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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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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职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权 执法主 实施依据 类 体 执法机构 型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1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 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政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 处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 罚 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2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销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层市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三十七条内容 市场监 处 略(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基层市 局 第七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 场监管所 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3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销售劣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 阎良区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 监管综合 政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三十七条内容略(违反条 督管理 罚 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基层市 局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场监管所 第七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销售假药,销售劣药且情节严 4 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5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 、劣药或者《药品管理法》第 6 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 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7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 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 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8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 、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 药品经营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反条款:【法律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局 行 行 政 处 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内容略。 、基层市 局 (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一 、基层市 局 百二十二条)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局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 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9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 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 处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 、基层市 局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 场监管所 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 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10 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 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行为的 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基层市 局 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 场监管所 ,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 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 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11 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 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 政 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处 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罚 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 ,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 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 12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行 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 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政 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禁止使用的药品行为的行政处 处 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罚 罚 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13 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行 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西安市 良区市场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局 场监管所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14 销售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 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 的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西安市 良区市场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局 场监管所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15 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药 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 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 16 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 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 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西安市 良区市场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局 场监管所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西安市阎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 西安市 良区市场 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 局 场监管所 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违反条款:【法律】《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17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 溯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局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18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行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政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 政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 处 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 罚 第四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 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 19 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 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 购进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政 第一百三十条 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 处 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 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行为 罚 条) 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 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督管理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第一百二十九条 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 21 市场监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阎良区 、基层市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局 行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20 西安市 局 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 定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 政 处 罚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 22 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 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医疗 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 不良反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以下的罚款。 局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款: 场监管所 【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23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 配合召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24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 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5 政 处 罚 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 处 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 27 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违反《疫苗管理法》规定, 28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 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 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 局 西安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29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 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 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 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 市场监 处 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执法大队 督管理 药品上 罚 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基层市 局 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场监管所 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政 第一百四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 处 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 罚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号)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基层市 局 活动。(违反条款:【法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疫苗管理法》规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行政 处罚 、基层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一百四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 局 罚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政 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 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 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款:【法律】《药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一百三十五条 政 第一百三十八条 行 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 26 行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 市场监 处 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 罚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基层市 局 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 场监管所 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违反条款:【法律】《疫苗管理法 对违反《疫苗管理法》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 30 配送单位有《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 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医药法》规定,举 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 31 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 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 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号) 西安市阎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 局 场监管所 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 行 第八十六条 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违反条款:【法律】《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59号,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 处 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 罚 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对违反《中医药法》规定,医 32 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59号,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 政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 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 处 罚。 配制中药制剂的行为的行政处 罚 罚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 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33 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 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34 政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 ,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 罚 售资格。 行 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 政 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 处 罚 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 35 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 行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政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 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 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 罚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6 管理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 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 类激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2018年9月18日修正)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西安市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局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场监管所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37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 行 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政 【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 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处罚 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基层市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 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 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 38 对违反《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 行 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办法》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 政 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行 处 为的行政处罚 罚 第三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 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 39 办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 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局 【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场监管所 第四十一条 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对违反《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 办法》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 40 ,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 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 品批签发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局 【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场监管所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对违反《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 41 办法》规定,伪造生物制品批 签发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反条款:【法律】《药品管理法》第一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百二十二条) 局 场监管所 【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对违反《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 42 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医 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 配制的制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 43 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 44 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 售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 西安市 良区市场 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场监管所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原)《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 政 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留存销售凭证。 、基层市 局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 45 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 46 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 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 政 处 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行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政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处 第十一条第二款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企业 47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 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 提供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流 48 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行 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 政 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 处 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 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50 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 51 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阎良区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 市场监 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督管理 局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 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政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罚 52 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 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政 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 处 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行 罚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 53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 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 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对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政 第三十六条 第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 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55 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 行 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 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 处 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 罚 政处罚 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类易制 56 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 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 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基层市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西安市 【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2007年12月10日实施) 阎良区 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 市场监 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 局 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行为的行 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监管综合 良区市场 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原)《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场监管所 行 【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2007年12月10日实施) 54 良区市场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 、基层市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 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 处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可证: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第四十一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 场监管所 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类易制 57 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 、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 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药品 58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 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 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无专职 59 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 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第四十四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 场监管所 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5月4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 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 60 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 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 和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 监测管理办法》规定,不配合 61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 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行为的行 政处罚 62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5月4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5月4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违反《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行 规定,进口单位提供虚假证明 政 【规章】《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实施) 、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 处 第三十三条 手段办理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行 进口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办理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基层市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63 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 第六十三条 政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 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例》规定,经营未取得医疗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64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局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 规定备案;未取得第 65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 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行 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17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日修正) 市场监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大队 处 督管理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基层市 罚 局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 场监管所 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66 例》规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 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 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规定,经营、使用不符合 67 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 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 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西安市 阎良区 (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 市场监 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督管理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17日修正) 局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1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 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68 例》规定,经营、使用无合格 行 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 政 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 处 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 罚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西安市 阎良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第二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 市场监 执法大队 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局 械。 场监管所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69 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行 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 政 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 处 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 罚 行为的行政处罚 70 (二)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行 例》规定,经营说明书、标签 政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处 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规章】《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处罚。 71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行 例》规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 政 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 处 存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基层市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72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行 例》规定,转让过期、失效、 政 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 处 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73 、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74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行 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 政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 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 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 罚 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 75 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 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 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行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政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处 工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 罚 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病历等相关记录中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76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例》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行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 政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 处 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 罚 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例》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例》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77 、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行 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政 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 处 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 罚 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阎良区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 (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 督管理 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 合行为的行政处罚 78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 行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17日修正)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政 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行为的 处 款: 行政处罚 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 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 79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提供授权书的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 理办法》规定,第三类医疗器 80 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 度自查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行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17日修正) 政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处 罚款: 罚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行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17日修正) 政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处 款: 罚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 81 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经营 行 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 政 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 处 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罚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 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经营 82 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 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 自设立库房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 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器械 83 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 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 单位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 84 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 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85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 行 理办法》规定,伪造、变造、 政 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 处 营备案凭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17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五十四条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17日修正)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17日修正)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17日修正) 、基层市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局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17日修正)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元以下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 86 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 行 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展示医疗 政 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 处 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 罚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 行 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十 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 政 一条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 处 一)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二)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 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 罚 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录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 88 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医疗器 行 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 政 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 处 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行为 罚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 89 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 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 90 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 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 91 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 办理变更行为的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政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 : 罚 政 处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 行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 : 罚 (三)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行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政 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 处 : 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 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93 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 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政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处 款: 罚 (五)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 94 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 行 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 政 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 处 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 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 95 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 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局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行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政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 (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 罚 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 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 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 处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 范围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第二款)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医 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98 》规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 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 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医 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99 》规定,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 、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 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 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 97 、基层市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 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 、基层市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 96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 、基层市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 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政 、基层市 (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 局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 92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案凭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 87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 政 处 罚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处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二)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处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二)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医 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00 》规定,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 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 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医 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01 》规定,转让或者捐赠过期、 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 用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第二十八条 (一)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 处 (二)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罚 行 政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一)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 处 (二)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102 行 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政 》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 处罚 罚 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 西安市 以处罚: 阎良区 (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 市场监 (二)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的; 督管理 (三)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局 (四)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 103 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 行 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 政 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 处 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 罚 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 以下罚款: 局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 行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 政 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 处 下罚款: 购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二)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购进、使 行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105 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 政 第二类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 罚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处 下罚款: (三)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 罚 行 106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 政 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罚 107 108 第三十条 下罚款: 政 处 下罚款: 量检查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 行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 政 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 处 下罚款: 相关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五)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六)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 行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罚 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 110 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 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行为的 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处 下罚款: (七)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 行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政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处 下罚款: 罚 (八)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医 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行 111 》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 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 政 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 罚 处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112 行 使用单位、经营企业和维修服 政 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 处 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 罚 第三十一条 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 113 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召回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 政 处 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西安市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阎良区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 市场监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 局 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 、基层市 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和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 执法大队 (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局 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 核、建立培训档案行为的行政 监管综合 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 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 政 良区市场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行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 西安市阎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 109 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 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 阎良区 (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督管理 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104 西安市 市场监 的;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医 、基层市 【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 114 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 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西安市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阎良区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市场监 第七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督管理 局 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证明文件:(一)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115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行 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瞒报、 政 漏报、虚假报告行为的行政处 处 罚 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西安市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阎良区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市场监 第七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 督管理 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发 局 证部门吊销相关证明文件:(二)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订) 116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 行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 政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 处 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 罚 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 117 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行为的行 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 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证明文件:(三)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 行 政 处 罚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的; 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 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行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政 第七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 处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 罚 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 相关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119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行 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 政 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 处 保存年限不足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 120 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国家医疗 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 户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 121 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 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定, 122 未配合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 事件调查和评价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 123 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规 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的; 第七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的; 第七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及时向持有人报告所收集或者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第七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未配合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评价的; 局 第七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对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 124 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 条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政 处 罚 、基层市 、基层市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 (一)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 阎良区 (二)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 市场监 (三)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 督管理 (四)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30日) 行 场监管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第三十七条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执法大队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监管综合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 118 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经营或者 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 西安市 局 (五)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六)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 (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对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无 行 125 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 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 政 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行 罚 为的行政处罚 处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30日) 第三十九条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 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26 》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 西安市 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阎良区 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督管理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局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 、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27 》第六十条有关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西安市阎 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 西安市 行 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 暂停生产、经营。