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1 佛山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投资 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和创新创业领域,进一步优化 本土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加速推动科技、金融 和产业深度融合,有力助推佛山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财政出资政策性基金清理 规范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1003 号)、《佛山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56 号)等有关精神和要求,佛山 市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更名为“佛山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双创基金”),业务主管部门由市国资委调整为市 科技局。在原《佛山市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佛国资改〔2016〕23 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创新创业和产 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编制说明】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创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分为 市场化和政策性部分分别运作的基金。市场化和政策性部分规模 设置不同。 (一)市场化部分 市场化部分规模固化为 10 亿元,市财政已实缴的 10 亿元全 1 部出资专项用于投资市场化合作子基金,如投资运作成效良好, 后续可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增资方案,适当扩大规模,至基金存 续期结束。 (二)政策性部分 政策性部分初始规模为 10 亿元,资金根据项目使用分期按 需到位。其中合作子基金、直投项目及参股国家和省基金的规模 分别占比 50%、30%和 20%。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 的资金需求,书面向财政部门提出增资需求,由财政部门按市级 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规定报批后拨款,专项用于投资政策性部分。 【编制说明】本办法划分的双创基金市场化部分及政策性部分安排。 第三条 双创基金存续期限为 10 年,市场化部分按照原委托 管理协议执行,政策性部分自本设立方案获批起计算。期满后,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经各方协商同意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根 据实际情况延长存续期。 【编制说明】本办法对双创基金存续期的约定。 第四条 双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支持双创、 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双创基金母基金采取公 司制运作,合作子基金可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方式运作。 【编制说明】双创基金运作的原则及运作方式。 第五条 双创基金目前成立并运作中的市场化合作子基金是 在《佛山市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国 资改〔2016〕23 号)基础上成立。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基金 的持续顺利运作,市场化合作子基金的日常管理、投资运作、退 出核算、收益让渡、管理费提取等,均按照“佛国资改〔2016〕 2 23 号”执行。本方案特别明确的除外。 【编制说明】为保证政策连贯性,对于本办法印发之前已设立运作 的市场化子基金按照佛国资改〔2016〕23 号办法继续运作。 第二章 双创基金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双创基金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双创基 金重要事项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基金投资、管理、撤回、退出 (子基金正常退出除外)等基金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成员共 5 名,其中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基金业务主管部门、 市财政部门、基金管理公司各委派 1 人,外聘专家 1 人(产业、 投资、财经或法律领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外聘专家的聘任。 【编制说明】本办法涉及的双创基金重大事项决策机构、产生方式 及决策方式,参考《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本级政府投资 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投票的方式,根据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对基金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重 大事项决策采取三票通过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双创基 金管理公司另行制定,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编制说明】本办法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方式。 第八条 双创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 下简称“市科技局”)。 【编制说明】本办法涉及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之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财政出资政策性基金清理规范的实 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1003 号)要求,双创基金业务主管部门由 3 市国资委调整为市科技局。 第九条 双创基金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作为双创基金的业务指导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 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业规划,提出设立、调整双创基 金方案的建议,并报佛山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 (二)在经市政府审批通过的双创基金设立方案的框架下,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定期(每年至少 1 次)评估双创基金运作是否达到设 立时的政策目标,并提出基金增加或减少市政府出资规模的建议, 报财政部门; (四)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并指导双创基金的设立 及实施工作,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 (五)研究确定双创基金的扶持方向,制定支持产业目录或 清单; (六)对财政部门遴选和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 提出意见建议; (七)监督指导基金运行,做好双创基金政策目标的监督考 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编制说明】本办法涉及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之业务主管部门 的职责,参考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 第十条 双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为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金控”),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出资人 职责。 