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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南环罚字〔2018〕215 号 当事人:钢光(番禺)喇叭制品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 T 铁生产项目,项目于 1994 年 8 月建成, 1995 年 9 月投产。主要生产工艺为:低碳盘圆钢→磷化冷拉→打 头→退火→磷化→成形→喷砂→挑检→加工→电镀→包装。废水 主要在磷化和电镀(仅有镀锌工艺)工艺中产生,配套建有污水 治理设施一套。污水处理工艺主要为:综合调节池→PH 调节池→ 反应槽→沉淀池→调节池→生化反应→MBR 膜→排放。 2018 年 1 月 16 日、2018 年 4 月 9 日,本局分别两次委托广 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进 行采样监测,当事人均安排了专人陪同采样,监测时当事人均正 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2018 年 1 月 16 日的废水监测结 果(报告编号:贝 环境检测 MB 字(2018)第 0194-2-1 号)显示, 当事人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206mg/L、总 氮浓度为 42.3mg/L,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DB44/1597-2015)表 1 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化学需氧量:80mg/L、总氮:20mg/L) 。2018 年 4 月 9 日的废水 监测结果(报告编号:贝 环境检测 MB 字(2018)第 1201-2-1 号) 显示,当事人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总氮浓度为 41.8mg/L, 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1597-2015) 表 1 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氮:20mg/L)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 、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贝 环境检测 MB 字 (2018) 第 0194-2-1 号、贝 环境检测 MB 字(2018)第 1201-2-1 号) 、2018 年 1 月及 4 月水费、污水处理费缴费通知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 2018 年 1 月 16 日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中 的总氮、化学需氧量浓度和 2018 年 4 月 9 日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 水中的总氮浓度,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 (DB44/1597-2015)表 1 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化 学需氧量:80mg/L、总氮:20mg/L) ,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8 年 8 月 14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南环听告字[2018]167 号) ,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提 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 2018 年 1 月 16 日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总氮、化学需氧量浓度和 2018 年 4 月 9 日废水总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总氮浓度均超标排放 -2- 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钢光(番禺)喇叭制品有限公司改正超标排 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钢光(番禺)喇叭制品有限公司罚款 325000 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 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 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 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 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 ,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 凰大道 1 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 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环市中路 311 号 5 楼 510 室,电话:83203029、83203066)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3- 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8 年 9 月 30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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