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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修订版东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提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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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修订版东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提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东莞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提升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培育引 进高层次教育人才,锻造“莞邑良师”队伍,推动东莞教育高 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 行动方案(2022-2024 年)》《东莞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 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东莞市打造品质教育十 二项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符合教育 人才成长规律的引才机制,吸引更多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加 入我市教师队伍;激励我市普教系统高层次人才积极发挥骨 干引领作用,充分发挥传帮带和导向功能,努力提升自身和 团队的教育教学和教研能力,为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打造 “品质教育”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人才引进和提升范围包括 市教育局下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 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市教育发展 研究与评估中心、市教研室、市教师发展中心、市青少年活 动中心、市中小学德育基地等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人才引进经费标准 第四条 从东莞市外首次引进来我市工作,并入编我市 -1 公办学校任教的以下三类基础教育人才,按如下标准奖励引 进单位: (一) 校长(园长)人才 1.具有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 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200万元;具有省级名 园长工作室主持人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150万元。 2.具有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 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50万元;地市级名园长 工作室主持人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30万元。 (二) 教师人才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 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省级劳动模范,具 有正高级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中小学教师,按我市特色人才 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享受相关待遇;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 入选者按我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享受相关 待遇;名师博士研究生按我市百名博士专业技术人才工程 方案享受相关待遇。 2.具有国家级教学名师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200万元; 具有教育部基础教育(中职教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委员, 或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中小学(幼 儿园)名教师(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教科研 专家工作室主持人等)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100万元。 3.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金牌教练,近年来三次及以上指 -2 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 给予150万元;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指导名师,近年来三次 及以上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二等奖 的,给予80万元。 4.具有地级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 中小学(幼儿园)名教师(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 人、教科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等)影响力和水平的,给予20 万元。 5.近年来三次及以上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 大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或三次及以上指导中小学生学科、 科技、体育、艺术等竞赛获得省级冠军或特等奖及以上的 指导教师(教练),给予20万元。 (三)教研人才 1.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成果主持 人,给予 200 万元; 2.国家级基础教教学成果二等奖的成果主持人,给予 100 万元; 第五条 从东莞市外引进来我市工作,但不符合入编条 件或不愿意入编我市公办学校的基础教育人才可柔性引进, 并根据业绩表现和实际贡献实行“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待 遇。柔性引进的基础教育人才一般由用人单位依照本单位同 类常设岗位的相应等级确定待遇,引进的校级领导待遇原则 上不高于公办在编校级领导年薪的 2 倍;引进的专业技术岗 -3 位人才的待遇原则上不高于公办在编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 级人员年薪的 1.5 倍。 第六条 引进以上未涉及的人才类别时,可报请市教育 局进行人才审核,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级别人才引进经费, 或根据实际情况“一人一议”确定人才引进经费。 第七条 引进入编人才的人才引进经费从正式入职后下一 年起,分5年等额发放。人才引进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安家,由引 进单位按不低于1:1比例,与人才协商后,具体配套落实。引进特 聘岗位人才的协议工资经费经主管部门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 批准后执行,在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人才引进经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 不同类别的同一人才按最高标准拨付,不重复累计。引进人 才不重复享受我市特色人才或其他引进人才政策的各类补 贴(含住房和生活补贴等)待遇。引进符合有关条件人才的 住房保障、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和其他服务保障等按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优才卡管 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以上所涉及各项人才引进经费仅适用于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学校和事业单位从市外引进人才。其中,市教育局直 属学校及直属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承担;镇街(园区)属学校由镇 街(园区)财政承担。民办学校引进人才按现行相应人才政策执 行。市、各镇街(园区)或学校教育基金会可配套给予引才经费。 第三章 人才提升对象及经费标准 -4 第十条 对市内公、民办学校在职教职工,经培育培养 后承担一定工作任务或作出相应贡献的,按如下标准奖励。 (一)主持省级名校长/园长、名教师、名班主任(下称 “三名工程” )工作室项目。自2022年1月1日以后,教师在莞 期间达到如下水平和影响力,同时主持省级三名工程工作 室的,给予相应的人才提升经费: 1.