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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毛家店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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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家店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边界划分 事项 依据 责任事项 县级部门(单位) 乡镇 (街道) 1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在村庄、集镇规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 划区内公共场所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行政许可 告知理由。 修建临时建筑等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 设施审批 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 ,做好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 设施的审批,做好责任范围内各事项的具体实施。 2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 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 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住环境和条件。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 农村村民宅基地 核。 行政许可 批手续。 审批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 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闲置住宅。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 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 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 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决定 责,对农村村民宅基地 事项的具体实施,负责加强业 审批进行初审,做好责 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县自然 任范围内各事项的具体 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实施。 3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1.农业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 方、承包方和镇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各存一份;2.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管理 求鉴证的,由镇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予以鉴证,按规定收取鉴证费。3.违 农业承包合同的 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农业承包合同的主管机关,对农业承包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日常工作 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取欺诈 行政确认 由其所属的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第十九条 农业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农业承包合同主管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发包方无权发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违反 鉴证 机关各存一份。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要求鉴证的,由乡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予以鉴证,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承包方私自转包、转让承包项目或者转包渔利的为无 效合同。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确认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 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农业承包合同鉴证的具体实施 。 4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对夫 妻一方户籍在本辖区的居民生育登记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 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镇人民政府审查提报的居民生育登记申请材料。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申请,进行生育登记;对不予许可的 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情况,说明具体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行政确认 生育登记 5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 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根据县人民武装部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地区的适龄 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并及时受理。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 2.审查责任: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写个人信息。 3.决定责任: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人 适龄男性公民兵 行政确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民武装部批准。 役登记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登记结果告知当事人。 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 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 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县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 人民武装部的要求,按 兵役登记工作。组织兵役登记 时通知适龄公民进行兵 信息核验,对镇人民政府上报 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 的兵役登记结果进行批准。加 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 强对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 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 培训和监督。 人民武装部批准。 6 已获得《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 行政给付 的农村部分特殊 家庭生活补助的 给付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 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 应当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 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靠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 2.审查责任: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3.确认责任:对申报材料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对申报材料不符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 合相应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或补充材料。 全额发放退休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放生活补助,建立信息档案。 休费待遇或者一次性补贴的,每月增加十元;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 一次性给予三千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 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独生子女、奖扶、特扶进行审批。 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 尽责,做好生育登记单的开具、独生子女、奖扶、特扶 的给付事项的具体实施。 7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审理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 在乡境内个人与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 事实的依据; 个人、个人与单 3.调解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调解,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 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位之间发生林木 行政裁决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条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调解书(说明调解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 、林地所有权或 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 使诉权的期限)。 者使用权争议的 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 4.裁决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审查结果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行政裁决 料。 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作出裁决决定,督促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落实裁决决 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定。 。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 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的行政裁决工作的具体实施。 8 【 行 政 法 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 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 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 1.检查责任: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加强地 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 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 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县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检查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 3.处置责任:构建地质灾害巡回检査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配合县政府做好 的巡回检查 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 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禁止隐 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 ,做好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的具体实施。 9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 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 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渡口所在地乡镇 【规 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处置责任:在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问题行为的单位进行 人民政府对渡口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 行政检查 、渡船和渡运的 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 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安全检查 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渡船发生水 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 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 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 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 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 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 部门。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 理职责。 10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 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 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本行政区域内 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3.处置责任:在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问题行为的单位进行 行政检查 全生产状况的监 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 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 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联系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联 合执法,处理安全隐患事故。县应急管理局及行业主管 部门对重点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置。镇人民政府负责对 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 施检查、督促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县安委会,配合相 关部门开展工作。 11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 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 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 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 隐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 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落实 对消防安全的检 (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 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三)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 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 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机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关、团体、企业、事业、个体 责,做好对消防安全检 经济组织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 查的具体实施。