4 【编制说明】本办法确定了双创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受托权限内负责双创基金的具体组建、制定基金章 程、签订合作协议等; (二)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代为出资设立双创基金运作主 体佛山市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并具体办理基金 的设立、变更、撤销、清算等事宜; (三)综合考虑领域相关、业务专长、经营业绩等因素,组 建或委托市场化、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母基金,并签订委 托协议,对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对考核不称职的基金管理公司 提出更换建议; (四)遴选确定母基金托管银行,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并对托管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考核不称职的托管银行提出更 换建议; (五)根据双创基金的运作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双创 基金增加或减少市政府出资规模的建议; (六)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双创基金投资运 作情况、资金安排计划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及时将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上缴市财 政部门; (八)就双创基金撤销、合并、清算等提出建议,并经业务 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查。 【编制说明】本办法涉及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之受托管理机构 的职责,参考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 5 第十二条 双创基金的管理机构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公 开竞争等方式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担任,或由 市财政部门从市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参股的具备基金管 理资质的公司中选取,主要按照委托协议约定对双创基金进行具 体投资、运营和管理。双创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 5 名从事 3 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并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包括良好的内部治理结 构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 罚的不良记录,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七)在规定标准以下最大限度降低双创基金管理费用。 【编制说明】本办法涉及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之基金管理公司 的产生方式及其资格要求,参考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 第十三条 为保障工作连续性,本办法生效后仍由原佛山市 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即佛山市红土创新创业 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红土”)担任 双创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 其中市场化部分由佛山红土负责管理, 政策性部分由佛山金控负责管理;若双创基金管理公司后续考核 不达标、需更换基金管理人时,则新的双创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本 6 办法规定遴选产生。 【编制说明】在本办法制定前,双创基金已存在基金管理公司,按 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财政出资政策性基金清理规范的实施 意见》(佛府办函〔2018〕1003 号)关于双创基金架构不变的精神要求, 本办法承继之。 第十四条 双创基金管理公司佛山红土具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基金设立方案和本办法确定的基金支持方向,搜 集、筛选合适的子基金或项目; (二)对筛选的拟投资的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 查,并与有关社会出资人进行合作谈判; (三)对拟投资的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报相 应投资决策机构决策,其中政策性合作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由 双创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四)以母基金的名义签订投资子基金或项目的有关章程、 合伙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管理母基金投资子基金或项目所形成的股权,行使相 关股东或合伙人权利; (六)监督子基金按照其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 双创基金政策目标要求进行投资运作,对违反规定的投资运作拥 有一票否决权; (七)根据投资需求和资金支出情况,在必要时向业务主管 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佛山金控提出增减基金规模的建议; (八)负责从所投资的子基金或项目中的退出及清算; (九)每月末向双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母基金投资运作 7 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年度对基金管理情况作出自评报告。 【编制说明】本办法涉及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之基金管理公司 的职责,参考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 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双创基金应选择在佛山市境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 行托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 3 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 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优先考虑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制说明】本办法涉及的政府投资基金托管银行资格要求,参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 第三章 双创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六条 双创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结构投资运作,并 可用部分资金进行直投项目和参股基金。 (一)市场化部分以与其他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合作子基金的 形式运作,以公开申报方式遴选符合资质的合作子基金。市场化 合作子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的创新创业企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创新药物和生物医药、 8 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智能制造装备、汽车及零配件、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 备、3D 打印装备、通用及专业机械装备、石化及精细化工等先 进制造业; 3.新型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物联网、高新技术服务等高 技术产业; 4.国家和省认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5.国家、省和市重点支持的其他高技术制造业和先进制造业 项目。 (二)政策性部分主要以合作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形式为主, 以公开申报和推荐两种途径遴选合作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并可参 股国家和省创新创业领域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合作子基金主要 投向创新创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企业和项目等, 具体包括: 1.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创 业大赛获奖的项目; 2.国家、省、市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 项目; 3.重点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载体建设; 4.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的创新创业领域其他项目。 【编制说明】本条为对双创基金投资方向的具体要求,相比原管理 办法,新增并强化对创新创业领域的投资支持。 第十七条 合作子基金的管理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聘。 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也可指定或新设符 9 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满足以下条件之 一的,可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 (一)申报机构持有关联企业 51%及以上的股权。 (二)申报机构持有关联企业 30%以上的股权且为第一大股 东(可为单一大股东,也可为并列第一大股东),且对董事会及 公司管理层能实现实际控制。 【编制说明】本条为合作子基金申报机构关联企业的定义。 第十八条 合作子基金申报机构需满足的条件。 (一)市场化合作子基金的申报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必须是国际或国内领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机构(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证券公司等),其管 理的其他基金至少有 2 个通过 IPO 或并购等其他方式成功退出的 案例,或在设定的子基金投资方向有 1 个 IPO 或并购等其他方式 成功退出的案例; 2.在中国大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有累计成功管理 5 亿元以上基金的案例,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 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 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 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3.至少有 5 名具备 10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 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 5 个以上创业企业 投资的成功案例; 4.申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 3 年无重 10 大违法行为,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 记录,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5.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 总额的 1%。 6.具有相应的社会资本募资能力。 (二)政策性合作子基金的申报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实缴出资 500 万元以上,且累计成功管理基金规模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 2.管理团队至少有 3 名拥有基金从业资格且具备 3 年以上创 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包括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 风险控制制度等; 4.申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 3 年无重 大违法行为,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 记录,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5.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 总额的 1%; 6.具有相应的社会资本募资能力。 【编制说明】对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及市场化子基金管理公司的产 生方式和资格要求,参考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 第十九条 市场化子基金的遴选及决策流程如下: (一)发布指南。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征集投资 基金合作机构。 11 (二)机构申报。申请合作的投资机构须向双创基金管理公 司提交申请材料。 (三)入围机构初审。申报截止后,由双创基金管理公司对 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初步符合入围条件的管理机构。 (四)初审机构尽调。双创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合作子基金设 立要求对通过初审的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独立尽职调查或 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 甄选符合条件的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 (五)确定合作机构。双创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召开投资决策 委员会,对尽调后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 社会公示,在公示结束后同时将公示结果报备业务主管部门。 (六)签订合作协议。公示结束后,与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 签订合作协议并具体实施。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市场化合作子基金的遴选及设立程序。市场化 合作子基金成立后原则上自行实施投资决策,业务主管部门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政策性合作子基金的遴选以公开申报为主,由基 金管理公司公开征集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并与合作子基金 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投资合作。具体遴选及决策程 序为: 1.制定指南。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合作子基 金(管理机构)申报指南,包括合作子基金投资方向、规模、设 立要求等; 2.公开申报。基金管理公司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发布 申报通知,公开征集投资基金(机构);申请合作的投资(基金) 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材料; 12 3.审核调查。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合作子基金设立要求对申请 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并开展独立尽职调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 调查,甄选符合条件的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对以前成功申 请双创基金且正常运营的子基金,如其管理机构申报新的合作子 基金,双创基金管理公司可视情简化调查程序; 4.审议方案。基金管理公司拟好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合 作方案,并报投委会; 5.投资运作。经投委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公司与相关合 作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具体项目的投资 运作; 6.