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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顺德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顺德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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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佛山市顺德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 顺发改粮管〔2023〕2 号 顺德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顺德区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 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我局根据《佛 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的通知》 (佛发改物资〔2022〕6 号)精神,制定《顺德区粮食应急保 障企业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 — 1 — 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 年 2 月 8 日 — 2 — 顺德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 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粮食 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粮食应急保障 网点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顺德 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国家、省、市、 县(区)四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 食用油,以下同)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 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 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 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 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 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粮 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 3 —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 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 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 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 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以承担中央事权、地方事权粮食收 储轮换任务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 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库房硬件条件应符合储存要求;区位 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 输配送能力。 第八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 — 4 — 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 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 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九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较强的配送能力,有满足配送 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 应急布局需要,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 点配送粮食;具备一定的周转仓容,仓库应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 条件;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 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第十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 便利的位置;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销售的 商品均应明码标价,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 台,营业场所内装修简沽,店内通风、明亮,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 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 施。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油储存、物流配送、供应、 加工等多种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具备较强的应 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 油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 第十二条 顺德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 配送、供应等能力,详见有关标准(附件 1) 。 — 5 — 第十三条 结合本区应急供应和网点合理布局需要选择认定 网点,并在辖区范围内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和配送 中心,全区至少认定 1 家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本辖区内各镇(街道) 至少认定 2 家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主城区内人口集中的社区可按每 3 万人配置 1 个点应急供应网点或每个社区配置 1 个应急供应网点。 第三章 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工作,应坚持公平公 开、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十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辖区内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情 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可自主申报特定 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附件 2) 。 (二)初步确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 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初步确定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实地查看。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对初步确定企业的储 运、加工、配送和供应条件等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核查企业报送信息 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 求情形的,不得作为确定对象。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粮 — 6 — 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签订协议。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 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附件 3) ,约定权利、责任、义务, 并授予牌匾。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在本地范围内公 开。 (五)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以书面方式备案至佛山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完成后,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 录入企业信息,提交至佛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 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 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第十七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时间节点动态维护企业信 息。每季度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调整(新增或退出) 。其他时间段,有企业信息更 新或调整需求的,需要逐级提请至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书面 请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然后登陆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进 行操作。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 — 7 — 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 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专项、优质粮 食工程、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产业扶持、信贷支持行动等项目资金中 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多种方式为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争取支持。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定期组织调研活动,了解粮食应急 保障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 第十九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引导粮食 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油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 能力。 第二十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粮食 应急指挥调度,统筹用好“中国好粮油电子交易平台”等资源,有效 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三年 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 评估。 