 非企业 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 县级民 3-3.【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公布)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可的; 单位成 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政部门 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立登记 登记。 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 核同意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 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信息公开。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1.【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公布)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 5.监管责任:建立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加强行政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 批的检查;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 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 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民办非企 业单位成 行政 立、变更 县级 许可 、注销登 记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1-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公布)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3.【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公布)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的责任: 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可的; 。 政部门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 4-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公布)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 核同意的; 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 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加强行政审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 批的检查。 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5.【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 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民办非企 业单位成 行政 立、变更 县级 许可 、注销登 记 社会团体 行政 修改章程 县级 许可 核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3.民办 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 非企业 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 单位变 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更登记 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民办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非企业 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办非企 单位注 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 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社 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 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 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 应的责任: 2.审查责任:对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3.【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查申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 可的; 政部门 请材料。 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自治区社团注销登记”的 4-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核同意的; 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颁发许可证书和文 4-2.【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公布)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件,并公开信息。 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 5.监管责任: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审批档 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案;加强注销登记的监督检查。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 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应的责任: 料进行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 可的;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政部门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核同意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送达责任:准予核准的,制发《章程修改核准表 5.【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登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送达并信息公开。 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监管责任:建立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加强行政审 ;(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批的检查;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备 注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社会团体 行政 修改章程 3 县级 分类 项目名称 许可 核准 子项 权力清单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社 办理项 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实施依据 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 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责任清单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应的责任: 料进行审查。 承办的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职能部 。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可的;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政部门 门机构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核同意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送达责任:准予核准的,制发《章程修改核准表 5.【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登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送达并信息公开。 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监管责任:建立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加强行政审 ;(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批的检查;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备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注 追责依据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4 5 6 民办非企 行政 业单位修 县级 许可 改章程核 准 建设殡仪 馆、火葬 场、殡仪 服务站、 行政 骨灰堂、 县级 许可 经营性公 墓、农村 公益性墓 地审批 对社会团 体在申请 登记时弄 虚作假, 骗取登记 的,或者 行政 县级 自取得《 处罚 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 证书》之 日起1年 未开展活 动的处罚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5 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 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 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 发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民政 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 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农村公 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 益性墓 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地审批 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材料进行审查。 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应的责任: 2-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可的; 政部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核同意的;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核准的,制发《章程修改核准表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送达并信息公开。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 5.监管责任:建立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加强行政审 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 批的检查;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 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 1.受理责任: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申请材料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 凭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 应的责任: 2.审查责任:承办人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提 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出审核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可的; 政部门 3.决定责任: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不同意的,将理由书面送服务窗口,由窗口告知 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 核同意的; 申请人。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送达责任: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件和证书,服务窗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和证书。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六十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殡葬设施的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 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在申请登记 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正原则。……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据、处理建议等。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社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县级民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证情况等内容。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强制执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 ; 8.监管责任:对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 行为。 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备 注 对社会团 体在申请 登记时弄 虚作假, 骗取登记 的,或者 行政 6 县级 序 实施 处罚 自取得《 号 层级 权力 社会团体 项目名称 分类 法人登记 证书》之 日起1年 未开展活 动的处罚 子项 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正原则。……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据、处理建议等。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查)。 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社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县级民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 承办的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办理项 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实施依据 职能部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度、范围的; 门机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证情况等内容。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强制执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 ; 8.监管责任:对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 行为。 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备 (四)违反法定程序; 注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追责依据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6 对社会团 体不按规 定使用《 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 行政 县级 证书》印 处罚 章、违反 法律、法 规从事活 动等的处 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 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社会团 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 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 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 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本级社团不按规 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的违法行为,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县级民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证情况等内容。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强制执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 ; 8.监管责任:对在本级社团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 行为。 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规从事活 动等的处 罚 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 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 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证情况等内容。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责任清单 或强制执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 ; 8.监管责任:对在本级社团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承办的 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行为。 职能部 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门机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注 追责依据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 对社会团 体的活动 行政 违反其他 县级 处罚 法律、法 规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本级社团的活动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的违法行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3.【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社会 查)。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县级民 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销登记。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度、范围的;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证情况等内容。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当事人。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本级社团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行为。 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8 对未经批 准擅自开 展社会团 体筹备、 未经登记 以及被撤 销登记的 社会团体 或者民办 行政 县级 非企业单 处罚 位,擅自 以及继续 以社会团 体名义或 者民办非 企业单位 名义进行 活动的处 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 第25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筹备期 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 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 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民政 部令第21号发布)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 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 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 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 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 收其非法财产。 第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 关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 取缔,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 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第九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 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 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 的印章、资料等,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 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单。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 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 1-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 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继续以社会团体或 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者民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1-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相应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1-3.【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遭受损害的; 2.【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第五条 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 应保守有关秘密。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出具伪证。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罚的; 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查)。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度、范围的; 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罚款的; 5.【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第九条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 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当事人。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7.【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第十条 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 7.执行责任:配合公安部门对非法社会团体进行行 职守、徇私舞弊的; 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 政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 8.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 ; 、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需要销毁的印章、资料等,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 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民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督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单。 办非企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 行为。 8.【部门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民政部令第21号发布)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体或者民办非企业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 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 名义进行活动的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情况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9 对民办非 企业单位 在申请登 记时弄虚 行政 作假,骗 县级 处罚 取登记的 ,或者业 务主管单 位撤销批 准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本级民办非企业 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是否立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观、公正原则。……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 县级民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证情况等内容。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强制执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 ; 8.