负责建 、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进 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 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 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 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 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开 消防监督检查。政府其他相关 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 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 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行 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 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水平。 12 1.检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 草原保护、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 施,限时整改到位。 和利用情况的监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 3.处置责任:在检查中,拒不整改的上报县级部门。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 督检查 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 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事项的具体实施。 13 1.立案责任:对辖区内产生的相关情况予以调查,情况属实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 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记录。 对适龄儿童、少 3.审理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立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 年的父母或监护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规 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 人未按法律规定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 行政处罚 送子女或被监护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人就学接受义务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 教育的处罚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确立后的处罚清单送与当事家长或监护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相关业务及法规指导、培训,监督当 地学校实施主体责任,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相应工作责任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相关情况认真调查,履职尽责,根 据实际情况做好责任事项的具体实施。 14 1.立案责任: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 ,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有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 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期限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 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对损坏村庄和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镇的房屋、公共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设施;乱堆粪便 决定。 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 行政处罚 、垃圾、柴草,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破坏村容镇貌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 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的具体实施。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环境卫生等行为 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 的处罚 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1.立案责任: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等有关违法行 为,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期限 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 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 对农村居民未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 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 批准或者违反规 决定。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 ,做好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 行政处罚 划的规定建住宅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的处罚的具体实施。 的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 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6 1.立案责任: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 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有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对确需 立即查处的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期限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 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对擅自在村庄、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集镇规划区内的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 街道、广场、市 ,做好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 决定。 行政处罚 场和车站等场所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修建临时建筑物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 处罚的具体实施。 、构筑物和其他 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 设施的处罚 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 【 行 政 法 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 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对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活动情况进行监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其改正。 对本行政区域临 教事务。 其他行政 3.处置责任:对临时活动点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至县委 时宗教活动地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 权力 统战部(县民宗局)进行处理。 活动的监管 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 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临时宗 教活动地点活动的监管的具体实施。 18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 政 法 规】《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不确认的告知理 对农村为村民设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 其他行政 由。 置公益性墓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材料,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 审核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关信息。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 认真履职尽责,做好事项的具体实施。 19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 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 1.受理责任: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申请予以 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性书面告知义务。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 2.审查责任:审查其是否有资格(是否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 对生活长期不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等情况)申领救助、补 其他行政 自理、经济困难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 贴以及评估其失能程度,对符合救助、补贴情况进行核实。 老年人的救助、 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报送到县民政局进行审批;不确认的 权力 补贴的初审 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告知理由。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批准材料送达至申请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审批。 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的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生活 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申请进 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 行审核确认,同时加强对镇人 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 民政府相关业务的指导、培训 的初审。 和监督。 20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孤儿基本生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和孤儿的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 其他行政 对孤儿保障对象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报送到县民政局进行审批,不确认的告 活费的审批,同时加强对镇人 责,做好对申请人材料 民政府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及孤儿情况的核实,并 知理由。 权力 的初审 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提出初审意见。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批准材料送达至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1 【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 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 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 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 、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 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 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 其他行政 对社会救助申请 【规 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的具体实施 予受理原因。 、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权力 的审核 。 2.审查责任:负责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十一条 未纳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 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 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 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 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 。 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 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 并报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 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4.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批准材料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实施动态管理,随时关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情况,加强监管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2 对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父母重残、 其他行政 重病、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权力 等情况的查验核 实 23 1.检查责任:对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换届后村民委 其他行政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 2.督促整改责任:督促整改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员会工作移交的 3.处置责任:依法依规处置对移交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拒不整改的行为。 权力 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监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4 25 1.受理责任:受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 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 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备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其他行政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 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权力 村规民约备案 明理由。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责令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村民自治章程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 1.检查责任: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 、村规民约以及 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决定结果进行检查。 其他行政 村民会议或者村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2.处置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责令改正。 民代表会议的决 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权力 3.监管责任:对改正的结果进行监管。 定违反有关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的处理 责令改正。