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pdf
东南大学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基金专项资助我校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博 士生(委培生除外)进行短期出国交流和参加本学科领域有重 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条 每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享受一次本基金的 资助,且申请时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学习阶段。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到国际高水平大学或研 究机构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一般为 3~6 个月),可凭对方邀请 信、英语合格证明及研修计划等,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 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 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四条 博士生短期出国交流,研究生院资助国际往返路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活费补助(3000 元/月),最高资助额 度不超过 30,000 元。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与研究生院签订书面 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博士生回国后按协议规定向研究生院 提交交流总结及相关材料,研究生院审核后发放资助经费。 第五条 博士生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 为其导师)并以东南大学名义撰写的科研学术论文被本学科领 域在境外召开的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所接受,并应邀在 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可凭会议正式录用通知,由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经导师和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 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资助。 第六条 博士生参加国际会议,研究生院资助交通费、会 61 议注册费、签证费及住宿费。设最高限额,未超限额者实报实 销,超过限额者,按最高限额执行。欧美地区(包括澳洲)最 高限额 15000 元,亚洲地区最高限额 10000 元,港澳台地区最 高限额 5000 元,超额部分自理。原则上每个会议每次最多资 助三位博士生,同一导师最多两人。博士生回国后按规定向研 究生院提交会议报告及相关材料,研究生院审核后发放资助经 费。 第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博士生有责任和义务在会 议期间积极宣传东南大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并按期回国。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南大学资 助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办法(修订版)》)(校通知〔2009〕67 号)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