监管责任:对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 行为。 准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民办非 企业单位 不按规定 使用《民 办非企业 行政 单位登记 10 县级 处罚 证书》、 印章,违 反法律、 法规从事 活动等的 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 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 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 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 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 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本级民办非企业 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公正原则。……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县级民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证情况等内容。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强制执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 ; 8.监管责任:对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 行为。 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民办非 企业单位 行政 的活动违 11 县级 处罚 反其他法 律、法规 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本级民办非企业 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的 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公正原则。……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证情况等内容。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当事人。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强制执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 ; 8.监管责任:对本级民办非企业的活动违反其他法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 行为。 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故意损 毁或者擅 自移动界 行政 桩或者其 12 县级 处罚 他行政区 域界线标 志物的处 罚 1.【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 令第353号公布)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 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 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部门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民 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十七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 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 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3.【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1990年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 对擅自毁坏和移 动地名标志的,由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或给予经济制裁;违反 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部门上报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 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故意损 改)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恶意损坏地名标志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案。 1-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第十六条 对擅自毁坏和移动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地名标志的,由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或给予经济制裁;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实地 》处罚。 踏勘、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罚的;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县级民 式补充调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 得给予行政处罚。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罚款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证情况等内容。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8.监督责任:对“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 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擅自编 制行政区 域界线详 图,或者 绘制的地 图的行政 行政 区域界线 13 县级 处罚 的画法与 行政区域 界线详图 的画法不 一致的处 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 第353号公布)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 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 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部门上报 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擅自编 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等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实地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踏勘、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 遭受损害的;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罚的;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得给予行政处罚。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式补充调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县级民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证情况等内容。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送达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强制执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 ; 8.监督责任:对“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为。 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养老机 构以不正 当手段取 得许可或 行政 者许可机 14 县级 处罚 关违法违 规准予许 可等的处 罚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 民政部令第48号,2015年5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 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一)许可机关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 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 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 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 予以撤销。 1.立案责任:检查或接到举报、控告或通过其他途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 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及时受理、立案。 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对养老机构违反规定情况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 遭受损害的;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罚的; 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得给予行政处罚。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当事人违法事实及 县级民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 。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听证的费用。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拟处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制作行政处罚调查报告,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的;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向核实后确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养老机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构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撤销设立许可,注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销许可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职守、徇私舞弊的;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 ;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养老机 构未依法 履行变更 、终止手 续或者存 行政 在涂改、 15 县级 处罚 倒卖、出 租、出借 、转让设 立许可证 行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检查或接到举报、控告或通过其他途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 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及时受理、立案。 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对养老机构违反规定情况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 遭受损害的;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罚的; 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 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得给予行政处罚。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民政部令第48号,2015年5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养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当事人违法事实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 县级民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部门 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 。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 听证的费用。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度、范围的; 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5.决定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拟处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制作行政处罚调查报告,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的;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向核实后确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养老机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构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撤销设立许可,注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销许可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职守、徇私舞弊的;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 ;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养老机 构未按国 家有关标 准和规定 行政 开展服务 16 县级 处罚 等违反法 律、法规 、规章行 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 部令第48号,2015年5月5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 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 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 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检查或接到举报、控告或通过其他途 1.【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 报和投诉制度。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及时受理、立案。 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对养老机构违反规定情况立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 遭受损害的;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罚的; 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得给予行政处罚。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当事人违法事实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县级民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 。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听证的费用。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拟处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制作行政处罚调查报告,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的;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向核实后确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养老机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构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撤销设立许可,注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销许可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职守、徇私舞弊的;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 ;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社会福 利机构违 法侵害服 务对象合 法权益, 或者未取 得批准证 书擅自执 行政 17 县级 业、年检 处罚 不合格、 活动超出 许可范围 未办理变 更手续、 进行非法 集资等行 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 部令第19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 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 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 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 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检查或接到举报、控告或通过其他途 1.【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二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及时受理、立案。 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对养老机构违反规定情况立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遭受损害的;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 罚的; 转移证据。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当事人违法事实及 得给予行政处罚。 县级民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 政部门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听证的费用。 。 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拟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制作行政处罚调查报告,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 罚款的;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向核实后确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养老机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构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撤销设立许可,注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销许可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职守、徇私舞弊的; 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未经批 准,擅自 行政 兴建殡葬 18 县级 处罚 设施的处 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 发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 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 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 设施。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 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 、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依法享有的权利。 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县级民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三十九 政部门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人。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 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罚款。 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 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9 县级 对公墓墓 行政 穴占地面 处罚 积超标的 处罚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 号发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民 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 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 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 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 、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依法享有的权利。 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县级民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 政部门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人。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 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 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 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罚款。 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 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的,应当主动改正。 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公墓 内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 墓穴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公墓墓穴使用期限以20年 为一个周期,逾期需保留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制造、 销售不符 合国家技 术标准的 殡葬设备 、封建迷 行政 20 县级 信殡葬用 处罚 品或者在 火葬区制 造、销售 棺材等土 葬用品的 处罚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 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 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 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决定是否立案。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3.审查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 、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下的罚款。 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4.告知责任: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依法享有的权利。 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县级民 5.决定责任: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政部门 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 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 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人。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 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 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 罚款。 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火葬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界定,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 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 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 品或者土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或者土葬用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棺材等土 葬用品的 处罚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 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 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人。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 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 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 罚款。 