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镇人民政府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 验核实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认真 履职尽责,做好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的具体实施 。 县民政局负责对换届后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事项加强业 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 对换届后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监督的具体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加 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 做好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的具体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 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 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的 具体实施。 26 1.检查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的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 对村民委员会不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 要进行调查核实。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 其他行政 依照法律、法规 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处置责任:根据事实,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责令其改 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 权力 的规定履行法定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正。 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的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义务的的处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3.监管责任:监督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义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7 1.调查责任:调查研究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可行性和必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 要性。 对村民委员会的 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 2.决定责任: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制定调整方案,并交由村民会议讨论同 其他行政 设立、撤销、范 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 意。 权力 围调整的提议 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3.处置责任:将调整方案和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核。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 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 调整的提议事项的具体实施。 28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 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 社会安全事件和 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 1.受理责任:组织各方力量,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重大自然灾害、 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2.审查责任: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其他行政 事故灾难、公共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3.决定责任: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在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及时进 权力 卫生事件的矛盾 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预算,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者补贴。第二十六条 市 行调处化解。 纠纷排查和调处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预警工作制度。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 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第二十七条 发 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 排查和调处。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地区和时间节点,应当重点开展专项矛盾纠纷排查。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业务 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 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具体实施。 29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拖欠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 其他行政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矛盾的排查和调 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权力 3.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处 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 督。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矛 盾的排查和调处的具体实施。 30 对不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 其他行政 或者其他监护人 允许其被用人单 权力 位非法招用的批 评教育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 督。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不满16周岁的未 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 用的批评教育的具体实施。 1.检查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并 【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 进行调查取证。 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2.处置责任: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对允许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 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3.监管责任:监管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在乡、村庄规划 区内使用原有宅 其他行政 基地进行农村村 权力 民一层住宅建设 的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核发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 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 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应告知 理由。 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村民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房村民持原有宅基地的证明文件、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意见、身份证等材料向所在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 关信息。 申请;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还应当提交项目设计方案。 建设一层住宅的,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核查,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上住宅的,经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乡、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核查,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2 在乡、村庄规划 区内使用空闲地 和其他非农用地 进行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或在乡、 其他行政 村庄规划区内使 权力 用原有宅基地进 行农村村民两层 (含两层)以上 住宅建设的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 核发的初审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 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审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组织人员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对镇上报的初审意见和有关材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责,做好在空闲地和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 2.审查责任:负责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初审。组织 料进行核查,符合规划的在法 他非农业地建设许可证 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按《城市 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必要时提 定时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核发初审具体工作。 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告 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并 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城市规划法》第 3.送达责任:将申请材料送达至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开展对镇政府的业务指导。 四十条规定给予处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除的, 4.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并处罚款的,罚款额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 制定。 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33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 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 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在乡、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镇上报的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建 区内进行乡镇企 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核查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房单位或个人的申请, 业、乡村公共设 ,符合规划的在法定时限核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 2.审查责任:负责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初审。 其他行政 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 施和公益事业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 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权力 查,提出初审意见,并 设的乡村建设规 合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局审查。 及时上报至县自然资源 划许可证核发的 书面说明理由,并开展对镇政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向所在地乡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局。 初审 府的业务指导。 面申请。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知其应当补正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 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 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 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4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对乡镇村公共设 其他行政 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施、公益事业建 权力 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 设用地的审核 手续。 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1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 ,做好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 村民一层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实 施。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镇政府上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 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 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 资料齐全且符合供地要求的, 审核,符合要求的,向 在法定时限内将符合审批条件 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的项目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不符合要求的,作出 并开展对镇政府的业务指导。 不予批准的决定。 35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 农村局征求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 其他行政 设施农业用地备 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 备案并告知理由。 权力 案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材料,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 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每季度 末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和项目清单。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 业用地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负责备案, 做好事项的具体实施。 36 对在乡、村庄规 1.告知责任:发现违法事实后,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 划区内未依法取 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得乡村建设规划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 其他行政 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许可证或者未按 和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的,可以拆除。 权力 照乡村建设规划 3.