特别事项。双创基金优先与佛山市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科 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等合作,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或 创投机构共同设立政策性合作子基金。 【编制说明】对政策性合作子基金的设立程序进行明确。遴选方式 参照双创基金市场化子基金遴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双创基金直投项目的投资决策以推荐制为主, 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公司均有权推荐投资项目。具体决策程 序为: 1.前置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判,将项目 信息提供给基金管理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 步立项,向业务主管部门发出书面的项目核准申请,由业务主管 部门初步审核; 2.尽职调查。经业务主管部门评判或审核后的项目,基金管 理机构按照投资要求完成尽职调查、投资谈判及内部审议; 13 3.审议方案。基金管理公司将项目拟投资方案提交基金投委 会审议决策; 4.投资运作。经基金投委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公司与拟 投资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推进具体项目运作; 5.特别事项。对于国家、省创新创业领域的政府投资基金所 投项目,或双创基金合作子基金投资的创新创业领域项目,双创 基金的直投资金可通过跟投的方式参与其中。具体实施参照直投 项目的投资决策流程,并可视实际情况对投资决策流程进行一定 程度的简化。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政策性部分中直投项目的投资程序。直投部 分可同时采取跟投的方式,投资其他政府投资基金的优质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双创基金可参股国家、省创新创业领域的政府 投资基金。具体决策程序为: 1.前置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参股基金进行评判; 2.尽职调查。经业务主管部门评判后,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 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投资谈判及内部审议; 3.审议方案。基金管理公司将拟参股基金方案提交基金投委 会审议决策; 4.投资运作。经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公司与拟参股基金管 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推进具体项目运作; 5.特别事项。双创基金参股单支基金的出资规模原则上不超 过该基金总规模的 20%;原则上不作为参股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不参与参股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可向参 股基金委派观察员,观察并监督参股基金的运营管理,参与参股 14 基金投资决策讨论等。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政策性部分中参股基金的投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双创基金的投资要求 (一)合作子基金注册地须在佛山市;对于最近三年连续在 行业内排名(清科集团或投中集团年度榜单)前三十位的创投机 构,且双创基金出资占比不超过 10%的合作子基金设立,经子基 金合作机构申请、投委会批准,注册地可不设在佛山。 (二)每支合作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政策性合 作子基金标准不受此限制。 (三)双创基金对合作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原则上均在其他 社会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才缴付。 (四)双创基金出资限制: 1.双创基金出资至合作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双创基金出资比 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 30%或直投项目股权占比的 30%(30%出资限额包括佛山市其他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中财政资 金出资额);不作为合作子基金和被投项目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不参与被投企业和项目的日常管理。 2.合作子基金出资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 金规模的 20%;政策性合作子基金如超过该比例限制,由基金管 理公司报投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市场化合作子基金及关联企业投资在佛山市内企业的 资金不低于双创基金出资额的两倍;政策性合作子基金须 100% 投资于佛山市内企业和项目,优先投资于早中期科技型企业和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除直接投资工商注册地为佛山市的企业以 15 外,在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 20%的范围内,单支子基金投资于下 述 1-6 类企业的可视同为投资于佛山市内的企业。 1.合作子基金管理人及关联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 工商注册地为佛山市的企业; 2.合作子基金管理人及关联机构为佛山市引进落地的招商 引资项目,在佛山注册并有实体经营活动,承诺 5 年内不迁出。 招商引资项目定义为: (1)合作子基金或关联机构在投资企业期间,该企业工商 注册地迁移至佛山; (2)合作子基金或关联机构在投资企业期间,该企业在佛 山新设重要生产基地或控股子公司。 3.合作子基金投资的佛山市外企业在佛山市设立新企业,新 企业为控股子公司,在佛山注册并有实体经营活动,承诺 5 年内 不迁出; 4.合作子基金投资的佛山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佛 山市已有企业; 5.合作子基金投资的佛山市外企业被市内企业控股型收购。 控股型收购是指被投企业被佛山注册登记企业收购后,佛山注册 登记企业成为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且佛山注册登记企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应当将被投企业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型收购的返投金额按投资市外企业的 原始投资额计算; 6.其他可认定为投资佛山市企业的。 (六)合作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7 年,直投项目期限 16 一般不超过 5 年;确需超期的,在存续期满前可根据需要经投委 会同意最长延期 2 年;存续期需在双创基金存续期范围内。 (七)合作子基金既可以新设,也可以增资。 【编制说明】本部分对合作子基金投资佛山的比例进行限制。其中, 市场化子基金返投比例沿袭原双创基金要求;政策性合作子基金要求 100%投资于佛山地区企业和项目;此外,对视同为投资“佛山市内企业” 的标准,参照《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城市的方案, 拓宽范围,吸引子基金管理机构通过投资行为为佛山招商引资。 第四章 双创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退出机制 (一)双创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退伙、股权转让等形式 从合作子基金中实现退出,以及通过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 IPO 等方式从投资项目中退出。双创基金以所持比例获取本金和 收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事先通过合伙协议 或企业章程约定双创基金的分配权和清偿权。 (二)双创基金直投部分在执行股权投资时,可在投资协议 中明确退出条件和方式,对于根据投资协议明确约定的固定利率 或价格退出且按协议实施的,可以免于相关国有资产评估和公开 挂牌征集受让方,但应在投资协议签订后立即向双创基金业务主 管部门、市财政局报备。