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 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28 》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 西安市 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阎良区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市场监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督管理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局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29 》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下罚款: 西安市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阎良区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市场监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督管理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局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 130 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审查 、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 务的行政处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 131 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 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 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政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处 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罚 行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政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 处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罚 政 第六十九条 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 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罚 133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 行 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 政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处 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 罚 第七十二条 134 》规定,化妆品经营者、检验 行 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 政 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 处 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罚 》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 135 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 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西安市 督管理 局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十三条 西安市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 阎良区 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市场监 、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督管理 局 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 市场监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8年9月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 阎良区 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 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化妆品广告违反《化妆品监督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132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 136 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 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8年9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137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行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 政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 处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8年9月1日实施) 的行政处罚 罚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138 》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西安市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8年9月1日颁布) 阎良区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市场监 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 督管理 示。 局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化妆 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 139 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 清晰地标注净含量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 政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政 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罚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 141 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 142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政 第十六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罚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143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行为的行 政处罚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144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行为 的行政处罚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145 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 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局 处 行 140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8年9月1日颁布)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30日颁布) 第十七条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局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款。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规定处理。 局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罚 政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政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 处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政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处 、基层市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行 处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实施)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 146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 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 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行为的行政 处罚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 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正)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局 场监管所 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第十三条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3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 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47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政 ,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 处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 者其他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基层市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 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 148 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 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行 政 处 罚 述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西安市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阎良区 第六十七条 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督管理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局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 149 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 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行为的行 政处罚 人群的主辅食品;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政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处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 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 150 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西安市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阎良区 第六十七条 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督管理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局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 151 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 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肉类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西安市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阎良区 第六十七条 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督管理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局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 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52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行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 政 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 处 为的行政处罚 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七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市场监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督管理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53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 的行政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政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处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 154 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行为的行政 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 市场监 处 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 、基层市 局 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 场监管所 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155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 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行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政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处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罚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4号,2016年7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法规定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56 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 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 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政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处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57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行政 处罚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政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处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 158 、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西安市 行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政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阎良区 市场监 处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罚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督管理 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3日被《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31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国家 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 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59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政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处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60 、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 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 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行为的行政 处罚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七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市场监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督管理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 161 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 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 粉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政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处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62 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未通过安全性评估行为的行政 处罚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政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处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 163 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 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 止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七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市场监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督管理 局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64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政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处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款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 165 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 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 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政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处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66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政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处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67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 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政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处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68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 进行标示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政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处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罚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69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 为的行政处罚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政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处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 170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政 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 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 171 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七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市场监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督管理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72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 行 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 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 政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处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 罚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 173 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 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 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行为的行 政处罚 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西安市 阎良区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市场监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督管理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174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 政 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行为的行政 处 处罚 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西安市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阎良区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市场监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督管理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 175 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 、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政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处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 罚 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行 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76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 行 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 政 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 处 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罚 品的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七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市场监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督管理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77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 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政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处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罚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78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 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政 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 处 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行 罚 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七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市场监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督管理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 179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 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七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市场监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督管理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 180 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 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行为的行政处罚 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行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政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处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罚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181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 政 行政处罚 处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罚 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 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行 182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 政 行政处罚 处 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七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市场监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督管理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 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行 183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政 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七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市场监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督管理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款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行 184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 政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行政处罚 处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罚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食 185 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七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市场监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督管理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局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186 后未进行处置、报告;隐匿、 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行为的行 政处罚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 市场监 监管综合 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局 处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87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 政 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 处 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 罚 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 行检查、报告等义务行为的行 政处罚 188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 政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 处 处罚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市场监 监管综合 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 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 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 189 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 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 平台服务等义务行为的行政处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 政 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处 罚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罚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 ,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法规定 190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 输和装卸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西安市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阎良区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市场监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督管理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局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 191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 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 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 192 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 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行 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193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西安市阎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 西安市 良区市场 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 局 场监管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行 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行 政 处 罚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 行 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 政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处 人员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 194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一百三十四条 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 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 ;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市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在食品生产、加工场 195 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 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西安市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阎良区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 196 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 称具有保健功能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 政 处 罚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 西安市 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阎良区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 督管理 局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97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 》规定,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政 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 处 幼儿配方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西安市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阎良区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 督管理 局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 198 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 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西安市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阎良区 第六十八条 市场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 督管理 局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 199 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 规定记录保存信息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九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市场监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 督管理 、基层市 局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场监管所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第七十五条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 200 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 毒合格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九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市场监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 督管理 、基层市 局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场监管所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第七十五条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 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 201 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 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 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 如实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西安市阎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行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 市场监 处 施并如实记录;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2 》规定,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 行 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 政 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处 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行 罚 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九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市场监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 督管理 、基层市 局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场监管所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第七十五条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03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 》规定,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 政 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行为的行 处 政处罚 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第六十九条 阎良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市场监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 督管理 、基层市 局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场监管所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第七十五条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 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204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 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 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西安市阎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行 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处罚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 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从事对温度、湿度等 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 205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 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 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行 政 处 罚 或者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西安市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阎良区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市场监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督管理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 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206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 政 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处 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西安市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阎良区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市场监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督管理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局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 207 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 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 定的食品安全指标行为的行政 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208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 罚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 209 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 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 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 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 行 、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 政 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 处 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 罚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实施) 西安市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阎良区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 市场监 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 督管理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处罚 行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211 西安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行 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市场监 处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基层市 局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场监管所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第八十条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 市场监 处 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理条例》规定,生鲜乳收购者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 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者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210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下罚款。 局 行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政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 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 罚 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212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行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实施) 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 政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 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处 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 乳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13 条例》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 行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实施) 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 政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 处 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 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 罚 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 回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条例》规定,奶畜养殖者、 214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 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 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行为的 行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实施) 政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 处 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实施)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215 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 政处罚 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 市场监 处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 、基层市 局 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 场监管所 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 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216 定》第四条规定,违法使用原 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 品的行政处罚 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实施)) 西安市 西安市阎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局 行 第四条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实施)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217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第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 罚 218 西安市阎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 西安市 良区市场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 局 场监管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 行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行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政 定》第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 处 罚 罚 第五条 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实施) 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 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实施)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219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 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西安市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行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政 定》第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 处 罚 罚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西安市 第九条 ,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 阎良区 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监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 督管理 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 局 证照。 221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行 第八条 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 、基层市 局 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场监管所 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实施) 220 、基层市 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行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政 》规定,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 处 录的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实施) 第十六条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 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222 、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9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 政 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处 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 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 罚 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 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 223 不安全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 行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政 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 处 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9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 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224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 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9月1日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四十条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 225 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行 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 政 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 处 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 罚 西安市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9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 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 226 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 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 处置情况的行政处罚 227 228 229 行 政 处 罚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 行 法》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 政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 处 品经营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 行 法》,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 政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 处 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 行 法》,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 政 、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 处 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230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 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 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 231 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 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阎良区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 市场监 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 局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行 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9月1日实施) 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 232 ,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 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 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 233 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局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正)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正)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局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正) 政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 处 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 罚 下罚款。 