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 许可证的规定进 有关规定。 行建设的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未 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 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 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 指导。 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拆除。 37 【 行 政 法 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 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承担本辖区内畜禽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其他行政 对畜禽养殖环境 殖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2.处置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权力 污染行为的制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 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规模以下养殖散户,镇 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及养 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 殖专业户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 昌图县分局负责监管,县农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农村局负责治理设施建设的指 。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 导工作。 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 止和报告。 38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 【规 章】《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 对农村居民住宅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其他行政 建设开工手续的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审核。 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权力 办理 续进行受理申请及审核,做好事项的具体实施。 3.送达责任:将申请材料送达至办事人。 (一)开工申请报告;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件; (四)“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前,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39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 【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初审。 其他行政 对经济适用住房 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 3.决定责任:审核申请人相关资料完备性,不完备的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权力 资格申请的审核 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 4.送达责任:将申请材料送达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镇人民政府、社区、自然人提 责,做好对申请人居住 出的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申请的 地住房和经济收入的审 审核并公示。 核。 40 【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 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一次性书面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居住地现场查看和调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查,提出审查意见。 其他行政 对公共租赁住房 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决定责任:在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 权力 保障申请的初审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 知理由。公示结束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相关部门。 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 4.监管责任:对廉租住房户进行年度的监督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对 开登记结果。 不再符合的住户及时收回廉租住房。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 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 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 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并轨运行工作。 41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农 其他行政 对农村危房改造 责,做好对农村危房改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初审。 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批, 造补助对象的审核的具 权力 补助对象的审核 的工作程序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加强业务指导、培训。 3.送达责任:将申请材料送达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批。 体实施。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2 1.检查责任: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事项督促其按照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 其他行政 对物业实施自行 求及时整改落实。 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 权力 管理的监督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事项的负责人、责任承担人 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 等进行处置。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镇人 民政府负责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小区进行监督管理。 43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1.检查责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相关物业费用,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 2.督促整改责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调查核实后督促 对业主委员会委 其按照要求整改落实。 其他行政 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员违反有关规定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责令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暂停履 权力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的处理 行其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 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并对 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业主大会决定予以备案。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责 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44 【 行 政 法 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十三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其他行政 移民安置区的移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权力 民矛盾纠纷调解 3.调解责任:召集相关部门、村委会及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 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会议讨论通过。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 纠纷。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 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解 的具体实施。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责,受理对公共租赁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镇人 房保障申请,做好对公 民政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 申请。 初审,并上报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45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审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其他行政 对筹资筹劳方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筹资筹劳方案报经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权力 的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核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筹资筹劳方案业务加强指导、培训 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筹资筹劳方 案的初审的具体实施。 46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 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 1.检查责任: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 督管理。 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2.督促整改责任: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 等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工作,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 其他行政 对农产品质量安 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规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督促整改。 权力 全的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者、销售 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者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的通知》——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向乡镇延伸机制。按照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要求,整合利用 农业领域设在乡镇的站所、力量和资源,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在乡镇探索逐步 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乡镇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镇人民政府 负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 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 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47 【规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 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 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 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 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对颁发农村土地 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承包经营权证的 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 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初审和换发、补 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审核。 权力 的初审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的具 发农村土地承包 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体实施。 经营权证的审核 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核准。 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 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 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 ,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48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对农民集体所有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的土地由本集体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其他行政 政府负责加业务指导、见证。村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 经济组织以外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审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权力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单位或者个人承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的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 转 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的具体实施。 包经营的批准 4.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四荒使用权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49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镇人民政府负责加业务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乡村集体所 指导、见证;村认真履 有制企业设立批准,县市场监 对乡村集体所有 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 职尽责,做好对乡村集 制企业设立的审 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审核。 督管理局负责为乡村集体所有 权力 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 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制企业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发 核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核经营批准的具体实施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放证照。 4.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0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到场,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 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 其他行政 农村土地承包经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议。 