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火葬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界定,由自治区民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 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承办的 办理项 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实施依据 职能部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 门机构 品或者土葬用品,可以并处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或者土葬用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追责情形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未按照 行政 21 县级 慈善宗旨 处罚 开展活动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 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 、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决定是否立案。 相应责任: 查通知书。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2-2.【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县级民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政部门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度、范围的; 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 证情况等内容。 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送达当事人。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或强制执行。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管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私分、 行政 挪用、截 22 县级 处罚 留或者侵 占慈善财 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 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 、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违法行为,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查通知书。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据。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占慈善财产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进行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督检查。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责任清单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占慈善财产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进行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办的 监督检查。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职能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门机构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注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接受附 加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背社 会公德条 行政 件的捐赠 23 县级 处罚 或者对受 益人附加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 违背社会 公德条件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 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 、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元以下罚款。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德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查通知书。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2.【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送达当事人。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情况会同业务主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为。 管(指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 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违反慈 善法第十 行政 24 县级 四条规定 处罚 造成慈善 财产损失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 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 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 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 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 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 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 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 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 、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 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 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 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 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 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中华人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违法 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查通知书。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依据。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查)。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度、范围的;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送达当事人。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行为。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位进行监督检查。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将不得 行政 用于投资 25 县级 处罚 的财产用 于投资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 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 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 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 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违法行为,予以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查通知书。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2.【行政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证情况等内容。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送达当事人。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强制执行。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于投资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监督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行为。 检查。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擅自改 行政 变捐赠财 26 县级 处罚 产用途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 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 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 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 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查通知书。 定是否立案。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3-1.【行政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依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证情况等内容。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或强制执行。 ;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开展慈 善活动的 年度支出 行政 或者管理 27 县级 处罚 费用的标 准违反慈 善法第六 十条规定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 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 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 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 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六 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 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 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 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 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 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 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 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 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 的,按照其约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 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 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是否立案。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查通知书。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依据。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查)。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度、范围的;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证情况等内容。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送达当事人。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行为。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未依法 行政 28 县级 履行信息 处罚 公开义务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 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 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 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 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查通知书。 决定是否立案。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依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证情况等内容。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或强制执行。 ;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未依法 报送年度 工作报告 行政 29 县级 、财务会 处罚 计报告或 者报备募 捐方案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 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 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 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 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募捐方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查通知书。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情况会同业务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 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处罚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责任清单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情况会同业务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办的 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职能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门机构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泄露捐 赠人、志 愿者、受 益人个人 隐私以及 捐赠人、 行政 慈善信托 30 县级 处罚 的委托人 不同意公 开的姓名 、名称、 住所、通 讯方式等 信息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 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 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 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 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本级慈善组织泄 元以下罚款。 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查通知书。 否立案。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依据。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县级民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政部门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证情况等内容。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或强制执行。 ;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情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 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住所、通 讯方式等 信息的处 罚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证情况等内容。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或强制执行。 ;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责任清单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 行为。 承办的 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情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职能部 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门机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违反慈 善法规定 行政 泄露国家 31 县级 处罚 秘密、商 业秘密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 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 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 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 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违法行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查通知书。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相应责任: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查)。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送达当事人。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秘密、商业秘密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进行监督检查。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不具有 公开募捐 资格的组 行政 织或者个 32 县级 处罚 人开展公 开募捐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 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 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 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 ,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不具有公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违法行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查通知书。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相应责任: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查)。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送达当事人。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8.监管责任: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进行监督检查。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送达当事人。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8.监管责任: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责任清单 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办的 进行监督检查。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职能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门机构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通过虚 构事实等 行政 方式欺骗 33 县级 处罚 、诱导募 捐对象实 施捐赠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 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 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 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 ,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查通知书。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相应责任: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查)。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设区市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民政局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送达当事人。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送达当事人。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责任清单 、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办的 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职能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门机构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向单位 行政 或者个人 34 县级 处罚 摊派或者 变相摊派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 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 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 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 ,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违法行为,予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查通知书。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相应责任: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查)。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送达当事人。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变相摊派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监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督检查。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送达当事人。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责任清单 变相摊派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监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办的 督检查。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职能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门机构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妨碍公 共秩序、 行政 企业生产 35 县级 处罚 经营或者 居民生活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 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 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 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 ,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违法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查通知书。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相应责任: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应保守有关秘密。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查)。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送达当事人。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送达当事人。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执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责任清单 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情况会同业务主管(指导)单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办的 位进行监督检查。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职能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门机构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不依法 向捐赠人 开具捐赠 票据、不 依法向志 行政 愿者出具 36 县级 处罚 志愿服务 记录证明 或者不及 时主动向 捐赠人反 馈有关情 况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 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查通知书。