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xlsx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职 序 权 号 类 型 职权名称 行 政 1 处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对建设单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位未依法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 提交建设 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环境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 影响评价 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 文件或者 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擅自开 3、【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 工建设的 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 处罚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 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 政 2 处 罚 对建设项 目需要配 【法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 套建设的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 环境保护 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施未建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 成、未经 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验收或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 经验收不 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合格,主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 体工程正 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式投入生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产或者使 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用的处罚 行使主体 职 权 依 据 责任 第一责任 部门 层级 政策 法规 股 综合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政策 法规 股 综合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 为后报相关股室立案; 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 进行调查取证;审查责 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进 行调查的程序、法律适 用等进行审查;告知责 任:告知当事人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决定责任:对违法行为 依法做出处罚决定;送 达责任:对依法做出的 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送 达当事人;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 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 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 政 3 处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 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 对 拒 绝 环 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 保 护 行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 政 主 管 部 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 门 现 场 检 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 或 者 在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 被 检 查 时 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弄 虚 作 假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等 行 为 的 5、【部门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政 4 处 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对 拒 报 或 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者 谎 报 污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染 物 排 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申 报 登 记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事 项 的 处 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5日实施) 罚 第四十三条 【虚假申报】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 不良记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登记的,并撤销其登记证。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 十三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政策 法规 股 政策 法规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综合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同上 行 政 5 处 罚 行 政 6 处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 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 对 不 正 常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使用污染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物处理设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施或未经 环 境 保 护 ,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 主 管 部 门 放水污染物的; 批 准 拆 除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2月1日实施)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 、 闲 置 污 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染 物 处 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 设 施 的 处 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 罚 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 对排放污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染物超过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排放标准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或总量控 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制指标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 处罚 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 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行政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政策 法规 股 政策 法规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综合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同上 行 政 7 处 罚 行 政 8 处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 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 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 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对 造 成 环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境 污 染 事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 故的处罚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 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 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5、【部门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对违反在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线监测及 3、【规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实施) 数据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的行政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三)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政策 法规 股 政策 法规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技防 中心 、行 政综 合执 法队 同上 同上 行 政 9 处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对 违 法 设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置 排 污 口 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 的处罚 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行 政 10 处 罚 对不按照 规定制定 污 染 事 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的 应 急 方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案 或 污 染 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 故 发 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 后 , 未 及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时启动污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染事故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应急方案 ,采取有 关应急措 施的处罚 行 政 11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 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对擅自向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 水体排放 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禁止性污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染物的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罚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 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 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政策 法规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水土 股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水土 股 同上 行 政 12 处 罚 行 政 13 处 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 擅 自 在 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饮 用 水 水 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源一级、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 二 级 保 护 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区 内 违 法 责令停产整治。 建 设 、 排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2007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在建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污的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貌;已投入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第十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设置排污口和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 对 未 采 取 区的实验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及流通设施。) 防燃、防 尘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在人口集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地区存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 放煤炭、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 煤矸石、 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煤渣、煤 灰、砂石 、灰土等 物料的处 罚 行 政 14 处 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对在当地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 人民政府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规定的期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 限届满后 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继续燃用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 高污染燃 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 料的处罚 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政 15 处 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对擅自在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城市集中 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供热管网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 覆盖地区 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 建燃煤锅 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炉的处罚 政策 法规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水土 股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行 政 16 处 罚 对 未 取 得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委 托 进 行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机 动 车 船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排气污染 。 检 测 或 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 测 中 弄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虚 作 假 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处罚 行 政 17 处 罚 对城市饮 食服务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的经营者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 未采取有 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效污染防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 治措施, 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致使排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的油烟对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近居民 的居住环 境造成污 染的处罚 行 政 18 处 罚 对 在 人 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集 中 地 区 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 和 其 他 需 体的物质。 