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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医保[2019]124号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取消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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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医保[2019]124号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取消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pdf

云 南 省 医 疗 保 障 局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云 南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云医保 〔 2019〕124 号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 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 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 (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 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 2019〕37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 发 加 快 推 进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调 整 等 改 革 任 务 分 工 的 通 知» (云政 办 函 〔 2019〕104 号) 等 文 件 精 神,全 面 取 消 公 立 医 疗 机 构医用耗材加成,推动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新机制建立,我们制定 了 «云南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 附件:云南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19 年 10 月 21 日 — 2 — 附件 云南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加成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9 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 〔 2019〕28 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 印 发 治 理 高 值 医 用 耗 材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 2019〕3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疗 服务价格调整等 改 革 任 务 分 工 的 通 知» (云 政 办 函 〔 2019〕10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 2019 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政办发 〔 2019〕75 号)、 云南省物 价 局 等 4 部 门 «关 于 推 进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云价收费 〔 2017〕114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取消公 立 医 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推动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新机制建立,结合 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 的思想,强化医疗、医保、医药 “三医联动”,全面取消公立医 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实行 “零差率”销售,完善公立医疗机构 — 3 — 补偿政策,建立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多种形式的补 偿机制,促进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平稳运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明确政府办医主体职责,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机 构政策性亏损补贴投入政策,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公立医 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 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 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科学测算公立医 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 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 的关系. 统筹联动.坚 持 取 消 医 用 耗 材 加 成 改 革 与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调 整、医保 支 付、医 疗 控 费、财 政 补 助、综 合 监 管 等 政 策 相 互 衔 接,统筹推进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区域沟通协调,促进经济 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的地区价格水 平保持合理衔接. 二、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限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 疗机构所有允许直接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实行 “零差率”,医 用耗材销售价格按实际购进价格 (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 — 4 — 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 式的折扣. (二)完成时限 2019 年 12 月底前,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 用耗材加成,实行 “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落实昆明地区省 级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州、市医疗保障局会同 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落实州、市及以下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取消 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大理学院附属医院执行大理州政策.已取消 医用耗材加成的州、市,要针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和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持续推进改 革. (牵头单位: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单位:卫生健康部门、财 政部门) (二)科学测算取消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 2018 年度 公立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收入 (参考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收 支决算报表 中 卫 生 材 料 收 入 或 医 疗 机 构 账 务 系 统 中 卫 生 材 料 收 入)为基础,按照本地区医用耗材平均加成率,科学测算公立医 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作为需要通过医疗服 务价格调整解决的 合 理 补 偿 金 额. (牵 头 单 位:卫 生 健 康 部 门, — 5 — 配合单位: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三)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 上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予以整体解决,之后公立医疗机构单独 收费医用耗材的收入变化不再滚动计入需要调价解决的范围.除 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空间,各地可根据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和患者 承受能力,按照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的原则,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规模.重点调整提高体现技术劳 务价值、比价关系不合理的手术、诊疗、康复、中医、病理等项 目价格,适当倾斜妇幼保健、儿童、传染病、精神病等承担公共 卫生职能的医疗机构开展项目,降低利用仪器设备开展的检查治 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促进医疗服务收入在 医疗总收入中的比例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否与取消医用耗 材加成同步实施由各州、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分开实施应考虑 时间差导致的医疗机构收入减少问题,价格调整方案原则上实行 “一州市一策”. (牵头单位: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单位:卫生健 康部门、财政部门) (四)财政给予适度差异化补偿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对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通过调整医疗 服务价格等方式无法弥补的医疗机构,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 门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运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牵 头单位:财政部门,配合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 6 — (五)加强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切实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 政策的衔接工作.认真测算分析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和调整医疗服 务价格对基金支付的影响.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后的医疗服 务价格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总体上不增加患者医 药费用负担,不影响医疗机构运行,不影响医保基金安全. (牵 头单位: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六)健全完善医疗机构运行机制 建立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制度,科学配置和有效整合资源.公 立医疗机构要通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 使用、实现全面精细化管理、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等方式降低 成本,实现良性平稳运行.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禁止使用 患者从院外购买的医用耗材,也不得要求患者到门诊支付手术或 住院医用耗材费用. (牵头单位: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单位:医 疗保障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 用耗材加成改革是 2019 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 务,各州、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密切 配合,结合自身职能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 2019 年 底前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二)加强跟踪评估,不 断 完 善 政 策.各 地 医 疗 保 障、卫 生 — 7 — 健康、财政等部门要对改革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 题并着力研究解决,持续完善相关政策,稳妥推进改革. (三) 加 强 督 促 指 导, 确 保 工 作 完 成. 从 2019 年 11 月 起,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于每月 15 日前,将本地区取消公立医疗机 构医用耗材加成工作推进情况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将 通报各地 进 展 情 况, 并 总 结 典 型 经 验 加 以 推 广, 更 好 推 动 工 作 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 好宣传引 导 工 作, 及 时 准 确 解 读 政 策, 回 应 社 会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 好的舆论环境.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8 — 2019 年 10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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