国家级教学名师,或教育部基础教育(中职教育)教 学指导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 评定的名校长(园长) 、名校长(园长)工作室主持人等,给予30 万元; 2.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中小学 (幼儿园)名教师(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教科 研专家工作室主持人等)给予20万元; 3.其他符合我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 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 套服务的,按我市相关政策享受相关补贴。 (二)教育教学成果激励项目。自2022年1月1日以后, 教师在莞期间有如下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的人才提升补 贴: 1.主持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 二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指导学生三次及以上获得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 决赛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 3.主持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得全国青 -5 年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各学段/各学科最高奖项,或指导获得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最高奖项教练或金牌,或获得全国 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最高奖项等,给予5万元。 (三)学历提升项目。支持在职教职工提升学历水平, 自2022年1月1日以后,教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给予4万元。 第十一条 以上未涉及的情况,可报请市教育局进行 审核,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层次人才提升经费,或按实际 情况执行“一人一议”确定人才提升经费。 第十二条 以上人才提升经费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 从达到条件下一年起,分 3 年等额发放;5 万元以下的,从达到条 件下一年起,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人才提升经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 则,同一人才具备不同情况的按最高标准拨付,领取过人才 提升经费后再次提升的情况,按现人才提升情况发放差额部 分,不重复累计。多次主持省级三名工程工作室的仅发放一 次。 第十四条 以上人才提升经费,仅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学校和教职工,主要用于个人奖励。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学 校由学校经费承担;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在每年市教育局部门 预算申报限额内统筹解决,可以由各事业单位自行申报预算;镇 街(园区)属学校由学校经费或镇街(园区)财政承担;市、 各镇街(园区)或学校教育基金会可配套给予人才提升经费。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6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所需编制按市管校聘、 镇管校聘的编 制统筹原则执行。符合我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引进人才 其他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 例限制,所占岗位按市管校聘、镇管校聘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 用合同需规定引进人才在学校管理、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 革、人才培养及科研成果等业绩贡献方面的总工作目标,及年 度分目标。引进人才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最大限度 发挥示范作用。柔性引进的人员一般设定一年的试用期,试 用合格的一般签订 5 年的合同期,期满续聘的一般签订不低 于 5 年的合同期。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引进和提升的人才实行服务期制度, 在本办法所指人才引进和提升单位范围内的服务期限不得 少于 5 年。服务不满 5 年的,停止享受后续待遇。在引进的 前 3 年,用人单位每年将引进人员年度表现情况书面报属地 教育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对引进人才实行跟踪考核。引进 和提升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度人才相关经费,并不 做追加或顺延发放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人才因身体健康、组织工作安排等客观 原因,未能完成全年职责的,按正常履职时段或已完成履职 比例折算当年应发放的经费,未发放部分可顺延至完成所有 -7 职责后下一年内发放。不能继续履职的,不再顺延。 第二十条 各类人才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应经费,追缴相关经费, 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 违反师德师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 弄虚作假获取人才引进、提升资格和经费的; (三) 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 范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镇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 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发展平台, 落实配套政策,对各类教育人才建立人才档案,严格实行目标 管理,明确其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和经费使用等 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辐射引领作用。支持引进的名 校(园)长、名教师和教研人才申请建立工作室或科研、教 研项目,纳入市工作室或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按相关规定 拨付工作室或科研、教研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镇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人才工作 的规划和指导,建立健全教育人才信息数据库,完善教育人 才工作激励机制,强化人才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为教育人 才引进、培育和使用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8 大力宣传引育教育人才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充分展示引 育教育人才成果,在全市营造尊重教育人才、人尽其才的良 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 假等违规行为, 取消该单位当年人才引进的资格,并全市通报;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引进入编人才的程序和年龄等要求 依照《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 次人才和短缺人才办法》现行政策执行;引进非入编人才年 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引进程序参照《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人才办法》现行 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引进和提升经费是针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我市首次引进(以首次我市用人单位为其 缴纳社保、个税时间为准,优先采用缴纳社保时间)来莞工 作和2022 年1 月1 日以后在我市首次提升到相应层次的基础教育 人才。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园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 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本办法由东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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