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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祁连县2018年第三、四季度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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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1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花之林祁连八宝店 地址(住址):祁连县天山假日宾馆二楼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6MQL4Y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龙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现查明,你单位现场未提供泰国清莱府香米(50斤*1袋)的供货方资质、发票 检验报告单,部分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现认定,祁连县八宝镇花之林祁连八 宝店未案规定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1 份。 2、调查笔录 1 份。 3、照片资料 1 份。 4、《当场处罚决定书》1 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 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1月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2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恒通商务宾馆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新城区人民路与七一路交叉处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92632222MA755YWF0D、 JY16322220005429(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菊红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现查明,你单位销售祁连县绿野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鹿茸血酒 500 毫升*24 瓶,标签无生产日期,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现认定,祁连县八宝 镇恒通商务宾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相关证据:1、 《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调查笔录》1 份。 3、现场照片。 4、《扣押物品清单》1 份。 5、《当场处罚决定书》1 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 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0元,2、没收未销售的标签不符 合规定食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1月16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3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西部综合超市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下庄畜产公司对面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92632222MA7579B66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JY6322220008517 法定代表人:缑军峰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八宝镇西部综合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 立货物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出示供货方资质、进货查验记录)。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2月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 〕4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金源蔬菜瓜果批发部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中心市场西侧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63222260000906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JY6322220003812(1-1) 法定代表人:贾梅花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年1月23日在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 任务中检验出祁连县八宝镇金源蔬菜瓜果批发部的豇豆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于 2018年3月5日送达了检验报告单,检验抽样单编号:NCP63222218030050,检验报 告NO:118FW01326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笔录。 3、检验抽样单编号 NCP63222218030050,检验报告 NO:118FW1326。 4、供货方资质,随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5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大靳蔬菜瓜果店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八宝西路(原一完小)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92632222MA755B9X9J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靳旺平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年1月23日在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 任务中检验出祁连县八宝镇大靳蔬菜瓜果店的豆角(四季豆)为不合格产品,检 验抽样单编号:NCP63222218020036,检验报告NO:118FW01298,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笔录。 3、检验抽样单编号 NCP63222218020036,检验报告 NO:118FW1298。 4、照片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2018年3月1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6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明俊农副产品平价超市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新城区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92632222MA7566DE0H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JY6322220007367 法定代表人:赵春平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年1月23日在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 任务中检验出祁连县八宝镇明俊农副产品平价超市的陇椒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抽 样单编号:NCP63222218010013,检验报告NO:118FW01335。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笔录。 3、检验抽样单编号 NCP63222218010013,检验报告 NO:118FW1335。 4、照片资料。 5、供货方资质、随货票据、进货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2018年3月1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7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小高蔬菜瓜果店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恒通花园对面)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92632222MA757M8K7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JY6322220007088 法定代表人:朵玉霞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年1月23日在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 任务中检验出祁连县八宝镇小高蔬菜瓜果店的细粉条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抽样单 编号:QLZX0008,检验报告NO:118FW1353。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笔录。 3、检验抽样单编号 QLZX0008,检验报告 NO:118FW1353。 4、供货方资质,随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 5、照片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2018 年 3 月 14 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8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小高蔬菜瓜果店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恒通花园对面)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92632222MA757M8K7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JY6322220007088(1-1) 法定代表人:朵玉霞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年1月23日在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 任务中检验出祁连县八宝镇小高蔬菜瓜果店的宽粉条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抽样单 编号:QLZX0009,检验报告NO:118FW1352。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笔录。 3、检验抽样单编号 QLZX0009,检验报告 NO:118FW1352。 4、供货方资质、随货票据、进货记录。 。 5、照片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2018 年 3 月 14 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9号 当事人:祁连县默勒镇金源综合商店 地址:祁连县默勒镇新城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63222264003638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葛桂英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3 月 20 日在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专项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在 祁连县默勒镇金源综合商店检查时发现:销售标签上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安徽黄山香坊茶 叶有限公司生产的碧螺春茶叶 5 袋(100 克)。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调查笔录 1 份。 3、照片资料。 