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不予受理决定书15.pdf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锡行复不字第 15 号 申请人:陶某某,女。 被申请人: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观山路 199 号 市民中心 10 号楼。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推拖办事作风、不依法依规的 行政行为,栽赃诬陷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行 政复议答复中说谎不诚实信用、不实事求是答复,认为其滥权不 依法加盖公章的违法行为是申请人导致的诬陷行为违法, 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曾不 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予查询告知书》 ,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 《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予查询告知书》未盖公章的行为违法,本机 关予以受理,并于 2023 年 4 月 3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 议决定书〔2023〕锡行复第 36 号)。申请人认为〔2023〕锡行复 第 36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答复全是违背客观事 实,弄虚作假,栽赃诬陷申请人的描述,复议机关承办人偏信被 申请人胡言乱语,对本案事实故意颠倒,错误认为“由于该申请 业务的办理时间已超了法定工作时间等一系列因素,申请人取得 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予查询告知书》上工作人员签名、未加盖 公章,并非市自规局错误或过失导致”。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内容不属 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第六条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