权力 营纠纷调解 法院起诉。 3.决定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调解协议书。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 4.送达责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5.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书的有关内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1 1.检查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并指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 定专人进行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 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 对违反规定强迫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其他行政 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 农民以资代劳的 2.处置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法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事 权力 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 处理 项形成审核材料,上报县有关主管部门。 或者村民委员会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2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 对在城市公共场 1.检查责任:组织人员对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的死亡畜禽进行排查。 其他行政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 所和乡村发现的 2.处置责任:县农业农村局指导镇政府对收集的死亡畜禽进行处理并溯源。 权力 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死亡畜禽的处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现场指导,同时加强对镇人民政府业 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 亡畜禽,镇人民政府负责排查上报,组织收集、处理并 溯源。 53 【 行 政 法 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 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 。 与农村集体经济 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2.处置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 其他行政 组织或者村民委 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污染的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相关部门。 员会签订基本农 权力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公开有关处理结 田保护责任书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果。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具体实施。 54 对农村部分计划 其他行政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生育奖励扶助对 权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 象资格的初审 55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 对独生子女伤残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其他行政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扶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死亡家庭扶助对 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权力 助对象的确认,由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初审。 象资格的初审 对象资格的初审的具体实施。 3.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6 1.受理责任: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申请予以受 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履行一次性书面告知义务。 对因自然灾害受 【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 2.审查责任: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 其他行政 损的居民住房恢 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 行审查。 复重建补助对象 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并领取审核后的材料 权力 。 的审核 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4.送达责任:将认定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仲裁。 镇人民政府负责纠纷调 解,及时公正地处理农 村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稳 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初审。 对象资格的初审的具体实施。 3.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政府负责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居 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进行审核上报。 57 1.受理责任: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 【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履行一次性书面告知义务。 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其他行政 对设立健身气功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 3.决定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体育 权力 活动站点的审核 批项目目录(71项)其中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 局),并领取审批后的材料。 门。 4.送达责任: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8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集体所有的草原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或者依法确定给 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集体经济组织使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初审。 其他行政 用的国家所有的 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 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并 草原由本集体经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权力 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济组织以外的单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具体实施。 4.送达责任:将申请材料送达至县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审批。 位或者个人承包 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 5.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经营的批准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9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 体育局)审批健身气功活动站 内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的 点。 监管。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 对集体林地经营 【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六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 权和森林、林木 其他行政 以外流转的,应当在依法召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 政府负责业务指导;村(社区)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 所有权向本集体 权力 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经营项目和经营能力等进行 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 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经济组织以外流 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签订流转合同。 以外流转的批准的具体实施。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审查。 转的批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0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 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1.检查责任:对所辖村、社区,所属单位、企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乡镇所属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2.督促整改责任:对所辖村、社区,所属单位、企业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督 单位、基层群众 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其他行政 促整改。 性自治组织、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配合县委办公室(县档案 权力 区的档案工作的 和指导。 局)进行处置。 监督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负责 律法规文件规定,负责 对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进行监 对所辖村、社区,所属 督和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 单位、企业档案工作的 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 监督和管理。 61 【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 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 (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 流转林地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提出审 (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查意见。 其他行政 集体、农户森林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 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 权力 资源流转备案 备案并告知理由。 列程序进行: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材料;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 (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 关信息。 (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方备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 (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 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 的具体实施。 62 1.受理责任: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政策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规定的,履行一次性书面告知义务。 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 2.审查责任:对经营者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 、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申请材料进行登记。 息。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 其他行政 食品摊贩登记备 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备案并告知理由。 权力 案 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材料;建立信息档案,依法公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开有关信息。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 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的具 体实施。 63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核查比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 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本生活。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手册》和《 对本辖区有康复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 其他行政 残疾人(残疾儿童)检查评估记录表》,并报区残联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 需求的残疾人的 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权力 的告知理由。 核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三、组织管理与项目实施(三)工作流程2.经县(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材料;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 市、区)残联审核,对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报送所辖地区承担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关信息。 进行康复评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疑难重症等不能作出明确评估的残疾人,可申请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技术 5.监管责任:对残疾人的康复情况加强监督和跟踪服务。 专家组进行评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材料,同时加强业 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 对本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的核查的具体实施。 64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 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 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 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核和资金的发放 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困难残疾人生 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 ,并加强对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县残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初审。 其他行政 活补贴和重度残 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 联负责做好相关的审核。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3.决定责任:完成初审,将材料由县残联初审后报县民政局。 