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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20〕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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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潭复决字〔2020〕31号).doc

潭复决字〔2020〕31 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万某 1,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人:万某 2,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人:万某 3,女、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湘乡市行政中心。 负责人:郭勇,代市长。 申请人万某 1、万某 2、万某 3 不服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 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10 号)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经 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 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10 号)。 申请人万某 1、万某 2、万某 3 称,2018 年 5 月,湘乡市征 地拆 迁事务管理中心发布通告,拟对湘乡五矿红星片区棚户区进行征 收改造,进行模拟签约。2019 年 6 月 20 日,被申请人发布《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湘乡政征字〔2019〕第 1 号),决定 对五矿湘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2020 年 6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湘乡 政征补字〔2020〕第 10 号)决定对申请人所有的某某办事处某 某路 4 号 23 幢 306 号房屋(原编号:19 栋 306 号)实施征收。 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和补偿,没有按照法律规定 对自建房作出合法认定和处理。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没有参照 周边区域的市场价格进行。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不合法也不合理。 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10 号)认定事实清 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对申请人被征收房屋的 面积认定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所确定的补偿方式合法。四、评估机构的选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 应规定。五、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为实施五矿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需 要,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依法发布《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湘乡政征字〔2019〕第 1 号),决定 对湘乡市某某街道某某路与某某路交汇处某公司湘乡基地范围 内的房屋及土地(包括构筑物、其他附属物)实施征收,其中涉 - 2 - 及 21 栋私产房屋,分别是 1-4 栋、12-21 栋、27-33 栋。该《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签约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止。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某某办事 处某某路 4 号 23 幢 306 号房屋,属于此次征收范围。申请人不 服,就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1 年 4 月 12 日,湖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行终***号《行政判决书》, 终审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程序 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合法。 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前,原湘乡市征地拆迁 事务管理中心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协商选定五矿湘 乡红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明确了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的办法。2018 年 5 月 31 日,原湘乡市征 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进行公示,明确湖 南励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新融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分别以 76.7%、56.9%的支持率作为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2018 年 6 月 1 日,原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对上述评估机构职 责和估价对象范围进行了公示。2018 年 6 月 28 日,原湘乡市征 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的公告》。2018 年 7 月 3 日, 原湘乡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中心公示了《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 果》。 2019 年 4 月 8 日,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对五矿红星片区棚户 - 3 - 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118 户所搭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设。申请人万 某 1、万某 2、万某 3 的 23 幢 306 号房屋旁所搭建建筑物被认定 为违法建设。2019 年 6 月 26 日,房屋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方式 电话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作出选择。2019 年 6 月 27 日, 评估机构湖南新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南励鹏房 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位于 4 号 23 幢 306 号房屋出具《湘 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以征收决定发布之日 为评估时点,采取比较法和收益法,根据产权登记信息,确定申 请人该房屋的用途为住宅、建筑建构为混合、楼层为四层、建筑 面积为 50.23㎡,评估单价为 3942 元/㎡,评估价值为 198007 元。该分户评估报告依法载明了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可以依法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评估专家 委员会鉴定的权利。2019 年 8 月 10 日,该分户评估报告依法公 告送达申请人万某 1、万某 2、万某 3。申请人万某 1、万某 2、 万某 3 未对该分户评估报告申请复估。因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决定》限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就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达成一 致,2020 年 4 月 28 日,被申请人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规定,《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 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10 号)。该《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1.对被征收人万某某(已故)继 - 4 - 承人万某 1、万某 2、万某 3 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某某办事处某某 路 4 号 23 幢 306 号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在协商过程中未选 择安置补偿方式,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2.依据评估机构的 分户评估报告,确定申请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为人民币 198007 元(未包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3.被征收房屋室内 装饰装修补偿费,由于申请人不予配合评估,无法确认。4.向申 请人支付搬迁补偿费(一次)人民币 800 元。5.向申请人支付临 时安置补偿费(3 个月)人民币 2400 元。6.申请人如不服该决 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2020 年 7 月 1 日,被申请人将该《房屋征收补 偿决定》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本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另查明,此次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涉房 屋为申请人万某 1、万某 2、万某 3 位于湘乡市某某办事处某某 路 4 号 23 幢 306 号房屋。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湘房权证湘乡市 字第***号,用途为住宅,总层数为四层,在第三层,建筑面积 为 50.23㎡,混合结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湘乡国用(1998)字 第 B02-64-38-2-***号,土地使用者万某某,用途为住宅,使用 权类型为划拨,共有使用权面积 287.7㎡,其中共用分摊面积 12.13㎡。 再查明,本案所涉 23 幢 306 号房屋所有人万某某因病去世 后,由申请人万某 1、万某 2、万某 3 继承,申请人万某 2、万 - 5 - 某 3 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委托申请人万某 1 办理《房屋征收补偿 决定》(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10 号)行政复议相关手续, 对办理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 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法定职 权,其对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 〔2020〕第 10 号)符合法定权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认定清楚, 证据充分,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 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相关规定。1.《房 屋征收补偿决定》所认定的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等房 屋情况,与房屋产权登记一致;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认定 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所依据的《分户评估报告》真实可信;3.《房 屋征收补偿决定》所认定的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数额符 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未遗漏补偿法定项目。装饰装修补偿费,由于未进行评估暂不计 价,符合《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 6 - 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湘乡政征补字 〔2020〕第 10 号)程序合法。本案所涉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 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征收部门依法发布了房屋征收评估机 构的公告,在公告期内被征收人自主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征收部门对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结果进行了公示。申请人被 征收的房屋价值评估符合法定程序。涉案房屋评估报告依法送达 申请人,并告知了法定救济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 偿决定》,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湘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湘乡政征补字〔2020〕第 10 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30 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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