要 特 殊 保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 护 的 区 域 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内 焚 烧 禁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 止 性 物 质 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处罚 行 政 19 处 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 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 对 违 反 城 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市 扬 尘 规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定的处罚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 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行 政 20 处 罚 行 政 21 处 罚 行 政 22 处 罚 行 政 23 处 罚 行 政 24 处 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2月1日实施) 对擅自转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移固体废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 物的处罚 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对违反固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体废物存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贮规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 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对尾矿、 矸 石 、 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2月1日实施) 石 等 矿 业 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未 按 规 定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封场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2月1日实施)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 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 对 违 反 危 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 险 废 物 污 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 染 环 境 防 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治 有 关 规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 定的处罚 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 对危险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2月1日实施) 物产生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不处置其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产生的危 【部门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10月1日实施) 险废物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不承担的 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处置费用 的处罚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行 政 25 处 罚 行 政 26 处 罚 行 政 27 处 罚 行 政 28 处 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2月1日实施) 对 从 事 畜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禽 规 模 养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殖 未 规 定 【行政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实施) 收 集 、 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 存 、 处 置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畜 禽 粪 便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 造 成 环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境 污 染 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 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处罚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 对 违 反 危 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险 废 物 经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 营 许 可 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理 有 关 规 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定的处罚 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 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 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6月1日实施) 第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 对 未 按 规 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六)未定期对医疗废 定 处 置 医 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疗 废 物 的 第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 处罚 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对造成环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 境噪声污 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染的处罚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 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政策 法规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垃圾 处理 中心 、行 政综 合技 法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行 政 29 处 罚 行 政 30 处 罚 行 政 31 处 罚 行 政 32 处 罚 行 政 33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 对 建 筑 施 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工 单 位 违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 反 建 筑 施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 工 噪 声 规 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定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从事影响考生考试的施工作 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 对 违 反 放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射 性 同 位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 素 与 射 线 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 装 置 许 可 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 证 规 定 的 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 处罚 销许可证。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 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实施) 对 未 建 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放 射 性 废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 物 管 理 制 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 度的处罚 染事故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放 。 射性规定 【行政法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代处置代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治理的处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 罚 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擅自 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 、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对 伪 造 、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 变 造 、 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让 放 射 性 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位素许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 可 证 和 转 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让 批 准 文 任。 件的处罚 政策 法规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行 政 34 处 罚 对 生 产 、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实施) 销 售 、 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用 放 射 性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同 位 素 的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单 位 未 按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规 定 备 案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的处罚 行 政 35 处 罚 对在室外 野外使用 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实施) 线装置未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按规定设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置标志或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未经批准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擅自在野 外进行放 射性同位 素示踪试 验的处罚 行 政 36 处 罚 对未按规 定进行评 估或发现 隐 患 不 及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实施) 时 整 改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场 所 未 按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 定 设 置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安 全 和 防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护设施以 及放射性 标志的处 罚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大气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水土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行 政 37 处 罚 对生产、 销售、使 用放射性 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 的 单 位 被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实施) 责 令 限 期 第六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 整 改 , 逾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期不整改 或者经整 改仍不符 合原发证 条件的处 罚 行 政 38 处 罚 对不实施 强 制 性 清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实施) 洁 生 产 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 核 或 者 在 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 清 洁 生 产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 核 中 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虚 作 假 等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的处 罚 行 政 39 处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法律】 对 伪 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实施)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涂 改 、 出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借 、 转 让 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 证 或 对 未 3、【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取 得 排 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许 可 证 或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者临时排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污许可证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污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地方性法 物等行为 规】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实施) 的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 物,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或者停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 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 法规 股 水土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水土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水土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行 政 40 处 罚 行 政 41 处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 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法律 对 违 法 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放 污 染 物 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的按日计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罚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 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 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未按规 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定公开公 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示或不如 【部门规章】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实公示排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 污信息的 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处罚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规章】 排污许可管 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 ,并予以公告。 