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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南环罚字〔2019〕19 号 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正发汽车维修店(经营者:温群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维修项目,于 2018 年 7 月投入经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 当事人上述项目设有电焊 1 台、风割 1 台、空压机 1 台、风 炮 1 台等。主要工艺为:汽车、汽车零部件→维修→出厂。经营 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机油用铁桶收集,存放在经 营场所。废机油储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 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废机油储存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 十二条的规定。 2018 年 12 月 11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283 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 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废 机油储存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依 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南 沙区东涌正发汽车维修店(经营者:温群正)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正发汽车维修店(经营者:温群正) 罚款 50000 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 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 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 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 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 凰大道 1 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 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环市中路 311 号 5 楼 510 室,电话:83203029、83203066)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2- 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 年 1 月 22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