权力 疾人护理补贴的 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文件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4.送达责任: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初审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的具体实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 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 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 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 进行初审。 65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侵害妇女及其配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其他行政 偶、子女在农村 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集体经济组织中 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 3.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 权力 有关权益的调解 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关权益的调解的具体实施。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 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 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统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县统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 制定统计调查方案,做好调查记录。 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统计调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2.处置责任:调查结束后,总结统计调查情况,上报县统计局。 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 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管理部 门领导为主。 66 其他行政 统计调查 权力 67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 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 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 导和协助。 1.受理责任:对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 镇人民政府及时接收、协调衔接、有效管控。 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2.管理责任: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 ,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 其他行政 社区戒毒、社区 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 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跟踪监测并对监测检查情 权力 康复 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 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 3.处置责任: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进行处置。 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 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 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区 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 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 和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毒、社区康复工作。 障局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 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 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 助。 68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1.检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对使用电梯单位进行排查。 其他行政 协调确定电梯使 (三)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2.受理责任:协调确定使用单位。 权力 用单位 (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 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 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在权限内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 69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 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十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对已登记的应征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镇人民 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 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 公民的初步审查 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 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初审。 权力 、政治审查 查、政治审查的具体实施。 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 3.送达责任:将申请材料送达至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70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 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 靠的信息。 适龄儿童、少年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审批。 因身体状况需要 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行政许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延缓入学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 延缓入学或者休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 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学审批 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送达责任:将延缓入学同意书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县教育局负责休学审批的具体 责,负责对适龄儿童、 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 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 监督。 缓入学的审批工作。 71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 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 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 理决定。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2.审理责任:决定受理后,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对双方当事 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 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 对个人之间、个 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 调查期间,可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应当通知当 人与单位之间土 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国有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争议 使用权争议由镇人民政 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 行政裁决 地所有权和使用 【规 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 府实施裁决,并做好土 由县自然资源局裁决。 3.调解责任:在坚持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 权争议的行政裁 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地政策的宣传工作。 的,制作调解书。 决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4.送达责任:调解书在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裁决责任: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在法定限 期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2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 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 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 理决定。 2.审理责任:决定受理后,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对双方当事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对个人之间、个 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 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人与单位之间草 调查期间,可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应当通知当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 行政裁决 原所有权和使用 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 上人民政府处理。 权争议的行政裁 3.调解责任:在坚持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决 的,制作调解书。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4.送达责任:调解书在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5.裁决责任: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在法定限 期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镇辖区内个人之间、个 镇与镇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 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 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 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由镇 争议的由县政府执行行政裁决 人民政府执行行政裁决 。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3 1.受理责任:接受个人或者单位对辖区内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 备的举报,并立案调查。 2.审查责任: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查证过程符合法定形式,依法 对侵占、破坏学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 校体育场地、器 【 行 政 法 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3.决定责任:经认真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关人 材设备的单位或 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权力 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者个人的处理 4.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送达被执行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权利。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其完成被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 材设备的修复和更新工作。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教育局加强业务指导。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侵占 、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 理工作,责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 材、设备。 74 其他行政 居民公约备案 权力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 1.受理责任:受理居民公约备案,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 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 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原因及所需补 公约。 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备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 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对开展居民公约备案业务的指导工作。镇 人民政府做好对居民公约备案的具体实施。 75 对接到村民举报 ,以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 其他行政 举权、被选举权 权力 ,破坏村民委员 会选举行为的处 理 1.受理责任:受理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 委员会选举行为的举报。 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2.审查责任: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经查证符合法定形式,可作为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作出决定。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3.处置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宣布无效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县 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级相关部门处置。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如举报人对处理 结果不满意的,可向县民政局或县人大举报,由县民政 局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76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 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的举报。 对村民反映的村 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 2.审查责任: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查证过程符合法定形式,依法 民委员会不及时 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其他行政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作出决定。 公布应当公布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 对村民委员会不实行村务公 权力 3.