4、扣押物品清单 1 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2018年4月5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10号 当事人:祁连县默勒镇万家乐综合门市部 地址:祁连县默勒镇新城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6QTF5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玉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3 月 20 日在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专项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在祁连县 默勒镇万家乐综合门市部检查时发现:销售标签上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安徽黄 山香坊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春尖茶叶 4 袋(100 克)。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春 尖茶叶进行扣押。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责令改正通知书》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2018年4月5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11号 当事人:祁连县默勒镇星星百货食品 地址:祁连县默勒镇新城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5M6MX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祖文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3 月 20 日在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专项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在祁连县 默勒镇星星百货食品检查时发现:经营 6 盒(100 克)由安徽黄山香坊茶叶有限 公司生产的信阳毛尖茶叶标签上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责令改正通知书》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4月5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12号 当事人:祁连县默勒镇春城蔬菜综合商店 地址:祁连县默勒镇新城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7GUT4R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年3月20日在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专项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在祁连县默 勒镇春城蔬菜综合商店检查时发现:销售标签上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安徽黄山 香坊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茉莉毛尖2袋(100克)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 4、 《责令改正通知书》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4月5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13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飘香烤饼店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八宝家园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4LNY8K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汤玉兰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年3月19日,在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监督抽验中,重 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祁连县八宝镇飘香烤饼店的玉米饼进行抽 样检验,经检验甜蜜素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确定该批商品不合格 (抽样单编号:OL201803046;检验报告单编号:SY-J20186989) 。 相关证据:1、检验抽样单NO:QL201803046。 2、检验报告书 NO.SY-J201806989。 3、现场检查笔录。 4、调查询问笔录。 5、图片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 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5月31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14号 当事人:祁连县默勒镇蒸汽精品牛肉面 地址:祁连县默勒镇新城区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728W3Y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龙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默勒镇蒸汽精品牛肉面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 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出示供货方资质、票据,记录台账)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 《当场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 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6月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15号 当事人:祁连县阿柔乡福升综合商店 地址:祁连县阿柔乡信用社斜对面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WA75520A9T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申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阿柔乡福升综合商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 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出示供货方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货票 据、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 《当场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6月19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16号 当事人:祁连县恒泰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祁连县峨堡镇毅德牧场帐篷营区) 地址:祁连县峨堡镇峨堡村一社45号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1632222MA752T7E3D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樊毅德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恒泰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祁连县峨堡镇毅德牧场帐篷营区)进货时 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 出示供货方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 《当场处罚决定书》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公 章) 2018年6月2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餐罚〔2018〕17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朵拉好客来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卓尔山山顶烽火台北侧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PX6D5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吉先才让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八宝镇朵拉好客来食品从业人员2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 销售(现场未出示健康证明)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 《当场处罚决定书》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 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7月3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18号 当事人:祁连县峨堡镇川香聚餐厅 地址:祁连县峨堡镇检查站斜对面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4KPP4E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鑫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峨堡镇川香聚餐厅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证、未索票、未按规定建立和记录台账)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 《当场处罚决定书》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 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6月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19号 当事人:祁连县峨堡镇永乐百货商行 地址:祁连县峨堡镇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52WC9U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贾倩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峨堡镇永乐百货商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 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出示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29日供货 方资质和相关证明、随货票据、进货台账)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 《当场处罚决定书》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6月5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7〕20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国贸购物广场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祁铭二期楼下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4XCF53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阳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年6月4日在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 中检验出祁连县八宝镇国贸购物广场的普通白菜(小油菜)为不合格产品,检验 抽样单编号:NCP63220018060197,检验报告NO:FDD42K000364001C。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检验抽样单编号:NCP63220018060197,检验报告 NO:FDD42K000364001C。 