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8号(绿巢环保科技)未批先建.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0]28 号 珠海绿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GGWW58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唐淇路 3033 号综合楼主楼三层 310-4 房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3 月 24 日、2020 年 4 月 20 日对你单位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唐淇路淇澳大桥南西侧港珠澳大桥总营 地桥梁 CB03 标段的建筑石材加工建设项目和水泥墙板建设项目分别属于《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第 51 项“石灰和石 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类、第 50 项“砼结构构件制造、 商品混凝土加工”类,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2020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20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0 年 3 月 24 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 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高新) 〔2020〕1004 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绿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说明书、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20]3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珠海市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类和综合类)序 号 1-1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你单位建筑石材加工建设项目和水泥墙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壹佰贰拾陆 万贰仟元)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柒仟捌佰陆拾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