行 政 处 罚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正)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政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 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 行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36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政 七条规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 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故处置方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行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政 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条规定,未按食用农产品类 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 行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七条规定,未建立或者落实食 罚 、基层市 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别实行分区销售行为的行政处 、基层市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品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 237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基层市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政 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场监管所 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行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235 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七条规定,未按要求配备食品 执法大队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督管理 执法大队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监管综合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四十二条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 234 良区市场 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 法》,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 、基层市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 238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行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政 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条规定,环境、设施、设备 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安全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239 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入场 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 行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政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 240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行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政 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条规定,未如实向所在地县 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市场基本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241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行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政 七条规定,未查验并留存入场 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 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 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242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行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政 七条规定,未进行抽样检验或 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 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 场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243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行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政 七条规定,发现食用农产品不 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 罚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 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244 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行 七条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及时 政 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处 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 罚 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 督管理 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 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 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245 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 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 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 行 政 处 罚 西安市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 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用农产品销售凭证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 246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 政 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 处 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 罚 西安市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 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47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行 政处罚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 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阎良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基层市 局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场监管所 第五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248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行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 政 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处 项、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西安市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阎良区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市场监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督管理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 局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 249 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 行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 政 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 处 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 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 罚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 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250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西安市阎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 西安市 良区市场 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场监管所 第五十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 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251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政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处 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 罚款。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52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 政 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行为的行 罚 政处罚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53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 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 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254 255 处 行 政 处 罚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转让保 政 健食品注册证书行为的行政处 处 罚 罚 对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 行 【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6年7月1日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伪造、涂改 政 、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 处 责任。 注册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6年7月1日施行) 256 行 政 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 处 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 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阎良区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 市场监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西安市 督管理 局 下次日常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 处罚 、基层市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 监管综合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 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对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 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食品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销售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 行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257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 行 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 政 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 处 政处罚 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西安市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阎良区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市场监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督管理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进行处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 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年5月1日实施) 25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 行 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 政 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 处 政处罚 罚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西安市 阎良区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市场监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督管理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局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对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伪造 259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 册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4号,2016年7月1日施行)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四十五条 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 对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 行 260 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 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 政 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 罚 更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 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 261 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 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 请变更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 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伪 262 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 方注册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 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 263 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 罚 处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4号,2016年7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四十五条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局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 市场监 监管综合 3万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 26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 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网 行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政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 处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罚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 行为的行政处罚 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查处办法》第九条规定,网 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265 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 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 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 行 政 处 罚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西安市 第三十条 阎良区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 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 市场监 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 督管理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局 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靠性与安全性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网 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 266 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 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 政 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处 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 罚 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 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267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 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268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 易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 处 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罚 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 处 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 罚 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 269 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 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行 处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网络食品交 罚 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270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 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行 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 政 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 第三十五条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 市场监 处 致;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基层市 局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场监管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 271 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 进行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72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 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行为 的行政处罚 273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查处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 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74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 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 政 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 备案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276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 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 开相关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四十三条 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 西安市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 277 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 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 行 政 处 罚 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市场监 监管综合 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元以下罚款。 局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 278 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 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 279 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 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 行信息公示和更新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 阎良区 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市场监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督管理 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西安市 良区市场 第九条 网络餐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 局 场监管所 当真实。 行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 行 280 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 政 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 西安市阎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第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局 行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行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并保存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 阎良区 监管综合 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局 场监管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 第四十条 场监管所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九条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食品生产经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基层市 局 罚款。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第十九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食品生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局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275 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 行 第三十二条 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局 处 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场监管所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281 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行 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政 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 处 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 罚 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西安市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 阎良区 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络餐饮 市场监 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督管理 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 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 282 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 、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行为 的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行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政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处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罚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 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 行 283 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 政 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 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 处 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网络餐饮服 订餐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284 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 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 行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十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 罚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 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 行 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政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 处 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 罚 ,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 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 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 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十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 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286 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 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 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 行 政 处 罚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 西安市 阎良区 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 市场监 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督管理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 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 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285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 进行抽查和监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 和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 287 (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 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 制要求等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行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政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处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罚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第十八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 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 288 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 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行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政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处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罚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行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为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第十八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 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入网餐 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 289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 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行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第十八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 政 要求:(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处 (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罚 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 全保持一致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 290 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 行相应的包装义务行为的行政 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行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政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处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罚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 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 291 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 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 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行 政 处 罚 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西安市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阎良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市场监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督管理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 处罚 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场监 处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 、基层市 局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场监管所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 行 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 政 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 处 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 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 292 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 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 险监测和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 293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3万元以下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 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94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 不合格产品信息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 处 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罚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 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295 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 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行 行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政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处 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罚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 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 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调查和分析研判,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并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 责任约谈。),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 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296 对违反《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 行 理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 政 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 处 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西安市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阎良区 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市场监 【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3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从事食盐 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 局 责。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 对违反《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 297 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 营食盐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 西安市 行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3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 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条 执法大队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 督管理 罚 售;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对违反《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 298 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 物的食盐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 299 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 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 用散装食盐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3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局 场监管所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行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 【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3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政 第二十四条 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 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 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行 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政 【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3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 处 第二十五条 罚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 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碘”字样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九条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 ”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1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 300 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 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 款、第三款,生产经营无标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八条 处 、贮存、使用散装食盐。),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 行 法》规定,许可申请人隐瞒真 政 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处 食品生产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4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 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302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 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 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303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 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 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4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政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 处 、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罚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4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政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处 正本。),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罚 正的,给予警告。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304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 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的行政 处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 、基层市 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西安市阎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西安市 良区市场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4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场监管所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 行 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4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对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生产 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305 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第七十五条 食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市场监 处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基层市 局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场监管所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 人员的行政处罚 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 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 306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五)项,学校食堂(或 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 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 处 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 、基层市 局 进行临时健康检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 场监管所 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 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程控制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 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 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 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 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 307 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三)项、第(四)项,学校 行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 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 政 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 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处 份证复印件;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 罚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学校食堂 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 (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 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 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 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 行 308 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 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 政 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行 罚 处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 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 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 309 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 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 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 风险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 310 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学 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 要求留样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行 政 处 罚 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 阎良区 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 市场监 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 督管理 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 市场监 处 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 、基层市 局 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场监管所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 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 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 311 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 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 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 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三条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 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 312 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 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 处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三条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 市场监 处 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基层市 局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场监管所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第四十九条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 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 313 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 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市场监 处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市 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场监管所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 314 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 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市场监 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基层市 局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场监管所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15 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 316 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 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 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 政 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 处 第二十八条 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 罚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2011 2013年第二次修订))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 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 施条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 行 318 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 、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 政 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行 罚 政处罚 对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 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 319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 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 320 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 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 321 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罚 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罚 行 政 处 罚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处 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处 阎良区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政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政 西安市 、基层市 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或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施条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 317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的罚款。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基层市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 322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 政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 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 处 执照。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 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 罚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 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323 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 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 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 324 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 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 配公司财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 325 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司法》规定,清算 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 326 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 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 重大遗漏行为的行政处罚 327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 处 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罚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处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罚 政 处 罚 对违反《公司法》规定,清算 行 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 政 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处 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 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行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政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处 的罚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 罚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基层市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依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329 监管综合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对违反《公司法》规定,承担 328 构提供虚假材料,承担资产评 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 阎良区 局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行 西安市 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政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 ,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 处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 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行 为的行政处罚 330 对违反《公司法》规定,利用 行 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处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331 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 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32 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 司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333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处 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 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 财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阎良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第七十七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 、基层市 局 以下的罚款。 场监管所 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 334 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 335 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政 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 对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六十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 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行 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 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 处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 336 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 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37 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 关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处 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 局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场监管所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 338 、基层市 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 行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 政 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 处 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 罚 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西安市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 阎良区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 市场监 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 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 339 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 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清算组成 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政 第七十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罚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的行政处罚 340 341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行 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 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 处 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 罚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行 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 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 处 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 342 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 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 市场监 监管综合 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 343 监管综合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第七十三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 良区市场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西安市阎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政 第七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 处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 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罚 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 公司名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 344 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第三次修正)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 政 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 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 处 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罚 以下的罚款。 