4、供货方资质、随货票据、进货台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 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7月12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21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卓尔山国际青年旅社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拉洞台村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ML389 负责人身份证号: 负责人:妥晓勇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八宝镇卓尔山国际青年旅社进货时对食品原料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 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证、未索票、未记录台账)。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 《当场处罚决定书》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 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7月16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22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盛唐翠光大酒店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光明路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632222640021220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花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6 月 4 日在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中,对祁连县八 宝镇盛唐翠光大酒店的餐具(碗)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为清洗消毒不合 格 餐 具 。 抽 样 单 编 号 : DC186322801800005 , 检 验 报 告 编 号 : NO : FDD42K000364015C。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186322801800005。 4、检验报告 NO:FDD42K000364015C。 5、 《当场处罚决定书》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7月16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23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蕃域天境度假酒店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振兴路拉洞新型农村社区内(别墅区)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6P9X2B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格日才旦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八宝镇蕃域天境度假酒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和 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出示供货方资质、随货票据、进货台账)。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 《当场处罚决定书》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 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7月2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24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东星旅馆服务有限公司(祁连宾馆)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八宝西路103号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1632222661938725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天才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8 月 10 日,我局接到(青海食药舆情 20180810)关于强力曝光青海祁 连县祁连宾馆给游客用过期牛奶、霉变馒头问题,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祁连县八 宝镇东星旅馆服务有限公司(祁连宾馆)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宾馆对部分食品 未按规定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消费者反映的事情发生在 7 月 28 日早 上,因时间过长,未及时向我局举报,对于馒头霉变、牛奶过期已无法取证,只 能以图片资料为准,对祁连宾馆负责人、面点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调查取证 时,上述负责人对于牛奶过期的违法行为无异议,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祁连县八宝镇东星旅馆服务有限公司(祁连宾馆)《关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 过期牛奶及馒头发霉问题的情况说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4.00元;2.罚款50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 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8月22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25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华英炮仗碗拌面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6HBR4D 负责人身份证号: 负责人:马福贵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八宝镇华英炮仗碗拌面食品从业人员3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 工销售(现场未出示健康证明)。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 《当场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 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8月17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26号 当事人:五矿(祁连)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新城区滨河路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1632222564945763N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候照飞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五矿(祁连)发展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和遵 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出示供货方资质、随货发票、建立台账)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当场处罚决定书》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 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公 章 ) 2018年7月20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27号 当事人:青海雅君餐饮有限公司祁连分公司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玉林大厦二楼)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1632222MA752HEU6T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雅君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年7 月25日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中,对青 海雅君餐饮公司祁连分公司的餐具(翅碗)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为不合 格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PP18632222800231829,检验报告编号:NO: PP18632222800231829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 PP18632222800231829。 4、检验报告NO:PP18632222800231829。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27号 当事人:青海雅君餐饮有限公司祁连分公司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玉林大厦二楼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632222MA752HEU6T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雅君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年7 月25日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中,对青 海雅君餐饮公司祁连分公司的餐具(筷子)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为不合 格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PP18632222800231827,检验报告编号:NO: PP18632222800231827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 PP18632222800231827。 4、检验报告NO:PP18632222800231827。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29号 当事人:青海雅君餐饮有限公司祁连分公司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玉林大厦二楼)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1632222MA752HEU6T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雅君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年7 月25日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中,对青 海雅君餐饮公司祁连分公司的餐具(圆形菜盘)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为 不合格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PP18632222800231821,检验报告编号:NO: PP18632222800231821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 PP18632222800231821。 4、检验报告NO:PP18632222800231821。