决定责任:经认真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关人 事项或者公布事 开、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项不真实的处理 反映、举报。有关政府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 4.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送达村民委员会,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权利。 承担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反 映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 项不真实情况的调查核实,并责令其按期、如实予以公 布。 77 村民委员会或者 农村五保供养服 其他行政 务机构对农村五 权力 保供养对象提供 的供养服务不符 合要求的处理 【 行 政 法 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村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 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举报。 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审查责任: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查证过程符合法定形式,依法 【规 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作出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 3.决定责任:经认真调查核实,确有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的,责令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限期改正,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逾期不改正的,镇人民政府有权 (一)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4.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送达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告 (三)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 知其享有的申诉权利。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 县民政局负责昌图县内中心敬 分散五保户的管理工作 老院的人、财、物的管理工作 ,做好村民委员会对农 ,对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 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 供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处理的 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 具体措施。 处理的具体实施。 78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 1.提前告知责任: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2.调查取证责任: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对村民委员会成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其他行政 3.征求意见责任: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 员的任期和离任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权力 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 4.回避责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配情况; 。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5.保密责任: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县农业农村局可以按照省、市 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 、县相关文件要求对村民委员 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 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开 开展集中或专项审计工作。 展审计工作。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79 2.审核责任: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审查核实,并对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资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负责 产权属资料和汇总表电子文档进行归档备案。 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 责,按照农村集体资产 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确认工 对农村集体资产 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土地、水利、林业、乡 权属程序确认资产权属 行政确认 3.决定责任: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程序确认资产权属关系,理清资产权属台 作,并负责指导、服务和监督 权属的确认 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 集 关系,理清资产权属台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农村集 账。 体资产的确权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 账,确认权属资产,上 体资产权属的确认工作的指导 4.送达责任:确认权属资产,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对本权属单位的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报主管机关确认。 报主管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 依据《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确保对农村集体资产 、服务。 权属的确认准确性。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0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救助人员标 【规 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 准。 对生活无着流浪 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 3.决定责任: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具体原因作出具体救助措施,做出给付救 行政给付 乞讨人员的救助 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 助的行政决定。 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4.送达责任:将救助物资等送达受救助人。 5.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实施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人员给与补助。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镇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内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执行属地管理,针对其 流浪原因制定救助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收留生活无着流 。对因生活困难流浪乞 浪乞讨人员并提供吃穿用住等 讨人员,帮助受助人员 临时性救助。了解其流浪乞讨 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原因,建立档案。将流浪乞讨 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 人员移交其户口所在地镇人民 讨;对遗弃残疾人、未 政府管理,并对镇人民政府加 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 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 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 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 年人应当给予安置等。 81 【 行 政 法 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县 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中央、省 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林业和草原局完成对森 对森林经营单位 、市、县相关经费的管理要求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政策性资格进行初审。 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无 或者个人无力负 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尽快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 3.决定责任:按照时限要求,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 ,负责审核对森林经营单位或 力负担全部森林病虫害 行政给付 担全部森林病虫 者个人无力负担全部森林病虫 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告知理由)。 防治费用的补助初审上 害防治费用的补 害防治费用的补助申请,发放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 4.送达责任:将申请材料送达至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报工作及相关补助费用 助 补助资金。 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5.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的发放工作。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6.实施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与补助。 给予补助。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2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 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按照省、市相关防汛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 。 工作要求,开展防汛工程的招 对防洪工程设施 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责,做好对防洪工程设 行政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责令整改。 投标和施工建设工作,并负责 的监督检查 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加强对镇相关防汛业务指导、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培训和监督。 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必须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83 对抗旱责任制落 县水利局负责县本级抗旱责任 镇人民政府做好对本级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 实、抗旱预案编 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 辖区内抗旱责任制落实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 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制、抗旱设施建 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 、抗旱预案编制、抗旱 行政检查 、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 2.督促整改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责令整改。 设和维护、抗旱 备等工作,加强对镇人民政府 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期处理。 物资储备等情况 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 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的监督检查 工作。 检查的具体实施。 84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 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十 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调和服务; 对乡村集体所有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乡村 责,配合做好对乡村集 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企业执行国家 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法律 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国家 行政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责令整改。 (二)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 法律、法规和政 、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策的监督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 (五)向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 (八)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5 86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 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 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 导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其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 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要依法赔偿,并根据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对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追回和赔偿损失,并对 对本行政区域内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 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至五个月劳动报酬的罚款; 违反农村集体资 检查。 域内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 行政处罚 内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和造成损失的,对该 产管理规定相关 2.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定相关行为的处罚的具体实施 理规定相关行为的具体 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劳动报酬的罚款; 行为的处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监督实施。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 0元至1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集体资产的,除责令 退回资产,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挪用、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资产金额10%至2 0%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截留、平调集体资产的,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对有关责 任人处以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基本工资或相当于三个月以下劳动报酬的罚款。 1.决定责任:镇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 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组织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对依法不需要再实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 施强制措施的,及时报负责人审批解除相应措施。 