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 义行为的行政处罚 345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行 例施行细则》规定,未经核准 政 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行 处 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申请登记时隐 346 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经 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 经营条件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347 例施行细则》规定,擅自改变 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第四十九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 市场监 监管综合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二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四十九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局 场监管所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基层市 局 第二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场监管所 政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348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例施行细则》规定,超出核准 政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 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处 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 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349 例施行细则》规定,侵犯企业 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350 355 356 357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罚 第二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施行细则》规定,伪造、涂 政 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处 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悬挂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354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处 行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353 政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351 例施行细则》规定,不按规定 352 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处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 第二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行 例施行细则》规定,抽逃、转 政 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行 处 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行 例施行细则》规定,不按规定 政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行为的行政 处 处罚 罚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例施行细则》规定,拒绝监督 政 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 处 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行 例施行细则》规定,对提供虚 政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的 处 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 行 登记管理规定》规定,隐瞒真 政 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 处 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行 政 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 处 未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 行 358 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政 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罚 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第四十九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360 361 督管理 局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部门的责任。 第二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 第二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1999年6月23日发布)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市场监 监管综合 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1999年6月23日发布)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市场监 监管综合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主席令第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资格。),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为的行政处罚 359 市场监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政 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应当申 阎良区 西安市阎 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对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 西安市 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 政 第六十五条 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处 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 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三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 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 政 第六十九条 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 处 方可开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 务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行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 政 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行 处 为的行政处罚 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2006年8月27日公布)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 362 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 的行政处罚 363 364 处 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 政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 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 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从事合伙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行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政 ,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 处 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 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行为 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2006年8月27日公布)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政 》修正) 处 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 的罚款。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 政 》修正)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 处 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企业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法》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政 》修正) 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 处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 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规定, 合伙企业未依照 ”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规定, 合伙企业未依照 369 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 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 令限期办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政 》修正) 处 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 罚 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清算人 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行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政 》修正) 处 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 罚 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为的行政处罚 371 对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将其营 政 》修正) 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 处 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目位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罚款。 对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法》规定,合伙企业涂改、出 372 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 式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 罚 373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政 》修正) 处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违反《外资企业法》规定, 行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2016年9月3日修正) 核准的期限内投资;逾期不投 处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资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定》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行 37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 政 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行为的 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 定》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375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未经 批准公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 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理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机关 376 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 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15号,2002年5月14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 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局 政 第三十七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对未经批准公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由工商行 处 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公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 罚 30000元的罚款。 行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 政 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 罚 以下的罚款。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15号,2002年5月14日公布) 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对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370 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 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368 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 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2006年8月27日公布) 365 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 367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2006年8月27日公布) 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对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 366 行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377 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 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 业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378 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 记的名称不相符合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379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 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 政 第二次修订) 处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 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行 政 处 罚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 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政 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 罚 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行 380 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 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 政 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行为 罚 处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 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明作废行为的行政处罚 382 383 行 政 处 罚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 行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 政 第二次修订)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行 处 为的行政处罚 罚 ,吊销营业执照。 行 政 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 处 政处罚 罚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384 理办法》规定,伪造营业执照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385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 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 业连续6个月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 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 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 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 【规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08年12月31日公布) 政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 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 处 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 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 罚 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 387 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 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 称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 388 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 让营业执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规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08年12月31日公布) 政 第二十条一款第二项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因经营范围涉 处 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二)擅自使用他 罚 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 对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行 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 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行 政 。 处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为的行政处罚 罚 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 对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390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 处罚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西安市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行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市场监 处 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基层市 局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 场监管所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 389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 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使用他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管理办法》规定,因经营范围 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386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理办法》规定,承租、受让营 、基层市 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 市场监 监管综合 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局 局 的行政处罚 381 理办法》规定,不在报刊上声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4号 处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由登记机关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局 行 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场监管所 391 392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 行 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 政 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行为 处 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 行 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 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 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相符合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 393 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 照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 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 394 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 月以上行为的行政处罚 395 396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 销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 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 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 行 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 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 处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政 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 处 有关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农民 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政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罚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对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 398 法》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 法》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 399 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 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 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处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 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9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397 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 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处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1999年8月30日通过) 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400 定,具有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 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政 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罚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401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行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 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 政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 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 处 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锅炉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402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号,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 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 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 政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机械,或者销售的机动车、非 处 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 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 罚 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 放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拍卖法》第十一条的 403 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拍卖法》规定,拍卖 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 404 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 处罚 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政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 处 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 罚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政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 处 ,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 罚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405 406 407 对违反《拍卖法》第二十三条 行 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 政 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处 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拍卖法》第三十条的 行 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 政 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 处 罚 罚 对违反《拍卖法》第三十七条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 政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竞买人之间、竞 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 处 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 人造成损害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人在自己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 市场监 监管综合 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 ,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 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 订,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对拍卖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 408 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 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政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处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罚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 对拍卖人违反《拍卖监督管理 409 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罚。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动;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 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 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 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 410 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 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 西安市 行 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 市场监 处 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 排挤其他竞买人;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私下约定成交价;(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 保留价;(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 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4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411 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 卖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 、基层市 局 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场监管所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规定, 412 具有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行 政处罚 的许可。),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 政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罚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改) 第八条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规定, 413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 行 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 政 假宣传的,或者旅行社以低于 处 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 罚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 西安市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阎良区 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规定,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 414 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政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处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罚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 415 收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违反《军服管理条例》规定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 416 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 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十条第二款 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局 行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令,2009年1月13日公布) 政 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 处 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罚 的;(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 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 417 服专用材料的;销售或者以其 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 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军服管理条例》规定 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 、基层市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令,2009年1月13日公布) 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政 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处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罚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次品的;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 交的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军服管理条例》规定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行 418 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 活动,或者以“军需”、“军 政 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 罚 处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47号令,2009年1月13日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 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 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 行 政 【规章】《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2号,2014年12月23日公布) 处 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罚 420 行 站”设备的规定》规定,为非 政 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处 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 罚 【规章】《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2号,2014年12月23日公布) 阎良区 第十条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 市场监 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 局 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 421 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 从事评估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 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通过,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1号令,2010年10月13日颁布,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 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客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 419 站”设备的规定》规定, 非 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34号令修改)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修改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伪 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 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 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 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对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 422 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 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市场监 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基层市 局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 场监管所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 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 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 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 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 423 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 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 印刷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 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 424 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 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 刷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行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 政 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 、基层市 局 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 425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 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 阎良区 监管综合 市场监 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处 执法大队 督管理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罚 、基层市 局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 场监管所 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 政 第九条 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26 》规定,具有第四十七条第一 款所列行为的行政处罚 427 428 429 430 行 政 处 罚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行 》规定,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 政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 处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他违法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行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 政 第五十二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 处 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 节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 、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 政 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 处 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第十 行 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 政 占有出土无主金银行为的行政 处 处罚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 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 罚 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金银行为的行政处罚 432 行 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 政 相买卖、借贷抵押行为的行政 处 处罚 罚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 433 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 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 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 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规定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 434 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 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 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规定,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 435 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 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 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436 规定,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 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行政处 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对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第七 、基层市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 市场监 监管综合 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对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第十 431 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 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 局 局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 对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第八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1年12月25日发布,2011年3月19日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基层市 局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1年12月12日公布)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政 第四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政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437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 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局 行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产 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 438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 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行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2017年修正) 政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 处 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 罚 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处罚 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 439 具有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行 政处罚 440 行 政 处 罚 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行 》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 政 证行政处罚,逾期未办理变更 处 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 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政 布) 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 第三十一条 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 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采矿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13年修订) 处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罚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 有违反《公务员法》第一百零 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 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 政 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20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443 局 局 对违反《糖料管理暂行办法》 442 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 市场监 监管综合 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行 【规章】《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2年6月28日公 441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基层市 局 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5年4月24日) 场监管所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 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 444 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政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罚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销售种畜禽有《畜牧法》第 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 445 为之一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 存疑:需确定市场部门与畜牧 部门有无明确分工) 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26号,2015年修正) 行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 政 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基层市 局 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场监管所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 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 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 446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 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 ,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行为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26号,2015年修正) 西安市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阎良区 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场监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 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 局 的行政处罚(事项存疑:需确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定市场部门与畜牧部门有无明 确分工) 对违反《畜牧法》规定,销售 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447 要求的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存疑:需确定市场部门与 畜牧部门有无明确分工) 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 448 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 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 政 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 449 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 、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 的,或者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 售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局 处 行 政 处 罚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26号,2015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发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 行 、基层市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西安市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 阎良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 市场监 执法大队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局 场监管所 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政 处 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 定,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 450 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销 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 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行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局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政处罚 451 对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行 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 政 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处 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 452 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规定,险化学品经营企 453 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 购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修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 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三十四条 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局 行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修正) 政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 处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罚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基层市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西安市阎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 西安市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市场监 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 处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基层市 局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场监管所 【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1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行 454 对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 虚假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 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 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 明。(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四) 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五)含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 “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 止情形的广告的;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 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 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 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 疾人的身心健康。) 对发布有《广告法》第九条、 455 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 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1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 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良区市场 (第十一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市场监 处 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第二十一条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 的制剂;(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 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 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 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条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规 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 456 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 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条规 457 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 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 其他食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 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 行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 市场监 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基层市 局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场监管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基层市 局 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458 规定发布烟草广告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 西安市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 阎良区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 市场监 告的;(第二十二条 督管理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局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 459 、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 者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 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 460 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 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 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 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 、基层市 局 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 市场监 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 、基层市 局 告的。