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依据。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行为。 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情况会同业务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捐赠人反 馈有关情 况的处罚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责任清单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行为。 承办的 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情况会同业务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职能部 主管(指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门机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弄虚作 假骗取税 行政 收优惠且 37 县级 处罚 情节严重 的行为的 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 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况,民政部门移交税务 查通知书。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机关依法查处。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依据。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查)。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证情况等内容。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送达当事人。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情况,配合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行监督检查。 行为。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对慈善组 织弄虚作 假骗取税 行政 收优惠且 37 县级 处罚 情节严重 的行为的 处罚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 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况,民政部门移交税务 查通知书。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机关依法查处。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依据。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查)。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证情况等内容。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送达当事人。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情况,配合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行监督检查。 行为。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备 3.同1-1. 注 4.同1-1. 追责依据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组 织从事、 资助危害 行政 国家安全 38 县级 处罚 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 活动的处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组织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 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违法行为,民政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 查通知书。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 移交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七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3-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八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第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依据。 应保守有关秘密。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3-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依据、处理建议等。 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 查)。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度、范围的; 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证情况等内容。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送达当事人。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登记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情况,配合业务主管(指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为。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 证情况等内容。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6.【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送达当事人。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或强制执行。 ; 责任清单 当事人对登记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 7.【部门规章】《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民政部令第44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情况,配合业务主管(指 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为。 承办的 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 职能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门机构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慈善信 托的受托 人将信托 行政 财产及其 39 县级 处罚 收益用于 非慈善目 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 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 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本级慈善组织将 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未按照规定将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一章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 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社会公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 相应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遭受损害的;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应保守有关秘密。 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 罚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查)。 得给予行政处罚。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 度、范围的;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证情况等内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送达当事人。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强制执行。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非慈善目、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行为。 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情况进行监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 罚款的;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证情况等内容。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送达当事人。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职守、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或强制执行。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 责任清单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非慈善目、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行为。 承办的 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情况进行监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职能部 督检查。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门机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挪用、 侵占或者 行政 贪污民政 40 县级 处罚 部门管理 的捐赠款 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信托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的受托人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二十九条规定的,予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相应责任: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条 公民 遭受损害的;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应保守有关秘密。 得给予行政处罚。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法补充调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查)。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挪用、侵占 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任。 度、范围的;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罚款的; 听证情况等内容。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履行。 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 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情况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监督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检查。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行为。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罚款的; 听证情况等内容。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履行。 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 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清单 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情况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监督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行为。 承办的 检查。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职能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门机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受赠人 未征得捐 赠人的许 可,擅自 行政 改变民政 41 县级 处罚 部门管理 的捐赠财 产的性质 、用途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 28日主席令第19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 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 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 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 单位管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本级慈善信托 的受托人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相应责任: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 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遭受损害的;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应保守有关秘密。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罚的;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法补充调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查)。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县级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政部门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度、范围的; 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 行政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罚款的; 听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定书送达当事人。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履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情况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监督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检查。 行为。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处罚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罚款的; 听证情况等内容。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定书送达当事人。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行 职守、徇私舞弊的; 或强制履行。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8.监管责任: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责任清单 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情况同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监督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承办的 检查。 职能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门机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采取不 正当手段 ,骗取城 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 障待遇的 或者家庭 收入情况 行政 好转,不 42 县级 处罚 按规定告 知管理审 批机构, 继续享受 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 的处罚 1.【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 务院令第271号发布)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 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已 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 警告,追回其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骗取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超过3个月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 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 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改)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罚的; 2-2.同1。 1.批评教育责任: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 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隐瞒家庭收入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警告: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 2-3.【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已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情况好转不告知的。 县级民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3.追回冒领款物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收回 政部门 第四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发放的款物。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告,追回其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超过3个月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 4.罚款:对于情节恶劣或者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度、范围的; 的罚款: 保障款物超过3个月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活保障待遇的。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同1、2-3。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 改)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4-2.同2-3。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 注 继续享受 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 的处罚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 警告,追回其骗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骗取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超过3个月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 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的。 权力清单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 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活保障待遇的。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3.同1、2-3。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 改)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4-2.同2-3。 责任清单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备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注 追责依据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 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采取非法 手段骗取 行政 民政部门 43 县级 处罚 主管的社 会救助的 处罚 对被责令 限期停止 行政 46 县级 活动的社 强制 会团体的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 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 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 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 第250号颁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 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 、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 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 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 罚的; 1.停止发放款物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家庭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 2-2.同1。 。 3-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 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责令退回款物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县级民 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家庭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政部门 (一)结伙斗殴的; 。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3.罚款:对于情节恶劣的。 度、范围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治安管理处罚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罚款的; 3-2.同1。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4-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4-1.同1。 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催告责任: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开展行政强制的; 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 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 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 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 制的决定,制作“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 3-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颁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社会 决定的; 县级民 、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政部门 ,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 者财物的; 事人。 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 5.执行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 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 6.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 6.【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颁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 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予行政处罚。 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 留、私分、变相私分或者据为己有的; 1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 益的 12.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 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五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7-1.【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 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 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 [3] 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 注 对被责令 限期停止 行政 46 县级 活动的社 强制 序 实施 会团体的 号 层级 权力 行政强制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 第250号颁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 权力清单 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办理项 实施依据 应的责任: 1.