若投资协议中未明确退出条件和方式, 应参照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原则,通过产权交易 平台或股权交易中心,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 (三)双创基金直投项目或政策性子基金投资的项目通过企 17 业回购、股权转让实现退出的,具备条件的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转让退出价格: 1.2 年内(含 2 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 原始投资额; 2.2-3 年(含 3 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 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 利)计算的收益之和; 3.超过 3 年退出的,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 4.特定对象回购,由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签订投资协议 时确定,按约定价格转让退出,由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到时指 定受让方。 5.投资期限起算方式:(1)一次性划拨投资款的起算时间 从划款日(含当天)开始计算年限;(2)分期划拨投资款的起 算时间从投资款支付达到 50%的划款日(含当天)开始计算年限; (3)分期划拨投资款的情况下,自双创基金首期出资日起算满 2 年被投企业仍未达到下一期出款条件的, 将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退出机制,包括一般退出机制和特 殊情况下的退出让利机制。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合作子基金依据《合伙协议》或《企业 章程》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双 创基金可无需其他投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未按《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约定投资的; (二)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 1 年未按约定程 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18 (三)子基金设立 1 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目标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情形的。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政策性合作子基金可提前退出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合作子基金应当在《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 等法律文件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双创基金可以退出合作子基金; (二)接受双创基金管理公司向合作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等人员。相关人员有权就合作子基 金投资运作事宜进行监督; (三)合作子基金未按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且协调无效的, 双创基金有权退出。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合作子基金需在《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 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子基金每年在投资项目退出后实现的总 收益按照出资比例返还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各方股东,不用于 项目再投资,以保证财政性资金回收后再循环使用。 【编制说明】本部分明确子基金每年在投资项目退出后实现的总收益 不用于项目再投资。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投资基 金的亏损应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 19 责任。 【编制说明】本部分明确了双创基金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 第二十九条 主要用于投向天使类项目的政策性合作子基金, 投资风险较大,如因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双创基金以 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 【编制说明】本部分明确双创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 第三十条 双创基金及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 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 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 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 借(可转股债权投资除外);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业务。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运作的禁止条款,主要参照《政府 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及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双创基金由“佛山市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投 资有限公司”作为专项运营主体,基金公司不列入国有资产经营 20 类企业管理。 【编制说明】本部分明确了双创基金公司不列入国有资产经营类企 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双创基金出资设立合伙制的子基金时,不得作 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编制说明】本部分明确双创基金不得担任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三条 双创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或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 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签订的《合伙 协议》或《企业章程》约定分配剩余财产。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被投子基金或企业清算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双创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 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双创基金管理公司不 直接参与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 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对子基金的监管要求。 第三十五条 对双创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双创基金投 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双创基金等违法 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双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与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明确的权利义务合约,合约应明确: (一)因基金管理公司原因导致资金募集和项目投资状况不 理想、未达到计划预期,或是未按基金支持方向进行投资、未定 期报告投资情况、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 21 构应督促母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经两次督促仍未 整改到位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 采取延迟支付管理费用、降低管理费率、取消业绩奖励、中止管 理业务等措施。