(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 场监管所 络游戏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第十六条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 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 461 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 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监管综合 政 市场监 处 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 执法大队 督管理 【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1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罚 、基层市 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场监管所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 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 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 462 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 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 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的行政处 罚 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市场监 处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 、基层市 局 语的;(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 场监管所 、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规 463 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行 政处罚 西安市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查申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局 场监管所 ;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行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一条 464 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广告行为的行政处 罚 西安市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查申请: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 局 场监管所 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 行 止的其他内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 465 规定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行政 处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 、基层市 局 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 场监管所 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466 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行为 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 局 场监管所 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 行 荐、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467 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 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行为的 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查申请: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 局 场监管所 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 行 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468 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西安市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阎良区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市场监 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 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督管理 局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 469 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 种和种养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 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市场监 处 查申请:(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 、基层市 局 、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 场监管所 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 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470 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 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471 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 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 472 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 关的物品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 处罚 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查申请: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满十周 、基层市 局 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查申请: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在虚假广告 、基层市 局 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查申请: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第三十九条 不 、基层市 局 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 场监管所 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对违反《广告法》四十条第二 473 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 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查申请:(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第四十条第二款针对不满十 、基层市 局 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 场监管所 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474 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 为的行政处罚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得发布。) 局 【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1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 场监管所 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 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 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 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对医疗机构有《广告法》第五 475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西安市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阎良区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市场监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督管理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局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第二款: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1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 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 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并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一)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二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 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 476 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的 行政处罚 )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行 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申请人有前款情形的,应当依法注销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 政 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 处 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 罚 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 西安市阎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 西安市 良区市场 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1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场监管所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第 行 477 对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 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十条 478 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广告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 定的;(第八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 中应当持续显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明确表示。) 局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479 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广告 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西安市 行 【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1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 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 ”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 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 480 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 的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行政处 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罚 、基层市 局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 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五 481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 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场监管所 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阎良区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市场监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督管理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局 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 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482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 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电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局 场监管所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1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 十六条 483 484 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六十条 违反本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行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政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局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 、基层市 局 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第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罚 、基层市 局 行 485 对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 行 486 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 政 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 罚 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场监管所 广告 西安市 西安市阎 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487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政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规定发送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任何单位或 罚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488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 政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 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处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 确保一键关闭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 行 489 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 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 政 活动违法不予制止行为的行政 罚 处 处罚 对违反《广告法》规定,隐瞒 490 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广告审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491 、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 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的行政处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违反 西安市 西安市阎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 西安市阎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 西安市 良区市场 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1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局 场监管所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 行 第六十五条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违反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局 行 政 处 罚 第三条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西安市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阎良区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市场监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督管理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第十二条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492 准》第三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对违反《广告法》规定,伪造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493 准》第四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的行政处罚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行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政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处 (三)说明有效率; 罚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494 准》第五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495 准》第六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496 准》第七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497 准》第八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498 准》第九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499 准》第十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500 准》第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行 为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阎良区 督管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西安市 行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五条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六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七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八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九条 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 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 罚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501 准》第三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502 准》第四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三条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四条 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 处 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罚 、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第五条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503 准》第五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处 (三)说明有效率; 罚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504 准》第六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505 准》第七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506 准》第八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507 准》第九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508 准》第十条规定发布广告行为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509 准》第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行 为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510 准》第十二条规定发布广告行 为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1号, ) 政 第六条 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七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政 处 罚 第八条 误解。 行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九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十条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罚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总局令第21号,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政 第二十八条 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 处 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 罚 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513 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四 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局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三 督管理 监管综合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局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 512 市场监 良区市场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阎良区 西安市阎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 511 西安市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行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政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 、基层市 局 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场监管所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帖:(五)弄虚作假的;)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层市 局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帖:(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 514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 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 局 法人营业执照》; 场监管所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 515 516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七 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九 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就当在 、基层市 局 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 、基层市 局 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 517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十 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政 (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 处 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获得国家级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作广告。)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 场监管所 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行 518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十 政 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 西安市 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阎良区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市场监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县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 督管理 ,就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 、基层市 局 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得授权单位的证明。)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十 519 一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520 521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十 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十 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基层市 局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 、基层市 局 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 、基层市 局 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 场监管所 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 行 522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良区市场 (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 阎良区 监管综合 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局 场监管所 第十五条 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费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政 》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罚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 524 准 》发布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25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26 规定,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 行政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政 行 523 西安市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 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2019年12月3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政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2019年12月31日第四次修订) 处 第三十九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 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 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527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政 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罚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西安市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 阎良区 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市场监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督管理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 局 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形。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 528 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罚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 西安市 行 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 阎良区 政 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条 法律、行 市场监 处 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 督管理 罚 、发布广告。 局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 529 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 530 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 531 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罚 532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 西安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行 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罚款。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 、基层市 局 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场监管所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 良区市场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 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政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 、基层市 局 政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 西安市阎 行 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 政 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 处 、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罚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 533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 局 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场监管所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 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 534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政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 处 以处罚。(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 罚 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对违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 535 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西安市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行 第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查处。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 、基层市 局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场监管所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2017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行 536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政 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罚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西安市 第十三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二)采取虚假 阎良区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试销品”等商品不明示或者谎称是正品, 市场监 或者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商品不予声明;(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以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 督管理 品;(五)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商品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六)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 局 者服务,故意掩饰或者不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七)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八)不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九)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十一)对修理的 商品,夸大故障,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增加不必要的修理费用或者故意损坏、偷换原配件,配用不合格的零配件;(十二)利用广播、 电视、电影、报刊、户外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十三)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十四)邮购销售的商品不按约定条 件提供商品;(十五)以虚假的“有奖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十六)作出承诺而不履行的;(十七)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 者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按欺诈消费者行为论处:(一)销售过期、 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 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 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记入 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消费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 用由经营者承担。 537 对违反《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 护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西安市阎 (二 西安市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三)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骗取消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五)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或者引人误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八)采用虚构交易 、基层市 局 、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九)以虚假的“ 清仓价”“ 甩卖价”“ 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 场监管所 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十一)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行 商品,谎称正品;(十二)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十三)以 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不得有下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2017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对违反《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 538 法权益条例》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 。 处 (第十五条 罚 定应当当场开封调试的商品,不得拒绝开封调试;(四)不得阻挠、拒绝对消费者申诉和投诉的调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 539 法权益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 为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计入商品净重;(二)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的复核;(三)对按规 经营者从事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使用合格的服务用品,按照规定、约定或者商业惯例提供服务。)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2017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责令改正,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规定采取措施,规范交易、服务行为,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二)不得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限定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四)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 、基层市 局 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被他人盗用、盗窃、损坏造成的损失;(五)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 场监管所 提供服务。)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40 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西安市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阎良区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市场监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督管理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41 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行 为的行政处罚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行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政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处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罚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42 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七条 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 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43 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行 为的行政处罚 、基层市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局 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场监管所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44 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 阎良区 监管综合 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局 场监管所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政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45 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局 场监管所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政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46 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西安市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阎良区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市场监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督管理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局 、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47 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行 为的行政处罚 损失等责任; 行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政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西安市 阎良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48 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 阎良区 监管综合 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 局 场监管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政 罚款。 【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 549 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 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 西安市 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阎良区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市场监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督管理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局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 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七条 550 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 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行为的行 政处罚 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局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场监管所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 551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三十 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政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处 ; 罚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 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 552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 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罚 、基层市 局 行 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 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销 553 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 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 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 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554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 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行为 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阎良区 监管综合 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局 场监管所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 政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 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 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规定, 场监管所 【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网络 行 【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 政 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处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罚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8号,2006年9月12日公布) 第五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 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 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 、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555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 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行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 政 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处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 罚 品、赠品。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 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七条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2008第8号,2008年5月15日公布)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对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 556 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提供塑料购物袋。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局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 场监管所 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 557 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 558 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2008第8号,2008年5月15日公布) 政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 处 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 罚 以20000元以下罚款。 行 政 处 罚 【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第17号,2006年7月13日公布)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行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2007年5月11日公布) 559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行 政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为的行政处罚 处 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职 罚 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 560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 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12月29日颁布) 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 处 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的, 罚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12月29日颁布)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 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 561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 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西安市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阎良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 市场监 执法大队 督管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基层市 罚 局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场监管所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政 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 随车文件。),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 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12月29日颁布)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 562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 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行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政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处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罚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六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七)在三包凭 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 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 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12月29日颁布)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 563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 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 局 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 场监管所 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 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 行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64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 政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六条规定行为行政处罚 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罚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罚款。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八 565 条、第十九条规定行为行政处 罚 566 567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 一条规定行为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 条规定行为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规定(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搭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 、基层市 局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政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西安市阎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西安市 行 良区市场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局 场监管所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七十六条 电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行 568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七十六 政 条规定行为行政处罚 处 罚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西安市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阎良区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市场监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督管理 、基层市 局 。 场监管所 【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 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 569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八十 政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 二条规定行为行政处罚 处 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罚 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 570 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 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 关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 571 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 十六条、第十八条行为的行政 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政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处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罚 行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2日起施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罚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局 、基层市 政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场监管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六条 局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572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 行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 政 罚款。 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行为 处 的行政处罚 罚 第八十一条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3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 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573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4日起施行) 政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西安市阎 督管理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西安市 执法大队 良区市场 行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局 阎良区 、基层市 监管综合 政 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 场监管所 执法大队 处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5日起施行) 局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场监管所 处 574 575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 法》第二十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 576 法》第二十二条行为的行政处 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 政 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处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罚 行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 政 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督管理 西安市 局 阎良区 执法大队 西安市阎 、基层市 良区市场 场监管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局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西安市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阎良区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市场监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督管理 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577 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 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 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行 行 政 处 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局 为的行政处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 578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 579 法》第二十九条行为的行政处 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 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9日起施行) 政 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 罚 西安市 执法大队 行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西安市阎 局 、基层市 政 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场监管所 处 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阎 局 、基层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 西安市 良区市场 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阎良区 场监管所 监管综合 市场监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大队 督管理 、基层市 局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11日起施行) 场监管所 第五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 580 法》第三十二条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 581 法》第五十三条拒绝、阻碍监 管执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第八十二条 行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21年5月12日起施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行 582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局 西安市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阎良区 监管综合 、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 局 场监管所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 政 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583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处 、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政 第五十三条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 、基层市 局 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 场监管所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84 585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其商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 、基层市 局 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基层市 局 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586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政 第二十二条 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 罚 ,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587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政 第二十三条 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 罚 ,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行 588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政 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 西安市 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 阎良区 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 市场监 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 督管理 局 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89 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行 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 政 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 处 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投 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 590 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 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 政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 行政处罚 处 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罚 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92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 行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 政 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 处 的行政处罚 罚 593 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 政 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 处 等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 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验。 