政策 法规 股 水土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水土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行 政 42 处 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 土壤污染 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重点监管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单位未制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定、实施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自行监测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 方案,或 防治工作方案的; 者未将监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测数据报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生态环境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主管部门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 等行为 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政 43 处 罚 向农用地 排放重金 属或者其 他有害物 质 含 量 超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 标的污水 、 污 泥 , 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 及 可 能 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土壤 污染的清 淤底泥、 尾矿、矿 渣等行为 行 政 44 处 罚 对将重金 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 量 超 标 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工业固体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 废 物 、 生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活垃圾或 者污染土 壤用于土 地复垦的 政策 法规 股 水土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水土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水土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行 政 45 处 罚 行 政 46 处 罚 行 政 47 处 罚 对 未 单 独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收集、存 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放开发建 设 过 程 中 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剥离的表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土靠等行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为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 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 未 按 照 规 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进行土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壤污染状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况调查等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行为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土壤污染 重点监管 单位未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 照规定将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污染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防治方案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报地方人 的; 民政府生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态环境主 管部门备 案等行为 政策 法规 股 水土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水土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政策 法规 股 水土 股、 行政 综合 执法 队 同上 阳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1 2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 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 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 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 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 12-Z-00100- 强制性清洁 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 140522 生产审核 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 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 费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日实施)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 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 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 《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 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 12-Z-00200- 危险废物转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140522 移初审 。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行 使 主 体 阳 城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阳 城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责任事项 立项责任:各相关企业应按照法律、文件要 求依法规范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查责 任:报告完成后各相关企业于规定时限内到 环保部门备案,届时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 现场核实和技术评审。决定公布责任:完成 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审的企业,清洁生产 审核验收工作改造完成后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进行验收。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立项责任:受理危险废物转移单位的申请; 审查责任:对危险废物转移单位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决定公布 责任:召开局务会对申请内容和材料进行研 究,并将结果进行公布通知申请单位。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4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12-Z-00300- 危险废物申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 140522 报备案 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 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 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 12-Z-00400- 工业固体废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 140522 物申报登记 、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阳 城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阳 城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立项责任:受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请; 审查责任: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决定公布 责任:召开局务会对申请内容和材料进行研 究,并将结果进行公布通知申请单位。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项责任:受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申 报申请;审查责任: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 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 查;决定公布责任:对申报内容和材料进行 研究,并将结果进行公布通知申报单位。其 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职权 职权名 号 类型 称 职 权 依 据 行使主体 1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 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污染 晋城 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物排放 3、【部门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 市生 的设施 行政 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态环 、设备 强制 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 境局 实施查 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 阳城 封、扣 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 分局 押 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 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 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 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行 政 综 合 执 法 队 2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 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2、【法律】 对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实施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 废物、 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 晋城 放射性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 市生 行政 固体废 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态环 强制 物、废 究刑事责任。 境局 旧放射 3、【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 第五十九 阳城 源的代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分局 处置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 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行 政 综 合 执 法 队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违法行业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严格按立案的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行立案;调查责任: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 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审查 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告知责任: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由记录在案。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 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 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 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 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 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催告责任:代处置前送达决定书,代处置三日前,催告当事 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处置; 决定责任: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代处置决定; 执行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为处置; 事后监管责任:代处置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 、代处置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 盖章。 代处置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职权 职权名 号 类型 称 3 4 行政 强制 行政 强制 职 权 依 据 行使主体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 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 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 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 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 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 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 晋城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市生 对水污 、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态环 染物代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局 治理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阳城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分局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 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 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 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晋城 市生 责令恢 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态环 复原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实施) 的代履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境局 行 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阳城 分局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 政 综 合 执 法 队 行 政 综 合 执 法 队 责任事项 催告责任:代治理前送达决定书,代治理三日前,催告当事 人治理,当事人治理的,停止代治理; 决定责任: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代治理决定; 执行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为治理; 事后监管责任:代治理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 、代处置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 盖章。代治理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催告责任: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 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决定责任:环境保护 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代履行决定;执行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履行;事后监管责任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处置人和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 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职权 职权名 号 类型 称 5 职 权 依 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 对违法 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设置排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 行政 污口行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强制 为的强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制拆除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行使主体 晋城 市生 态环 境局 阳城 分局 行 政 综 合 执 法 队 责任事项 催告责任:强制拆除前送达决定书,强制拆除前,催告当事 人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履行的,强制拆除;决定责任:环境 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强制拆除决定;执行责任: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拆除;事后监 管责任:强制拆除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当 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强制拆除 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其他责任: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