催告责任: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开展行政强制的; 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 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 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 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 制的决定,制作“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 3-2.【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颁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社会 决定的; 县级民 责任清单 、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政部门 ,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 承办的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 者财物的; 职能部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事人。 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 门机构 5.执行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 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 6.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 6.【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颁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 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予行政处罚。 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 留、私分、变相私分或者据为己有的; 1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 益的 12.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 [3] 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备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注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追责依据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对被限期 停止活动 行政 的民办非 44 县级 强制 企业单位 的行政强 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开展行政强制的; 1.催告责任: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 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 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 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 决定的; 制的决定,制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 3-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 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 县级民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 财务凭证。 政部门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 。 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 者财物的;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 书和印章。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 事人。 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执行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 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6.监管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6.【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 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 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政处罚。 留、私分、变相私分或者据为己有的; 1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 益的 12.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 [3] 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生活无着 行政 流浪乞讨 给付 人员救助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 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 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 担临时监护责任…… 2.【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 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381号发布,自2003年8月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 1.受理责任:对于主动来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 会救助措施。 1.【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 救助条件或帮助条件、且求助人员愿意接受救助的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 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进行依法受理,若不予受理,一次性告之不予受 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第二款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 理理由。 第六条第二款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 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本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人口述、求助需求等,确定求助对象的籍贯、年龄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 、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救助的方式,核对全 应的责任: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可决定。 国流浪乞讨救助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1. 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2.【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381号发布,自2003年8月1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求助需求,现场 2. 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日起施行。)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 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如对经审核符合条件资助 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 县级民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 返乡的,及救助站协作救助返乡的受助人员,工作 3. 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 政部门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助的理由。 人员要为其提供返乡车(船)票和返乡途中必要的 4. 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饮食帮助,并护送其至车站(码头);对于申请亲 5. 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 车凭证。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属认领的受助人员,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联系,通知 6. 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其亲属前来认领,其亲属(单位)不能领回的,应 7. 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告知其重新选择自行离站或资助返乡。对不符合条 8. 调戏妇女; 3.【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 权利。 件的,解释原因。 9. 不履行救助职责。 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第24号部令发布,于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个人信息,建立救助档案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将受助人员返乡情况详细记录,制作档案妥善保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 管。 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 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 对象。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 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 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 应当终止救助。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 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 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 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 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 ,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45 县级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46 县级 子项 孤儿基本 行政 生活费给 给付 付 1.城市 城乡居民 居民最 行政 最低生活 低生活 47 县级 给付 保障金给 保障金 付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 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 任; 2. 虐待、歧视未成年人; 3. 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 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 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 第271号,已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 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第一款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 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 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 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 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料进行审查。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 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 权利。 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 2-2.【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公布)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 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 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 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 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 批工作。 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的责任: 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障标准全额享受 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1.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人及申请享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状况定期核查。 ; 受低保的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困难证明材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 料;《广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 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并签字按手印等材料)。 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按时办结(予以批准,进 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 县级民 当书面说明理由。 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 成后果的; 行公布;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政部门 3.【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 3.监管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核查,针对 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 65号,2012年修订)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 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 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 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 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 2.审查责任:审核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 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 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 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相关信息,核实申 决定。 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 请人和孤儿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定。……二、(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 县级民 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政部门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 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 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权利。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个人信息,建立救助档案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 。保证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 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 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 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审批。……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 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 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 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备 注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1.城市 城乡居民 居民最 行政 最低生活 低生活 47 县级 给付 保障金给 保障金 付 给付 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 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权力清单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 办理项 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实施依据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 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 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 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 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 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 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 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 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 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 3.【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已 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自2005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并经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城市居 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 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 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 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 民;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立即作出不 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受理机构申请; (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同意申请人 当场更正;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 者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 为申请材料已受理; (四)申请人的申请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其 申请。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应当出 具加盖本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人,批准 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 申请人,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 受保障金; (三)对有大重病人、子女上学、残疾人、单亲家庭、双胞 胎以上的多胞胎家庭等特殊困难居民家庭,在确定最低生活 保障差额补助时,给予重点照顾;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 作出书面批准,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自决定之 日起5日内将书面决定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责任清单 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承办的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职能部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门机构 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2-2.【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公布)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 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 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 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1.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人及申请享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 受低保的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困难证明材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 料;《广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并签字按手印等材料)。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按时办结(予以批准,进 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 县级民 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 成后果的; 行公布;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政部门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 3.监管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核查,针对 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录等数据的; 2.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不同情况采取管理措施。 4.给付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 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障金。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8.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的; 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 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 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4.【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 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书面批准,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决定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3-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 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3-2.同2-2。 4.同2-2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 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 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 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 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 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 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 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农村 城乡居民 居民最 行政 最低生活 低生活 48 县级 给付 保障金给 保障金 付 给付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 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 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 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 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 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已经2009年8月 1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9年10月2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审查。