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30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德良民俗文化茶餐厅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团结南路(祁铭大厦楼下)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70H6X6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良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7 月 25 日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中,对祁 连县八宝镇德良民俗文化茶餐厅的餐具(筷子)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为 不合格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PP18632222800231802,检验报告编号:NO: PP18632222800231802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 PP18632222800231802。 4、检验报告NO:PP18632222800231802。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31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德良民俗文化茶餐厅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团结南路(祁铭大厦楼下)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70H6X6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良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7 月 25 日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检中,对祁 连县八宝镇德良民俗文化茶餐厅的餐具(长方竹节盘)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 检验为不合格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PP18632222800231814,检验报告编号: NO:PP18632222800231814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 PP18632222800231814。 4、检验报告NO:PP18632222800231814。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32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阿咪东索惠民超市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八宝家园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60PR70 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沈元鸿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7 月 4 日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中,对祁连县八宝镇阿咪东索惠民超市的普通商品(印象 45 度青稞酒)进行 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商品。抽样单编号:GC18630000104930420,检 验报告编号:NO:GC18630000104930420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 GC18630000104930420。 4、检验报告NO:GC18630000104930420。 5、扣押物品清单。 6、供货方资质、随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33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国贸购物广场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祁铭二期楼下)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4XCF53 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阳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7 月 4 日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中,对祁连县八宝镇国贸购物广场的普通商品(6 月香甜面酱)进行了监督 抽检,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商品。抽样单编号:GC18630000104930406,检验报告 编号:NO:GC18630000104930406。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 GC18630000104930406。 4、检验报告NO:GC18630000104930406。 5、供货方资质、随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34号 当事人:祁连县峨堡镇魅力金张掖美食苑 地址:祁连县峨堡镇派出所对面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61QW70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祥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峨堡镇魅力金张掖美食苑食品从业人员6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 品加工(现场未出示健康证明)。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 《当场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 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8月20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35号 当事人:祁连县阿柔乡实惠小吃 地址:祁连县阿柔乡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4NNK9R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秀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阿柔乡实惠小吃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和 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提供供货方资质、随货票据、记录台账)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 《当场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 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11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36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兴顺鲜菜店 地址:祁连县玉林大厦租房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92632222MA755DMH6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JY6322220006825(1-1) 法定代表人:毛集虎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2018年8月5日在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 任务中检验出祁连县八宝镇兴顺鲜菜店的红椒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NO: SY-J201827201。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检验报告 NO:SY-J201827201 4、现场检查笔录。 5、照片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37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德慧综合超市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瑞士印象街口)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5DM4X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慧莲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八宝镇德惠综合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 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出示供货方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货票 据、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3、 《当场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29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38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畅通批发部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汽车站对面)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7P932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八宝镇畅通批发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 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出示供货方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货票据、 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检验报告单)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3、 《当场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30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39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杏花金苹果名烟名酒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金泉小区楼下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PNP2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蒋幸花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八宝镇杏花金苹果名烟名酒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 规定建立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提供供货方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检验报告)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3、 《当场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30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40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祁连熟食店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新莲小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6PYD8L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海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八宝镇祁连熟食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 和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提供供货方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货票据、 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3、 