第二十二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每年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的确定工作,有计划地选取已签订协议的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 现场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结合本区实际 — 8 — 和应对特定突发事件持续优化网点布局,做到“少一补一” ,确保应 急保障企业数量总体平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 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 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 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 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 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 9 —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 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粮食应 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 急保障网络。 第二十五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区粮食和物 资储备局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 衔接。 第二十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应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应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任务。 第二十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 储备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 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股权重大调整,实施停产或转产 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于注册变更或重大变更事项发生后(以最先 者为准)1 个月内向粮食物资部门书面报告,不得欺骗隐瞒真实信 息。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 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 及时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 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牌匾的制作和发放,牌匾样式详见附件 4。 第二十九条 其他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 主体,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 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1.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 2.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认定登记表 3.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4.牌匾样式 — 11 — 附件 1-1 顺德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推荐标准 单位:吨 应急储运企业 级别 县级 库房仓容 油罐罐容 日运输能力 20 5 5 应急加工企业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 油脂分装日加工能 小麦日加工能力 稻谷日加工能力 力 力 1 10 应急配送中心 级别 县级 库房仓容 油罐罐容 日运输能力 50 5 10 5 1 应急供应网点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 小麦粉设计日供 大米设计日供应 食用油设计日供应 力 应能力 能力 能力 5 0.5 0.5 0.5 备注:1.以上标准数据引用自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2.企业只要能够满足储运、加工、配送和供 应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企业标准;3.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该指标根据上级粮食和储备局调整标准, 结合我区实际进行更新。 — 12 — 附件 1-2 顺德区应急保障中心推荐标准 单位:吨 仓储能力 加工能力 级别 县级 库房仓容 油罐罐容 20 5 运输能力 供应能力 小麦日加工 稻谷日加工 油脂分装 自有车辆 小麦粉日 大米日供 食用油日 日运输能力 能力 能力 日加工能力 日运输能力 供应能力 应能力 供应能力 10 5 1 10 5 0.5 0.5 0.5 备注:1.以上标准数据引用自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2.应急保障中心标准,以县粮食应急保障企 业标准为基础,应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中两个以上功能指标;3.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该指标根据上级粮食 和储备局调整标准,结合我区实际进行更新。 — 13 — 附件 2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网点认定登记表 申报(推荐)单位: 企业名称 承担应急任务 企业性质 应急供应口 应急加工口 应急储运口 应急配送中心口 应急保障中心口 国有独资口 国有控股口 中外合资口 中外合作口 外商独资口 口 其他( ) 市 所在地 县(区、市) 路(街) 私营企业口 股份制企业 号 年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末从业人数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应急工作联系人 移动电话 年利润总额 万元 资信等级 稻谷 日加工能力 吨( 16 小时计);小麦 吨( 24 小时计); 吨( 24 小时计) 毛油(调和) 年销售量 大米 吨,小麦粉 吨,食用植物油 吨 日均商品库存 大米 小麦 吨,稻谷 吨;食用植物油 吨;小麦粉 吨, 毛油 吨, 吨 平方米 卖场营业面积 存货库房面积 平方米 销售经营模式 军供站口 超市口 百货商场口 门市部或专卖店口 杂货店口 便利店口 粮油检化验条件 有专用检化验室口 能够检测粮食质量等级口 能够检测粮食储存品质口 有专职检化验人员口 储运能力 吨;油罐仓容 库房仓容 吨;自有车辆运输能力 力 吨;自有车辆 吨 辆;核定总吨位 吨;日运输能 其他说明( 获得奖 项、荣誉等) 企业承诺 本企业确认本表填写登记资料情况属实,自愿申请成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履行社会责任,信守协议,承担政府部 门下达的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注:填写最近一年数据。 — 14 — (盖章) 月 日 附件 3 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范本) 甲方:顺德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完善我区粮食应急保 障机制,确保在各类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切 实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顺德区粮食应急预案》 《顺德区粮食 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顺德区粮 食应急(供应 □ 加工 □ 储运 □ 配送中心 □ 应急保障中心 □)保障企业,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授予乙方“顺德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 (二)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发展,制定扶持政策,在符合相 关条件的前提下,协调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方面为乙方争取支 持。 (三)甲方对乙方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和应急准备情况等进行 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在执行应急保障任务时,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 为乙方解决粮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过程中的困难。 (五)甲方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乙方完成粮食应急保障 — 15 — 任务的费用开支进行核实、清算和拨付。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做好人员、 物资以及制度建设等各项应急准备,出现生产经营变动等重大情 况应于一个月内书面向甲方报告,配合甲方对自身日常生产经营 情况和应急准备情况等内容进行调研、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报送粮食生产、加工、销售、 库存等信息数据。 (三)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生产经营的粮 油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储运粮 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 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四)乙方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特定 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五)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顺德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 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和调度,服从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 保供,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按照甲方下达的指令及时做好粮 食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应急保障任 务。 — 16 — 三、协议的终止 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粮食应急保障 协议,收回牌匾。 (一)在甲方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落实应急保障责任 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 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七)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以上情形,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补充、修改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 变更。 (二)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协议的签署及生效 方式相同。 (三)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修改和变更条款并签署补充协 — 17 — 议,所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 年。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8 — 附件 4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8 日印发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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