组织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 见; (二)决定。处理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示。决定拟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 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 日; (四)办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有异议的,应当复查处理。 保障对象自发证当月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 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在村 (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享受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对有异议的,上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 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 障金手续。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2-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 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应的责任: 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 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农村居民最低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家庭经济情况、书面证明 ; 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等材料)。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按时办结(予以批准,进 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 县级民 行公布;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 况定期核查。 政部门 3.监管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核查,针对 成后果的;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 不同情况采取管理措施。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 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给付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 录等数据的; 2-3.【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已经2009年8月10 障金。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 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2日起施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 (一)审查。组织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决定。处理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8.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 (三)公示。决定拟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 、物资的; 示期为5 日;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办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有异议的,应当复查处理。 保障对象自发证当月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享受农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对有异议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 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 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3-2.同2-2、2-3。 4.同2-2、2-3。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 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城乡特困 (城市“ 行政 三无”、 49 县级 给付 农村五保 )人员供 养 50 县级 困难残疾 行政 人生活补 给付 贴给付 子项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 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 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 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 第456号)第七条 第一款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 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 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 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 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 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 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 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 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 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 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 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 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3.【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 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 六条 农村居民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由本人或者村民 小组、其他村民代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 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取得《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 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2008年4月24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 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及时给 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 予农村五保供养;对不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农村五保供养对 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象,应当及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从次月起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 止农村五保供养。 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 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 给予护理补贴。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各级人民 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作 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 等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 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 相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 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当地 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 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 务支出持续6 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 人,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 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2.【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应的责任: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3.【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六条 农 ; 村居民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由本人或者村民小组、其他村民代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取得《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从批准当月起 1.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特困的书面证明材料 ;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等)。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 3-1.【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 2.审批责任:进行审批,按时办结(予以批准,发 的; 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县级民 放证书,进行公布;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 政部门 3.监管责任: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核查,针对 成后果的; 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不同情况采取管理措施。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 3-2.【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4.给付责任:给予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录等数据的; 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 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 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十 8.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 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及时给予农村五保供 、物资的; 养;对不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及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从次月起停止农村五保供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4.【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 工作。 1.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获得补贴的资格 2.同1。 3-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并发放残疾人补贴。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2.监督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各地方的补贴发放情况 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 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 个 应的责任: 。 县级民 1.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 3.评定责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 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建立面向 政部门 2.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 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 4.给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 3-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 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重度残 要帮助的; 政府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将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者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三级、四级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补贴范围,补贴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标准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 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4-2.同3。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 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公布,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 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 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 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 注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51 县级 52 县级 53 县级 子项 重度残疾 行政 人护理补 给付 贴给付 行政 高龄老人 给付 津贴给付 内地居 行政 婚姻登记 民婚姻 确认 登记 办理项 责任清单 实施依据 承办的 职能部 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2008年4月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 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 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 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 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 给予护理补贴。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各级人民 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作 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 等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 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 相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 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2年12 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当地 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修订,2015年4月 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 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 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务支出持续6 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 。 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 人,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 十二届第74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 工作。 1.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获得补贴的资格 2.同1。 ,并发放残疾人补贴。 3-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2.监督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各地方的补贴发放情况 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 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 个 应的责任: 3.评定责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 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建立面向 1.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 县级民 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 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政部门 2.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 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的 3-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 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 残疾人。 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重度残 要帮助的; 4.给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 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将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者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三级、四级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补贴范围,补贴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政府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标准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 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4-2.同3。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修订,2015年4月24日中 应的责任: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 1.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 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1.给付责任: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 2.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县级民 害的; 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政部门 3.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十二届第74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完善公平、统一、规范的老年人社会保险、社会福 照约定提供服务的; 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以及老年人生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5.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 第四十条:” 自治区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并适时调整。 家规定,逐步完善公平、统一、规范的老年人社会保险、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享受高龄津贴的年龄。” 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以及老年人生活需求等情况适 时调整,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第四十条:” 自治区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 度。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并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享受高龄津贴的 年龄。” 1、结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 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 定。 2、离婚: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 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 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撤销婚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 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办理结婚登 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 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 )。 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书面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申请材料,对证件合格的当场受理。不予受理的, 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 应的责任: 告知原因。 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3.登记责任:通过证件审核的,当场在民政部婚姻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 可的; 政部门 登记系统中进行婚姻登记,并制作婚姻证件。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4.颁证责任:向婚姻当事人颁发证件。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核同意的; 5.撤销责任: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 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监管责任:对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出国人员 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同2 4.同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 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 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6.【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 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公布,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 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 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 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 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修订,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二次修正 )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备 注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53 县级 54 县级 55 县级 子项 内地居 行政 婚姻登记 民婚姻 确认 登记 内地公 行政 收养登记 民收养 确认 登记 行政 慈善组织 确认 认定 1、结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权力清单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 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理项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实施依据 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 定。 