《当场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30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食罚〔2018〕41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金穗超市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广电大楼租房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邮编:810499 编号:92632222MA7576DT9H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娜日玛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八宝镇金穗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和 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未提供供货方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货票据、 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3、 《当场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9月30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餐罚〔2018〕43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撒拉尔餐厅分店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国贸对面)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C3E6J 法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义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祁连县八宝镇撒拉尔餐厅分店食品从业人员5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 工销售(现场未出示健康证明)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照片资料。 4、 《当场处罚决定书》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 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公 章) 2018年10月26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3号 当事人:青海省佳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三藏堂药店 地址:祁连县人民路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41 身份证号: 负责人:姚文堂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4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械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 青海省佳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三藏堂药店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其他无异常,执 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 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同时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 月 19 日,执法人员 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调取当事人 2018 年 4 月 19 日电脑工作系统中的库存清单,现 场核对后发现,2018 年 4 月 11 日当事人从青海佳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购进处方药“头孢 克洛片” ( 生产商:广州白云山制药,批号:2170003,有效期:201901)20 盒,现剩余 18 盒,已销售的 2 盒无法提供处方凭证。 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询 问调查笔录》。 相关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 3.《现场检查 笔录》2 份; 4.《询问调查笔录》1 份;5.购进票据(清单)1 份;6.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清单 1 份; 7.销售清单 1 份; 8.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 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4月2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4 号 当事人:白燕桦 地址:祁连县八宝西路329号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Da9700004 身份证号: 负责人:白燕桦 性别:女 违法事实:2018 年 4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械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 祁连县百信药店白燕桦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其他无异常。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同时下发了《当场行政处 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 月 19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 查,调取当事人 2018 年 4 月 19 日电脑工作系统中的库存清单,现场核对后发现,2017 年 9 月 6 日当事人从青海新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 ( 生产商:青海 鲁抗大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161213,有效期:2018/11/30)40 盒,现剩余 17 盒,已 销售的 23 盒无法提供处方凭证。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 查笔录》 。 相关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 3.《现场检查 笔录》2 份; 4.《询问调查笔录》1 份;5.购进票据(清单)1 份;6.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清单 1 份; 7.销售清单 1 份; 8.现场照片等。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 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 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5号 当事人:青海省新绿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祁连县和平大药房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下庄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49 身份证号: 负责人:吴秀娟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4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械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 青海省新绿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祁连县和平大药房吴秀娟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其他无 异常,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 即改正,同时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 月 21 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调取当事人 2018 年 4 月 21 日电脑工作系统中的库存 清单,现场核对后发现,2018 年 3 月 10 日当事人从青海省新绿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共购进 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 生产商:青海大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171002,有效期: 2019-09-30)10 盒,现剩余 2 盒,已销售的 8 盒无法提供处方凭证。 在调查期间,执法人 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相关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 3.《现场 检查笔录》2 份; 4.《询问调查笔录》1 份;5.购进票据(清单)1 份;6.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应税劳务清单 1 份; 7.销售清单 1 份; 8.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4月24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6号 当事人: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康宁大药房 地址:祁连县八宝西路新莲小区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39 身份证号: 负责人:王华庆 性别:男 违法事实:2018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械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青海省 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康宁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其他无异常。执法人 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 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同时 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 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调取当事人2018年4月21日电脑工作系统中的库存清单,现场核对后 发现,2018年3月23日,当事人从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购进处方药“阿莫西林 胶囊” ( 生产商:哈药集团三精明水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704001,有效期:2020-03-01) 40盒,现剩余24盒,已销售的16盒无法提供处方凭证。 相关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 3.《现场检查 笔录》2 份; 4.《询问调查笔录》1 份;5.购进票据(清单)1 份;6.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清单 1 份; 7.销售清单 1 份; 8.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4月25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7号 当事人:祁连八宝镇民生大药房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团结小区3号楼5号铺面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Da9700024 身份证号: 负责人:过文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4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械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 祁连县八宝镇民生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其他无异常。