西安市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阎良区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市场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 行 执法大队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七条 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 监管综合 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591 良区市场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西安市阎 局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 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 594 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行 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验。 西安市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阎良区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市场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 局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 595 有《禁止传销条例》本条例第 行 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 政 、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政处 处 罚 罚 执照。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 执照。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有《禁止传销条例》本条例第 596 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 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 西安市 良区市场 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 局 场监管所 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 执照。 597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规定 行 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 政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处 的行政处罚 罚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 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九条 、基层市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 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九 598 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 事直销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 政 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处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 罚 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 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 599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政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 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行为的行 处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处罚 罚 ,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 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 西安市阎 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六)会计师 西安市 良区市场 阎良区 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监管综合 政 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县商务主管部门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局 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 场监管所 可证。 行 600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 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 601 602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行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 政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 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处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 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 行 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行为的 行政处罚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 603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 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 604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 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 605 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 行政处罚 606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其直销员资格。 局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行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政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处 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 罚 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销培训员资格。 局 行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 、基层市 局 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场监管所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 607 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基层市 局 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 场监管所 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行 608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 政 的行政处罚 处 罚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 609 》第五章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局 政 第五十一条 处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 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政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 罚 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 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第五 611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54号,2017年修订) 政 第二十八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二条 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处 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 罚 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612 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行贿手 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政 【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1996年11月15日公布)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 经营者违反《关于禁止商业贿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行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002年12月24日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610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 阎良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 局 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商业贿赂行为由 场监管所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发布) 第九十五条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13 对违反《旅游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 政 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 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罚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所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 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1993年9月2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 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92号 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 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 2010年12月4日施行)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对违反《价格法》规定,经营 614 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 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 政 第11条:本规定第4条、第7条至第9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 处 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 罚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 调价备案制度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它行为。 本规定第5条、第6条、第10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价格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 〔政府定价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 七条第一项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 七条第二项规定,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92号 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第十四条 经营 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 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 2010年12月4日施行)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 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局 场监管所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行 615 对违反《价格法》规定,有第 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 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 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 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价格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操纵价格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 条 〔低价倾销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禁止低价倾销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行 616 对违反《价格法》,经营者违 政 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 罚 617 〔哄抬价格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92号 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价格欺诈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 2010年12月4日施行)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它行为。 。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价格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明码标价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明码标价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变相提压价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92号 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 吊销营业执照。 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对违反《价格法》规定,拒绝 行 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 政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 2010年12月4日施行)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 处 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改 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 罚 罚 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价格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价格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强迫高价交易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强迫 经营者违反《陕西省价格条例 618 》第十五条禁止强迫高价交易 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高价交易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 西安市 阎良区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禁止强迫高价交易〕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非法牟利的价格行为:(一)利用对交易 市场监 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督管理 ;(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迫使交易方接受高 局 价商品或者服务;(五)借助行政性权力,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六)其他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行业组织违反《陕西省价格条 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 619 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 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商品价格 过快、过高上涨的行政处罚 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行 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西安市制止价格 621 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九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业组织法律责任〕行业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项规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依法撤销登记。(第十七条〔行业组织价格行为〕行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加强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行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等;(二)通过会议、通知等形式,组织经营者形成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价格垄断或者价格联盟;(三)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局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价格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陕西省价格条例》第 620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 、基层市 行 政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价格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个人法律责任〕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 处 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17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九条 禁止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未标明的费用的;(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价签、价目表中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内容与实际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并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三)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谎称降价、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厂价直销、将要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四)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尺少秤、混充规格等级、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假用工用料等手段,使商品和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服务的数量、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局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或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七)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 场监管所 市场价格秩序,违法囤积商品,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八)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的;(九)其他价格欺诈 行为。) 对违反《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 622 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条规定 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17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禁止下列牟取暴利行为:(一)某一商品或者服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务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的。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 、基层市 局 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所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对违反《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 623 和牟取暴利条例》规定中,经 营者不执行政府对市场价格的 调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 和牟取暴利条例》规定,经营 624 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 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 处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17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措施的,由价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罚 、基层市 局 行 行 政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2017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 处 资料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 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 场销售。),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 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 行 625 对违反《商标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 西安市 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局 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场监管所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 政 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 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2014年4月29日公布)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公布)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 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626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政 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罚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不得拒绝: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5号,2004年8月19日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 行 627 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政 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罚 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西安市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 阎良区 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市场监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 督管理 、基层市 局 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场监管所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 628 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 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 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 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行为的 行政处罚 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号,2003年4月17日公布) 政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 处 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罚 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2014年4月29日公布)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 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 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629 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 政 处 罚 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西安市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号,2003年4月17日公布) 阎良区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市场监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督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 局 使用。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2月6日公布) 630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 政 第十七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 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 罚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 631 为若干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 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 632 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 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行 第六十八条 第四款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政 【规章】《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基层市 局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订) 西安市阎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西安市 行 良区市场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规章】《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局 场监管所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 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三 633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 行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 政 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行政处 罚 次修正) 西安市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 行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 政 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行 处 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 635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的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三 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三 政 次修正) 处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 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二十 政 次修正) 条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 罚 草制品商标标识。),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三 637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三 636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三十 政 次修正) 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 罚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638 639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 、基层市 局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 场监管所 事责任。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1999年10月7日公布)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基层市 局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场监管所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行 【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640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4号,2011年3月19日公布,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阎良区 监管综合 。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公布修改电信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局 场监管所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34 、基层市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政 第四十条 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 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641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禁止 行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政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层市 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642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对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 行 志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使用 政 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 处 志近似的标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商标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01月30日)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 643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行 政处罚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下列产品的,责令停 政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监督对产品作技术处理。有销售所得的,没收其违法销售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所得一倍以上五 处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罚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的;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失效、变质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执行前款规定的处罚时,对于无销售收入或生产、销售者拒绝提供发票、帐册及有关资料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644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行政 处罚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下列产品的,责令停 政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监督对产品作技术处理。有销售所得的,没收其违法销售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所得一倍以上五 处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罚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的;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失效、变质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执行前款规定的处罚时,对于无销售收入或生产、销售者拒绝提供发票、帐册及有关资料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45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 行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政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 处 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下列产品的,责令停 西安市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监督对产品作技术处理。有销售所得的,没收其违法销售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所得一倍以上五 阎良区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场监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督管理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的; 局 (三)失效、变质的;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执行前款规定的处罚时,对于无销售收入或生产、销售者拒绝提供发票、帐册及有关资料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 646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下列产品的,责令停 西安市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监督对产品作技术处理。有销售所得的,没收其违法销售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所得一倍以上五 阎良区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场监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督管理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的; (三)失效、变质的;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执行前款规定的处罚时,对于无销售收入或生产、销售者拒绝提供发票、帐册及有关资料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647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 648 管理条例》规定,属于处理品 未予显著标明而销售行为的行 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行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政 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伪造产地,标注虚假生产、失效日期,伪造、冒用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或不标明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条码标志、质量证明、产品监制等质量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的,没收其违法销售所得, 、基层市 局 并处以违法销售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其销售的产品。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属于处理品未予显著标明而销售的,责令改正;拒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不改正的,没收违法销售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 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 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对产品标识不符《产品质量法 649 》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 行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政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产品的包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处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重犯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该批产品总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第十六条 罚 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标识、包装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生产、销售的产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二)产品标识标注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食品、饮料、药品、农药、化肥、化妆品以及其他有规定要求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标准编号、主要成份、生产和失效日 期,并附中文使用说明书; (四)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结构性能复杂的耐用消费品,应有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方法和保养条件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五)用购进产品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其标识应符合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 (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应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 对违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条例》规定,已销售的产 650 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不予 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陕 651 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条例》规定,出租场地或 652 设备者明知承租人生产、销售 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不举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 653 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转移、 销毁、销售被登记保存的产品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 654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 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 655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 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 656 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 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 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 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 行 政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已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不予修理、更 处 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可处以该产品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罚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 政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 行政处罚 处 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 罚 定处罚。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 658 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法向社会 659 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 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 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发布)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法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行 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 政 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 处 目录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 对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660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所收检验费或样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认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可的质量检验资格: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一)未经考核合格或不按统一计划和授权范围,擅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数据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二)不按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或返还样品的; 、基层市 局 (三)伪造检验数据或结论的。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出租场地或设备者明知承租人生产、销售本条例禁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举报的,可对出租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擅自转移、销毁、销售被登记保存的产品的,处以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被登记保存产品总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转移产品的,责令追回;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政处罚 657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日期2013年12月7日) 阎良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局 场监管所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 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 661 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行为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基层市 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 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662 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 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 和编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行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 政 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规定,销售或者在 663 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 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 664 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 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 志和编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665 666 667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政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处 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罚 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动用、 政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 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 处 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押财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行 管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 政 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 处 和编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行 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用欺骗 政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 处 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管理条例》规定,承担发证产 668 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 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 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处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罚 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 政 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 处 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 罚 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70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法第三十 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 提出变更申请行为的行政处罚 671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标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 672 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 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 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 673 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 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 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即销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 674 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 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 规定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阎良区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 市场监 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督管理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局 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 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政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 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管理条例》规定,检验机构和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69 良区市场 市场监 局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阎良区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监管综合 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颁布)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吊销生产许可:(一)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 、基层市 局 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三)产品经国家监 场监管所 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西安市 西安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企业未按照规定 、基层市 局 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场监管所 。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四十五条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试制品”后,方可销售。),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万元以下罚款。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行 政 处 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 行 675 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 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 政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 罚 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七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产许可。),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 676 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 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规定,销售或者在 677 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 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行 政处罚 678 679 680 681 682 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 处 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 罚 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 政 处 罚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行 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动用、 政 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 处 押财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行 管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 政 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 处 和编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发布)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 第二十二条 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行政处 处 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 罚 罚 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 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 行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理暂行办法》规定,被抽样产 政 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行为的行 处 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政处罚 罚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 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 行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理暂行办法》规定,阻碍、拒 政 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 处 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抽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 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 政 理暂行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 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 行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理暂行办法》规定,隐匿、转 政 移、变卖、损毁样品行为的行 处 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政处罚 罚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685 行 政 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 处 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 罚 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行为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 686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 法》规定,伪造或者冒用防伪 687 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 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行 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督管理 局 符的结论与数据行为的行政处 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 688 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2月1日实施)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第二十九条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 、基层市 局 第五十七条 法》规定,产品防伪技术评审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 市场监 第二十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阎良区 【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2月1日实施)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证书吊销处罚由发证部门负责, 其他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执行。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西安市 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2018年12月29日修订) 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2月1日实施)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 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 局 局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 法》规定,未按本办法取得生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罚 (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684 、基层市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83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 政 处 罚 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 阎良区 证资格。 