发现基金管理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 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的资格,3 年内不得承接佛山市本级政府投资 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银行未及时拨付资金、未按托管协议履行好 相关职责的,各方投资人有权降低或取消托管费,托管过程中发 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该银行基金托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三)社会出资人未按双创基金协议约定出资的,市政府出 资部门可选择提前退出,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 换平台。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和社会 出资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主要参照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只要不涉及违法违规和其他道德风险的,监察、 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参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于以“敢于 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为原则扶持本地创新创业发展的相 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予以尽职免责。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尽职免责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 基金管理费、绩效奖励及收益让渡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承担与其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 等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和托管费、年度审计费用、基金清算或 22 投资项目退出的中介费用、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诉讼费或仲裁费、 税费, 以及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基金中列支的其他合理费用。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承担的费用范围。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日常管理机构, 可在限额内对母基金市财政出资部分提取母基金管理费。 【编制说明】本部分明确了双创基金管理公司提取管理费的权利。 第四十条 市场化部分由佛山红土按原管理办法计提,在基 金存续期内,以 10 亿元为计提基数,年费率为 0.5%。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市场化部分的管理费支付标准,市 场化部分管理费继续按照原协议及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政策性部分管理费分为基础管理费和业绩管理 费,由佛山金控计提。 (一)基础管理费 基础管理费计提基数为 2 亿元,年费率为 1%,自本设立方 案获批起计算,提取时限为 18 个月。 (二)业绩管理费 业绩管理费计提年限不超过基金存续年限,其中: 1.投资合作子基金及参股基金部分,每年以母基金实缴至子 基金及参股基金的资金额度之和为基数,按不超过 0.5%计提管 理费。 2.直投项目部分,每年以母基金实际投放到项目的资金额度 为基数,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考核结果核定具体管理费计提比例。 考核结果为优秀,按不超过 2%计提管理费;考核结果为合格, 按不超过 1.5%计提管理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年度管理费用 23 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的管理费用减半提取。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政策性部分的管理费支付标准,在 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第三十八条规定范围内,并根据《佛山市创新 创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佛府办函〔2020〕159 号)进行细化。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费由双创基金管理机构用于各自办公 场地、办公用品、人员薪酬、差旅费、团队奖励、投资项目所需 的尽职调查费、注册费及其他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实际费用超过管理费提取标准的,由双创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承担。 【编制说明】本部分明确了双创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途,超额 部分由管理公司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绩效奖励。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合 作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或直投项目退出清算后,双创基金在收回投 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的超额收益(“超额收益”指投资收益 中超过基准收益的部分,市场化子基金基准收益为 6%,政策性 子基金和直投项目基准收益为 4.5%,下同),可进行绩效奖励。 (一)母基金绩效奖励 1.奖励标准。当双创基金直投项目年化收益率超过 4.5%时, 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直投项目超额收益的 10%作为业绩奖励,其 余 90%归双创基金所有。 2.奖励方式。双创基金直投项目全部退出并收回出资后,直 投项目的整体年化收益率达到要求即可提取绩效奖励。由基金管 理公司将绩效奖励金额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备后即可 提取。 (二)合作子基金绩效奖励 24 1.奖励标准。当市场化合作子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 6%、政 策性合作子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 4.5%时,归属双创基金的该子 基金超额收益的 20%,作为业绩奖励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其 余 80%归双创基金所有。 2.奖励方式。合作子基金在单笔投资退出并收回资金后,资 金可留存在子基金中或向投资人进行分配,但直到子基金收回投 资人实缴的累计出资额并达到以累计实缴出资额为基数的年化 收益后,子基金管理人方可提取绩效奖励。 【编制说明】本部分根据《佛山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佛 府办函〔2020〕159 号)对母子基金绩效奖励进行明确,绩效奖励来源为 超额收益。 第四十四条 为体现双创基金的引导作用,双创基金按照出 资比例所享有的超额收益扣除绩效奖励后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额收益剩余部分”)进行适当让渡。 (一)市场化合作子基金收益让渡 在本方案印发前成立的合作子基金,按照原管理办法有关收 益让渡的规定执行;在本方案印发后成立的合作子基金,按照以 下方式进行收益让渡:完成清算退出后年化收益率超过 6%时, 其投资于佛山区域内企业比例超过返投比例要求 30%-40%,双创 基金可按超额收益剩余部分的 30%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股东 或合伙人给予让利;超过返投比例要求 40%-50%,双创基金可按 超额收益剩余部分的 40%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股东或合伙人 给予让利;超过返投比例要求 50%及以上,双创基金可按超额收 益剩余部分的 50%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给予让 25 利;让利后的剩余收益归双创基金所有。 (二)政策性合作子基金收益让渡 政策性合作子基金完成清算退出后年化收益率超过 4.5%时, 双创基金按照超额收益剩余部分的 50%—100%的比例让渡给该子 基金股东或合伙人(具体比例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让利后的剩 余收益归双创基金所有。 (三)直投项目收益让渡 直投项目完成清算退出后年化收益率超过 4.5%时,双创基 金按照超额收益剩余部分的 50%—100%让渡给项目股东或合伙人 (具体比例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让利后的剩余收益归双创基金所 有。 (四)收益让渡的方式为分配时直接让渡。合作子基金由子 基金管理机构计算收益让渡额,随后双创基金管理公司向业务主 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备,报备无异议后子基金即可向双创基金分 配让渡后的投资收益;直投项目由双创基金管理公司计算收益让 渡额,双创基金管理公司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备,报备 无异议后双创基金向股权受让方收回让渡收益后的投资款项。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母基金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收益让渡,充分 体现政府引导基金的让利,加大对社会投资机构的吸引力。 第四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母基金管理机构同时作为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 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则其不再对母基金投资到合作子基金的出 资部分提取子基金管理费; (二)合作子基金管理费按照该子基金合伙协议提取,可参 26 照上述母基金管理费提取标准,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 (三)如合作子基金在收到母基金首次出资后 6 个月内未落 实投资到具体项目,则对于该部分母基金出资额的母基金业绩管 理费和合作子基金管理费应当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收取费率或 不予计提; (四)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佛山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函 〔2020〕56 号)执行。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对双创基金管理费收取的其他事项约定。 第七章 督察检查及绩效考核 第四十六条 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 日内向双创基金管理公司报送上一季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 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之内报送上一年度 的投资运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信息报送要求, 在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第五十一条规定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双创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的 20 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母基 金总体投资情况、子基金及投资具体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 文件,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投资运 作报告及审计报告。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报送要求,内容在 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第五十一条规定范围内。 27 第四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相应报告后,及时向财政部 门报送母基金投资情况、子基金投资情况及所投具体项目经营情 况。业务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 况等展开绩效自评,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报送要求及绩 效自评要求,在“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第五十一条规定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其他市级部门可在双创基金下 设立专项子基金,并担任其业务主管部门;各专项子基金不纳入 本方案统一管理范畴,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负责子基金的方案制 定、基金设立及后续管理、投资运作等事项,自行确定子基金投 资规模、比例等投资要求和决策程序,单独进行退出核算和绩效 考评,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其他市级部门在双创基金下设立专项子基金 的要求。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双创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 情况和双创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并视情况委托社 会中介机构对双创基金母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双创基 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编制说明】本部分为双创基金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审 计规定,在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第五十四条规定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双创基金运行中的临时突发情况,双创基金受 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及投资基金章程约定投资; (二)基金所投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突发事件; 28 (三)其他重大突发情况。 【编制说明】对双创基金突发事项报告的要求,参考《佛府办函 〔2020〕 56 号文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 双创基金有关情况应在全是各级政府网上办事 大厅及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 监督。 【编制说明】对双创基金公开监督的要求,参考佛府办函〔2020〕56 号文第五十八条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有关管 理办法的调整而进行适时修订。 【编制说明】本办法解释部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双 创基金管理文件内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 办法出台前已由双创基金承诺出资的相关投资基金,除参照本办 法相关条款要求、由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局进行规范管理外,还 须按以下原则整顿清理: (一)对已签约的子基金,若社会出资人出资承诺期到期且 未按承诺完成基金设立、募集或出资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清 退手续,双创基金不再出资; (二)对未按承诺完成全部资金募集但双创基金已按进度拨 付部分出资额度的子基金,若子基金投资期届满仍未募集完成, 则双创基金已出资部分作为对该子基金的总投资额度,双创基金 29 不再出资剩余部分; (三)对已完成全部资金募集且双创基金承诺出资全部到位 的子基金,按原办法的规定继续运行,若存续期满则应及时清算 退出。 【编制说明】本办法生效时间,并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市级财政出资政策性基金清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1003 号)对存量基金的清理规范要求,对现有子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规范。 30

佛山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