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0154-2023 照相设备鉴定技术规范.pdf
ICS 13.310 CCS A92 SF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 SF/T 0154—2023 代替 SF/Z JD0303001—2018 照相设备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camera device 2023 - 10 - 07 发布 2023 - 12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SF/T 0154—2023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设备和工具 ......................................................................... 1 5 步骤和方法 ......................................................................... 2 6 鉴定意见 ........................................................................... 3 I SF/T 0154—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303001—2018《照相设备鉴定技术规范》,与SF/Z JD0303001—2018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设备和工具”内容(见第 4 章); b) 增加了“照相系统检验”内容(见 5.5.3); c) 增加了“数字水印分析”内容(见 5.5.7)。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曾锦华、卢启萌、郭弘、李岩、卞新伟、奚建华、陈晓红、孙 维龙、杨洪臣、孙鹏、王华鹏、曹洪林、耿浦洋、田野、杨恺、凌嵘、毛晓、李致君。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 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303001—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SF/T 0154—2023 照相设备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照相设备鉴定的设备和工具、步骤和方法以及鉴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照相设备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 0119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T 0152 图像处理技术规范 SF/T 0153 图片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T 0119、SF/T 0152、SF/T 015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照相设备鉴定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camera device 通过文件属性/元数据检验、照相设备分析、图像检验、本底噪声分析以及其他统计特征分析等技 术手段,对检材照片是否由某照相设备所拍摄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业技术。 检材照片 questioned photograph 需要进行鉴定的照片。 样本照片 known photograph 供比较和对照的照片。 待检照相设备 camera device for identification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照相设备。 注: 一般为怀疑拍摄检材照片的照相设备或检材照片提交方(拍摄方)声称的照相设备。 照片元数据 photograph metadata 数字照片中描述照片属性、拍摄参数和数据结构等信息的数据。 本底噪声 background noise of device 拍摄过程中产生的与照相设备相关的固有噪声信号。 4 设备和工具 设备和工具主要包括: a) 图像采集和备份设备,包括图像播放设备、图像集设备、写保护工具、完整性校验值计算工具、 完整备份工具和格式转换工具等; b) 图像分析设备,包括图像分析工具、信号分析工具和图像处理工具等; 1 SF/T 0154—2023 c) d) 数据分析设备,包括文件属性/元数据分析工具和数据恢复提取分析工具等; 专用图像设备鉴定工具。 5 步骤和方法 准备 宜了解案件情况、审查送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了解案情及检材照片形成过程; b) 要求委托人提供最初始的检材照片; c) 要求委托人提供待检照相设备及载体; d) 如适用,开启检材照片载体的防删除、写保护功能; e) 检查检材照片及待检照相设备是否能够正常播放和使用。 固定与记录 固定与记录内容包括: a) 对检材照片载体和待检照相设备进行唯一性编号; b) 对检材照片载体和待检照相设备进行拍照,记录其特征; c) 对于无实物载体的检材照片,记录其来源; d) 记录检材照片的保存位置、状态等信息。 