市场监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 督管理 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2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 689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 行为的行政处罚 690 政 处 行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 政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 处 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认可条例》规定,经批准设立 691 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 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 对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规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692 行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政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 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行为 处 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的行政处罚 罚 政 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为的行政处 罚 处 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694 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超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认可条例》规定,与认证有关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认证机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 693 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 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局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场监管所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行 6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政 认可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 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机构以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 政 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 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 处 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 罚 认可条例》规定,指定的认证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 政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 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 罚 认可条例》规定,指定的认证 政 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行为 处 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认可条例》规定,列入目录的 699 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 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 中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 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 700 三十四条第(二)、(三)项 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 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三)项规定,以行 701 政管理部门设置、授权或者确 认的质量检验机构名义,向社 会推荐产品或者以对产品进行 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 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局 罚 698 市场监 督管理 检查、检测活动行为的行政处 行 阎良区 局 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西安市 督管理 的检查、检测活动行为的行政 697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696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局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政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处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07.28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四十一条 、基层市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西安市 行 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二)超出《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界定的质量检验范围进行检验的; 、基层市 局 (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失效后仍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 场监管所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07.28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行 )项、第(三)项规定,以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授权或者确认的质量检验机构名义,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 政 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 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资质确认证书。(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行政管理部门 罚 设置、授权或者确认的质量检验机构名义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各种方式向社会推荐产品;(三)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 702 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 行 )项规定,以行政管理部门设 政 置、授权或者确认的质量检验 处 机构名义组织产品评比、排序 罚 、挂牌或者颁发优质标志等活 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 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703 规定,未按与委托方约定或者 有关规定处置样品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 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 704 保存质量检验的相关记录或者 记录不足以证明其数据和结果 的真实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07.28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 西安市 项规定,以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授权或者确认的质量检验机构名义组织产品评比、排序、挂牌或者颁发优质标志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 阎良区 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验机构 市场监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授权或者确认的质量检验机构名义实施下列行为:(二)组织产品评比、排序、挂牌或者颁发优质标 督管理 志等活动;) 局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 局 706 处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将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 罚 务转委托给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 行 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 政 )项规定,伪造数据、出具虚 处 假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 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707 涂改、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 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 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 政 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转委托给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 对违反《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检验的相关记录或者记录不足以证明其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保存检验活动的相关记录。记录应当足以证明其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07.28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四十五条 检验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良区市场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07.28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按与委托方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处置样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 监管综合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质量检验机构对质量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当按照与委托方的约定处置,未约定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的按照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定处置,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07.28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保存质量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对违反《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 705 规定,将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 和结果的检验服务转委托给未 西安市阎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质量检验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07.28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四十六条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市场监 监管综合 资质确认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质量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结果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的;) 局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07.28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涂改、出 政 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处 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 罚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41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一)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 对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708 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 政 处 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 西安市 资格;(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阎良区 (三)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 市场监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认证对象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认证机构应当 督管理 采取有效的纠正确施。),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 局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 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对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709 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 遗漏程序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 政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西安市 阎良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 局 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场监管所 市场监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 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41号,2020 710 对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行 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 政 严重失实认证结论行为的行政 处 处罚 罚 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西安市 第四十条 阎良区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市场监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督管理 (一)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局 (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四)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五)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711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 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 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 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 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基层市 局 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 场监管所 的行政处罚 712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行 规定》,伪造、变造、出租、 政 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 处 证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713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 生产的产品不一致行为的行政 处罚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 政 第五十四条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三条第一 处 款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委托人提供 罚 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714 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西安市 行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更认证证书;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书;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 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的;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 715 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 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 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 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 716 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 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 容不一致行为的行政处罚 717 718 行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 政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处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 罚 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行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 政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行为的行 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 政处罚 罚 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 和认证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阎良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基层市 局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 场监管所 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西安市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 、基层市 局 款。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市场监 监管综合 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罚 、基层市 局 行 719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六十二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20 管理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 者转让认证证书行为的行政处 罚 西安市阎 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西安市 良区市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局 场监管所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 行 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 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 721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 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行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政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西安市 阎良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局 场监管所 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 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 同或者近似;(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 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 组成部分;(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 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管理办法》规定,认证机构发 722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 行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政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 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 处 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罚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 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 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章】《认证证书和认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2004年6月23日颁布,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23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 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行为的行 政处罚 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24 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冒用 、非法买卖认证标志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 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 处 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罚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第三十一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725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 行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4年4月1日实施,2015年8月25日修订) 法》规定,伪造、变造、冒用 政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 处 的规定(第四十条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认证机 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 726 法》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 行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4年4月1日实施,2015年8月25日修订) 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 政 第四十九条 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 处 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 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 罚 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 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 727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 行 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 政 含有“有机”、“ORGANIC” 处 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 罚 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4年4月1日实施,2015年8月25日修订) 728 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 ,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 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 数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 729 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 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行为的 行政处罚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 督管理 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罚 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 阎良区 市场监 处 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 处 西安市 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 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 政 局 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二)获证产品 行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4年4月1日实施,2015年8月25日修订) 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 阎良区 图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4年4月1日实施,2015年8月25日修订)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认证机构对有机配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4年4月1日实施,2015年8月25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 730 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第三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十四条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 局 场监管所 机构名称。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行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 )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行 731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 政 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罚 对违反《标准化法》认证机构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 732 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 处罚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 733 符合《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标准 734 化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 业标准进行编号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735 化法实施条例》规定,生产不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736 化法实施条例》规定,销售不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4年4月1日实施,2015年8月25日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元以下罚款。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2017年11月4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 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2017年11月4日发布) 行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 政 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 、基层市 局 务平台上公示。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2017年11月4日发布)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73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行 化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不 政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的 处 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实施条例》规定,获得认 738 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 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 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实施条例》规定,产品未 739 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 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标准化条例》 740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 、冒用采标标志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三十三第三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书。 罚 、基层市 局 行 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 处 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标准化条例》2014年5月29日公布。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由标准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得。 罚 、基层市 局 政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标准化条例》2014年5月29日公布。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742 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 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 行 政 处 罚 西安市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5月16日发布) 阎良区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 市场监 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 局 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行为的 行政处罚 743 744 745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行 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 政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5月16日发布) 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 处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条码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行 法》规定,制造、销售未经考 政 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行为 处 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行 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 政 的计量器具不合格行为的行政 处 处罚 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 746 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747 法》规定,经营销售残次计量 器具零配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规定,制造、销售、使用 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 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制造、 749 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 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 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规定,未取得计量认证合 750 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行为的行 政处罚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制造 市场监 监管综合 、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制造 市场监 监管综合 、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 政 并处罚款。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使用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基层市 局 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经营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罚 、基层市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748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基层市 行 对违反《陕西省标准化条例》 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 、基层市 行 行 741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 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 政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制造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 、基层市 局 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个体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500元以下的罚款。 罚 、基层市 局 行 政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条 未取 处 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751 75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行 法》规定,伪造、盗用、倒卖 政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 伪 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的行政 处 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行 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使 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行为的行政 处罚 753 法实施细则》规定,制造、销 政 计量器具。【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 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 处 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 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政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018年3月19 处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 罚 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 755 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 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 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能源法》规定,生产、进口、 756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 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行为的行 政处罚 757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西安市 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阎良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市场监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督管理 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 政 处 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 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局 能源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修正) 效率标识而未标注行为的行政 处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罚 能源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 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规定,伪造、冒用能 759 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 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 处罚 政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罚 政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处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罚 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 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 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 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 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 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行政处罚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基层市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 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 监管综合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修正)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修正)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 758 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 76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18年10月26日修正)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 格继续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检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强制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细则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执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 、基层市 局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法实施细则》规定,部门和企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754 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 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阎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 西安市 良区市场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吊销营业执照。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29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进行修订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场监管所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 行 (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 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 761 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 的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762 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罚 西安市阎 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 西安市 良区市场 款。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 督管理 罚 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制定标准、规程及技术文件;(三)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检验数据;(四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编播广播、影视节目;(五)进行教学、科研,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技术资料;(六)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物;(七)制作、发布广告和网页,提供信息服务;(八)生产产品,进口、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标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九) 、基层市 局 印制票据、票证、账册、包装、装潢、技术图样及相关资料;(十)签订合同、协议;(十一)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十二)国家和本省规 场监管所 定应当明示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 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责令改正,处每台 (件)三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第十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对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763 条例》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行 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政 二款规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 处 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擅自安装 罚 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执法、司法鉴定工作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法定计 西安市 量检定机构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以下简称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强制检定。 阎良区 商业经营场所内用于复测商品量计量器具的设置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受对其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并自行安排日常校验 市场监 ,保持其准确性。 第十一条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含电信企业的程控交换机)、出租车计价器、里程 计价表、燃油(气)加油(气)机、衡器和提供用户使用的水表、电能表、煤气(天然气)表、热(流)量计等计费计量器具,应当实行首次 督管理 局 强制检定;经过首次强制检定的在用计费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失准报废、到期轮换或者周期检定。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不得安装和使用;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其显示的数据 不得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对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 764 将强制检定情况报主管计量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 罚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政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将强制检定情况报主管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 处 元以下罚款。(第十条第三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报主管的计量行政管理 罚 部门备案。)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违 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制造、修理、销售、安装、出租、使用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并 没收违法计量器具。( 对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765 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行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制 政 造、修理、销售、安装、出租 处 、使用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 罚 罚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西安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涂改、借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编号。 阎良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市场监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三)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四) 督管理 、基层市 局 无检定合格印、证,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无产品标准代号,无生产厂名、厂址的;(五)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场监管所 证》标志、编号、生产厂名、厂址的。 第十五条 安装或者出租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安装或者出租。 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对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766 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不符合 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四)出具虚假数据或者伪造数据;(五)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修正。 政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 处 下罚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必须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或者本 罚 省有关规定的计量器具。) 767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 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违 对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 政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 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 处 十三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新增加项目必 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须另行申请计量认证。) 对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769 ,未经授权开展强制检定或者 向社会开展其他检定、测试业 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770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771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 行政处罚 773 对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其中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证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书。( 第二十七条 为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服务的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一)超出核定范围开展业务;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二)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相应计量证书; 、基层市 局 (三)不及时办理有关计量管理手续而变更业务范围。) 场监管所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行 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中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证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 执法大队 督管理 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罚 、基层市 局 (一)未取得相关证书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的;(二)伪造数据或者出具错误数据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活 场监管所 动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检定工作的。)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销售、安装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销售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营业地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安装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安装地的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局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 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隐匿、转移、变卖、损 、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 处 毁被封存、扣押物品的,处被封存、扣押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员依法进行计量监督检查;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封存、扣押的有关物品。) 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授权开展强制检定或者向社会开展其他检定、测试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任何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开展强制检定或者向社会开展其他检定、测试业务。) 罚 、基层市 局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修正。 对违反《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对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774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为 西安市 、基层市 行 行 772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行 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管综合 市场监 (一)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结算值负偏差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处 执法大队 督管理 (二)未按照用户使用的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或者将户外管线、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的; 罚 、基层市 局 (三)不以商品净含量结算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加大商品贸易量值的; 场监管所 (四)定量包装商品未按国家规定标注净含量或者净含量负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 768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修正。 对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 行 《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4年6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第三十五 政 条 计量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第八条 任何单位 处 未经授权,不得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或者向社会开展其他法律规定的检定、测试业务。 罚 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在取得合法资质后,向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 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将使用 775 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 ,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行为的 行政处罚 《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4年6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第三十六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条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将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第九条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区、县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或者开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 、基层市 局 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其主办者负责统一登记造册,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对违反《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 776 法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 定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行为 的行政处罚 777 778 行 《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4年6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第三十七 政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不得收取 处 检定费;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造成受检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承担强制检定任 罚 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强制检定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对违反《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 行 《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4年6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第三十八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政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强制检定标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元罚款。 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强制检定 处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检定提供技术保证。 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不按规定使用、伪造或冒用本市强制检定标志。) 对违反《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 行 《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4年6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第三十九 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政 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检查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检查行 处 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种计量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计 为的行政处罚 罚 量监督检查。) 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细则》规定,经营销售残次 779 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 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 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 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 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罚细则》规定,未取得计量认 行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2015年8月25日修订) 政 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处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提供公证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 场监管所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1999年3月12日发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31号第三次修订)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第三条第二款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1999年3月12日发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31号第三次修订)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基层市 局 对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 782 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规定,销售者 行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1999年3月12日发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 政 31号第三次修订) 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 处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 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 罚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计量器具极限误差行为的行政 处罚 对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规定,收购者 行 784 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 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 政 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行为的行 罚 处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集贸市场 785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集贸市场 786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 (五)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集贸市场 787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 (六)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集贸市场计量 788 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 )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5月25日实施,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5月25日实施,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政 处 成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督管理 局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十一条第二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5月25日实施,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一条第三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六) 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 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 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 市场监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第十一条第一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责令改正,逾期不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处 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 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 阎良区 局 政 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行 西安市 、基层市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 市场监 监管综合 以下罚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行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5月25日实施,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对经营者违反《集贸市场计量 局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1999年3月12日发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号第三次修订)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处罚 789 局 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 781 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行 783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行政处 780 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 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5月25日实施,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经营者违反《集贸市场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790 )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 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791 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 ,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 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792 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5月25日实施,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第十二条第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应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 、基层市 局 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场监管所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遵守以下规定:(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当遵守以下规定:(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局 行 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793 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行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 、基层市 局 ,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场监管所 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 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 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794 办法》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八)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当遵守以下规定:(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 政 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 处 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 罚 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 修订)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 795 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西安市阎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 西安市 行 量监督。