非法种植毒品原 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行政强制 植物的制止和铲 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 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除 4.处置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对采 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妥善保管被处置物品。 5.监管责任:对辖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定期开展 巡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7 88 1.决定责任:根据有关部门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2.组织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转移群众。 3.告知责任:告知其疏散行为,将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公示。 地质灾害险情情 【 行 政 法 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 4.处置责任:立即组织疏散。 行政强制 况紧急的强行组 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 5.监管责任:对疏散过程中非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织避灾疏散 组织避灾疏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决定责任:根据有关部门的决定部署开展防汛工作,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依 法依规组织强制实施工作。 2.组织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并转移群众 【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 。 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 3.告知责任:告知群众疏散行为的必要性,将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公开 防汛遇到阻拦和 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 公示。 行政强制 拖延时组织强制 的防汛抗洪工作。 4.处置责任: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 ,确保防洪防汛工作予以正常开展,采取强制措施立即组织疏散群众。 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 5.监管责任:对疏散过程中采取的每一步措施予以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违法 行为及时纠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 相关宣传,组织人员日 常巡查网格,如有发现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非法种 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植毒品原植物的禁种铲毒工作 ,协助配合予以制止、 。 铲除毒品原植物,并协 助做好居民的批评教育 工作。做好对非法种植 毒品原植物的制止和铲 除的具体实施。 镇人民政府执行属地管 对地质灾害险情采取群策群力 理,对地质灾害险情采 ,共同防御政策。县自然资源 取应急排险措施,做好 局负责管理,加强对镇人民政 对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 府的业务指导,并对地质灾害 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险情开展排查。 的具体实施。 镇人民政府在经过县水 利局授权后可以开展强 制实施的具体工作。未 经授权的,负责配合县 县水利局负责对防汛遇到阻拦 水利局开展对防汛遇到 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的具体 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 工作,加强对镇人民政府相关 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 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划清群众的转移逃生路 线,向住所高危群体发 放明白卡,做好受灾群 众的劝导和转移,并做 好受灾后的善后工作。 89 1.立案责任: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 的有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 并在法定期限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 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对未按规划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未按规划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未按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 程序批准而取得 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 其他行政 【 行 政 法 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 决定。 建设用地批准文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违规事 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权力 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件,占用土地的 项的具体处理,并执行相关措 占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 处理 施。 的监督巡视。 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 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0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前期 镇人民政府和社区配合 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物业服务企业上交的相关材料 县直相关部门做好对建 对建设单位选聘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报县物业行政主 其他行政 检查。 进行备案。县发改局负责物业 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 前期物业服务企 管部门备案。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 权力 2.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企业履行行政决定。 企业服务费用合理性合法性审 务企业监督工作的具体 业的监督 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核。 实施。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 9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 业务指导、服务工作。对于不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正常履行物业交接工作的违法 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检查。 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 其他行政 对物业管理交接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 责,配合做好对物业管 2.执行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企业履 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 权力 工作的监管 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 理交接工作的监管的具 行行政决定。 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 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 体实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合执法。违反治安管理法律、 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处罚。 【法 92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在承包期内承包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 其他行政 的耕地和草地、 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草原适当调整的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 4.送达责任:将申请材料送达至上级部门进行审批,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 权力 批准 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审批,加 责,做好在承包期内承 强对镇人民政府业务指导、培 包的耕地和草地、草原 适当调整的初审工作和 训和监督。 后期监管工作。 93 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县 农业农村局加强农产品 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 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 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执行对农产 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 其他行政 对农产品质量安 第四十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检查。 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加强 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 权力 全事故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 2.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对镇人民政府业务培训和指导 品消费安全。辖区内发 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时,向当地政府和县农 业农村局报告,并协助 主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 94 【规 章】《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办法规 定接受审计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 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 对农村集体经济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乡(含镇,下同)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 责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 检查。 其他行政 组织的财务收支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 济活动开展日常或专项经济责 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 和有关经济活动 2.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权力 村集体经济审计(简称农村审计,下同)工作。 任审计。负责对镇经管部门开 经济活动的日常或专项 的审计监督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乡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农村审计机构(简称审计机构,下同),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 展业务指导和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95 其他行政 对种子的监督 权力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 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接受群众举报并及 局负责对种子的监督工作的具 林木种子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做 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理。 体实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 好辖区内对种子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2.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必要时聘请专家对种子进行 工作的具体实施。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鉴定,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 的通知》二、主要任务。(三)理顺层级职责。按照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要求,整合利用农业领域设在 的相关种子违法行为。 乡镇的站所、力量和资源,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96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 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负责加强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 监督、管理和服务,建立资金 责,做好对农村集体资 其他行政 对农村集体资产 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 检查。 、资产、资源台账,开展定期 产管理工作监督的具体 权力 管理工作的监督 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土地、水利、林业、乡 2.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和不定期检查。县自然资源局 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 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 导和服务。 97 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县 卫生健康局出具的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不履行协 决定监督不履行协助计 【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 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工会、 对不履行协助计 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工会 其他行政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检查。 划生育管理义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 权力 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 ,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2.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的处理 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 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等做出具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 体处理决定。 业组织和公民履行处理 决定。 98 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武 部统筹规划,配合组织 【 行 政 法 规】《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 1.组织阶段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县人武部统筹规划,配合组织实 实施辖区内民兵编组、 ,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 施辖区内民兵编组、政治工作、军事训练、阵地建设、装备器材配备、战备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统筹制定民 其他行政 对完成民兵工作 政治工作、军事训练、 兵管理计划,制定工作任务, 题。 执勤等民兵工作任务。 权力 任务的监督 阵地建设、装备器材配 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 2.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备、战备执勤等民兵工 作任务。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作任务,监督完成民兵 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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