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思祝报请减刑建议书.doc
四川省金堂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金狱建字第 97 号 罪犯林思祝,男,1974 年 8 月 29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 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 作 出 (2014)成刑初字第 50 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思祝犯故意 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 该犯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作出 (2014)川刑终字第 659 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 50 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林思祝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林思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 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2015 年 3 月 10 日起, 2017 年 3 月 9 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刑罚执 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8 日作出(2017) 川刑更 436 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林思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政终身。 该犯自入监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服从判决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认罪悔罪,从思想根 源上深刻认识、认真反省,对犯罪动因深挖细查,充分认识到自 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和破坏,给自己和 家庭带来的危害。 二、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能通过积极的服刑改造,不断深化服刑改造意识,牢固 树立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始终做到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认真 履行服刑义务,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 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能以正确的心态面对自已的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刻苦用功,积极上 进,课内做到了专心听讲,认真笔记;课后能虚心请教,认真完 成作业;学期内从无迟到、早退、缺课等不良现象,该犯期内各 科考试成绩优良,同时该犯还利用工余时间学习法律等社会科学 书籍,努力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增强知法、懂法、做守法公民的 信心和自身综合素养。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尽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认真遵守劳 动纪律,做到安全生产。在劳动中,能吃苦耐劳,尽力完成警官 下达的生产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高万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考核期内,共获表扬 11 个。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 94 分。该 犯系 8+1、限制减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思祝减为有期徒刑 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报请裁定。 此 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3 月 7 日 附:罪犯林思祝卷宗材料 2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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