(二)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 良区市场 阎良区 政 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 监管综合 市场监 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不得违 执法大队 督管理 罚 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基层市 局 场监管所 (六)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 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 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 796 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 修订) 政 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 处 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 罚 靠。)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 修订)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条 眼镜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 797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西安市阎 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 西安市 良区市场 定:(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市场监 备。(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执法大队 处 督管理 (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基层市 罚 局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场监管所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798 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定量包装 799 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 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行为 的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800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 条的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 注净含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801 。 行 【法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30日发布) 政 第十六条第一款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 处 ,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 罚 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行 政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30日发布) 处 第十六条第二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罚 行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 政 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第六条(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处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 罚 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总净含量。)的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行 经检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 政 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处 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30日发布)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30日发布)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 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 802 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 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 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行为的 行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32号令,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政 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 罚 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对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 803 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 量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804 805 行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32号令,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政 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行 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 政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行为的 处 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行 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 政 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 处 于制造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设备安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 807 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 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基层市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 808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806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 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行 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 政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8日陕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 处 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 罚 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的,由 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 809 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 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 督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810 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811 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812 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 813 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 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814 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门报告的。 局 处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政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处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 罚 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 行 815 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 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 政 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行为的 罚 处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行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单 816 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 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 许可证。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 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817 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市场监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处 执法大队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局 以下罚款; 场监管所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行 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 反第五项规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接受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规章】《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 安全技术档案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 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 置的技术文件;(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资料;(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 援演练记录;(五)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818 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证书注销手续的。 督管理 、基层市 罚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违反 局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 场监管所 项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 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 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81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政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设备安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 罚 行充装的。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 820 ,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 者气瓶充装活动行为的行政处 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821 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行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政 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罚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基层市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 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822 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政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罚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82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行 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 政 ,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行为 处 的行政处罚 罚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824 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 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行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政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 ,没收违法所得。 罚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违反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825 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826 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行 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827 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行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政 并依法给予处分: 处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罚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 行 828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 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 政 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罚 处 ,造成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829 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西安市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阎良区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市场监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督管理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局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 830 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 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 测机构中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831 行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 政 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 处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罚 西安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32 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 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 政 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 罚 要部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833 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 政处罚 处 督管理 局 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行 阎良区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 市场监 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 设备安全法》规定, 特种设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 834 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 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 局 政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 处 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罚 。 835 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 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政 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罚 ,未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 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837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生 产、销售、进口特种设备行为 的行政处罚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基层市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正) 行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正) 行 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执法大队 场监管所 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836 监管综合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局 行 办理注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对违反《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严重失实行为的行政处罚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规定, 特种设备存在严 、基层市 处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 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4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况的,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由省或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九条第二款:取得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每年应当向省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其安全生产情况。) 罚 、基层市 局 行 行 政 处 罚 场监管所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4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生产、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售、进口特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进口的特种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 市场监 监管综合 汰的特种设备。第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违反《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 行 838 条规定,特种设备过户使用未 进行变更登记,或者特种设备 政 重新安装未进行登记行为的行 罚 政处罚 对违反《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839 规定,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特种 设备未经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 处罚 处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4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特种设备过户使用未进行变更 西安市 西安市阎 登记,或者特种设备重新安装未进行登记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原使用单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并由过户后的使用单位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登记。) 局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4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特种设备未 政 经检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特种设 处 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到该特种设备登记 罚 机关办理启用手续,并申请进行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对违反《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 为的行政处罚 行 令停止充装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第二十六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 政 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充装无电子标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二)对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三)错装 处 、超装或者给残液量超标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四)非法改装或者翻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五)未粘贴、悬挂警示标识; 罚 (六)充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七)移动式压力容器向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 对违反《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841 规定,检验检测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生产或者强制报废的特 种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842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期间,无 安全管理人员在岗行为的行政 处罚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4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国家明令淘汰、禁止 政 生产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 处 资格。(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政 处 罚 对违反《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 843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启用未按 政 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检 处 验、检测不合格的已超过定期 罚 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违反《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 844 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 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 销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不得检验检测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或 罚 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向气瓶充装、气瓶向气瓶充装;(八)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充装行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违反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4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 840 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大型游乐设施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运营使用单位予以警告,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局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违反 西安市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启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已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 阎良区 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定期检验有效 市场监 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登记部门不得办理启用手 督管理 续。)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 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解体、压扁或者拆除等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局 行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 场监管所 【地方性法规】《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违反本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或者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 对违反《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 845 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 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受检单位,并立即向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 西安市 良区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局 场监管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行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受检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 患应当立即报告区县、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行 846 对违反《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 政 【政府规章】《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 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罚 847 对违反《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 行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梯 政 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 处 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对违反《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改 848 造单位未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 换铭牌,标明有关信息行为的 行政处罚 【政府规章】《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7年3月4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经营 罚 849 者转包的,或者用于电梯改造 处 、修理的零部件,不具有依法 罚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 局 的行政处罚 850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 十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阎良区 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或者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不具有依法需要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市场监 需要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行为 对违反《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西安市 【政府规章】《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7年3月4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 【政府规章】《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7年3月4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十项 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 电梯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七)制定房屋装饰装修期间电梯使用管理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制止不安全乘用电梯的行为; (十) 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工作。现场监督、配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并签字确认;接到电梯维护保养 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停止使用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对违反《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 政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处 完成后更换铭牌,标明有关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 、基层市 单位经营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明知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政 【政府规章】《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7年3月4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改造单位未在电梯改造 位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行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政府规章】《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7年3月4日起实施。) 第六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 五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电梯维 对违反《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 851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 五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 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第五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 西安市 良区市场 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或者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资质的 阎良区 政 监管综合 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管理、作业人员和必要的施工设备,并到市 市场监 处 执法大队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 督管理 罚 、基层市 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电梯的 (二)使用未 局 场监管所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三)使用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 行 形。 852 对违反《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 行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 政 三项、第十项规定行为的行政 处 处罚 罚 对违反《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电梯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非法生产 853 、非法维护保养电梯、在用电 梯未落实使用单位、未按规定 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或者施工单 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告知 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二)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平均每名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的电梯不超过三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十部;(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十)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止电梯维护保养时,应当确保移交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干扰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局 场监管所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三)在用电梯未落实使用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 知的。) 行 【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颁布) 政 第四十六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 处 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罚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855 察规定》第三十八条行为的行 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阎良区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市场监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督管理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局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 察规定》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 856 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 件鉴定、型式试验行为的行政 处罚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行 政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年8月15日发布) 处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 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 857 察规定》第四十条行为的行政 处罚 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罚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年8月15日发布)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政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年8月15日发布) 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 、基层市 发现非法生产、非法维护保养电梯、在用电梯未落实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告知等情形时 西安市阎 西安市 第四十二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 良区市场 行 ,未及时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处 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督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非 、基层市 罚 局 法生产、非法维护保养电梯的; 场监管所 行政处罚 854 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行 三项、第十项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的 【政府规章】《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7年3月4日起实施。) 等情形时,未及时报告行为的 对违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 【政府规章】《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7年3月4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 858 察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 行 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 政 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 处 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 罚 西安市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年8月15日发布) 阎良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 市场监 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 局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行为的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859 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政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2011年5月3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 860 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 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未 861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 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 督管理 执法大队 罚 、基层市 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局 处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场监管所 行 政 处 罚 西安市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2011年5月3日修订) 阎良区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 市场监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管理 局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行为的行 政处罚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良区市场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对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督管理办法》规定,非法印制 西安市阎 行 政 处 罚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元以下罚款。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862 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阎 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市场监 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执法大队 处 督管理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基层市 罚 局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场监管所 (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 行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863 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864 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政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罚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行 政 处 罚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 865 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 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 的机动车型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 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罚 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款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866 行 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 政 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 处 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 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局 政 强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行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 政 权的物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强 制 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9年03月17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 产工具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基层市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局 、基层市 西安市阎 西安市 场监管所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西安市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 阎良区 使下列职权: 市场监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政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强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 制 具、设备等财物;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21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 良区市场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871 场监管所 西安市阎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对涉嫌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基层市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物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场监管所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强制执行 870 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 、基层市 制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 执法大队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制 869 监管综合 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强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行 868 督管理 良区市场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 867 市场监 局 行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政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阎良区 西安市阎 、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处3万元以下罚款。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强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保存的产品,应当从登记保存之日起七 督管理 、基层市 制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 因产品检验技术要求在七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必须报经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封存。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作 场监管所 出处理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 扣押。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 、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 备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 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 872 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 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 查封、扣押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严重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 行 或者扣押: 政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强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制 (三)使用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西安市 阎良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设区的市 、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请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政府规章】《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4日起实施。第四十 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 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发生电梯事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 效措施,落实电梯安全责任; 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 873 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 停相关营业 行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 政 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制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 874 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实施查 封、扣押 、基层市 第一百条第二款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西安市阎 西安市 良区市场 行 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阎良区 监管综合 政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市场监 执法大队 强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督管理 、基层市 制 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 局 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 场监管所 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875 对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的疫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号)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七十三条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强 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制 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 、基层市 局 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场监管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1号 2015年10月1日施行,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对涉嫌违法的食品、食品添加 876 剂、食品相关产品、相关场所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行 政 强 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西安市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阎良区 品; 市场监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9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督管理 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 对涉嫌违法的医疗器械、有关 877 资料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实 施查封、扣押措施 对涉嫌违法的化妆品及其原料 、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 878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实 施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强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制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基层市 局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2021年1月1日施行) 行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政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 强 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制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实施) 对涉嫌乳品质量安全违法的乳 879 品以及场所等实施查封、扣押 措施 行 政 强 制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西安市 (一)实施现场检查; 阎良区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市场监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督管理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基层市 局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监管综合 执法大队 、基层市 场监管所 对涉嫌违法的食品等相关产品 880 及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查封、扣 押措施 行 政 强 制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实施)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项 查封、扣押不符合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局 行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881 对涉嫌生产毒品的证据材料和 政 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违法物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强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 制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82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物品和 政 第十一条 场所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强 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制 押。 行 883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 政 权的物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强 制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 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对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 有权的物品实施查封、扣押 行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 政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十一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 措施 886 行 政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令,2009年1月13日公布) 强 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制 行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 政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 等财物、有关的经营场所实施 强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查封、扣押措施 制 对涉嫌直销活动的有关的材料 施 局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行 政 强 制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对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实施封 政 存措施 强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 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 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对涉嫌危险化学品违法的产品 890 、相关场所等实施查封、扣押 措施 场监管所 政 议修正) 第三十三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在违法物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权依法采取封存 强 、扣押措施,其期限不得超过七日;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封存、扣押期限。封存、扣押期限累计不得 制 超过三十日。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 政 品的封存 强 制 对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 品产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阎良区 西安市阎 良区市场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修正) 西安市 西安市阎 行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阎良区 良区市场 政 ,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制 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 、基层市 局 输工具; 892 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工业产 西安市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行 【地方性法规】《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7月27日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 行 891 、基层市 监管综合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 市场监 执法大队 目录》作个别调整。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 督管理 制 、基层市 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局 场监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698号 2018年3月19日发布) ,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项)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第四条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第四十四条 889 采取封存、扣押措施(新增一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行 对涉嫌计量违法的物品、证据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89]第3 888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 887 和非法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措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市场监 监管综合 强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制 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 、基层市 局 以下的罚款。 885 者军服仿制品实施查封、扣押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局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884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行 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 市场监 监管综合 督管理 执法大队 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发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 、基层市 场监管所 西安市 西安市阎 阎良区 良区市场 市场监 监管综合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 督管理 执法大队 制 、基层市 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局 强 列职权: 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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