2、离婚: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 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 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撤销婚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主席令第五十 四号公布,1998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 决定》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 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 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 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 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 收养关系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 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 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 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 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 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 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办理结婚登 责任清单 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 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承办的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 职能部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 门机构 )。 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书面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申请材料,对证件合格的当场受理。不予受理的, 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 应的责任: 告知原因。 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3.登记责任:通过证件审核的,当场在民政部婚姻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 可的; 政部门 登记系统中进行婚姻登记,并制作婚姻证件。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4.颁证责任:向婚姻当事人颁发证件。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核同意的; 5.撤销责任: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 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监管责任:对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出国人员 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同2 4.同2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 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 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6.【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 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 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规范性文件】《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十四条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 1.申请责任:指导申请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4) 。 ,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2.受理责任:(1)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 3-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 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 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 求;(2)询问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 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3)见证当 第十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4)将当事人 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应的责任: 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3-2.【规范性文件】《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十六条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3.审查责任: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 县级民 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 可的; 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 政部门 询问或者调查的重点是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 间的关系、收养的意愿和目的。特别是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核同意的; 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询问或者调查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阅读。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或者调查)笔录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颁证责任: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或者调查情况属实)",并签名。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上“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 询问或者被调查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被调查人)在确认所记录内 为收养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并向当 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监管责任: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子女登记进行监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管。 4-2.【规范性文件】《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二十二条颁发收养登记证,应当在当事人在场时按照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下列步骤进行:(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二)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 务;(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3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 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5.【规范性文件】《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四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 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养登记处(科)和下级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 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 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 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同意认定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 料进行审查。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 应的责任: 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 可的; 告,并举行听证。 政部门 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核同意的; 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并公告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3-2.【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措施。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3.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4-1.【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 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 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4-2.同3-3。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85-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备 ; 注 追责依据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 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 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 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 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 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 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责任清单 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 承办的 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 职能部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 门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同意认定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 料进行审查。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 应的责任: 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 可的; 告,并举行听证。 政部门 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核同意的; 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并公告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3-2.【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措施。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3.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4-1.【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 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 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4-2.同3-3。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85-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公布)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 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备 注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追责依据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其他 社会组织 56 县级 行政 评估 权力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 39号发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 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 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 等级结论。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 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 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 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1-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 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1-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是否符合, )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决定是否受理。 2-1.【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 2.评估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材料齐全、 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符合条件的,准许参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 2-2.【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托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提出初 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应的责任: 评意见。 2-3.【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3.决定责任: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可的; 政部门 4.公示责任:公示评估结果。 2-4.【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5.复核责任:对存在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行:(一) 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二) 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核同意的; 6.送达责任: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颁发证书和 四) 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牌匾。 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监管责任:对取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3.【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 检查。 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4.同2-4。 5.【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 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 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6.同2-4。 7.同1-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其他 行政 社会团体 57 县级 权力 年度检查 (年 检) 1-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 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对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 社会团体的年检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 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 应的责任: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 ,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 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同意意见及理由。 2-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社 可的;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 政部门 3.决定责任:对准许年检的,在《社会团体年检报 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 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 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 核同意的; 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送达责任: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团体年检进行监 材料进行审查。 督管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同1-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其他 行政 民办非企 58 县级 权力 业单位年 (年 度检查 检) 1-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 督管理职责: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 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 对年检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 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原因及补正材料。 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 应的责任: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 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同意意见及理由。 2-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 可的; 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 政部门 3.决定责任:对准许年检的,年检结束,登记管理 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 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 核同意的; 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送达责任: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监管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进行监督管理 材料进行审查。 。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同1-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55 县级 行政 慈善组织 确认 认定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其他 行政 民办非企 序 实施 58 县级 权力 业单位年 号 层级 权力 度检查 (年 项目名称 分类 检) 其他 慈善组织 59 县级 行政 异地公开 权力 募捐备案 其他 慈善组织 60 县级 行政 公开募捐 权力 方案备案 慈善组织 其他 变更捐赠 61 县级 行政 财产用途 权力 备案 子项 督管理职责: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 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 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 对年检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 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原因及补正材料。 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应的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 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同意意见及理由。 2-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 可的; 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 承办的 政部门 3.决定责任:对准许年检的,年检结束,登记管理 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项 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 实施依据 职能部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 核同意的; 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门机构 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送达责任: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监管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进行监督管理 材料进行审查。 。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同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 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 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 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 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 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 发布募捐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 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 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 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 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 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 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 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 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 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 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 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 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 1.受理责任:公开应当提交备案的材料,备案时一 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齐备的即时受理,对予以 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即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应的责任: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时告知在十日内予以补正。 县级民 2.公开责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 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 可的; 政部门 、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十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3.监管责任: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公开的其他信息。 