照片采集 5.3.1 非数字照片的采集 使用待检照相设备或高质量的照片播放及采集设备,在适当的分辨率、精度等参数条件下,进行高 质量数字化采集。 5.3.2 数字照片的采集 数字照片的采集方式包括: a) 对于具备镜像条件的,可对数字照片载体中的数据进行镜像后提取数字照片及相关数据; b) 对于具备写保护条件的,可通过只读方式对数字照片及相关数据进行文件拷贝; c) 直接对数字照片及相关数据进行文件拷贝; d) 对于无法按上述方法直接提取的,可按照 5.3.1 进行采集。 检材照片存在原始载体的情况下,如适用,宜采用a)或b)方式进行采集。 5.3.3 唯一性标识 通过文件名或文件夹命名方式对采集的检材照片进行唯一性标识。 5.3.4 数据校验 对文件拷贝或完整备份的检材照片进行完整性校验,保证采集与送检的检材照片的一致性。 实验样本 5.4.1 实验样本拍摄 根据检验需要,使用待检照相设备拍摄实验样本供比较分析。 5.4.2 实验样本的种类 根据实验样本用途,实验样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a) 文件属性/元数据分析实验样本,用于比较分析数字照相设备所拍摄照片的文件属性、拍摄参 数和数据结构等信息; b) 图像分析实验样本,用于比较分析照相设备所拍摄照片的图像特点; c) 本底噪声分析实验样本,用于比较分析照相设备所拍摄照片的本底噪声特点; 2 SF/T 0154—2023 d) 其他统计特征分析实验样本,用于比较分析照相设备所拍摄照片的其他统计特征。 5.4.3 拍摄要点 实验样本的拍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a) 宜拍摄与检材照片条件相同或相近的实验样本,以重点考察该拍摄条件下待检照相设备的特 点; b) 宜拍摄不同照相模式和参数设置条件下的实验样本,以全面考察待检照相设备的特点; c) 同样的实验内容可拍摄多次,以充分考察待分析特征的稳定性及变化情况; d) 照相设备系统版本变化可能会导致待检照相设备拍摄照片的特点发生变化。 检验与分析 5.5.1 总体要求 根据检材照片和待检照相设备的具体情况,视需要选择5.5.2至5.5.8中的适当方法进行检验和分 析。 5.5.2 数据恢复与搜索 检材照片存在原始载体的情况下,对检材照片载体进行数据恢复与搜索,查找是否存在与检材照片 相关的数据。 5.5.3 照相系统检验 按照SF/T 0153的相关规定,比较检验检材照片与样本照片所反映出的照相系统特点的异同。 5.5.4 文件属性/元数据分析 比较检验检材照片与样本照片在文件属性和元数据特征上的异同。 5.5.5 图像分析 比较检验检材照片与样本照片在图像特征上的异同,包括成像特征和痕迹特征,如镜头污损等。 5.5.6 本底噪声分析 比较检验检材照片与样本照片在图像本底噪声特征上的异同。 5.5.7 数字水印分析 比较检验检材照片与样本照片在数字水印特征上的异同。 5.5.8 其他统计特征分析 比较检验检材照片与样本照片在其他统计特征上的异同。 综合分析 5.6.1 对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现象及检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判断检材照片是否为待检照相 设备所拍摄,做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5.6.2 综合分析的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 检材照片是否经过处理,处理后的照片有可能导致反映出的照相设备特点产生变化; b) 检验发现的特征是照相设备所固有,还是由于拍摄环境等外在因素所造成; c) 检验发现的特征是属于种类特征,还是特异性较强的个体特征; d) 检验发现的特征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稳定的特征对鉴别照相设备具有较高的价值; e) 检材照片存在于待检照相设备中时,可按照 SF/T 0153 的相关规定对检材照片的原始性进行 检验。 6 鉴定意见 3 SF/T 0154—2023 鉴定意见种类 照相设备鉴定的鉴定意见有以下六种: a) 肯定同一; b) 否定同一; c) 未发现非同一迹象; d) 倾向肯定同一; e) 倾向否定同一; f) 无法判断是否同一。 鉴定意见表述 6.2.1 肯定同一 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照片是待检照相设备所拍摄。” 6.2.2 否定同一 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照片不是待检照相设备所拍摄。” 6.2.3 未发现非同一迹象 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未发现检材照片不是待检照相设备所拍摄的迹象。” 6.2.4 倾向肯定同一 鉴定意见可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照片是待检照相设备所拍摄。” 6.2.5 倾向否定同一 鉴定意见可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照片不是待检照相设备所拍摄。” 6.2.6 无法判断是否同一 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照片是否待检照相设备所拍摄。” 如无法判断是否同一,但能够确定种类一致,视委托要求及检验和分析情况,可对检材照片是否符 合待检照相设备的种类特点进行表述。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