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 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同时下发了《当场行政 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 月 23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 复查,调取当事人 2018 年 4 月 23 日电脑工作系统中的库存清单,现场核对后发现,2017 年 11 月 3 日当事人从青海省新绿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祁连配送中心共购进处方药“阿莫西 林胶囊 ”( 生产商:山东方明药业有限公司,批号:4170029,有效期:2019.02)10 盒, 现剩余 2 盒,已销售的 8 盒无法提供处方凭证。 相关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 3.《现场检查 笔录》2 份; 4.《询问调查笔录+ 》1 份;5.购进票据(清单)1 份;6.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1 份; 7.销售清单 1 份; 8.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4月29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2 号 当事人: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如意大药房 地址:祁连县益民小区西侧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34 身份证号: 负责人:马辉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年3月27日,州局执法人员对海北四县药械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青海 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如意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其他无异常。执法人 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 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同时 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调取当事人2018年4月9日电脑工作系统中的库存清单,现场核对 后发现,2017年8月27日当事人从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购进处方药“阿莫西林胶 囊”( 生产商: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批号:4170069,有效期:2019-05)40盒,现剩余10 盒,已销售的30盒无法提供处方凭证。 相关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 3.《现场检查 笔录》2 份; 4.《询问调查笔录》1 份;5.购进票据(清单)1 份;6.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清单 1 份; 7.销售清单 1 份; 8.现场照片等。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4月12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13 号 当事人: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太和堂大药房 地址:祁连县新城区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35 身份证号: 企业负责人:李啟田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9 月 1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械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青 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太和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其他无异常。执 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 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同时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10 月 12 日,执法人 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调取当事人 2018 年 10 月 12 日电脑工作系统中的库存清单, 现场核对后发现,2018 年 1 月 20 日,当事人从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购进处方 药 “阿莫西林颗粒” ( 生产商: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01-171129,有效期:2020-11-27) 30 盒,现剩余 4 盒,已销售的 26 盒无法提供处方凭证。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制作了《现 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 附件:1.《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 3.《现场检查笔录》 2 份; 4.《询问调查笔录》1 份;5.购进票据(清单)1 份;6.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清单 1 份; 7.销售清单 1 份; 8.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2018年10月17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8号 当事人: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泽众堂大药房 地址:祁连县八宝西路431号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50 身份证号: 负责人:张莉 性别:女 职务:质量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 年 4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械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青海省富 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泽众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其他无异常。执法人员 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同时下 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 月 23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 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调取当事人 2018 年 4 月 23 日电脑工作系统中的库存清单,现场核对 后发现,2018 年 4 月 12 日当事人从青海省复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处方药“阿莫 西 林 胶 囊 ”( 生 产 商 : 广 州 白 云 山 医 药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批 号 4180046 , 有 效 期 2020-02-29)200 盒,现剩余 180 盒,已售的 20 盒无法提供处方凭证。在调查期间,执法 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附件:1.《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 3.《现场检查笔录》 2 份; 4.《询问调查笔录》1 份;5.购进票据(清单)1 份;6.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清单 1 份; 7.销售清单 1 份; 8.现场照片等。 你药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2018年4月26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9 号 当事人: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众康大药房 地址:祁连县大十字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35 身份证号: 负责人:马红梅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4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械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青 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众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其他无异常。执法 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同 时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 月 24 日,执法人员对 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调取当事人 2018 年 4 月 24 日电脑工作系统中的库存清单,现场 核对后发现,2017 年 12 月 20 日,当事人从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购进处方药 “头孢克肟片”( 生产商: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170019,有效期: 2019-07-30)50 盒,现剩余 13 盒,已销售的 37 盒无法提供处方凭证。在调查期间,执法 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 附件:1.《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 3.《现场检查笔录》 2 份; 4.《询问调查笔录》1 份;5.购进票据(清单)1 份;6.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清单 1 份; 7.销售清单 1 份; 8.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2018年4月29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12号 当事人:青海省新绿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祁连县众康三店 住址:祁连县八宝镇下庄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43 身份证号: 负责人:苏进军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4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械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 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众康三店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其他无异常。执法 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同 时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 月 26 日,执法人员对 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调取当事人 2018 年 4 月 26 日电脑工作系统中的库存清单,现场 核对后发现,2018 年 4 月 26 日,当事人从青海省新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共购进处方药“盐 酸 左 氧 氟 沙 星 片 ”( 生 产 商 : 珠 海 回 源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 批 号 : 20180301 , 有 效 期 : 2020-02-29)20 盒,现剩余 17 盒,已销售的 3 盒无法提供处方凭证。