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中原(天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A1002021048 当事人:中煤中原(天津)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安顺大厦 3 号楼 601-15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05LGAW5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立涛 经查,你单位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在天津地铁 4 号线北段工程土建监 理第 2 合同段工程中,存在主体基坑开挖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 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 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610 室开具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后,到指定银 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天津 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 年 2 月 9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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