核同意的;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进行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 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 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 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 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 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 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 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 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 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应当提交备案的材料,备案时一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齐备的即时受理,对予以 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即 、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应的责任: 公开的其他信息。 时告知在十日内予以补正。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2.公开责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的; 政部门 七十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3.监管责任: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 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 核同意的; 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法》进行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 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 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 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 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1-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 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 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为同一募捐目的开 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 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 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 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1.受理责任:公开应当提交备案的材料,备案时一 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齐备的即时受理,对予以 应的责任: 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的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2.公开责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 可的; 政部门 七十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3.监管责任: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核同意的; 》进行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公开的其他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 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 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 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 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 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 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 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 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备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注 追责依据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权力 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 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备案 权力清单 序 实施 号 层级 权力 项目名称 分类 子项 慈善组织 其他 申请取得 62 县级 行政 公开募捐 权力 资格 办理项 实施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 席令第4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 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 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 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 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 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 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 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 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 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3.监管责任: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核同意的; 》进行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公开的其他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 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 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 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 责任清单 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 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 承办的 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职能部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门机构 3-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 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 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 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 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 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知所需提交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慈善组织 。 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 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予受理、同意取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得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慈善组 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予以审核同意的; 3.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取得或者不同意取得决定, 公开的其他信息。 县级民 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 政部门 4.送达责任:同意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制发许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 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慈善组织申请取得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 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 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 6.在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置措施。 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较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 ,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 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 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 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部门规章】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 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 3月30日民事发〔1993〕2号)第三条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 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运往其他地 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 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 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受理责任: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申请材料 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 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的全部内容。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2.审查责任:承办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县级民 ,不同意的,将理由书面送服务窗口,由窗口告知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政部门 申请人。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4.送达责任: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件和证书,服务窗 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 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和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异地公民遗体外运的监督 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 、检测、检疫印章。 检查。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 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其他 慈善信托 1.慈善 64 县级 行政 设立、变 信托设 权力 更备案 立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令第43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 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 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 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 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1.受理责任: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办理事项的条件、 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标准,审核设立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 应的责任: 。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2.公开责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 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 可的; 政部门 十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3.监管责任:对慈善信托设立加强管理。 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核同意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其他 慈善信托 2.慈善 65 县级 行政 设立、变 信托变 权力 更备案 更备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1.受理责任:按照慈善信托变更办理事项的条件、 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标准,审核变更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 应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 令第43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 县级民 2.公开责任: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 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 可的; 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 政部门 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十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 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3.监管责任:对慈善信托变更加强管理。 核同意的; 政部门重新备案。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火葬 其他 区死亡的 63 县级 行政 异地公民 权力 遗体外运 的批准 建设殡仪 馆、火葬 其他 场、殡仪 行政 建设经 服务站、 权力 营性公 66 县级 骨灰堂、 (审 墓(审核 经营性公 核转 转报) 墓、农村 报) 公益性墓 地审批 1.【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 号发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民 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 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 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 1.受理责任: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申请材料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 凭证。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 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2.审查责任:承办人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提 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县级民 出审核意见。 批。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 政部门 3.决定责任: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不同意的,将理由书面送服务窗口,由窗口告知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申请人。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4.送达责任: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件和证书,服务窗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 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和证书。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殡葬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 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 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动情况。 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内容的; ;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2.同1.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备 注 66 序 号 67 68 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 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 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建设殡仪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 馆、火葬 其他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场、殡仪 行政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建设经 服务站、 权力清单 权力 批。 营性公 县级 骨灰堂、 实施 (审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 墓(审核 经营性公 层级 核转 权力 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转报)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墓、农村 子项 办理项 分类 报)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益性墓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地审批 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 )第十九条 设立殡葬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 第456号)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 续: 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 农村特困 (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 其他 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人员供养 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方 县级 行政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 对象异地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权力 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 集中供养 九条(二)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申请异 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地集中供养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三)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 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民政 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设立殡葬设施,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其他审批、登记 手续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 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 对农村特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终止 困人员供 其他 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养服务机 县级 行政 (一)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构违法违 权力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 规行为的 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处理 (三)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 1.受理责任: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申请材料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 凭证。 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 2.审查责任:承办人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提 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责任清单 县级民 出审核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 政部门 3.决定责任: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办的 ,不同意的,将理由书面送服务窗口,由窗口告知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 职能部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申请人。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门机构 4.送达责任:同意的制作决定文件和证书,服务窗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和证书。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殡葬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 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1.审批责任:申请异地集中供养,应当报县级人民 县级民 权利。 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政部门 1-2.【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1-3.【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申请异地集中供 养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追责情形 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2.【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6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 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 1.责令改正责任: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违反法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律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 应的责任: 1-2.【部门规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 2.终止供养服务协议责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 县级民 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 逾期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可的; 政部门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追偿责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违法造成损失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 (一)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的,应当追究其责任,要求赔偿。 核同意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三)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同1-3。 3.同1-3。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备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注 追责依据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 ; 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2.同1.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 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岑溪市民政局权责清单.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