在调查期间,执法人 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 3.《现场检查 笔录》2 份; 4.《询问调查笔录》1 份;5.购进票据(清单)1 份;6.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清单 1 份; 7.销售清单 1 份; 8.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4月30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11号 当事人: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祁连药品平价超市 地址(住址):祁连县广场西路5号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42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秀云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4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械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 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祁连药品平价超市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其他无异常。执法人员认 为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 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同时下发 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 月 25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调取当事人 2018 年 4 月 25 日电脑工作系统中的库存清单,现场核对后 发现,2017 年 2 月 27 日当事人从青海富康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处方药“罗红霉素 分散片” ( 生产商:哈药集团制药六厂,批号:160504,有效期:2019-04)50 盒,现剩余 6 盒,已销售的 44 盒无法提供处方凭证。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相关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 3.《现场检查笔录》2 份; 4.《询问调查笔录》1 份;5.购进票据(清单)1 份;6.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1 份; 7.销售清单 1 份; 8.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 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 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4月30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10号 当事人:祁连县阳光药店新城区店 地址:祁连县新城区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Da9700010 身份证号: 负责人:李强 性别:男 违法事实: 2018 年 4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械市场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祁连县阳 光药店新城区店未凭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其他无异常。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反了《药品 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同时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书》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 月 25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调 取当事人 2018 年 4 月 25 日电脑工作系统中的库存清单,现场核对后发现,2017 年 12 月 30 日,当事人从青海新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 ( 生产商: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4170026,有效期:2019/7/1)30 盒,现剩余 8 盒,已销售的 22 盒无法提供处方凭证。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询 问调查笔录》, 相关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 份; 3.《现场检查 笔录》2 份; 4.《询问调查笔录》1 份;5.购进票据(清单)1 份;6.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清单 1 份; 7.销售清单 1 份; 8.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4月30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罚〔2018〕1号 当事人:青海省新绿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祁连县同仁堂大药房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北街15号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Ca9700036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负责人 :姚文堂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药械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青海省新绿洲医 药集团有限公司祁连县同仁堂大药房经营的“奇正消痛贴” (生产厂家:西藏林芝奇正藏药股 份有限公司批号:150109,有效期:2017-12-30)25贴已过期,从购进验收票据显示2015年 6月13日共购进“奇正消痛贴”25贴,尚未售出,其他未发现异常。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 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 《询问调查笔录》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 份;2.《扣押物品清单》1 份;3.《询问调查笔录》1 份; 4.购进票据(清单);5.图片资料。 你药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 政处罚:1.没收非法经营“奇正消疼贴”25贴;2.货值金额2倍罚款8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3月5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当罚〔2018〕1号 当事人: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真心药店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33 身份证号: 企业负责人 :赵元珍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住址 :祁连县阿柔乡 邮编:810499 电话:15809706139 你药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药店给予 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真心药店 当事人: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9月2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当罚〔2018〕2号 当事人: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聚鑫药店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32 身份证号: 企业负责人 :何玉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住址 :祁连县俄堡镇 邮编:810499 电话:15809706875 你药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药店给予 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聚鑫药店 当事人: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9月2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当罚〔2018〕3号 当事人: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红鑫药店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29 身份证号: 质量负责人 :周红义 性别:男 职务:质量负责人 住址 :祁连县央隆乡 邮编:810499 电话:15897006029 你药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药店给予 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红鑫药店 当事人: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9月29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当罚〔2018〕4号 当事人: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康来福药店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46 身份证号: 企业负责人 :姚爱香 性别:女 职务:企业负责人 住址 :祁连县野牛沟乡 邮编:810499 电话:13369703280 你药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药店给予 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康来福药店 当事人: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9月29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药当罚〔2018〕5号 当事人: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安心药店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青Ca9700051 身份证号: 企业负责人 :张钰坤 性别:男 职务:企业负责人 住址 :祁连县默勒镇新城区 邮编:810499 电话:13119706695 你药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药店给予 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祁连县安心药店 当事人: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9月30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械当罚〔2018〕1号 当事人:白海华口腔诊所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6322220000103 身份证号: 企业负责人 :白海华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地址 :祁连县八宝北街15号 邮编:810499 电话:15339378682 你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 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对你诊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白海华口腔诊所 当事人: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10月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械当罚〔2018〕2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城西卫生服务站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632222-000094 身份证号: 企业负责人 :刘作满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地址 :祁连县八宝西路437号 邮编:810499 电话:13639703286 你卫生服务站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 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你卫生服务站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祁连县八宝镇城西卫生服务站 当事人: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10月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械当罚〔2018〕3号 当事人:祁连县八宝镇高守善内科诊所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632222-000091 身份证号: 企业负责人 :高守善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地址 :祁连县教育三号楼 邮编:810499 电话:18609706315 你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 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对你诊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祁连县八宝镇高守善内科诊所 当事人: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章) 2018年10月9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妆罚〔2018〕1号 当事人:李华 地址:祁连县八宝镇老车站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65JBIN 身份证号: 负责人:李华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6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祁连县八 宝镇娇丽佳人化妆品连锁店李华销售的两种化妆品不能提供合格检验报告书或供货方盖章 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其中“嘟嘟宝贝-yita girl 水嫩四季保湿护理组合”(生产商: 广州艾雪化妆品厂有限公司,EXP:2020103130,LOT:0331041811)共购进 6 盒,已售 1 盒, 剩余 5 盒;“美肤宝、水份源保湿特惠礼盒”(生产商: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有 效期:20210308)共购进 6 盒,已售 2 盒,剩余 4 盒 。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 份;2.《(封存扣押)物品清单》1 份;3.《询问调 查笔录》1 份;4.购进票据(清单);5.现场照片等。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 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规 定。 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417 元;2.没收非法销售的化 妆品“嘟嘟宝贝-yita girl 水嫩四季保湿护理组合” 5 盒、 “美肤宝、水份源保湿特惠礼盒” 4 盒;3.货值金额 3 倍罚款 5544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 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履 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 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9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妆罚〔2018〕2 号 当事人:刘进风 地址:祁连县阿柔乡原粮站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92632222MA754TJUIF 编号: 身份证号: 负责人:刘进风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6 月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祁连县阿 柔乡高原美日化商店刘进风销售的 2 种化妆品不能提供合格检验报告书或供货方盖章签字 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其中“冰葡玻尿酸抗皱霜”(生产商: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 合格:171202X51,2020.12.01)共购进 12 盒,已售 5 盒,剩余 7 盒;“蜗牛有机男士劲能洁 面乳”(生产商:广州广州丹磨化妆品有限公司,合格:BPH JUR,2019108108)共购进 12 盒,已售 2 盒,剩余 8 盒。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 份;2.《(封存扣押)物品清单》1 份;3.《询问调 查笔录》1 份;4.购进票据(清单);5.现场照片等。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 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规 定。 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20 元;2.没收非法销售的化妆品 “冰葡玻尿酸抗皱霜” 7 盒、“蜗牛有机男士劲能保湿洁面乳 ”8 盒; 3.货值金额 3 倍罚 款 1080 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 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履 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 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 章) 2018年6月2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妆罚〔2018〕3号 当事人:祁连县默勒镇莲花名优日化 地 址:祁连县默勒镇老日根村移动营业厅对面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P9KG38 身份证号: 负责人:应占花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8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祁连县默 勒镇莲花名优日化销售的化妆品“红石榴保湿精华”(生产商: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 批号:0806.08.02,有效期:2021.02.06)不能提供合格检验报告书或供货方盖章签字的检 验报告书复印件,从购进清单显示,当事人 2018 年 5 月 8 日从西宁市城东区彩云名优日化 经营部共购进上述化妆品 5 盒,已售出 1 盒,现剩余 4 盒。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 份;2.《(封存扣押)物品清单》1 份;3.《询问调 查笔录》1 份;4.购进票据(清单);5.现场照片等。 你化妆品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规 定。 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80 元;2.没收非法销售的化妆品 “红石榴保湿精华”4 盒;3.货值金额 3 倍罚款 1200 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 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 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盖 章) 2018年9月5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妆罚〔2018〕4 号 当事人:祁连县默勒镇名流日化 地 址:祁连县默勒镇新城区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60XJ2B 身份证号: 负责人:王丽君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8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祁连县默 勒镇名流日化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从西宁晓天化妆品商行购进的化妆品“巴黎香料(香香染 抗敏染发倒膜)”(生产商:广州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合格:2018/04/22、2021/04/21) 共 36 盒,现剩余 36 盒;2018 年 5 月 14 日从西宁晓天化妆品商行购进的化妆品“马油补水 修颜防嗮套装”(生产商:广州露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FD358BC23、有效期:2021 年 12 月 18 日)共购进 5 盒,现剩余 5 盒。以上两种化妆品不能提供合格检验报告书或供货方盖 章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 份;2.《(封存扣押)物品清单》1 份;3.《询问调 查笔录》1 份;4.购进票据(清单);5.现场照片等。 你化妆品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规 定。 我局决定对你化妆品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检验报告书化妆品“巴黎香料 (香香染抗敏染发倒膜)”36 盒、“马油补水修颜防嗮套装”5 盒;2.货值金额 3 倍罚款 1131 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履 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 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盖 章) 2018年9月5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监妆罚〔2018〕5 号 当事人:祁连县默勒镇金梦综合商店 地 址:祁连县默勒镇新城区 邮编:810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222MA755Q6A26 身份证号: 负责人:旦镇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 年 8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化妆品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祁连县默 勒镇金梦综合商店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从青海美青日化商行购进的化妆品 “野菜染发剂” (生 产商: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SSO323,有效期:20200322)共购进 10 盒,现剩余 10 盒,以上化妆品不能提供合格检验报告书或供货方盖章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 份;2.《(封存扣押)物品清单》1 份;3.《询问调 查笔录》1 份;4.购进票据(清单);5.现场照片等。 你化妆品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规 定。 我局决定对你化妆品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检验报告书化妆品“野菜染发剂” 10 盒; 2.货值金额 3 倍罚款 240 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海北农行祁连支行银行。逾期不缴 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 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海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祁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 内依法向祁连县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祁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盖 章)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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